工程施工监理/2026-07-08

张家口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监理费减免认定要点1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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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一、案例引入:工期延误引发的监理额外酬金争议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是常见纠纷。本文以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北有限公司诉曲阳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为例,从不可抗力视角探讨监理费是否应当减免的问题。

案情摘要
2015年9月,原告中国水利水电北公司与被告曲阳绿公司签订《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3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酬金40万元,施工期间因委托人原因延长的,额外酬金按实际投入监理人员数量×18,000元/人/月计算,且延长超过2个月才计取。合同预计施工期至2015年12月15日。后因被告土地征用等问题,监理服务延长至2016年7月31日。原告诉请支付额外监理费396,000元及利息。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额外监理费及利息。

关键判决理由

  • 被告盖章确认的考勤表显示监理人员工作至2016年7月31日,超过预计工期。
  • 原告主张工期延长系被告原因所致,被告未提出反证,法院予以采信。
  • 依据合同第7.1条,因委托人原因延长超过2个月的,额外酬金应计取。
  • 被告重庆四联非合同委托人,不承担付款责任。

二、不可抗力对监理费的影响:法律分析与实务痛点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定义与监理合同中的常见约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不可抗力通常包括地震、洪水、政府行为、战争等。本案合同第6.2条(2)明确约定:“由于项目法人、不可抗力原因及设备供应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监理费不予扣减。”这表明,当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时,基本监理费(合同价款85%)不应被扣减,但额外酬金是否支付则需进一步分析。

(二)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的三种情形及费用处理

| 情形 | 费用处理原则 | 关键痛点 | |------|--------------|----------| | 1. 服务完全中断,无法继续履行 | 双方可解除合同,监理人应获得已提供服务部分的报酬;未提供服务部分视不可抗力影响程度可免除责任。 | 如何证明“服务已部分履行”?考勤表、工作日志、签署的文件是核心证据。 | | 2. 服务期限延长,但监理人持续提供服务 | 基本监理费应支付;额外酬金需看合同约定。若合同未明确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是否计酬,通常按公平原则,委托人应支付实际投入成本。 |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至关重要。许多合同仅约定“因委托人原因延长”才计酬,导致不可抗力情形下监理人无法获赔额外费用。 | | 3. 服务期间暂停,后续恢复 | 暂停期间若监理人未实际工作,一般不计算报酬;恢复后按实际投入重新计算。 | 暂停与恢复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需有委托人书面通知或现场记录。 |

(三)本案的启示:不可抗力与委托人原因的区分至关重要

本案中,法院认定工期延长系委托人原因(土地征用问题),而非不可抗力。区分原因是决定额外酬金是否支付的关键:

  •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延期,且合同仅约定“委托人原因”才计酬,则监理人可能无法获得额外酬金,但基本监理费不应被扣减。
  • 若因委托人原因(如提供资料不及时、征地拆迁未完成、设计变更等),则监理人有权主张额外酬金,且可要求支付利息。

实务痛点提醒

  1. 证据链缺失:许多监理人未保留考勤记录、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无法证明实际服务时间。本案中原告凭借被告盖章的《员工考勤表》赢得了关键证据。
  2. 合同条款模糊:部分合同对“额外酬金”的计算方式不明确,或未区分原因,导致纠纷时各执一词。建议明确约定不可抗力、委托人原因、第三方原因等不同情形下的费用处理规则。
  3. 股权变更与责任主体:本案中曲阳绿*公司股权变更后,新股东试图否认债务,但法院认定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不变。实务中需注意,项目公司的股权变更不影响其对监理人的合同义务,除非有明确债务转移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

三、不可抗力情形下监理费减免的法律依据与抗辩思路

(一)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完全无法进行(如项目因政府禁令停工),监理人可以主张减免未履行部分的报酬。
    • 若监理人已提供服务,则已履行部分对应的报酬不应减免。
  2.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未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下费用处理,但强调合同约定优先。

    • 实务中,应参考监理合同通用条款(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第6.3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监理人应获得已履行部分的报酬。”

(二)抗辩思路(分别针对委托人与监理人)

委托人视角

  •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或减少,可主张按实际服务天数或工作量扣减监理费。关键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官方文件(如政府公告、气象报告)、监理人暂停服务的书面通知、现场照片等。
  • 警惕监理人虚报服务时间:要求监理人每日报送工作日志,并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

监理人视角

  • 即使发生不可抗力,只要已提供服务,则有权主张已履行部分的报酬。建议:保留考勤记录、会议纪要、签署的验收文件等,形成闭环证据链。
  • 若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情形下的额外酬金,可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投入的成本(如人员工资、差旅费等)。建议:在合同谈判时增加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期限延长,监理人有权按实际投入人数×约定单价计取额外酬金。”

(三)法院支持额外酬金的常见条件(结合本案)

| 条件 | 本案事实 | 实务要点 | |------|----------|----------| | 委托人原因导致延期 | 土地征用问题(未及时提供施工条件) | 需证明延期与委托人行为有因果关系 | | 监理人实际提供服务 | 考勤表证明延期期间有人员在岗 | 考勤记录需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 | 合同有明确额外酬金约定 | 合同第7.1条约定超过2个月部分按18,000元/人/月计算 | 约定务必清晰,包括计算单价、起算时间、是否包含优惠政策 | | 延长期限超过合同约定优惠期 | 合同约定2个月以内不另计酬 | 需核对是否已扣除优惠期限 |

四、一句话问答(5组)

  1. 问: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人能否要求支付全部监理费?
    答:不能主张全部,但已提供服务的部分对应的报酬应获支付;未履行部分可依据不可抗力影响力度免除责任。

  2. 问:监理合同中“因委托人原因延长”才计酬,若因不可抗力延长,监理人可否主张额外酬金?
    答:不能直接依据该条款,但可主张公平原则,要求委托人补偿实际投入成本;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情形下的额外酬金计算方式。

  3. 问:监理人如何证明自己在延期期间实际提供了服务?
    答:保留经委托人签字盖章的考勤记录、工作日志、会议纪要、签署的验收文件、影像资料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4. 问:委托人能否以股权变更为由拒绝支付监理费?
    答:不能。公司股权变更不影响其法人主体地位,原合同义务仍由公司承担;除非有债务转移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

  5. 问:监理合同约定“保修期”包含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可否在保修期未届满时停止服务?
    答:需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期监理义务;若提前停止,委托人可能主张违约。建议协商变更或明确服务范围。

五、专业律师提示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原因的认定是核心——是委托人原因、不可抗力还是监理人自身原因,直接决定责任承担。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支持额外酬金,关键在于:①原告提供了被告盖章的考勤表;②被告未对延期原因提出反证;③合同对额外酬金有明确计算方式。
对于监理人而言,日常证据留存比事后诉讼更重要;对于委托人而言,合同条款的精细化设计是防控风险的第一道屏障。如有类似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锁定关键证据,避免因时效或证据缺失导致败诉。


王世忠律师: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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