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2026-07-19

济南地役权消灭返还土地纠纷中的重复起诉风险与应对

王圣艳

王圣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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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圣艳律师,执业13年,专注离婚纠纷与经济纠纷,以济南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一、引言:地役权消灭后的返还之诉,为何频频遇阻?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当地役权因合同期限届满、约定消灭事由发生或供役地灭失等原因消灭后,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要求地役权人返还土地、恢复原状。然而,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因不了解诉讼规则,导致“有理打不赢官司”,甚至被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本文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剖析地役权返还纠纷中常见的诉讼风险,帮助当事人避开“一事不再理”的陷阱。

二、以案说法:刘某某诉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案情回顾

刘某某通过法院拍卖取得位于济南市莱芜区某处土地及房产的所有权,但该土地及房产被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长期占用。刘某某遂向法院起诉,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1. 判决金某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搬离涉案土地及房产,将土地和房产交付给刘某某;
  2. 判决金某公司支付自2017年4月17日至返还侵占土地期间的土地使用费。

该案经一审、二审,原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2民终50号民事裁定,以“刘某某要求确认金某公司侵权并排除妨害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刘某某的起诉(该裁定认为,刘某某的请求实质是要求法院对拍卖财产进行交付,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但该裁定对刘某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土地使用费)未作明确处理。

随后,刘某某再次以“侵权赔偿损失”为由起诉,要求金某公司赔偿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搬离之日止的土地使用费1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与前诉(2018)鲁12民终50号案件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起诉。刘某某不服,上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第二次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刘某某主张:前诉(2018)鲁12民终50号裁定只针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请求作出处理,并未对“支付土地使用费”的请求作出裁判,因此自己有权另行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金某公司辩称:前后两次诉讼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同一原被告,刘某某的第二次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前诉请求的一部分,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驳回。

(三)法院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第二次起诉中要求赔偿土地及房产的经济损失,其诉讼请求旨在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构成重复起诉。虽然前诉裁定未对“土地使用费”请求作出明确处理,但该请求是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请求为基础的,两项请求具有关联性。在第一项请求因无诉权被驳回的情况下,第二项请求也丧失了诉讼基础。因此,刘某某的第二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律师深度解析:地役权返还纠纷中的三大痛点

痛点一:诉讼请求的“拆分”与“合并”陷阱

许多当事人(尤其在地役权消灭、土地返还类纠纷中)为了降低诉讼成本或试图“分步走”,常将一项完整的权利拆分为多个诉讼请求,如先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返还土地,再另行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如果前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则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中,刘某某的“土地使用费”请求依赖于“返还土地”请求的成立,两诉具有不可分割性,分开起诉反而导致全部请求被驳回。

痛点二:前诉被驳回后,如何正确维权?

如果前诉因“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或“起诉主体不适格”等原因被驳回,当事人应针对前诉裁定的理由进行补正,而非直接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例如,若法院认为“返还土地”属于执行程序问题,当事人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而非另案起诉。若前诉裁定对部分请求未作处理,当事人应申请再审或通过上诉程序主张遗漏裁判,而非另行起诉。

痛点三:地役权纠纷中的“损害赔偿”与“返还原物”的关系

地役权消灭后,供役地权利人要求返还土地、赔偿占用的损失,这两项请求本质上属于同一侵权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在前诉中只主张了返还原物,未主张赔偿损失,且前诉已作出生效判决,那么后诉主张赔偿损失可能被认定为“诉讼请求不同”而允许起诉;但若前诉已对返还原物作出判决(如判令对方搬离),那么后诉的赔偿损失请求属于前诉判决的“后续履行问题”,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无需另行起诉。本案中,前诉裁定直接驳回了整个起诉,而非仅驳回第一项请求,导致整个案件“清零”,刘某某的赔偿请求也因此失去基础。

四、律师建议:地役权返还纠纷的诉讼策略

  1. 一次性提出全部请求:在起诉时,将返还原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支付占有使用费等所有关联请求一并提出,避免“分案起诉”导致重复起诉风险。
  2. 明确诉讼标的:地役权纠纷中,诉讼标的通常为“地役权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切勿混淆。若前诉被裁定驳回,后诉应基于新的法律事实或理由(如合同解除、时效届满等)重新起诉,而非重复同一事实。
  3. 关注前诉生效裁判的效力范围:如果前诉裁定只处理了部分请求,且未对剩余请求作出处理,当事人应尽快申请再审或上诉,而非另案起诉。若错过上诉期限,可尝试通过执行异议或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
  4. 寻求专业律师评估:地役权纠纷涉及物权、合同、侵权等多重法律关系,尤其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标准复杂,建议当事人在起诉前委托专业律师对诉讼方案进行全盘规划。

五、结语

地役权消灭后的返还土地纠纷,看似简单,实则暗藏诉讼风险。本案中,刘某某因未能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理”原则,导致两次起诉均被驳回,不仅耗费了时间与金钱,更丧失了实体权利。作为当事人,应吸取教训:诉讼请求不可随意拆分,前诉被驳回后需找准症结再行动。唯有合法、合规、全面的诉讼策略,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六、一句话问答

Q1:地役权消灭后,我能否先起诉要求返还土地,再另案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A:不建议。两项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分开起诉可能被认定为重复起诉,导致全部请求被驳回。

Q2:前诉被裁定驳回后,我还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吗?
A:不能,除非前诉裁定存在程序错误或遗漏事实,否则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Q3:如果前诉裁定只处理了部分请求,未处理赔偿请求,我该怎么办?
A:应通过上诉或申请再审处理,而非另案起诉。若错过期限,可尝试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或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

Q4:地役权纠纷中,哪些情况下可以单独起诉赔偿损失?
A:只有在前诉已对返还原物作出生效判决,且赔偿损失请求属于新发生的损失(如判决后继续占用)时,方可单独起诉。

Q5:如何避免“重复起诉”风险?
A:在第一次起诉时,将所有关联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支付使用费)全部列入诉讼请求,并确保诉讼主体、事实理由一致。


王圣艳,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专注离婚纠纷与经济纠纷,以济南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
擅长处理土地返还、地役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赔偿等复杂民商事案件,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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