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安全义务/2026-07-20

哈尔滨装修摔伤案中安全保障义务实际履行的认定

张欣然

张欣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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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活动中,安全保障措施的“实际履行”往往比“书面承诺”更重要。许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合同中约定了安全责任,或者口头强调了安全,就能免于赔偿。然而,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关注的是:你是否真正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的浴池装修摔伤案,来深度剖析“安全保障措施实际履行情况”这一关键问题。


一、案情回顾:合梯踏板折断,谁该负责?

2013年7月,哈尔滨市道里区迎宾浴池实际经营者王决定对浴池重新装修。他将浴池内部的拆除工程口头发包给电镐工李钢,双方约定总价11000元(后实际支付12230元)。李钢随后找来曲威、杨某等人一起干活,由李钢按分工支付报酬。

2013年7月5日,曲威在拆除作业时,使用的合梯踏板突然折断,导致其右前臂摔伤。曲威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右前臂外伤,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11795.47元(其中王*垫付3000元)。

威起诉要求夏美香(浴池业主)、王(实际经营者)承担雇主赔偿责任,理由是他们提供的合梯存在安全隐患。但法院最终驳回了曲*威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律分析:安全保障措施“实际履行”的三大核心

1. 定作人的“选任与指示”义务:谁负责提供安全工具?

本案中,法院认定王与李钢之间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定作人(王*)不承担承揽人(李*钢)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赔偿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

关键问题:威声称折梯是王提供的,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法院因此未采信该主张。这说明:

  • 工具提供方是谁? 如果工具是定作人提供的,定作人需确保工具安全,并实际履行检查义务(如定期检修、报废不合格工具)。但本案中,折梯的来源无法查清,曲威无法证明王提供了不安全的工具。
  • 实际履行情况:将拆除工作整体发包给李钢,李钢自带工具(电镐等)和人员。王没有对现场进行指挥管理,也未对工具进行安全审核。这种“只问结果、不问过程”的模式,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定作人无过失”——因为拆除工作本身不需要特殊资质,王*没有选任过失。

2. 雇主的“现场管理”义务:谁对工人安全负责?

法院认定,李钢与曲威之间是雇佣关系。李*钢作为雇主,有义务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包括:

  • 安全设备: 提供合格的合梯、安全帽、防护绳等。
  • 安全培训: 告知高空作业风险,指导正确使用工具。
  • 现场监督: 在作业过程中进行巡查,制止危险行为。

然而,本案中:

  • 威摔伤时,李钢、王*、夏美香均不在现场。
  • 李*钢没有提供任何安全培训记录或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 折梯踏板折断,说明李*钢作为雇主,可能未对工具进行日常检查或报废处理。

实际履行情况:钢虽然口头组织了工作,但没有实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他没有检查工具、没有现场监督、没有提供安全防护。因此,曲威本应向李钢主张雇主赔偿责任,但曲威明确表示不向李*钢求偿,导致其维权路径受阻。

3. 受害人的“自身注意义务”:是否尽到合理谨慎?

法院虽未直接讨论曲*威的过错,但从案件事实看:

  • 曲*威作为电镐工,长期从事拆装作业,应当知晓合梯的使用风险。
  • 如果折梯踏板明显存在裂纹、松动等缺陷,曲*威在攀爬前应当发现并拒绝使用。

实际履行情况:威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如检查工具、要求更换)。在雇佣关系中,受害人的过错会减轻雇主的责任,但本案因曲威未向李*钢主张,未深入讨论。


三、案件启示:安全保障措施“实际履行”的四个关键点

  1. 工具来源要明确,证据留存是关键
    无论是定作人还是雇主,提供工具时务必保留采购记录、检查记录、交接记录。口头约定“工具由对方提供”或“工具没问题”在法庭上很难被采信。

  2. 现场管理不能“甩手不管”
    定作人如果只发包、不监督,等于将安全责任全部转移给承揽人。但一旦发生事故,承揽人无力赔偿时,受害人可能转而起诉定作人。即使法律上定作人无责,诉讼成本也极高。

  3. 安全培训与告知要有痕迹
    雇主应在开工前对工人进行安全交底,并在书面记录中列明风险点(如“禁止使用破损合梯”“必须佩戴安全帽”)。口头提醒无法证明“实际履行”。

  4. 受害人要及时锁定证据,避免“求偿无门”
    威的教训在于:他起诉了夏美香和王,却未向李钢主张。法院释明后,他仍坚持不向李钢求偿,导致全案被驳回。如果曲威能证明折梯是王提供的,或者能证明李*钢存在重大过失,结果可能不同。


四、相关问答(一句话版)

Q1:定作人提供工具,但工具存在缺陷,定作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A:需要。定作人未实际履行安全工具提供义务(如未检查、未维修),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Q2:雇主没有在现场监督,工人受伤,雇主是否一定免责?
A:不一定。雇主须证明已实际履行安全培训、工具检查、现场监督等义务,否则仍需承担雇主责任。

Q3:工人自己使用不合格工具受伤,还能要求赔偿吗?
A:可以,但工人自身过错会减轻雇主责任。如果工人明知工具缺陷仍使用,可能承担部分责任。

Q4: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如何避免被追责?
A:选择有资质、有安全记录的承揽人;明确约定工具提供与安全责任;保留发包合同、付款凭证、安全告知记录。

Q5:如果无法证明工具是谁提供的,受害人该怎么办?
A:立即报警或申请现场勘验,固定证据(如照片、视频、证人证言)。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张欣然律师视角:
本案的核心不是“谁雇佣了谁”,而是“谁真正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王虽然发包了工程,但他没有提供工具、没有现场指挥,法律上无责;李钢作为雇主,却没有对工具、环境、人员履行任何实质性的安全措施,却因曲*威放弃追偿而逃脱责任。这提醒我们:安全责任不是写在纸上的,而是做在手上的。 无论是雇主、定作人还是工人,都应当以“实际履行”为标准,否则一旦出事,法律的标尺会清晰衡量每一个人的真实付出。

张欣然,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专注火灾侵权与失火罪、放火罪辩护,以专业与温度陪您从灰烬中看清责任、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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