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2026-07-27

济南执行中“一人公司”场景下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点解析

吴菁菁

吴菁菁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666666393

吴菁菁律师,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强制执行,客户评价细心耐心专业,致力于在情感与法律间寻求平衡。

引子: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如何追回欠款?

在强制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公司已注销、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此时,债权人能否直接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特别是当公司股东仅有1人(或实质上为1人)时,法律如何认定?本文通过一起典型案件,为您解析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的关键要点。

一、案情回顾:公司注销后,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基本事实
申请执行人保定银行某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北光辉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辉公司”)存在债务纠纷。2017年5月,光辉公司股东李京*(持股93%)和卢丽*(持股7%)在未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将公司注销。公司股东会决议第三项载明:“公司如有遗留的债权债务由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或承担。”此后,执行法院发现光辉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2条,裁定变更李京*、卢丽*为被执行人,承担原公司债务。

股东异议
李京*、卢丽*不服,提出复议,主要理由:

  1. 程序违法:法院未经过执行异议程序,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剥夺了其异议权。
  2. 适用法律错误:公司已依法清算,不属于“未经清算即注销”的情形,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21条。且《民诉法解释》第472条不能作为追加依据,因为无实体法规定股东为权利义务承受人。
  3. 事实错误:公司名下尚有1300吨气调保鲜库等财产,并非无财产。

法院裁定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存在较大争议,原审法院未经听证程序作出裁定不妥,且应依据法释[2016]21号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赋予当事人复议权或诉权。最终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二、核心法律问题解析:一人公司场景下追加股东的规则

1. 一人公司的认定:夫妻公司是否等同于“一人公司”?

本案中,李京*(持股93%)和卢丽*(持股7%)虽为两人,但申请执行人指出二人系夫妻关系。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股权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公司治理结构可能高度重合,常被认定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此时,可参照《公司法》第63条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即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点:债权人若主张夫妻公司为实质一人公司,需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或股东无法提供独立财务账册等证据。本案中,股东未履行清算通知义务、擅自注销公司,法院可据此推定其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

2. 追加被执行人需满足的法定情形

根据法释[2016]21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主要情形包括:

  • 未经清算即注销(第21条):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的,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 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第20条):一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 注销时承诺承担债务(第23条):股东在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可追加。

本案启示:光辉公司股东会决议明确“遗留债务由股东承担”,这相当于股东主动承诺,法院可据此追加。但股东主张公司已依法清算,且未通知已知债权人,这种“清算”是否有效?司法实践通常认为,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属于清算程序重大瑕疵,不构成依法清算,仍可适用“未经清算即注销”的规则。

3. 程序正义:听证与异议权不可忽视

本案中,保定中院撤销原裁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原审法院未组织听证。根据法释[2016]21号第28条,除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
对当事人的意义:听证程序保障了股东的抗辩权,可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清算合法等。若法院直接追加,股东可依据程序违法申请复议。

三、执行中当事人仅有1人的场景:债权人如何维权?

当被执行人公司仅剩1名股东(或实质为1人)时,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需关注以下痛点:

| 痛点问题 | 应对策略 | 法律依据 | |---------|---------|---------| | 公司已注销,股东消失 | 调取工商档案,查看注销时股东是否承诺承担债务 | 法释[2016]21号第23条 | | 股东声称公司财产独立 | 申请法院责令股东提供财务账册、审计报告,必要时申请司法审计 | 公司法第63条 | | 公司无财产,股东名下有钱 | 申请追加股东,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股东转移资产 |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 | | 股东以“已清算”为由抗辩 | 核查清算程序是否通知了已知债权人,若未通知则主张清算无效 |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 | | 法院未听证直接追加 | 及时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举行听证 | 法释[2016]21号第28条 |

四、律师建议:如何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1. 诉讼阶段就要考虑执行:在起诉时,若被告公司为一人公司或夫妻公司,应同时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避免后续单独追加的麻烦。
  2. 执行阶段主动调查注销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已注销,应立即向法院申请调查工商档案,查明注销时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
  3. 善用“承诺书”条款:若股东在注销时出具了“承担债务”的承诺书,可直接申请追加,无需再经审判程序。
  4. 关注程序权利:若法院直接追加股东,股东认为程序违法,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否则可能丧失救济机会。

五、一句话问答

  • 问:公司只有1个股东,公司欠债后注销,能直接追加股东吗?
    答:可以。但需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若股东在注销时承诺承担债务,也可直接追加。

  • 问:夫妻两人开的公司,算不算“一人公司”?
    答:司法实践中常视为实质一人公司,可参照一人公司规则追加股东。

  • 问:公司已经依法清算注销,股东还需要还债吗?
    答:如果清算时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属于重大瑕疵,不构成“依法清算”,股东仍可能被追加。

  • 问:法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能反对吗?
    答:可以。股东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举行听证,并提交证据抗辩。

  • 问:追加股东需要什么证据?
    答:需要证明公司无财产、股东存在财产混同、注销程序违法或股东承诺承担债务等。


吴菁菁,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专注强制执行,以专业与温度守护每一份债权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