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和终结/2026-07-27

济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未灭失的应对策略

吴菁菁

吴菁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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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中,当被执行人财产查无可查、履行能力丧失时,法院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这一结果是否意味着债权的彻底落空?本文结合(2019)鲁0113执1525号案件,分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适用与操作路径,为申请执行人提供核心应对策略。

一、案件背景:交通肇事赔偿判决的执行困境

本案源于一起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3刑初7号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吴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蒋某、刘某、李某、侯某、侯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732745元。其中已支付60000元,余款672745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9)鲁0113执1525号。

二、执行过程:财产查询与法律措施

法院立案后,立即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吴某尚在监狱服刑,朱某收到文书后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9月5日两次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民政、房地产、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财产信息查询,发现:

  • 被执行人吴某名下有福田牌车、起亚牌车各一辆;
  • 被执行人朱某名下有北京现代牌车、福田牌车各一辆。

但经委托外地法院查询,发现部分车辆轮候查封、有抵押或无车辆信息,法院无法控制车辆。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9年9月19日,法院与被执行人朱某电话沟通,其表示生活困难,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执行标的672745元,两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

三、法律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与依据

法院于2019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年9月2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9月20日,经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要求采取执行公告悬赏措施,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最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条款的核心要件是: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对申请执行人的建议:如何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 保留权利,等待时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债权消灭,裁定书明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应持续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动向,一旦发现其有新的收入、房产、车辆等,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 主动提供线索: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已约谈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应主动、持续地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例如了解其职业变动、房产继承、债权到期等,并提交法院。

  3. 申请执行悬赏: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要求发布执行悬赏公告,但悬赏是有效手段。如申请人愿意支付悬赏金,可向法院申请悬赏,借助社会力量查找财产。

  4. 关注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这会影响其出行、贷款、子女教育等,可能迫使其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定期查询被执行人信用状况是否改善。

五、结语与延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执行实践中的常见结果,但绝非终点。本案中,法院已穷尽法定措施,但被执行人因服刑或无履行能力导致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应保持耐心,定期关注被执行人财产变化,并积极与法院沟通。同时,可考虑通过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审计等方式深入挖掘财产线索。

作者: 吴菁菁,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鲁0113执1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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