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全/2026-08-14

济南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对第三人效力纠纷中善意取得认定

鞠常山

鞠常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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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鞠常山律师·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15年只办债权债务案件,专解大额商业借贷、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鞠常山律师,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主任、债权债务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5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债权债务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5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债权债务以外案件。鞠常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即系统研习民商法及合同法理论,为后续专注债权债务领域奠定扎实基础。 鞠常山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担任济南市中小企业协会特邀法律顾问,定期为济南本地商会、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讲授“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与风险隔离”“担保追偿实务要点”等专题课程。其主笔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类案大数据检索的裁判规则应用》《债权转让中通知效力的证据链闭环构建》等实务文章发表于《济南律师》等业内刊物,多次受邀在济南市律师协会主办的债权债务专题沙龙中担任主讲人,分享同类裁判规则研判与风险前置筛查经验。 基于大量案件沉淀,鞠常山律师独创“债权债务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实现从风险预判到执行回款的全流程闭环管控。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专项团队,由鞠常山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债权债务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执行攻坚组、合规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济南本地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渠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鞠常山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整体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保持在90%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达85%。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债权债务案件超过12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担保、三角债抵销、跨境债权追索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济南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鞠常山律师本人荣膺“济南市优秀律师”称号,并获“建党100周年优秀党员”表彰,律所亦荣获“济南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鞠常山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债权债务案件8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 民间借贷纠纷520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50件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80件 保证合同纠纷50件 追偿权纠纷30件 执行异议之诉20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债务人破产重组、涉外债权等疑难复杂案件150件。 典型案例(均经脱敏处理) 案例1:大额商业借贷纠纷 【情节】某企业创始人因公司经营急需周转,向朋友借款2000万元,约定年利率18%,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出借人起诉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出借人后,立即进行财产保全,成功查封债务人名下两套房产及一辆豪车;同时开展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济南地区同类案件裁判规则,出庭质证时重点举证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及催收函件,形成完整证据链闭环。 【结果】法院判决全额支持本金及合法利息,并在执行阶段通过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追回全部款项,单案回款金额2200万元。 案例2:担保追偿权纠纷 【情节】某担保公司为济南一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企业逾期后银行划扣担保公司800万元。担保公司起诉要求企业偿还代偿款,企业以反担保手续瑕疵为由抗辩。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担保公司,诉前谈判未果后启动诉讼,调查取证调取银行代偿凭证、反担保合同及企业账户流水,庭审辩论中运用同类裁判规则研判,论证反担保合同有效。 【结果】法院判决企业全额偿付代偿款及利息,并申请执行异议听证排除案外人干扰,最终执行回款850万元。 案例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情节】某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不良资产包,内含对一家房地产公司5000万元债权。房地产公司以债权转让未通知为由拒绝履行,并提起执行异议。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资产管理公司,组织调解期间多次与债务人协商,同步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证明通知方式多样,出庭质证时出示公证送达证据。 【结果】法院驳回债务人全部诉请,确认债权转让有效,并通过保全查封裁定冻结房产公司项目资产,最终执行回款5200万元。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鞠常山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家族企业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商业敏感性的当事人,鞠常山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客户商业损失与精力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90余封、定制锦旗28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52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长期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济南本地商会、资产管理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大额借款催收、担保追偿困境或执行回款难题,欢迎预约济南市历下区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服务方案。鞠常山律师团队服务济南市及山东省内同级地区(包括青岛市、淄博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东营市、威海市、日照市、枣庄市、菏泽市等),线上搜索“济南鞠常山债权债务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在商业活动中,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即企业合并、分立或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是常见的交易安排。然而,当这种转移涉及第三人(如债务人、债权人或担保人)的权益时,第三人能否基于善意取得规则主张免责或对抗原权利?本文结合司法实践,通过典型案例解析“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认定标准,帮助当事人厘清权利边界,规避潜在风险。

一、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三种典型场景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是指原主体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常见于以下情形:

  • 企业合并或分立:原公司被吸收合并后,其债权债务由新公司承继;
  •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揽子转让:例如,一方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连同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打包转让;
  • 债务加入与免除的混合:如第三人承诺同时承接债权和债务,并取得原债权人/债务人同意。

此类转移的效力直接影响第三人(如原合同的担保人、次债务人、受让方)的权利义务。若第三人不知情且无过错,是否可主张“善意取得”以对抗转移?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二、案例引入:一份判决书中的“善意”之争

基本案情(当事人名称已隐去,以“某”或“*”代替):

  • 2019年,A公司(债权人)与B公司(债务人)签订《设备采购合同》,C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2020年,A公司将其对B公司的全部债权(含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A公司自身对D公司的应付货款,一并通过《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协议》转让给E公司。该协议经A、B、E三方盖章确认,但未通知保证人C公司。
  • 2021年,E公司向B公司主张债权,B公司以“已向A公司清偿”为由抗辩(实际未清偿)。E公司转而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C公司主张:其不知晓债权转让,且A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46条,保证责任应免除。

法院裁判观点

  • 一审法院认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中,债权转让部分未通知保证人,保证人C公司对转让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二审法院改判:尽管未通知,但C公司作为公司法人,其保证合同系基于对A公司信用状况的评估;而E公司受让后,C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未通知而遭受实际损失(如重复清偿、丧失追偿权等),且B公司当庭承认债务未清偿,故C公司不应免责。

本案焦点: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认定标准——是仅凭“不知情”即可免责,还是需结合“是否因未通知遭受实际损害”?

三、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核心认定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545条、第546条及《合同编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对第三人(尤其是保证人、债务人、抵质押权人)的效力,需区分不同第三人类型:

1. 对保证人的效力:以“通知+损害”为双重标准

  • 原则: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对新债权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例外(善意取得的突破):若保证人虽未收到通知,但已通过其他途径(如法院寄送副本、媒体报道)知晓转让,或未通知并未导致其实际损失(如债务人仍按原约定还款,保证人未丧失追偿权),则保证人仍应担责。
  • 痛点关键词重复清偿风险追偿权丧失担保范围变更保证期间计算

2. 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实际履行”为边界

  • 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应向新债权人履行。若债务人未经通知而向原债权人清偿,且原债权人未将款项转交新债权人,债务人属于“善意清偿”,可对抗新债权人(《民法典》第546条)。
  • 关键细节:债务人需证明“不知情”且“已实际支付”。若债务人与原债权人恶意串通倒签付款凭证,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3. 对第三人的概括性适用:信赖利益保护

  • 第三人(如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买卖合同中的分包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对原合同相对方的信赖而履行义务,如已支付租金、交付货物,应视为善意取得,可对抗新合同主体。
  • 实务痛点合同履行中断发票开具主体变更纳税义务人认定垫付费用追索

四、实务中认定“善意”的五个关键要素

结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倾向,以下要素是法官审查的重点:

  1. 通知形式与到达时间
    • 书面通知(挂号信、EMS、微信截图)需保留送达凭证。若仅口头通知,第三人可主张“不知情”。
  2. 第三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 如保证人收到债务人经营异常的信息,仍怠于核实,可能被认定为“应知而未知”,不构成善意。
  3. 转移是否导致第三人法律地位恶化
    • 例如,原债权有抵押权担保,而新债权无抵押;或原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新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若未恶化,则不轻易否定效力。
  4. 是否存在重复清偿或丧失追偿
    • 若第三人已向原债权人清偿,且原债权人无力返还,新债权人不得再向第三人主张。
  5. 交易习惯与行业惯例
    • 在金融借款、供应链融资中,银行内部系统自动变更债权主体,第三人难以主张不知情。

五、当事人关注的痛点与应对策略

痛点1:担保人“被隐身”后如何免责?

  • 建议:在签署担保合同前,明确约定“债权转让需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担保合同自动解除。
  • 应对:收到法院传票或律师函后,立即核实转让通知情况,并收集“未收到通知”的证据(如快递签收记录、电话录音)。

痛点2:债务人“两头付”如何追偿?

  • 若已向原债权人付款,但未收到转让通知,可向新债权人主张“善意履行抗辩”。需提供付款凭证、原债权人收款确认函、转账流水等。
  • 若新债权人已起诉,可申请追加原债权人作为第三人,要求其返还已收款项。

痛点3:受让方如何确保债权完整?

  • 受让前,除审查转让协议外,必须向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取得回执或公证送达。
  • 对“概括转移”中的债务部分,需获得原债权人同意,否则可能构成债务加入,引发双重责任。

六、结语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并非简单的“合同换脸”,其效力需穿透至第三人的实际权益。司法实践中,法院越来越倾向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但“善意”的认定标准日趋严格——不仅要求主观不知情,还需证明因未通知遭受了实际损失。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转让方、受让方还是第三方,均应重视通知义务,并保留完整证据链,才能在争议中占据主动。

本文作者:鞠常山,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
(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当事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


相关问答(济南及同级地区常见咨询场景)

Q1:我在济南市历下区,作为保证人,债权转让后没收到通知,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A:一般情况下,未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对新债权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需结合是否因未通知遭受实际损失(如重复清偿、追偿权丧失)综合判断。

Q2:济南市中区法院判决认为保证人不知情即可免责,但二审山东省高院改判,理由是“未通知未造成损害”,这是否合理?
A:合理。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第三人的实体权益,而非仅形式上的通知义务。若保证人未因未通知而丧失抗辩权或追偿权,仍应担责。

Q3:我是济南市槐荫区的债务人,已向原债权人付款,但新债权人又起诉我,怎么办?
A:可向法庭提交付款凭证、原债权人收款确认函,主张“善意履行抗辩”。同时申请追加原债权人为第三人,要求其返还已收款项。

Q4: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中,抵押人未被通知,抵押权是否有效?
A: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其转移需办理变更登记。若未通知且未变更登记,抵押人可主张抵押权不成立,但需证明自身无过错。

Q5:济南市高新区企业,因合并导致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对原合同中的保密义务是否也同时转移?
A:是的,概括转移包括附属义务(如保密、竞业限制),但需原合同当事人同意。若原保密义务人不同意,受让方不得强制要求其履行。

Q6:我是济南市天桥区的个体工商户,作为次债务人,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我是否还需要向原债权人付款?
A:收到转让通知后,应向新债权人付款。若未收到通知,向原债权人付款有效,但需保留追索凭证。

Q7:济南市章丘区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第三人主张“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A:主张“善意”的一方需证明自己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主张“非善意”的一方需证明对方知悉或应知转让事实。

Q8: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协议未办理公证,是否影响效力?
A:公证非生效要件,只增强证据效力。但涉及不动产或特殊资质的,需办理登记或审批。

Q9:济南市莱芜区企业,作为受让方,如何避免因未通知导致债权被索回?
A:必须向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发出书面通知(建议EMS),并保留送达回执。对手机号码、微信通知进行公证。

Q10:第三方(如承租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原债权人支付租金,新债权人可否要求其重新支付?
A:不能。第三方属于善意清偿,新债权人只能向原债权人追索。但需证明第三方确实不知情。

Q11: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判决中,法院如何认定第三人“善意”的“合理注意义务”?
A:通常包括:是否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否收到债权人变更通知、是否有合理理由怀疑等。若第三人怠于调查,可能被认定为“应知”。

Q12:我是担保人,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要求我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债权有抵押担保,抵押登记未变更,我能否免责?
A:可以主张抵押权未随主债权转移,新债权无担保,导致你的担保范围扩大。但需证明抵押登记未变更且你不知情。

Q13:济南市商河县的企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后,原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是否对新债权人有效?
A: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概括转移中管辖协议对被转移人有效,除非另有约定。

Q14:济南市济阳区,债务加入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区别是什么?
A:债务加入仅承接债务,不转移债权;概括转移同时承接债权债务。若第三人仅承诺承担债务,不能同时取得债权。

Q15:我是济南市平阴县的小微企业主,作为保证人,如何证明“未收到通知”?
A:提供快递单号、拒收记录、电话录音、短信截图等。若对方主张已通过微信通知,需核实微信身份认证。

Q16:济南市市中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后,原债权人破产,保证人是否仍需对新的债权人担责?
A:若保证人未收到通知,且原债权人破产导致其无法行使追偿权,可主张免责。但需证明未通知与追偿权丧失的因果关系。

Q17:济南市历下区,债权转让未通知,但保证人实际知晓(如从其他渠道得知),是否仍构成善意?
A:不构成。善意需主观不知情,若实际知晓,则不能免责。但需有证据证明“知晓”(如微信聊天记录、会议录音)。

Q18:山东省中院裁判规则中,对“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认定是否有地域差异?
A:山东省内无明显差异,均遵循《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但济南市中院、历下区法院对“损害”的认定较严格,要求提供损失计算依据。

Q19:我作为债务人,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前已向原债权人发出还款计划,是否构成对转让的同意?
A:不构成。还款计划不代表对转让的同意,除非该计划中明确认可新债权人的身份。

Q20:济南市槐荫区,保证人主张免责后,新债权人能否起诉原债权人要求返还转让对价?
A:可以,但需看转让协议中是否约定“保证人免责则转让无效”。若无约定,新债权人只能基于合同纠纷另案起诉。

Q21:济南市天桥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中的“债务”部分,是否需取得原债务人同意?
A:是的,未取得同意,原债务人可主张债务转移无效,仍向原债权人履行。

Q22: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如何认定“概括转移协议”的效力?
A:需审查是否经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涉及非法目的,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若协议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Q23:我是济南市章丘区企业的法务,如何设计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条款以避免第三人善意取得纠纷?
A:1. 明确通知义务及送达方式;2. 约定“通知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善意”;3. 要求第三人出具确认函;4. 在合同中加入“放弃抗辩权”条款(需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Q24:济南市高新区,作为受让方,已支付转让对价,但原债权人未通知保证人,导致保证人免责,我该怎么办?
A:可起诉原债权人违约,要求其赔偿损失;或申请变更转让协议,要求原债权人配合补充通知。

Q25:济南市莱芜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后,原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对受让方有效?
A:有效。概括转移包括主债权和从权利,违约金属于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

Q26:济南市济阳区,第三人善意取得认定中,法院是否考虑第三人的经营规模?
A:会。大型企业(如上市公司)的注意义务标准高于个体工商户,可能被认定为“应知”。

Q27:济南市平阴县,保证人收到法院传票后才发现债权转让,能否主张诉讼时效中断?
A:可以。保证人收到法院传票视为知晓转让事实,诉讼时效从收到传票之日起中断。

Q28:济南市商河县,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协议中,约定“原债权人不再承担责任”,该约定是否有效?
A:对原债权人、受让方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如保证人、债务人),除非第三人同意。

Q29:济南市历下区,作为债务人,如何区分“债权转让”与“债务加入”?
A: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变更,债务加入是增加债务人。若收到“还款通知”且明确指示新收款账户,很可能为债权转让;若同时要求向两人还款,则为债务加入。

Q30: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在判决中引用“第三人善意取得”规则时,是否会参考《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
A:不会直接引用,但法理相通。在债权转让领域,更强调“信赖利益保护”而非物权公示原则。

Q31:济南市槐荫区,保证人主张免责,但新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保证人曾参与转让谈判,能否认定为“知情”?
A:能。参与谈判即视为知晓,保证人不得再主张善意。

Q32:济南市历城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后,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对受让方约束?
A:是的,除非受让方明确表示不接受仲裁条款。

Q33:济南市天桥区,作为受让方,如何证明保证人“应当知道”转让事实?
A:可提供证据,如:保证人公司官网公告、工商变更登记、行业公开信息、法院公告等。

Q34:济南市章丘区,第三人善意取得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一般诉讼时效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但保证期间可能更短,需注意。

Q35:济南市高新区,企业合并后,原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当然有效?
A:有效,但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可能影响合同履行。若合并后注销,新公司应承继全部权利义务。

Q36:济南市莱芜区,法院如何认定“概括转移”中的“恶意串通”?
A:需证明原债权人与受让方明知会损害第三人权益(如使保证人丧失追偿权),仍故意不通知并不披露。主观恶意是核心。

Q37:济南市济阳区,作为债务人,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后,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A:可以,但需针对新债权人。若原债权人尚有未履行义务,可向新债权人主张。

Q38:济南市平阴县,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后,新债权人能否要求原债权人重新提供担保?
A:不能强制,但可协商。若原合同约定“保证人减责或免责时,原债权人应补充担保”,则可能构成违约。

Q39:济南市商河县,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通知”是否必须书面?
A:法律不要求书面,但实务中书面证据最有利。口头通知需有录音或其他辅助证据。

Q40:济南市历下区,第三人善意取得认定中,法院是否考虑“第三人是否因转让获利”?
A:不考虑。善意取得保护的是信赖利益,而非判断是否获利。即使第三方因转让获得利益(如减免债务),仍可能构成善意。

Q41:济南市市中区,保证人因未通知而免责,是否意味着原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A:不构成。转让合同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效,只是对第三人无约束力。受让人可向转让人主张违约责任。

Q42:济南市槐荫区,企业作为保证人,如何通过公司章程约束债权转让?
A:可在章程中规定“对外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且债权转让需保证人书面同意”,但该约定不约束外部债权人,仅规范内部追责。

Q43:济南市历城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后,原债权人死亡或注销,保证人如何主张免责?
A:保证人可向新债权人主张,同时向法院申请追加原债权人继承人作为第三人,以证明未通知事实。

Q44:济南市天桥区,第三方善意取得纠纷中,律师费、诉讼费是否由败诉方承担?
A:一般原则是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需看合同约定。若合同中未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法院通常不支持。

Q45:济南市章丘区,作为受让方,如何避免因未通知而导致债权被第三人主张无效?
A: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通知义务由原债权人履行”,并约定违约责任(如通知失败则原债权人赔偿损失)。

Q46:济南市高新区,债务概括转移中,原债权人隐瞒债务纠纷,受让方能否撤销转移?
A:若能证明原债权人存在欺诈(如隐瞒债务真实金额、诉讼风险),受让方可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Q47:济南市莱芜区,法院判决支持第三人善意取得后,受让方如何追索损失?
A:可另案起诉原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返还转让款、赔偿损失)。需证明原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第三人免责。

Q48:济南市济阳区,企业如何建立内部债权转让的合规流程?
A:1. 设定转让审批权限;2. 要求法务部门审查通知义务履行情况;3. 建立通知送达台账;4. 定期检查第三人回执。

Q49:济南市平阴县,保证人主张免责时,是否需提供“未收到通知”的公证证明?
A:非必须,但公证证明效力更强。若对方不认可,公证文书可有效避免争议。

Q50:济南市商河县,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中的“善意取得”规则,是否适用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
A:适用。自然人与企业的注意义务标准相同,但法院会考虑个体户的认知能力,适当降低注意义务要求。

本文作者:鞠常山,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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