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混淆可能性认定要点
博超律师
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在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混淆可能性认定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核心标准。本文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青知民终3号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析法院如何认定“混淆可能性”,以及企业应如何规避相关风险。
本案中,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乙公司”)持有第XX号“XXX1”和第XXX号“XXX”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瓷砖等。夹江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夹江某公司”)和四川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乙公司”)在经营场所、微信公众号中突出使用“XXX1”“XXX”标识,并许可某店在店招上使用“XXX1风尚”。上海某乙公司起诉夹江某公司、四川某乙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判令赔偿8万元。二审中,因第XX号“XXX1”商标被宣告无效,法院驳回了基于该商标的诉求,但维持了第XXX号“XXX”商标的侵权认定,并将赔偿额酌减为2万元。
二、混淆可能性认定的关键要素
(一)商标近似的判断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采用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原则。本案中,被诉标识“XXX”与上海某乙公司的“XXX”商标在读音、字形、含义上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即使夹江某公司主张“XXX”是通用名称,但法院认为“XXX”并非指代一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且经注册使用在瓷砖上具有显著性,能够识别商品来源。
(二)商品类似的认定
被诉侵权行为中的“瓷砖”“陶瓷”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9类“瓷砖”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构成类似商品。法院据此认定,夹江某公司和四川某乙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三)使用行为的性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包装、交易文书、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本案中,夹江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办公场所突出使用“XXX陶瓷”,四川某乙公司在店面招牌、形象墙上使用“XXX1陶瓷”,均属于商标性使用,而非单纯的描述性使用或企业名称的正当使用。法院强调,即使企业名称中含有“XXX1”,但若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仍可能构成侵权。
(四)主观意图与混淆后果
夹江某公司和四川某乙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应当知晓“XXX1”商标的存在,却未予规避,反而在宣传中突出使用,存在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原审法院曾认定,即使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全称,仍难免造成混淆。二审虽因商标被宣告无效而驳回相关诉求,但该认定逻辑在其他案件中仍有参考价值。
三、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可能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保护的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或企业名称。本案中,上海某乙公司主张夹江某公司、四川某乙公司将其注册商标“XXX1”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两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商标注册时间,且未证明其字号在商标注册前已具有影响力,故其行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与上海某乙公司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二审因商标被宣告无效,驳回了该部分诉求。
四、当事人痛点与实务建议
(一)商标未实际使用是否影响侵权赔偿?
痛点:商标注册后未实际使用,能否主张侵权赔偿?
分析: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若商标权人无法证明近三年实际使用,且未证明因侵权受到损失,侵权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上海某乙公司提交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发票等证据,证明其许可他人在“瓷砖”上使用“XXX”商标,故法院未支持其未使用的抗辩。但需注意,许可合同若存在瑕疵(如签订时间早于商标注册日),可能影响证明力。
(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基于该商标的诉讼是否受影响?
痛点:商标被宣告无效,已提起的侵权诉讼如何处理?
分析: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本案中,第XX号“XXX1”商标在二审期间被宣告无效,法院据此驳回了基于该商标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此,商标权人应密切关注商标状态,及时应对无效宣告程序。
(三)在先使用抗辩如何成立?
痛点:企业成立时间早于商标注册日,能否主张在先使用?
分析: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要求“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夹江某公司、四川某乙公司虽成立时间早于“XXX”商标申请日(2017年11月17日),但未能证明在此之前已将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此外,其主张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日,且作品与商标不完全相同,法院未支持其抗辩。
(四)如何收集“混淆可能性”的证据?
痛点:如何证明相关公众容易产生混淆?
建议:法院通常综合以下证据判断:1)商标知名度证据(如广告投放、销售规模、荣誉证书);2)被诉标识的使用方式(是否突出使用、是否与商品紧密关联);3)消费者实际混淆的案例(如投诉、举报、市场调查);4)侵权人的主观意图(如是否刻意模仿、是否接触过权利商标)。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成为重要证据。
五、问答环节(含深圳地区常见咨询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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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深圳,如果发现他人使用与我方商标近似的标识,如何收集证据?
答:建议通过公证方式保存网页截图、现场照片、购物凭证等,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证据保全。 -
问:在深圳市南山区,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答:一般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可由南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 -
问:我公司商标被他人抢注,如何维权?
答: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或撤销申请,同时收集对方恶意抢注的证据,如对方明知我方在先使用。 -
问: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答: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或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难以确定的,法院可酌情判决,通常考虑侵权情节、主观恶意、合理开支等。 -
问:在深圳市福田区,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有一定影响”如何证明?
答:需提供该商品或名称的销售时间、区域、销售额、宣传投入、媒体报道、获奖情况等证据。 -
问:收到商标侵权警告函后,我应该怎么做?
答:立即停止使用被控标识,评估是否构成侵权,并咨询律师;若对方滥用权利,可反诉恶意诉讼。 -
问:在深圳市罗湖区,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如何处理?
答:若字号使用在后且易导致混淆,可要求对方变更企业名称;若商标权人未实际使用,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
问:商标撤三(连续三年不使用)如何应对?
答:需提供近三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产品图片等;许可他人使用也可视为使用。 -
问:在深圳市宝安区,商标侵权诉讼中“合理开支”包括哪些?
答: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需提供相应票据。 -
问:法院如何判断“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使用”?
答:商标性使用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描述性使用是说明商品特点。若标识处于显著位置且与其他标识结合使用,可能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
问:在深圳市龙岗区,如何证明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
答:提供广告投入、销售范围、行业排名、用户评价、荣誉证书等证据。 -
问: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主张“在先使用”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答:在商标申请日前的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发票、广告、产品包装等,并需证明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 -
问:在深圳市坪山区,跨境电商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答:若在商品链接、标题、详情页中使用他人商标,且商品与商标核定商品类似,可能构成侵权。 -
问: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已生效的侵权判决能否申请执行?
答:若判决已生效且商标被宣告无效,可申请再审或执行异议;但若无效宣告发生在判决前,则判决可能被撤销。 -
问:在深圳市光明区,如何区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答:商标侵权针对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针对的是未注册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企业名称等。二者可同时主张。 -
问:公司名称变更后,原商标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答:若公司存续,责任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若公司注销,由股东或清算组承担。 -
问:在深圳市盐田区,如何计算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答:可依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乘以每件商品利润,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的总利润乘以侵权标识贡献率。 -
问:微信公众号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答:若公众号名称与他人在同类别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用于宣传同类商品,可能构成侵权。 -
问:在深圳市龙华区,商标侵权诉讼中如何申请临时禁令?
答: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侵权可能性大、难以弥补的损害,并提供担保。 -
问:法院如何认定“相关公众”的范围?
答:一般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经营者等,结合商品类别、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判断。 -
问: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商标侵权案件是否需要行政前置?
答:不需要,权利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
问:如何证明商标使用为“正当使用”?
答:需证明使用行为出于善意,且仅用于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点,而非识别来源。 -
问:在深圳市,商标侵权案件的上诉期限是多久?
答: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
问: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是否影响侵权诉讼?
答:备案不是合同生效要件,但可作为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据。 -
问:在深圳市,如何查询商标是否被宣告无效?
答: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商标状态,或委托律师查询。 -
问:商标侵权诉讼中,如何证明对方“主观恶意”?
答:可提供对方曾接触过权利商标的证据、对方使用标识的显著模仿痕迹、对方收到警告后仍继续使用等。 -
问:在深圳市,商标侵权赔偿能否包含律师费?
答:可以,合理律师费属于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法院会酌情支持。 -
问:企业名称规范使用是否一定不侵权?
答:不一定,若企业名称中含有的字号与注册商标相同,且容易导致混淆,即使规范使用全称,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
问:在深圳市,如何申请商标撤三?
答: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 -
问: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商品是否必须没收?
答:法院可判决销毁侵权商品,行政机关可没收并销毁。 -
问:在深圳市,商标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
问:如何证明商标标识的“近似”?
答:通过比对文字、读音、含义、图形等,并结合整体视觉效果进行判断。 -
问:在深圳市,商标侵权案件中“合理开支”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法律未设上限,但需合理,法院会结合案件复杂度、律师工作量等因素酌定。 -
问:公司内部员工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责任由谁承担?
答:若员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若个人行为,由员工个人承担。 -
问:在深圳市,如何认定商标的“使用”是否属于“商业活动”?
答:包括线上线下销售、广告宣传、展览展示、合同文书等,只要与商业经营相关即可。 -
问: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能否以“商标权人滥用权利”进行抗辩?
答:可以,若商标权人恶意诉讼或商标权不稳定,法院可能驳回其诉求。 -
问:在深圳市,商标侵权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答:若侵权人主观恶意且情节严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数额为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
问:如何避免无意中侵犯他人商标权?
答:在确定品牌名称前,进行商标检索;使用前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 -
问:在深圳市,商标侵权案件中“混淆可能性”的举证责任在谁?
答:原则上由权利人举证,但若商标知名度高且标识近似,法院可推定混淆。 -
问:商标无效宣告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答:无效宣告针对的是注册不当的商标,视为自始无效;撤销针对的是连续三年不使用或成为通用名称,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终止。 -
问:在深圳市,如何查询商标的许可备案情况?
答: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查询。 -
问:企业名称变更后,如何避免新的企业名称侵权?
答:在变更前进行商标检索,确保新名称不与他人在先商标冲突。 -
问:在深圳市,商标侵权案件能否调解?
答:可以,当事人可在诉讼中调解,法院也可组织调解。 -
问:如何判断商标的“显著性”?
答:显著性指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能力,臆造词、任意词显著性强,描述性词显著性弱。 -
问:在深圳市,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计算律师费?
答:通常按案件标的额、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等,作为合理开支由法院酌情支持。 -
问:商标被他人抢注后,能否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答:可先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后再提起侵权诉讼,但需以商标权基础稳定为前提。 -
问:在深圳市,商标侵权诉讼中如何申请调取证据?
答: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侵权人销售记录、财务账册等。 -
问:如何证明商标的“使用”包括在互联网上的使用?
答:提供网站截图、电商平台销售记录、社交媒体推广等,可通过公证保全。 -
问:在深圳市,商标侵权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 -
问:企业如何建立商标防御体系?
答:及时注册商标,关注同行商标动态,收集使用证据,定期监测商标状态,必要时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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