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2026-08-20

深圳著作权侵权与商业诋毁纠纷中虚假宣传认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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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一、案情回顾:一场直播引发的“袜子大战”

2020年3月20日,义乌市向峰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峰公司”)在其微赞直播平台的“POPOKI素材号”直播间内,举办了一场产品订货会。直播中,主持人手持带有“心宇”商标的菠萝袜(由义乌市大宇袜业有限公司生产,以下简称“大宇公司”),与自家“猫爪袜”进行现场比对,并发表言论:“这一扣就脱丝了”、“这一扯就脱丝了”、“以前用菠萝的用钢丝的,现在都out了……一款戳不破的不会破的袜子”。该视频观看量高达9.15万人。

大宇公司认为,向峰公司通过片面对比贬低其商品质量,构成商业诋毁,遂诉至法院,要求删除视频、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6020元。向峰公司则反诉称,大宇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任剪不脱丝”、“超耐撕”、“我最耐撕”等广告语,属于虚假宣传,要求其停止使用并赔偿20万元。

二、争议焦点:对比广告中的“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如何认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1. 向峰公司在直播中对比大宇公司产品并发表“脱丝”言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2. 大宇公司产品包装上“任剪不脱丝”、“我最耐撕”等宣传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三、法院认定:商业诋毁成立,虚假宣传不成立

1. 向峰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向峰公司与大宇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在对比广告中,向峰公司不仅直接展示大宇公司的“菠萝袜”产品,还发表“一脱整个都脱了”、“这一扣就脱丝”等言论,传播了误导性信息。经当庭演示,大宇公司的“菠萝袜”在实际测试中质量较好,不存在视频中所称的“一脱整个都脱了”的情况。因此,向峰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大宇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构成商业诋毁。

2. 大宇公司的宣传语不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指出,大宇公司产品包装上“任剪不脱丝”、“超耐撕”等文字,属于对商品性能的一般性描述,未达到“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程度。虽然其外观设计专利显示“我最耐撕,噢也!”等字样,但仅凭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大宇公司在实际销售中实施了虚假宣传。向峰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大宇公司的宣传语欺骗、误导消费者或影响其购买决策,故反诉请求被驳回。

3. 判决结果

  • 向峰公司立即删除直播视频中涉及大宇公司“菠萝袜”的部分,并在原视频所在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不少于七日);
  • 向峰公司赔偿大宇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含合理开支);
  • 驳回大宇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驳回向峰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四、法律深度解析:虚假宣传认定的核心标准

1. 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虚假宣传需满足:

  • 主体:经营者;
  • 行为:对商品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后果:欺骗、误导消费者。

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宣传内容的具体程度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水平是否具有夸大或绝对化用语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最耐撕”这类绝对化用语虽可能违反《广告法》第九条,但若仅出现在包装上而未通过广告渠道广泛传播,且未造成消费者实质误解,则不一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 对比广告的边界:商业诋毁与“客观评价”的区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本案中,向峰公司虽主张其直播内容是对大宇公司虚假宣传的“客观纠正”,但法院指出:

  • 比对对象必须真实:向峰公司展示的“菠萝袜”确为大宇公司产品,但测试结果与实际不符;
  • 言论必须客观:即使产品存在瑕疵,也不得使用“一脱整个都脱了”等绝对化、贬损性表述;
  • 目的必须正当:不能以“打假”为名行商业诋毁之实。

3. 著作权侵权与商业诋毁的交叉点

本案中,大宇公司还主张其产品外包装享有著作权登记(国作登字-2019-F-00940711),但法院未将其作为主要争议焦点。在司法实践中,若对比广告中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包装、设计,可能同时构成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例如,直播中展示他人产品外包装的商标或图案,可能涉及著作权侵权,需另行主张。

五、律师建议:企业如何避免踩坑?

1. 对比广告要“三思而后行”

  • 避免特指:尽量不要直接点名竞争品牌或展示其产品标识;
  • 确保客观:对比数据、测试结果必须真实、可验证,避免使用“最”、“第一”等绝对化表述;
  • 控制范围:对比内容应限于产品本身,不得贬低对手声誉。

2. 宣传用语要“留有余地”

  • 避免使用“最耐撕”、“永不脱丝”等无法证实的绝对化用语,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宣传;
  • 即使产品性能优异,也应使用“耐撕程度高”、“不易脱丝”等相对客观表述;
  • 保留宣传依据,如质检报告、第三方测试数据等。

3. 遭遇商业诋毁怎么办?

  • 及时公证:对直播、网页、视频等证据进行保全公证,防止灭失;
  • 固定损失:保留退货单、订单下滑记录、客户投诉等证据;
  • 主张合理费用:公证费、律师费、调查费均可纳入赔偿范围。

六、结语:商业竞争,守住底线才能共赢

本案揭示了一个重要原则:对比广告可以存在,但必须客观、真实、不误导。借“打假”之名行“诋毁”之实,不仅无法打击对手,反而会让自己付出高昂代价。企业应通过提升产品质量、优化服务赢得市场,而非靠贬低他人获得短期利益。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常见问题问答(20-50组)

  1. 问:在深圳,如果竞争对手在直播中直接点名贬低我的产品,我该怎么办?
    答:立即对直播画面进行公证保全,收集观看人数、评论截图等证据,向法院提起商业诋毁诉讼,要求删除视频、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2. 问:我的产品包装上用了“最耐撕”字样,会被认定为虚假宣传吗?
    答:在深圳地区司法实践中,若该用语属明显夸张且未导致消费者误解,通常不构成虚假宣传;但若通过广告广泛传播且无法证实,可能违反《广告法》。

  3. 问:商业诋毁纠纷中,如何证明“误导性信息”的存在?
    答:需提供对比广告的完整内容,证明其表述与事实不符或存在片面比较,例如本案中直播测试结果与实际产品性能不匹配。

  4. 问: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可以代理这类案件吗?
    答:可以,本所长期处理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擅长以案说法,为当事人提供诉讼策略与证据指导。

  5. 问:对比广告中展示对手的产品包装,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答:若包装设计具有独创性且未经许可使用,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需结合登记证书、创作时间等证据综合判断。

  6. 问:在深圳,虚假宣传的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答:通常根据侵权人获利、权利人损失或法定赔偿(500万元以下)确定,需提供销售数据、广告投入等证据。

  7. 问:我在直播中说“这产品一扯就破”,但实际并没有测试,会被起诉吗?
    答:会,未经验证的负面表述可能构成商业诋毁,建议避免未经客观测试的对比性言论。

  8. 问:对方反诉我虚假宣传,我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答:需提供宣传语的实际使用范围、是否有第三方检测报告、消费者实际认知情况等,证明其不构成误导。

  9. 问:商业诋毁案件中的“合理费用”包括哪些?
    答:包括公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需提供发票及相关凭证。

  10. 问:在深圳,直播带货中对比自家产品与竞品,需要注意什么?
    答:避免特指品牌名称,确保对比数据真实,不得使用“最”、“第一”等绝对化用语,同时保留测试依据。

  11. 问:我的产品包装上印了“不脱丝”,但实际上偶尔会脱丝,会被认定为虚假宣传吗?
    答:若“不脱丝”表述过于绝对,且产品实际存在脱丝情况,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建议改为“抗脱丝性能强”等相对表述。

  12. 问:对方在直播中展示我的产品,但未提及我的品牌,是否侵权?
    答:若通过包装、图案等可识别出产品来源,仍可能构成特指,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

  13. 问:在深圳,商业诋毁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14. 问:我能否要求对方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道歉声明?
    答:可以,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范围、影响程度,判决在特定平台发布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15. 问: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如何区分?
    答:虚假宣传是针对自身产品作不实描述;商业诋毁是针对竞争对手作贬损性表述,二者可能同时存在。

  16. 问:在深圳,如果对方虚假宣传导致我销量下降,如何举证?
    答:提供销售数据对比、客户退货记录、经销商证言等,证明损失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17. 问:直播平台是否需要对直播间内的商业诋毁内容负责?
    答:平台若明知或应知侵权内容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18. 问:我使用“菠萝袜”作为产品名称,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
    答:需确认“菠萝袜”是否已被注册为商标,若为通用名称则通常不侵权,但需具体分析。

  19. 问:在深圳,外观设计专利能否作为虚假宣传的证据?
    答:可以,但需结合专利图片与实物包装的一致性,单纯专利申请不足以证明实际宣传行为。

  20. 问:商业诋毁案件中,法院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答:考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主观恶意、权利人维权费用等因素,通常在5万元至50万元之间。

  21. 问:我可以在直播间说“我的产品比某品牌好”吗?
    答:可以,但需提供客观依据,且不得使用贬损性语言,否则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22. 问:在深圳,如何证明对方存在“误导性信息”?
    答:通过公证录像、截屏、文字记录等固定证据,并对比事实与对方言论的差异。

  23. 问:反诉与本诉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吗?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反诉与本诉应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本案中法院未驳回反诉,说明二者具有牵连性。

  24. 问:我的产品包装上使用了“战斗机”比喻,是否违规?
    答:比喻性用语若不构成虚假描述,通常不违规,但需避免绝对化或误导性表达。

  25. 问:在深圳,公证费未实际支付是否影响维权?
    答:需提供支付凭证,否则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建议保留发票或转账记录。

  26. 问:商业诋毁纠纷中,如何证明“损害商业信誉”?
    答:提供客户流失、订单减少、负面评价等证据,证明侵权内容导致公众评价降低。

  27. 问:我能否在直播中展示竞争对手的产品并当场测试?
    答:可以,但测试方法必须科学、公正,且不得使用诱导性语言,避免片面结论。

  28. 问:在深圳,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与民事诉讼是否可以并行?
    答:可以,行政处罚不影响民事赔偿,但法院可能参考行政认定结果。

  29. 问:我收到律师函称我商业诋毁,应该怎么办?
    答:立即核查相关言论,删除侵权内容,咨询专业律师并保留证据,避免扩大损失。

  30. 问:对方在诉讼中提交了伪造的测试视频,我该如何应对?
    答:申请司法鉴定,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测试条件不真实或结果被篡改。

  31. 问:在深圳,商业诋毁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通常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被告在深圳,可在深圳法院起诉。

  32. 问:我的产品包装上印有“国家专利”,但专利已失效,构成虚假宣传吗?
    答:构成,属于对商品质量作虚假描述,违反《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33. 问:直播中主播说“这款袜子一年内不脱丝”,但实际未测试,是否违规?
    答:若无法提供质保依据,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建议避免承诺无法兑现的性能。

  34. 问:在深圳,如何区分“客观对比”与“商业诋毁”?
    答:客观对比需基于真实数据,且不采用贬损性词汇;商业诋毁则存在夸大、片面或虚假信息。

  35. 问:我能否起诉对方要求赔偿“商誉损失”?
    答:可以,商誉损失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赔偿范围,需提供量化证据。

  36. 问:在深圳,律师费是否可以在诉讼中主张?
    答:可以,但需提供委托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法院会酌情支持合理部分。

  37. 问:对方在直播中只展示了我产品的缺陷,未展示优点,是否构成诋毁?
    答:片面展示可能构成误导性信息,若故意忽略优点,法院可能认定构成商业诋毁。

  38. 问:我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但对方仍发表负面言论,如何维权?
    答:重点证明对方言论的虚假性,并主张其行为损害了你的商品声誉。

  39. 问:在深圳,跨境电商运营中发生商业诋毁,适用哪国法律?
    答:若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内或影响国内市场,可适用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40. 问:我能否要求对方在抖音、快手等平台同步发布道歉声明?
    答:可以,但需法院判决明确具体平台和发布期限。

  41. 问:虚假宣传的认定是否以“消费者实际误解”为前提?
    答:不一定,只要宣传内容具有引人误解的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实际发生误解。

  42. 问:在深圳,未注册商标的商品被他人用于对比,能否主张权利?
    答:可以,即使未注册商标,只要商品具有识别性,仍可主张不正当竞争。

  43. 问:对方在直播中反复强调“我家产品最好”,但未提及对手,是否违规?
    答:若使用“最好”等绝对化用语,可能违反《广告法》,但未特指对手则不构成商业诋毁。

  44. 问:我如何收集商业诋毁案件的证据链?
    答:从公证保全、购买侵权产品、保存聊天记录、截屏、录屏等方面入手,确保完整性。

  45. 问:在深圳,商业诋毁案件的赔偿上限是多少?
    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最高可赔偿500万元,但需证明损失或获利。

  46. 问:我能否在诉讼中同时主张著作权侵权与商业诋毁?
    答:可以,若行为同时涉及两种侵权,可合并起诉,但需分别举证。

  47. 问:对方在直播中使用了我设计的包装图案,我如何维权?
    答:若图案已登记著作权,可主张著作权侵权;若未登记,需证明创作时间及独创性。

  48. 问:在深圳,网络直播的侵权证据如何固定?
    答:建议使用可信时间戳、公证云等工具,或委托公证处进行实时录像截屏。

  49. 问:虚假宣传纠纷中,商品“性能”包括哪些?
    答:包括耐用性、效果、成分、材质、功能等,如袜子脱丝性能属于“质量”范畴。

  50. 问:我是否可以在反诉中主张对方存在虚假宣传,但本诉是商业诋毁?
    答:可以,只要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本案中法院即受理了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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