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2026-08-20

深圳平行进口中商标权与竞争纠纷的正品来源认定

博超

博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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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一、引言:平行进口的“灰色地带”与法律困境

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是指未经商标权人授权,由第三方将正品商品从一国或地区进口至另一国或地区销售的行为。在全球化贸易与电商迅猛发展的今天,平行进口已成为跨境商品流通的重要方式,但也引发了大量商标权与竞争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平行进口的正品来源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人能否以“地域性”为由阻止平行进口? 本文以一起典型案件为例,深度剖析“正品来源合法性认定”的裁判规则,为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引。

二、案件焦点:正品来源的合法性如何认定?

(一)案情简介(隐去当事人信息)

原告:A公司(某国际知名运动品牌商标权人,在中国大陆注册“N*KE”商标)
被告:B
公司(深圳某平行进口商,从境外合法渠道购入“N*KE”品牌运动鞋,未经授权在国内电商平台销售)

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带有“N*KE”商标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且被告利用低价竞争扰乱市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抗辩:所售商品均为境外正品,来源合法,未改变商品质量,且原告已在全球市场销售,权利用尽原则应适用。

(二)法院判决核心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被告销售的“N*KE”运动鞋确为境外正品,但原告在中国大陆的商标权具有独立地域性,权利用尽原则不自动适用于跨境平行进口
  2. 被告未对商品进行任何实质性改变,也未损害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但需证明商品来源的真实性、可追溯性及未造成消费者混淆;
  3. 原告未能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且被告的销售行为未破坏原告商标的识别功能,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4. 被告以低价销售正品,未采用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手段,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平行进口合法性的“三要素”认定标准

(一)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边界

商标权利用尽原则通常只适用于同一国家或地区内。在跨境平行进口中,各国法院对“权利用尽”的立场存在差异:中国司法实践倾向于采取“国内权利用尽”原则,即商标权人在中国境内首次销售后,权利耗尽;但从境外进口商品,则需重新判断是否侵犯中国商标权。关键点在于:商标权人是否在进口国(中国)同意或控制该商品的首次销售。 若平行进口商能证明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自身或其关联公司,且未对商品进行任何改装、分装、重新包装等实质性改变,则可能被认定为合法。

(二)来源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分配

痛点关键词:合法来源抗辩、举证责任倒置、进货凭证、报关单、授权链条

在平行进口纠纷中,证明“正品来源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主要在被告(平行进口商)。被告需提供:

  • 境外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 海关报关单、完税证明;
  • 商品真伪鉴定报告(若商标权人出具,则需注意其利益冲突);
  • 商品未经过实质性改变的证明(如未拆封、未重新贴标)。

若被告无法提供完整、可追溯的进货链条,法院可能认定其来源不合法,进而构成商标侵权。实务中,许多平行进口商因无法提供完整报关单或授权文件,导致败诉。

(三)商标功能损害的判断标准

痛点关键词:混淆可能性、品质保证、商标识别功能、消费者误认

法院判断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权的核心,在于该行为是否损害了商标的识别功能(来源指示)品质保证功能。常见情形:

  • 未损害: 商品与授权渠道销售的正品完全一致,无任何实质性差异,且消费者能清晰知道商品来源为商标权人(如通过标签、包装、防伪码等);
  • 可能损害: 平行进口商擅自改变商品包装、再加工、添加其他标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或来源产生误解;或商品存在质量瑕疵,但被隐瞒销售。

注意: 即使平行进口商未改变商品,若其销售行为导致消费者无法享受正常的售后服务、保修权利,或存在“搭便车”利用商标权人声誉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四、当事人痛点与细节关键词

(一)商标权人(原告)的痛点

  • 价格体系崩塌: 平行进口商以低价冲击正规经销渠道,导致品牌利润空间被压缩,经销商流失;
  • 售后责任不明: 消费者因平行进口商品质量问题向品牌方投诉,但品牌方无法提供跨境保修,导致声誉受损;
  • 举证困难: 难以证明平行进口商存在“混淆可能性”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且需承担高昂的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
  • 地域性维权成本高: 需针对每个平行进口商分别起诉,且跨境取证困难(如境外采购渠道真实性难以核实)。

(二)平行进口商(被告)的痛点

  • 合法来源举证难: 境外供应商可能拒绝提供完整授权文件,或报关单缺失、发票不规范,导致证据链断裂;
  • 商标权人滥用权利: 商标权人可能通过“海关扣押”“平台投诉”“律师函”等方式,在法院判决前即阻断平行进口商的销售,造成经营停滞;
  • 反不正当竞争风险: 即使不构成商标侵权,若平行进口商在宣传中夸大“原装正品”“官方授权”等表述,可能被认定虚假宣传;
  • 库存积压损失: 一旦被认定侵权,商品将被扣押、销毁,且需赔偿高额经济损失。

五、律师建议与实务操作要点

  1. 平行进口商: 务必建立完整的采购、报关、仓储、销售台账,保存所有凭证原件(包括境外发票、物流单、付款记录、质检报告)。销售时明确标注“平行进口”“非授权渠道”,避免消费者混淆,并主动提供售后保障(如退换货、维修说明)。
  2. 商标权人: 若想阻止平行进口,应重点收集“商品实质性改变”或“消费者混淆”的证据(如改装后的包装、投诉记录、市场调查报告)。同时,通过“海关备案”提前拦截疑似侵权货物,或向电商平台发起“品牌保护”投诉(需注意平台规则,避免滥用)。
  3. 争议解决: 优先选择商标侵权诉讼,同时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般条款)主张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深圳地区案件可关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裁判倾向,近期深圳法院对平行进口的正品来源合法性认定逐渐放宽,但要求进口商提供更严格的证据链。

六、结语

平行进口中的商标权与竞争纠纷,本质是品牌全球化布局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博弈。对于当事人而言,“正品来源合法性认定” 是决定胜负的关键。平行进口商必须从采购源头构建合规体系,而商标权人则需通过精细化证据准备,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切勿仅凭“商标侵权”的笼统指控,而忽视对“来源合法性”的具体举证。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七、相关问答(30组)

Q1:平行进口的商品一定是侵权商品吗?
A1:不一定。若平行进口商能证明商品为境外正品,且未损害商标的识别功能与品质保证功能,可能不构成侵权。深圳地区法院在(2020)粤03民终XX号案件中曾认定平行进口不侵权。

Q2:深圳的平行进口商如何避免被海关扣押?
A2:应在报关时如实申报商品来源,并提前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如查询商标权人是否已备案)。若被扣押,可凭合法来源证明申请放行。

Q3:商标权人能否直接起诉平行进口商要求赔偿?
A3:可以,但需证明平行进口商存在主观过错(如明知侵权仍销售)。若平行进口商能证明自身不知情且来源合法,可免除赔偿责任。

Q4:平行进口商的“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哪些证据?
A4:需要境外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报关单、完税证明、物流单、商品真伪鉴定报告(非商标权人出具)等,且需形成完整链条。

Q5: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对平行进口案件的裁判倾向如何?
A5:南山区法院近年来对平行进口持相对开放态度,但要求进口商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尤其注重商品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

Q6:平行进口商在电商平台被投诉侵权,应如何应对?
A6:立即向平台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如报关单、授权书),同时可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避免被下架。

Q7:商标权人能否直接向海关申请扣押平行进口商品?
A7:可以。商标权人需在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并缴纳保证金。海关可根据备案信息主动扣押或依申请扣押。

Q8:平行进口商品是否需要重新贴标?
A8:通常不需要。重新贴标可能构成“实质性改变”,导致侵权风险。若需加贴中文标签,应确保不覆盖原商标且不误导消费者。

Q9:平行进口商被诉不正当竞争,主要抗辩理由是什么?
A9:主要抗辩理由包括:未实施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搭便车行为;且商品来源合法,未扰乱市场秩序。

Q10: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处理平行进口案件时,是否考虑“地域性”原则?
A10:是的。福田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国内权利用尽”,即平行进口需单独评估是否侵犯中国商标权,境外权利用尽不自动适用。

Q11:平行进口商能否销售带有“专柜正品”宣传语的商品?
A11:慎用“专柜正品”表述,因其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商品来自授权渠道。建议使用“平行进口正品”“境外正品”等更准确表述。

Q12:商标权人能否要求平行进口商支付“许可费”?
A12:不能直接要求许可费,但若平行进口行为构成侵权,商标权人可主张侵权赔偿,赔偿数额可参照许可费合理倍数计算。

Q13:平行进口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应向谁索赔?
A13:消费者可向销售者(平行进口商)索赔,也可向商标权人主张(若商标权人无法证明商品非其生产)。但实践中,商标权人常以“非授权渠道”为由拒赔。

Q14:深圳平行进口商如何证明商品“未经过实质性改变”?
A14:可通过密封包装完好、未拆封、未经加工、原厂防伪标识完整等证据证明,必要时可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报告。

Q15:商标权人能否通过“商标权穷竭”原则抗辩平行进口?
A15:不能。商标权穷竭原则通常仅适用于同一国家内,平行进口属于跨境行为,不受该原则限制。

Q16: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对平行进口的“混淆可能性”如何认定?
A16:宝安区法院主要考察消费者是否可能误认为平行进口商品来自授权渠道,若平行进口商明确标注“非授权”“平行进口”,则混淆可能性较低。

Q17:平行进口商被诉商标侵权,是否需承担律师费?
A17:若败诉,需承担对方合理的律师费(通常不超过诉讼请求的15%)。若胜诉,可要求对方承担己方律师费。

Q18:平行进口商能否在商品上使用商标权人的logo进行宣传?
A18:可以,但不得以虚假方式暗示与商标权人有授权关系,且使用范围应限于描述商品本身,不得用于推广其他商品。

Q19: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在平行进口案件中,是否要求进口商提供“境外授权书”?
A19:不一定要求授权书,但需证明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自身或其关联公司,如提供境外购买凭证、产地证明等。

Q20:平行进口商被平台下架,如何快速恢复销售?
A20:向平台提交合法来源证明(如海关放行单、商标权人境外销售凭证),并承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可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平台恢复链接。

Q21:商标权人能否以“平行进口影响品牌声誉”为由主张不正当竞争?
A21:需具体分析。若平行进口商品存在质量瑕疵或售后缺失,且商标权人因此遭受投诉,可主张不正当竞争。但若商品质量一致,则难以成立。

Q22: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对平行进口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有何特点?
A22:罗湖区法院倾向于将“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平行进口商,且要求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仅凭复印件可能不被采信。

Q23:平行进口商能否以“权利用尽”作为直接抗辩理由?
A23:在跨境平行进口中,该抗辩通常不被法院支持,除非商标权人在中国境内早已销售同款商品,且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销售商品完全一致。

Q24:平行进口商被诉后,能否反诉商标权人滥用权利?
A24:可以,若商标权人明知不存在侵权事实仍恶意投诉、起诉,导致平行进口商遭受损失,可主张“恶意诉讼”并索赔。

Q25:深圳市光明区法院在审理平行进口案件时,是否参考国外判例?
A25:部分法官会参考欧美等国的平行进口判例(如“美国最高法院的Kirtsaeng案”),但中国法律不直接适用,仅作为法理参考。

Q26:平行进口商如何避免被认定为“商标使用”侵权?
A26:平行进口本身属于“销售”行为,必然涉及商标使用。但若使用方式不改变商品来源指示,且未误导消费者,则不构成侵权。

Q27:商标权人能否要求平台“通知-删除”平行进口商品链接?
A27:可以,但需提供初步侵权证据(如商标注册证、侵权对比表)。平行进口商可提交“反通知”并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平台需恢复链接。

Q28: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平行进口的“品质保证功能”如何界定?
A28:深圳中院认为,若平行进口商品与授权渠道商品存在实质性差异(如包装、成分、生产标准),且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预期品质,则可能损害品质保证功能。

Q29:平行进口商能否在销售页面展示商标权人的官方图片?
A29:可以,但不得修改图片或添加虚假信息,且需注明“图片仅供参考,商品为平行进口正品”。

Q30:平行进口案件中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30:商标侵权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平行进口商可主张“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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