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法规/2026-08-20

深圳数据爬取侵害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边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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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然而,数据爬取行为的法律边界在哪里?当企业投入巨资采集的数据被竞争对手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时,该如何维权?本文通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深圳市谷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元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17)粤03民初822号),深度解析数据爬取行为构成数据权益侵害的法律逻辑。

本案中,原告谷公司(“酷米客”APP运营商)投入大量资源与公交公司合作,在公交车上安装GPS设备,实时采集公交车位置、到站时间等数据,形成精准的实时公交查询服务。被告元公司(“车来了”APP运营商)为提高自身数据准确度,由法定代表人授意员工利用网络爬虫软件,日均300万-400万条非法获取原告后台数据,并直接用于自身APP运营。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赔偿50万元。

二、判决书核心事实与法律认定

(一)数据爬取行为的客观事实

  1. 爬取手段:被告员工分工协作,通过破解加密算法、更换IP地址、编写爬虫程序等方式,模拟用户请求大量获取原告服务器数据。
  2. 爬取规模:日均300万-400万条,持续7个月(2015年11月-2016年5月)。
  3. 使用目的:直接用于自身“车来了”APP,提高数据准确度和用户量,而非被告辩称的“数据对比”。

(二)法律认定的关键点

  1. 数据权益的财产属性:法院明确,实时公交数据虽为客观事实,但经过人工收集、分析、整合并配合GPS定位后,具有实用性并能带来经济利益,具备无形财产属性,原告享有合法权益。
  2. 竞争关系认定:原被告均为提供实时公交查询服务的软件开发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3. 不正当竞争定性:被告行为属于“不劳而获”“食人而肥”,非法占用他人无形财产权益,破坏竞争优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4. 职务行为免责:五名自然人被告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5. 赔偿数额考量:综合考虑直接损失(24.43万元)、侵权持续时间、主观恶意、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50万元。

三、数据爬取行为构成数据权益侵害的深层剖析

(一)数据的“投入-产出”保护逻辑

企业为采集数据投入的人力、资金、时间成本,是数据权益保护的基础。本案中,谷*公司通过与公交公司合作、安装GPS设备、开发后台系统,形成了“数据孤岛”中的竞争优势。被告未经许可的爬取,实质上是“搭便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投入回报预期。

(二)爬虫行为的合规边界

网络爬虫本身并非违法,但需遵守以下边界:

  • 技术措施突破:破解加密算法、绕过访问限制,属于非法手段。
  • 访问频率与规模:超出正常用户请求频率的批量爬取,构成不当占用服务器资源。
  • 使用目的:若用于与权利人竞争或商业利用,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的区分

本案中,被告辩称公交数据为公共信息,但法院指出:公共数据不等于无偿使用。原告通过自身技术手段采集、整合形成的数据产品,具有独创性和商业价值,属于企业数据资产。即便政府也获取了部分数据,但原告的完整数据仍受法律保护。

(四)刑事与民事的交叉影响

本案先有刑事判决(五名自然人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刑),后有民事赔偿。刑事认定的“数据比对”目的与民事认定的“竞争目的”并不矛盾,因为民事评价更侧重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

四、当事人痛点与实务启示

(一)企业数据保护的痛点

  1. 举证困难:数据爬取行为隐蔽,技术手段复杂,企业难以发现和取证。
  2. 损失计算难:数据价值难以量化,直接损失(如服务器修复费用)与间接损失(如用户流失、品牌价值下降)均需举证。
  3. 维权成本高:诉讼周期长、律师费高,且需同时应对刑事、民事、行政多重程序。
  4. 合规风险:企业自身爬虫行为也可能因突破技术措施而违法,需谨慎。

(二)实务操作建议

  1. 加强技术保护:对数据接口设置访问频率限制、加密验证、行为监控,防止批量爬取。
  2. 完善数据权属证明:保存数据采集合同、开发记录、软件著作权证书、用户协议等,证明数据权益。
  3. 及时固定证据:发现爬取行为后,应立即进行公证、申请证据保全,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报告。
  4. 综合维权策略:同时启动刑事报案、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利用刑事侦查力量获取证据,推动民事赔偿。
  5. 关注赔偿计算:可参考同类数据交易价格、侵权方获利、自身数据投入成本等因素主张赔偿。

五、结语

本案为数据爬取行为的法律定性树立了标杆:未经许可,批量获取他人数据并用于自身商业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承担赔偿责任。在数字经济时代,企业应重视数据资产保护,完善技术防范与法律合规体系,同时尊重他人的数据权益,避免“爬虫”变“害虫”。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问答环节

问题1:数据爬取行为是否一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不一定。需看爬取对象是否受法律保护、爬取手段是否合法、使用目的是否正当。例如,爬取公开的、无技术措施保护的数据且用于公益目的,可能不构成侵权。但如本案中,破解加密、批量爬取并用于商业竞争,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问题2:企业如何证明自己对数据享有合法权益?

答:需要提供数据采集合同、技术开发记录、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用户协议、服务器日志等,证明投入了人力、资金和时间成本,数据具有商业价值。例如,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会重点审查原告是否与数据来源方(如公交公司)签订了独家或授权协议。

问题3:数据爬取行为被认定不正当竞争后,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答:法院会考虑直接损失(如修复服务器费用)、间接损失(如用户流失、市场份额下降)、侵权获利、侵权持续时间、主观恶意、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本案中,直接损失24.43万元,但最终赔偿50万元,包含了维权费用和对竞争损害的综合考量。

问题4:如果爬取的数据是公开的,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

答:公开数据不等于可随意爬取。如果数据提供方设置了访问限制(如API频率限制、加密协议),爬虫突破这些限制,仍可能构成侵权。且公开数据经过企业整合加工后,可能形成新的数据产品,受法律保护。

问题5:发现竞争对手爬取自己数据,第一步应该做什么?

答:立即进行证据保全。包括公证爬取过程、保存服务器日志、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技术分析报告。同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并同步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或证据保全。例如,在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对于数据侵权案件通常支持诉前保全。

问题6:爬虫技术本身是否合法?

答:爬虫技术是中立的,但使用方式决定其合法性。遵守Robots协议、不突破技术措施、不批量抓取、不用于商业竞争,一般不违法。但如本案中,员工破解加密算法、模拟客户端请求,则属于非法技术手段。

问题7:公司员工爬取数据,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如果员工行为是执行工作任务、为公司利益,属于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五名自然人被告的爬取行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意,且数据用于公司APP,法院认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问题8:数据爬取案件中的“竞争关系”如何认定?

答:只要双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替代性,即使业务模式不同(如一个卖硬件、一个做软件),也可能构成竞争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均提供实时公交查询APP,用户群体重叠,属于直接竞争。

问题9:数据爬取行为是否可能同时构成刑事犯罪?

答:是的。如果爬取行为突破技术措施、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且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本案中,五名员工均被判刑,最高刑期三年缓刑四年。

问题10:企业如何避免自身爬虫行为违法?

答:制定内部合规制度,明确爬虫使用范围;遵守目标网站的Robots协议和用户协议;不破解加密技术;控制请求频率;获取数据后仅用于内部分析或非商业用途;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例如,在深圳市罗湖区,有企业因爬取竞争对手用户数据被罚款并赔偿。

问题11:证据保全在数据爬取案件中为什么重要?

答:数据爬取行为具有瞬时性、隐蔽性,原始证据容易丢失。通过公证或司法鉴定,可以固定爬取时间、IP地址、数据内容、访问频率等关键信息,为诉讼提供有力支撑。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司法鉴定报告,法院予以采信。

问题12:数据爬取案件的诉讼周期一般多长?

答:从立案到一审判决,通常需要6个月至2年。本案2017年4月立案,2018年5月判决,历时约13个月。如果涉及刑事程序,时间可能更长。

问题13:企业能否同时主张数据权益和商业秘密保护?

答:可以。如果数据构成商业秘密(如客户名单、算法参数),可同时主张侵犯商业秘密。但需证明数据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本案中,原告未主张商业秘密,而是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

问题14:数据爬取案件中,如何证明侵权方的获利?

答:可以通过侵权方财务报表、公开宣传数据、第三方机构排名、用户量变化等间接证据证明。例如,本案中,被告“车来了”APP在爬取数据后用户量明显增长,法院可据此酌情认定。

问题15:如果数据爬取行为发生在不同城市,管辖权如何确定?

答:侵权行为地(服务器所在地、爬取行为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告服务器在深圳,被告在武汉,原告选择在深圳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16:数据爬取案件中,律师费可以主张赔偿吗?

答:可以。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属于赔偿范围,但需提供票据。本案中,原告主张100万元维权费用,但因未提交证据,法院酌情在50万元赔偿中一并考虑。

问题17:企业如何预防数据被爬取?

答:技术层面:设置IP黑名单、频率限制、验证码、加密传输、行为分析;法律层面:完善用户协议、数据管理规范,对第三方API调用进行授权管理。例如,在深圳市龙岗区,有企业通过部署反爬虫系统成功拦截了90%的恶意爬取。

问题18:数据爬取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垄断?

答:一般不构成。但若数据权利人通过独家协议封锁数据,导致其他竞争者无法进入市场,可能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案中,被告曾主张原告数据垄断,但法院未采纳。

问题19:数据爬取案件中,被告经常以“数据对比”为由抗辩,法院如何认定?

答:法院会审查被告是否实际使用了爬取数据。如果被告将数据用于自身产品并对外提供,则“数据对比”抗辩不成立。本案中,员工供述称数据直接用于用户查询,法院据此认定。

问题20:数据爬取案件判决后,如何执行?

答:如果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包括冻结账户、查封财产、限制高消费等。本案中,被告元*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赔偿金。

问题21:数据爬取案件中,用户数据权益如何保护?

答:如果爬取的数据包含用户个人信息(如手机号、位置),还可能侵犯用户隐私权。企业需同时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例如,在深圳市宝安区,有企业因爬取用户数据被网信办罚款。

问题22:数据爬取行为是否属于“技术中立”?

答:技术中立不能成为侵权免责理由。如果爬取手段本身违法(如破解加密),且使用目的不正当,仍需承担责任。本案中,法院明确否定了被告的“技术中立”抗辩。

问题23:企业如何计算数据价值?

答:可参考数据采集成本、数据交易市场价格、数据带来的商业收入等。例如,本案中,原告曾提交被告与第三方签订的220万元数据服务合同,但法院认为该合同与本案数据性质不同,未予采纳。

问题24:数据爬取案件中,是否需要对爬取数据进行保全?

答:需要。如果爬取的数据已被删除或未保存,可能导致无法确定侵权范围。本案中,被告未保存爬取数据,法院据此认为无法开展损失评估。

问题25:数据爬取行为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更大吗?

答:是的。中小企业技术防范能力弱,数据被爬取后可能丧失市场机会。但通过及时维权,仍可获得赔偿。例如,在深圳市南山区,一家初创公司因竞争对手爬取数据导致用户流失,最终获赔30万元。

问题26:数据爬取案件中,专家论证意见是否被法院采纳?

答:法院会综合审查。本案中,被告提交了专家论证意见,但法院认为其不能证明爬取行为未造成损害,未予采纳。

问题27:数据爬取行为是否可能构成行政违法?

答:可能。如果爬取行为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可被处以罚款、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例如,在深圳市龙华区,有企业因爬取政府数据被警告。

问题28:数据爬取案件中,如何证明被告的主观恶意?

答:通过被告爬取手段的隐蔽性(如更换IP)、破解加密技术、大量爬取等行为,可以推定其具有主观故意。本案中,被告员工供述称知道未经许可,法院据此认定。

问题29:数据爬取案件中的“数据”范围包括哪些?

答:包括结构化数据(如数据库记录)、非结构化数据(如文本、图片)、实时数据(如位置信息)等。本案中,实时公交数据属于动态数据,同样受保护。

问题30:企业能否通过合同约定禁止数据爬取?

答:可以。在用户协议、网站声明中明确禁止爬取,并设置技术措施,可以作为主张侵权的依据。本案中,原告“酷米客”APP的用户协议中可能包含类似条款。

问题31:数据爬取案件中,是否需要对被告的源代码进行鉴定?

答:如果原告无法获取被告源代码,可通过行为分析、日志比对等方式证明。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若被告拒绝,可推定其不利。

问题32:数据爬取行为是否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答:如果爬取行为导致服务器瘫痪、业务中断,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本案中,原告服务器未受影响,故未涉及。

问题33:数据爬取案件中,如何区分“爬取”与“正常访问”?

答:主要通过频率、目的、数据量来判断。例如,正常用户每秒请求1-2次,而爬虫可能每秒上百次,且请求大量同类数据。本案中,日均300万-400万条显然远超正常范围。

问题34:数据爬取案件中的“合理使用”抗辩是否成立?

答:很难成立。合理使用通常限于个人学习、研究等非商业用途。本案中,被告用于商业竞争,不构成合理使用。

问题35:企业如何应对竞争对手的爬取行为?

答:首先,固定证据(公证、日志)。其次,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刑事)。最后,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同时,升级技术防护措施。

问题36:数据爬取案件中,赔偿金额是否包含惩罚性赔偿?

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1-5倍)。本案发生在新法修订前,未适用。目前深圳法院已有多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

问题37:数据爬取行为是否影响企业融资?

答:会。如果企业自身数据被爬取,可能影响商业估值;如果企业爬取他人数据,则面临法律风险,投资方可能因此终止合作。

问题38:数据爬取案件中,如何认定“共同侵权”?

答:需证明被告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本案中,原告主张五名自然人被告与公司共同侵权,但因无证据证明,法院未支持。

问题39:数据爬取行为是否可能涉及跨境合规?

答:如果爬取的数据涉及境外服务器,可能违反所在国法律。例如,爬取美国公司数据可能面临《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诉讼。

问题40:数据爬取案件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如何适用?

答:技术中立原则不保护违法行为。爬虫技术本身合法,但使用方式违法时,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免责。

问题41:企业如何通过合同保护数据权益?

答:与数据来源方签订独家授权协议,明确数据归属;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外泄;与合作方约定数据使用范围。

问题42:数据爬取案件中,法院如何判断被告是否“明知”?

答:通过被告破解加密、更换IP、使用代理等隐蔽行为,推定其明知未经许可。本案中,员工供述称知道数据来自原告,法院据此认定。

问题43:数据爬取行为是否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答:如果被告使用爬取数据后宣称自身数据更准确,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但本案中,原告未以此主张。

问题44:数据爬取案件中,原告如何证明“市场优势”被削弱?

答:通过用户量变化、下载量排名、客户流失率、广告收入下降等数据证明。例如,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被告“车来了”用户量增长的数据,法院据此认定竞争损害。

问题45:数据爬取案件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答:一般不适用。原告需证明被告实施了爬取行为、自身数据权益受损、因果关系。但被告需证明其行为合法或不存在损害。

问题46:数据爬取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答:如果爬取数据后恶意篡改并发布,可能构成商业诋毁。但本案中,被告未篡改数据,仅使用。

问题47:数据爬取案件中的“及时止损”义务?

答:原告发现爬取后应及时采取技术措施阻断,否则可能减轻被告责任。本案中,原告在发现后立即报案,未延误。

问题48:数据爬取案件中,如何计算“合理维权费用”?

答: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鉴定费、诉讼费等,需提供合同和发票。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法院酌情支持。

问题49:数据爬取行为是否可能涉及反垄断?

答:如果数据权利人拒绝开放数据,导致市场封锁,可能涉及反垄断。但本案中,原告数据非必要设施,故不构成。

问题50:数据爬取案件的判决对行业有何影响?

答:警示企业不得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他人数据,鼓励企业通过合法合作共享数据,推动数据要素市场规范化。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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