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法规/2026-08-20

深圳展会知识产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中混淆行为认定解析

博超

博超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919740591

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在商业展会中,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尤其以商标侵权和混淆行为最为突出。许多参展商为“搭便车”,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导致消费者误认,从而引发法律纠纷。本文将以深圳某展会中一起仿冒知名啤酒包装的案例为切入点,深度解析展会知识产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中混淆行为的法律认定标准,为参展企业和权利人提供实务指引。

一、展会中的混淆行为:法律如何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在展会场景下,参展商往往在展台布置、产品展示、宣传资料中模仿知名品牌的外观设计,例如使用相同的配色方案、标志性图案、文字组合等,这些行为极易构成混淆行为。同时,若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则同时构成商标侵权。

二、以案说法:从深圳某展会仿冒“百威”啤酒案看认定标准

案例背景
2019年,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局在宝安区福永街某生产场所查处一起假冒“百威”啤酒案。被告罗*东将普通小麦啤酒更换瓶盖和标签,加工成标有“百威”“Budweiser”商标及相同包装装潢的成品,并在展会渠道进行销售。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主张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

法院认定要点

  1. 商标相同性:被控侵权产品瓶身、外包装上使用的“百威”“Budweiser”标识与原告第1221628号、第1711371号等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2. 包装装潢混淆性:百威啤酒的包装以红色为底色,白色文字和图案为主,搭配“Budweiser”商标、“蝴蝶结”图形及“齿轮、麦穗”图案,整体设计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原告商品包装在视觉上高度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构成不正当竞争。
  3. 赔偿数额:因原告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法院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18000元等),酌定赔偿4万元。

案件启示
展会中,参展商即使未直接销售侵权商品,仅通过展示、宣传带有仿冒包装或标识的产品,也构成侵权。权利人可及时向展会主办方投诉,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保留现场照片、视频、宣传册等证据,必要时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三、展会知识产权侵权与混淆行为的常见痛点与应对策略

1. 痛点一:证据难以固定,侵权易被转移

  • 细节关键词:现场取证、公证、时间戳、执法记录、展位号、宣传册、样品拍照、视频录像、购买凭证。
  • 应对策略:参展前准备相机、手机,发现侵权立即拍照录像,记录展位号、公司名称、展品细节。建议委托公证处进行现场证据保全,或向展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行政检查,利用执法记录固定证据。

2. 痛点二:混淆行为认定门槛高,需证明“有一定影响”

  • 细节关键词:知名度、市场排名、广告投入、销售数据、媒体报道、获奖情况、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认定。
  • 应对策略:权利人需提前整理品牌知名度证据,如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认定文件、广告合同、销售合同、行业排名等。对于包装装潢,还需证明该设计经过大量使用已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3. 痛点三:赔偿计算困难,维权成本高

  • 细节关键词: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酌定赔偿。
  • 应对策略:尽量收集侵权方销售数据(如展会订单、合同、转账记录),或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供账簿。若无法举证,可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商标法300万元以下,反不正当竞争法300万元以下),并主张合理维权开支(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等)。

4. 痛点四:展会时间短,维权需快速响应

  • 细节关键词:诉前禁令、临时保护、展会投诉、行政查处、快速调解、仲裁。
  • 应对策略: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禁令),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参展、撤展、销毁侵权展品。同时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站提交投诉材料,利用展会规则快速处理。

四、避免陷入混淆行为的合规建议(针对参展商)

  1. 产品设计自查:参展前,核查产品包装、装潢、名称是否与知名品牌雷同,尤其注意颜色组合、图形布局、字体风格等容易引发联想的设计元素。
  2. 商标检索:使用新产品名称前,在中国商标网查询是否已被注册,避免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3. 宣传资料合规:展板、宣传册、视频中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企业字号、包装设计,不得使用“同款”“类似”“升级版”等误导性表述。
  4. 保留原创证据:保留产品设计底稿、委托合同、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等,以证明自身使用行为的正当性。

五、结语

展会知识产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核心在于“引人误认”。无论是商标相同还是包装装潢近似,只要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即构成违法。权利人在深圳等展会活跃地区应提高维权意识,主动取证、快速投诉;参展商则应严守合规底线,避免“搭便车”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相关问答(30组)

  1. 问:在深圳宝安区参加展会,发现有人展示仿冒我公司包装的产品,应该怎么办?
    答:立即拍照、录像,记录展位号和公司名称,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站举报,同时向宝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考虑申请诉前禁令。

  2. 问:展会中混淆行为如何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答:需要证明该包装经过使用已具有市场知名度,如广告投入、销售范围、媒体报道、获奖情况等,通常需要提交相关证据。

  3. 问:在深圳南山区展会上被指控侵权,但我的产品包装是自己设计的,如何抗辩?
    答:提供设计底稿、委托合同、商标注册证等,证明包装具有独创性且使用在先,同时指出对方包装缺乏显著性。

  4. 问:展会中对方仅展示样品,未实际销售,是否构成侵权?
    答:构成。展示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若导致公众误认,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5. 问: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通常赔偿金额是多少?
    答:法定赔偿上限300万元,但常见金额在1万至10万元之间,具体取决于知名度、侵权情节、维权开支等。

  6. 问:如何证明侵权方在展会中获利?
    答:通过展会订单、合同、付款记录、现场销售记录等,或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交账簿。

  7. 问:在深圳龙岗区展会上被侵权,能否向深圳中院起诉?
    答:一般由侵权行为地(龙岗区)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标的额较大或涉及驰名商标,可向深圳中院起诉。

  8. 问:展会中混淆行为是否需要证明“主观恶意”?
    答:不需要。混淆行为为客观认定,只要导致或可能导致误认即可,但恶意可作为赔偿加重的因素。

  9. 问:我公司是参展商,被指控包装装潢模仿,能否主张合理使用?
    答:若使用是为描述商品功能、用途等,且未导致混淆,可能构成正当使用,但需举证。

  10. 问:在深圳罗湖区展会,如何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答:联系当地公证处,由公证员随同前往展会现场,对侵权展品、展位、宣传资料进行拍照、录像、封存,并出具公证书。

  11. 问:展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律师费能否要求对方承担?
    答:可以,合理维权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需提供委托合同和发票。

  12. 问:深圳市盐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展会侵权,一般需要多久?
    答:根据案情,行政检查一般在15-30日内作出决定,紧急情况可当场采取强制措施。

  13. 问:包装装潢混淆行为与商标侵权有何区别?
    答:商标侵权针对注册商标,混淆行为针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包装、装潢、名称等,且不以商标注册为前提。

  14. 问:在深圳光明区展会,发现对方使用与我公司相似的展位装修,是否构成侵权?
    答:若展位装修整体设计具有显著性且已形成市场影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证明“有一定影响”。

  15. 问:展会中侵权方将我公司商标用于宣传册,但未用于产品,是否侵权?
    答:是,商标性使用包括在商业文书、广告宣传等中使用,可能构成侵权。

  16. 问:深圳市坪山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权利人需证明自己享有权利及侵权事实,侵权方需证明其使用行为合法或未造成混淆。

  17. 问:展会中如何快速区分“包装装潢”与“商品外观设计专利”?
    答:包装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需证明影响力;外观设计专利需授权,保护范围以专利图片为准。

  18. 问:在深圳龙华区展会被侵权,能否同时主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答:可以,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违反《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一并主张。

  19. 问:展会中侵权方使用了与我公司近似的企业字号,如何维权?
    答:企业字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保护对象,需证明该字号有一定影响,并向法院起诉。

  20. 问:深圳市宝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时,可以扣押侵权展品吗?
    答: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执法部门有权查封、扣押涉嫌侵权物品。

  21. 问:在深圳大鹏新区展会,对方产品包装与我公司包装仅在颜色深浅上有区别,是否构成混淆?
    答:若整体视觉效果近似,足以导致普通消费者误认,则构成混淆,需整体判断。

  22. 问:展会中混淆行为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

  23. 问:在深圳前海合作区展会,能否申请仲裁解决?
    答: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否则只能通过诉讼或行政投诉。

  24. 问:如何证明我公司包装装潢在展会地区具有“一定影响”?
    答:提供深圳地区的销售合同、广告投放、媒体报道、市场占有率等证据。

  25. 问: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展会,侵权方拒绝停止展示,怎么办?
    答:立即向合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或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要求强制撤展。

  26. 问:展会中混淆行为,被告能否以“不知情”为由免责?
    答:不能,但可作为减轻赔偿的情节,仍需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责任。

  27. 问:在深圳展会被侵权,维权成本大概多少?
    答:包括律师费(1-5万元)、公证费(2000-5000元)、差旅费、诉讼费等,一般总计1-10万元。

  28. 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展会知识产权案件,对“混淆可能性”如何判断?
    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考虑商标或包装的近似程度、商品类似程度、知名度等。

  29. 问:在深圳展会中,对方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如“青啤”仿“青岛啤酒”,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若该名称具有市场知名度,且足以导致误认,则构成混淆行为。

  30. 问: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判例中,展会侵权赔偿是否包含参展费用?
    答:一般不包含,但可主张侵权方在展会期间的销售利润作为赔偿依据。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