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8-20

深圳行政审批权滥用型受贿罪案发场景及认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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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导语:行政审批权滥用,为何是受贿高发地带?

在刑事辩护实践中,行政审批权滥用型受贿是最常见的受贿罪案发场景之一。手握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常因“签字权”“盖章权”而陷入以权谋私的泥潭。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与法律实践,系统梳理该类受贿罪的典型场景、认定标准及辩护要点,帮助当事人、律师及公众识别风险、规避雷区。

一、行政审批权滥用型受贿的三大典型场景

场景1:项目审批环节“明码标价”

  • 典型行为:在工程立项、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等环节,以“加快审批”“放宽条件”为筹码,向企业或个人索要或收受财物。
  • 痛点关键词:审批流程时间节点材料瑕疵补正通知技术性否决。当事人往往在审批“卡壳”时被暗示“打点”,事后才知已构成受贿。

场景2:行政许可“变相交易”

  • 典型行为:在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许可证发放中,故意设置障碍或拖延,待对方“表示”后迅速办结。
  • 痛点关键词:前置条件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公示异议自由裁量权。例如,某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张*某,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网开一面”,收受好处费50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场景3:资源分配“权力寻租”

  • 典型行为:在土地出让、财政补贴、专项资金分配等环节,通过“内定”“定向倾斜”等方式,为特定关系人谋利。
  • 痛点关键词:竞争性谈判评分标准公示期举报风险利益输送链条。例如,某区财政局副局长李*某,在技改资金拨付中,优先照顾曾向其行贿的企业,涉案金额高达120万元。

二、典型案例深度剖析:行政审批权滥用如何认定?

案例:某街道办事处主任刘*某受贿案(虚构重构,符合主题)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滨州市某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辖区内企业技改资金审批、贷款协调的职务便利,为张某东等多家企业谋取利益。2010年至2012年,刘某在审批技改资金时,对张某东的企业“特事特办”,优先拨付资金200万元,事后收受张某东给予的现金5万元及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此外,刘某还通过向银行打招呼,帮助张某东获得贷款500万元,并收受“感谢费”10万元。案发后,检察机关以受贿罪提起公诉,法院认定刘某在行政审批环节滥用职权,受贿金额共计18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法院认定要点

  1. 职权关联性:刘*某的审批权直接决定企业能否获得资金,其“优先拨付”行为属于典型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2. 对价关系:张某东的行贿行为与刘*某的审批行为之间存在明确的时间对应和因果关系,符合“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构成要件。
  3. 主观故意:刘*某明知其行为违反规定,仍主动为张某东“开绿灯”,且事后收受财物,具有明显受贿故意。

辩护反思:本案中,辩护律师曾提出“刘*某仅是在法定权限内正常审批,未违反程序”的辩解,但法院认为,即使程序合法,只要存在“为他人谋利”与“收受财物”的对应关系,即可认定受贿。这是行政审批权滥用型受贿的核心辩护难点。

三、法律依据与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政审批权滥用型受贿的认定难点

  • 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如何区分“正当履职”与“权力滥用”?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的合意。
  • 证据链的完整性:行贿人的证言、转账记录、审批文件、时间节点等需形成闭环。
  • “为他人谋利”的认定:即使未实际谋取到利益,只要承诺或实施即可构成。

四、当事人最关心的五大痛点与应对策略

痛点1:收受“人情往来”是否构成受贿?

  • 关键词:红包、礼金、节日问候、婚丧嫁娶、明显超出正常人情。
  • 应对:若金额较小且无具体请托事项,可主张为“违纪”而非“犯罪”;但若与审批行为挂钩,则极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痛点2:主动索贿与被动收受的区别?

  • 关键词:暗示、明示、威胁、刁难、拖延。
  • 应对:主动索贿性质更恶劣,量刑更重;被动收受且未“为他人谋利”的,可能不构成受贿(如仅收受但未办事)。

痛点3:审批权已下放,是否还能追责?

  • 关键词:职权范围、时间节点、影响力、事后收受。
  • 应对:即使审批权已变更,但行为人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仍构成受贿(斡旋受贿)。

痛点4:家属代收财物,是否构成共犯?

  • 关键词:知情、指使、共同占有、生活开支、财产混同。
  • 应对:若家属不知情,或仅代为保管但未参与谋利,则不宜认定为共犯;但若明知是受贿所得仍帮助转移、隐匿,则可能构成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痛点5:受贿后退还财物,能否免责?

  • 关键词:及时退还、主动退还、被调查后退还、未实际控制。
  • 应对:在受贿行为完成前(如尚未实际控制财物)主动拒绝或退还的,可不认定为受贿;但若已既遂,事后退还仅可作为量刑情节,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五、结语:行政审批权不是“摇钱树”

每一起行政审批权滥用型受贿案的背后,都是权力监督的缺失与人性贪婪的碰撞。从项目审批到资源分配,从“吃拿卡要”到“利益输送”,这类案件往往涉及面广、证据复杂、辩护难度大。对于当事人而言,尽早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审查证据合法性、分析职权关联性、挖掘程序瑕疵,是争取从轻、减轻甚至无罪辩护的关键。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如您或身边人正面临类似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切勿自行应对或拖延。


常见问题问答(20-50组)

Q1:行政审批权滥用型受贿,通常发生在哪些领域?
A:常见于工程审批、环保许可、土地出让、金融监管、财政补贴、资质认定等领域,深圳南山区、福田区等发达地区因企业密集,该类案件尤为多发。

Q2:在深圳,行政审批权滥用型受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A: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受贿数额3万元以上即可立案;若涉及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标准可降低。

Q3:深圳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审批营业执照时,收受申请人红包,是否构成受贿?
A:若收受红包与加快审批、放宽条件存在因果关系,且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则构成受贿罪。

Q4: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
A:包括直接利用本人职权,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

Q5:在深圳,如果仅是收受小额礼品,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是否构成受贿?
A: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若累计金额较大或存在长期“感情投资”,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Q6:行政审批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要求企业提供“咨询费”“服务费”,是否属于索贿?
A:属于典型的“索贿”,性质恶劣,量刑重,且不受“为他人谋利”要求的限制。

Q7:受贿罪的辩护中,如何证明“没有为他人谋利”?
A:需提供证据证明审批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未给予特殊照顾、未实际提供帮助等,例如审批材料齐全、时间节点正常等。

Q8:深圳龙岗区的企业在申请技改资金时,被要求“打点”官员,后该官员被查,企业是否会被处罚?
A:企业行贿方可能构成行贿罪,但若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交代,可争取从轻或免除处罚。

Q9:受贿罪中“财物”的范围包括哪些?
A:包括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如股权、房产、旅游、代付费用等),深圳宝安区的案例中曾出现“以购代送”的房产差价被认定为受贿。

Q10:行政审批权滥用型受贿,能否适用缓刑?
A:若受贿数额较小、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无前科,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争取缓刑;但深圳法院对职务犯罪普遍从严。

Q11:受贿罪中“及时退还”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A:在收受财物后,未产生受贿故意,于合理期限内(通常为1-3个月)主动退还或上交组织,可认定为未受贿。

Q12:深圳罗湖区的某街道办主任,在审批旧改项目时收受好处,事后将款项退还给行贿人,是否仍构成受贿?
A:若退款发生在被调查后,或出于规避侦查目的,仍构成受贿,但可作为量刑情节。

Q13: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何认定?
A: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Q14:在深圳,行政审批权滥用型受贿案件,律师如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A:可针对刑讯逼供、诱供、超期羁押、程序违法等情形,向法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Q15:受贿罪二审改判的概率有多大?
A:整体较低,但若一审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量刑畸重等情形,深圳中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概率约为10%-20%。

Q16:深圳某区的城市规划审批中,官员收受开发商贿赂,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A:按照实际收受的现金、物品价值或财产性利益折算,如房产差价、装修费用、股票收益等。

Q17: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是否要求实际实现?
A:不要求,只要承诺、实施或部分实现即可,即使最终未成功,也不影响受贿罪成立。

Q18:在深圳,受贿罪案件认罪认罚后的量刑减让幅度是多少?
A:一般可减少基准刑的10%-30%,若同时退赃、预缴罚金,减让幅度更大。

Q19:行政审批权滥用型受贿,是否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A:若同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能数罪并罚;但通常择一重罪处罚。

Q20:深圳光明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政府补贴时被要求“返点”,该行为是否合法?
A:不合法,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企业可能构成单位行贿罪,相关责任人面临刑事追诉。

Q21: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哪些?
A: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Q22:深圳坪山区的某局长,在审批项目时收受财物,但未实际使用职权,是否构成受贿?
A:仍构成,只要收受财物时明知对方有请托事项,且承诺或默认利用职权帮忙,即具备受贿故意。

Q23:受贿罪案件,侦查阶段律师能否会见?
A:可以,但涉及重大贿赂犯罪(如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侦查机关可派员在场。

Q24:在深圳,受贿罪案件取保候审的难度如何?
A:职务犯罪取保候审难度较大,但若涉案金额低、认罪态度好、无社会危险性,仍可争取。

Q25:行政审批权滥用型受贿,如何认定“主动索贿”?
A:需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动提出要求、暗示对方给予财物,或以刁难、拖延等方式胁迫。

Q26:深圳盐田区的某官员,在审批中收受“干股”未实际出资,是否构成受贿?
A:构成,干股属于财产性利益,按股份价值或分红数额认定受贿数额。

Q27:受贿罪中“共同受贿”如何认定?
A:国家工作人员与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共谋,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共同收受财物,则构成共同受贿。

Q28:深圳某区的环保审批中,官员收受企业好处后“放行”,导致环境污染,是否加重处罚?
A:会,因受贿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升格。

Q29:受贿罪案件,如何计算追诉时效?
A: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若受贿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

Q30:深圳某区的教育局官员,在审批民办学校资质时收受好处,是否构成受贿?
A:构成,行政审批权包括教育行政许可,属于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

Q31:受贿罪中“感情投资”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A:若双方有明确的请托事项,或长期、多次给予财物,且金额较大,可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预备或部分。

Q32:深圳大鹏新区的某官员,在审批旅游项目时收受开发商送的购物卡,金额累计5万元,是否构成受贿?
A:若购物卡与审批行为存在关联,且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则构成受贿罪。

Q33:受贿罪案件,律师如何申请调取关键证据?
A:可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说明证据名称、所在位置、证明内容,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Q34:深圳某区的财政局官员,在拨付专项资金时,优先照顾朋友企业,但未收受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A:若未收受财物,一般不构成受贿罪,但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Q35:受贿罪中“自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A: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受贿事实。

Q36:深圳龙华区的企业在行贿后,主动举报官员,能否免除企业责任?
A:若企业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并检举官员受贿,可能被认定为“被迫行贿”或“揭发有功”,可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Q37:受贿罪案件,一审宣判后上诉期是多久?
A:收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

Q38:深圳某区的土地审批中,官员收受开发商“好处费”后,将土地低价出让,如何定罪?
A:可能同时构成受贿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择一重罪处罚。

Q39:受贿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A:受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等情形。

Q40:深圳某区的行政审批局,实施“不见面审批”后,官员如何滥用职权受贿?
A:可通过系统后台“插队”、修改评分、指定评审专家等方式,仍可构成受贿。

Q41:受贿罪案件,辩护律师的收费模式通常是什么?
A:一般为按阶段收费(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深圳地区刑事案件律师费通常在3万-30万元不等,视案件复杂程度而定。

Q42:深圳某区的官员,在审批中收受财物后,将部分款项用于公务支出,是否影响受贿数额认定?
A:不影响,即使将部分受贿款用于公务,仍按实际收受总额认定,但可作为量刑情节。

Q43:受贿罪中“监察机关留置”与“刑事拘留”有何区别?
A: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阶段的强制措施,期限最长可达6个月;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期限一般为14-37天。

Q44:深圳某区的官员,在退休后收受在职时承诺的“好处费”,是否构成受贿?
A:构成,只要在职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退休后收受财物,且双方有约定,即属于事后受贿。

Q45:受贿罪案件,如何争取不予起诉?
A:若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系被胁迫或主动退还等,可向检察院申请不起诉决定。

Q46:深圳某区的应急管理局,在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求企业购买指定安全设备,是否构成受贿?
A:可能构成滥用职权、受贿,甚至构成“强迫交易”或“非法经营”的共犯。

Q47:受贿罪中“工作经费”“劳务费”是否属于受贿?
A:若系正常履职范围内的报酬,且符合规定,则不属受贿;但若以“工作经费”名义收受与职务行为对价的财物,则仍属受贿。

Q48:深圳某区的官员,在审批中收受企业赠送的“会员卡”“消费卡”,如何认定价值?
A:按实际充值金额或可消费金额认定,若未充值但可享受服务,按市场价折算。

Q49:受贿罪案件,二审中能否提出新证据?
A:可以,但需说明理由,且新证据需足以影响定罪量刑,否则法院可能不予采纳。

Q50:深圳某区的行政审批权滥用型受贿案件,企业负责人如何避免被牵连?
A:企业应建立合规审查制度,拒绝行贿,主动举报,保存证据,并聘请专业律师指导应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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