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202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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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超

博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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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一、核心价值:厘清专利许可合同中“授权”的真实含义

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常以许可方未取得专利权为由拒绝支付许可费。本文通过分析(2017)粤03民初2502号案,揭示法院如何认定“授权”系指技术方案许可而非专利授权,以及被许可方不能以专利未获授权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法定解除权,为类似纠纷提供实务指引。

二、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一)案情概要

2013年11月12日,光能公司与TY公司签订《产品授权合同书》,约定光能公司许可TY公司在日本代理申请相关专利、在中国境内生产并销售CNT太空管系列产品。合同约定了五项专利(申请号/专利号),并约定TY公司支付首期保证金50万元,量产后再支付50万元,三年内若未完成50万支销售任务,则按50万支计算授权费。合同签订后,TY公司支付了50万元,光能公司交付了技术资料。但TY公司发现,其中三项发明专利申请在签约前已被视为撤回,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在签约后因未缴年费终止,仅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有效。TY公司因此拒付剩余费用,并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保证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光能公司许可的专利技术未获授权,是否构成TY公司拒付许可费及解除合同的有效抗辩?

三、法院裁判观点与法律分析

(一)关于先履行抗辩权:专利未获授权不构成拒付主合同义务的理由

法院认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以先履行方违反主合同义务或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从合同义务为前提。经查,案涉合同实质是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光能公司的主合同义务是交付技术载体并许可使用,TY公司的主合同义务是支付许可费。合同并未将“技术获得中国专利权”作为被告在日本申请专利或支付许可费的前提条件。

法院指出:“案涉合同并未将原告的技术须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作为被告在日本申请专利的前提条件,亦未将该技术在日本获专利授权作为被许可方支付许可费的前提条件,更未将原告许可的案涉技术须获得专利授权作为合同效力成就的停止条件。” 同时,法院认定“授权”二字的真实意思是指“原告将其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许可给被告使用,而非将其已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方案许可给被告使用”。TY公司作为专业商事主体,本可自行查证专利状态,未能举证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光能公司虽交付的专利部分未获授权,但后续提供了改进技术,TY公司接收并实际使用(试产并通过PSE认证),故该履行瑕疵不构成拒绝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有效抗辩。

(二)关于法定解除权: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主张缺乏证据

TY公司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行使法定解除权,理由是其无法在日本申请专利、产品无法在日本销售。法院审查后发现:TY公司签订合同后一年半之久才发出解除通知,期间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及时如实沟通专利申请进度”的义务;其提交的日本律师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等均为单方出具,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光能公司告知并确认;其提交的出口报关单不能证明产品因质量问题被退回。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有关原告对其实施了欺瞒行为进而使其不能实现在日本申请专利以及销售的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案涉合同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三)关于违约责任:许可方存在履行瑕疵不影响被许可方支付许可费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TY公司应按合同第5条约定支付剩余许可费450万元(扣除已付50万元保证金),但因光能公司自身在专利管理上存在过错(未及时查询专利状态并与被告沟通),故其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

(一)明确合同条款:界定“授权”与“专利状态”的关系

当事人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许可方是否保证其专利有效?若专利被驳回或失效,被许可方是否有权拒付许可费或解除合同?本案法院基于合同未明确约定而认定“授权”仅指技术方案许可,若被许可方希望以专利有效性作为付款前提,应在合同中明确写入。

(二)被许可方应主动核查专利状态并及时沟通

被许可方在签约前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专利法律状态,签约后如发现许可方专利存在问题,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固定证据,避免长期沉默后被法院认定为默认接受履行。

(三)许可方应确保专利有效性并履行告知义务

许可方作为技术权利人,应管理好专利年费缴纳、答复审查意见等程序,防止专利失效。若存在专利瑕疵,应主动向被许可方披露并协商解决方案,否则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如本案中法院不支持逾期利息)。

(四)证据留存:邮件往来与会议纪要的重要性

本案中,双方大量通过电子邮件沟通,法院采信了部分邮件内容。建议当事人对所有重要协商、技术交付、生产进度等通过书面形式(含电子数据)留存,并尽可能取得对方确认,避免单方报告不被采信。

五、结语

本案是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关于“专利未获授权是否构成抗辩”的典型判例。法院通过合同解释和履行情况分析,重申了“契约严守”原则,同时指出被许可方不能以自身未主动核查的专利状态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对于企业而言,在签署专利许可合同时,不仅要关注技术本身,更要重视合同条款的精确性、专利状态的管理以及履行过程中的证据固定。


作者: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粤03民初2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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