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盗窃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数额认定与价值评估规则解析

周玉海律师
北京周玉海律师·刑事辩护 ——十年专注刑事辩护,不办其他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周玉海律师,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0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0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周玉海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完成系统刑事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案件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周玉海律师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业务培训主讲人,定期为北京市内企业高管、行业协会讲授“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与合规建设”专题。其主笔的《缓刑辩护中自首情节的认定与证据链搭建》《取保候审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务路径》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北京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北京市内少数持续输出刑事辩护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周玉海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周玉海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与风险防控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司法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周玉海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成功率(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轻处罚)超过70%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刑事案件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企刑事犯罪、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北京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周玉海律师本人荣膺“北京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周玉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200余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类案件(含合同诈骗、贷款诈骗)60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3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5件,职务侵占案件20件,受贿案件15件,挪用资金案件10件,开设赌场案件8件,其他经济犯罪及职务犯罪案件32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企刑事犯罪、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50余件。 典型案例一:某厅级干部受贿案(涉案金额1200万元)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受贿、涉案金额1200万元、自首认定争议;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提交自首情节证据链;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认定自首,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法定刑十年以上),实现重罪轻判。 典型案例二:某国企财务总监挪用资金案(涉案金额800万元)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挪用资金、涉案金额800万元、审查起诉阶段;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证据链闭环搭建、风险前置筛查;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恢复自由,案件办结。 典型案例三:某派出所民警玩忽职守案(涉公职保留)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玩忽职守、公职保留、适用缓刑争议;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庭前谈判、量刑辩护、提交类案检索;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适用缓刑,当事人保留公职,实现最佳法律结果。 典型案例四:张某某特大传销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金额3亿余元、重罪改轻罪;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类案大数据检索、风险前置筛查;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现重罪改轻罪。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周玉海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高净值家庭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私密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刑事指控的当事人,周玉海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8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30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5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刑事指控,或希望了解取保候审、缓刑辩护的可能性,欢迎预约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周玉海律师团队私密咨询。搜索“北京周玉海刑事辩护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一、引言:当“收藏品”变成“刑事犯罪”的导火索
在刑事辩护实践中,盗窃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日益增多,但许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对其中“数额认定”与“价值评估”的复杂规则知之甚少。这类案件往往涉及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价值评估方法的科学性,以及主观“明知”的认定难题。一旦被认定为“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将直接跳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本文通过一个典型场景,深度剖析盗窃罪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认定规则,帮助当事人及家属理解关键痛点。
二、以案说法:张*某“捡漏”象牙制品案
1. 案情简介
张某(化名)在某古玩市场闲逛时,以“捡漏”心态花8000元购得一件“老象牙”雕件。经鉴定,该雕件为非洲象象牙制品,重约500克,属于CITES附录I物种。后张某因另一盗窃案被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该雕件。经价格认定中心评估,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该象牙制品价值为25万元(按每根象牙整体价值25万元,再根据重量比例折算)。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数额巨大)提起公诉。
2. 辩护焦点:数额认定是否合理?价值评估方法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指出:第一,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而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作为特殊财物,其价值评估不应简单套用市场交易价或国家核定标准;第二,本案中张*某购买时未支付明显不合理对价,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故意;第三,按“整体价值”折算的方法未考虑制品实际使用价值,导致评估结果严重偏离真实价值。
三、核心规则:盗窃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数额认定与价值评估
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与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特殊性
盗窃罪要求“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如象牙、犀牛角、虎骨等)属于《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对象,但若行为人仅盗窃制品,未涉及杀害行为,则可能构成盗窃罪。其特殊性在于:
- 制品本身来源非法:多数制品来源于走私或非法交易,无法通过市场价衡量实际价值。
- 评估标准行政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等发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以下简称《评估方法》)是主要依据,但该标准是否适用于盗窃罪存在争议。
- 主观明知要求高: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否则可能因缺乏犯罪故意而出罪。
2. 数额认定规则:从“市场价格”到“核定价值”的转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盗窃数额按照“被盗财物实际价值”认定。但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无市场流通价,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国家核定价值
- 依据《评估方法》第4条:象牙、犀牛角等按“整体价值”计算——例如,整根非洲象象牙价值25万元,整根亚洲象象牙价值16万元。制品按重量或体积折算。
- 痛点: 折算比例可能极高。例如,500克象牙制品(占整根象牙约1/10)按25万元×10%=2.5万元?但实践中常按“整根价值”计算,即500克制品也按25万元认定,导致数额虚高。辩护律师需重点审查折算方法是否合理。
(2)价格认证机构评估
- 若无核定标准,可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市场法、成本法或收益法评估。但需注意:评估报告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且鉴定人应出庭作证。
(3)数额标准与量刑
- 根据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1000元-3000元以上(各地不同,北京为2000元)
- 数额巨大:3万元-10万元以上(北京为6万元)
- 数额特别巨大:30万元-50万元以上(北京为40万元)
- 若评估价值25万元,在北京已属“数额巨大”,量刑起点为3-10年有期徒刑。
3. 价值评估规则的争议与辩护突破口
(1)评估方法是否适用于盗窃罪?
《评估方法》的制定依据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针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行为。而盗窃罪评估的是“财物实际价值”,两者目的不同。辩护律师可主张:盗窃罪中的价值应反映被盗物品的实际损失,而非行政罚款标准。
(2)主观明知对价值认定的影响
若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是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如误认为是塑料工艺品),则其“非法占有目的”仅针对一般物品,应按实际支付价格认定。例如,张*某仅支付8000元,其主观上认为价值不超过1万元,则不应按25万元定罪。
(3)关联案件的“数额叠加”规则
若同时涉及非法收购、运输行为,需注意罪数关系和数额是否重复计算。例如,在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中,数额认定同样适用《评估方法》,但若同时构成盗窃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四、律师视角:辩护实务中的五大关键点
1. 对鉴定意见的“三性”异议
- 合法性: 鉴定机构是否具备资质?鉴定人是否签名?鉴定过程是否记录?
- 真实性: 样品是否混淆?送检物品是否封存完好?
- 关联性: 评估方法是否与本案盗窃对象直接相关?
2. 价值评估的“争议空间”
- 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要求对方提供完整的评估计算过程。
- 主张按“实际使用价值”或“市场二手价”评估,而非按国家核定标准。
3. 主观故意的证据审查
- 收集行为人购买渠道、价格、交易习惯等证据,证明其“不知情”。
- 若行为人系从熟人处购买,或制品有明确标识(如“老象牙”),可能被推定明知,辩护难度增大。
4. 全额退赔与量刑协商
- 即使数额认定较高,主动退赔(按评估价值或协商金额)可争取从轻处罚。
- 逮捕后积极退赃,可尝试申请取保候审。
5. 地区差异与司法实践
- 北京地区(如海淀区、朝阳区、东城区、西城区)对野生动物制品案件打击力度较大,但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评估报告是否经法定程序,以及是否适用缓刑。
五、文章结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提示
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如果您或家属涉及盗窃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件,请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案件的焦点往往不在“偷了什么”,而在于“价值怎么算”。一个精准的辩护策略,可能让量刑从十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下。记住:鉴定意见不是铁板一块,价值评估不是唯一标准,主观明知更有辩护空间。
六、相关问答(20-50组)
Q1:在北京海淀区,盗窃一件象牙制品,价值评估按整根象牙算还是按重量算?
A:实践中通常按整体价值再折算重量比例,但辩护律师可主张按实际切割部分价值计算,避免虚高。
Q2:如果公安机关在盗窃现场查获犀牛角制品,但当事人说不知道是犀牛角,怎么办?
A:需审查卖方是否明确告知、交易价格是否异常、制品外观是否明显。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如200元买犀牛角),可能被推定为明知。
Q3:盗窃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数额巨大”标准在北京是多少?
A:北京地区为6万元。若评估价值超过6万元,可能面临3-10年有期徒刑。
Q4: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否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证据?
A:是的,必须经法庭质证,且鉴定人应出庭。若鉴定程序违法,可申请排除。
Q5:在朝阳区,盗窃虎骨制品,价值评估依据是什么?
A: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虎的整体价值为100万元,制品按重量或体积折算。
Q6:如果当事人已经取保候审,还能改变认定数额吗?
A: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律师可提交重新鉴定申请,若新鉴定意见显著降低数额,可能影响量刑甚至撤案。
Q7:盗窃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与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有什么区别?
A:盗窃罪要求“秘密窃取”,非法收购罪要求“明知是非法来源而购买”。若购买时不知情,则可能不构成收购罪,但是否构成盗窃罪需看具体行为。
Q8:在北京东城区,盗窃的象牙制品被鉴定为“现代象牙”,但当事人说是“老象牙”,价值差异大吗?
A:现代象牙按国家核定价值(25万/根),老象牙(如古董)可能需委托文物鉴定机构评估,价值可能更高或更低,需具体分析。
Q9:如果盗窃的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已经出售,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A:出售价格可能作为认定数额的参考,但若出售价远低于评估价,律师可主张以出售价为准。
Q10:在丰台区,盗窃的制品是蟒蛇皮,价值评估是按整张皮还是按半成品?
A:按制品实际重量或面积折算,但需注意蟒蛇皮制品可能有不同加工等级,需申请专业鉴定。
Q11:盗窃罪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证明?
A:通过行为人是否明知物品价值、是否采取秘密手段、是否逃避监管等证据综合判断。
Q12:在北京通州区,盗窃的象牙制品价值3万元,是否可能判缓刑?
A:若属于数额较大(3万元未达6万元),且无前科、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缓刑可能性较大。
Q13:如果公安机关未提供完整的价值评估报告,辩护律师如何申请调取?
A: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调取,或在审判阶段向法院申请调取,必要时可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Q14:盗窃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案发地在北京,但制品来源地是云南,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A:由犯罪地(盗窃行为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通常以盗窃行为地为主。
Q15: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能否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评估价值?
A:通常不能,需要由办案机关委托或经法院同意后委托,但家属可提供线索申请重新鉴定。
Q16:在昌平区,盗窃的制品是玳瑁壳,价值评估标准是什么?
A:玳瑁属于CITES附录I物种,按国家核定价值计算,具体需参考《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
Q17:盗窃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中,鉴定意见的“有效期”多久?
A:无明显有效期,但若鉴定所依据的标准、物种保护级别发生变化,可申请重新鉴定。
Q18:如果当事人将盗窃的象牙制品赠与他人,是否影响盗窃数额认定?
A:不影响,盗窃数额以行为时实际价值为准,赠与行为不影响既遂认定。
Q19:在大兴区,盗窃的制品是虎骨酒,价值评估是按虎骨重量还是按酒整体价值?
A:按虎骨含量部分计算,但若酒中虎骨无法分离,可能按整体价值酌情认定,需专业评估。
Q20:北京地区的盗窃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律师费大概多少?
A:根据案件复杂程度、阶段不同,一般在数万至十数万元之间,具体需与律所协商。
Q21:如果当事人是初犯,盗窃的制品价值刚好达到“数额巨大”标准,能否争取不起诉?
A:在检察院阶段,若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且无其他严重情节,可能争取相对不起诉。
Q22:在顺义区,盗窃的制品是犀牛角杯,价值评估是按整根犀牛角还是按杯的工艺价值?
A:既按犀牛角本身价值,也考虑工艺价值,但工艺价值通常不单独计算,需综合评估。
Q23:盗窃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一审判决后能否上诉?
A:可以,上诉期限为10天。上诉理由通常集中在事实认定错误(如价值评估)和程序违法。
Q24:在石景山区,盗窃的象牙制品被鉴定为“猛犸象牙”,是否属于珍贵野生动物?
A:猛犸象牙属于化石,不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但需确认是否有其他法律保护,一般不属于刑事犯罪对象。
Q25:如果当事人将盗窃的制品用于制作工艺品,是否加重处罚?
A:可能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但需看是否属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通常不单独加重。
Q26:在门头沟区,盗窃的制品是穿山甲鳞片,价值评估标准是什么?
A:穿山甲鳞片按整体价值折算,目前穿山甲鳞片价值标准为每千克8万元左右(具体以国家核定为准)。
Q27:盗窃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辩护律师何时介入最有利?
A:越早越好,建议在侦查阶段(刑事拘留后)立即介入,可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案情、提出异议。
Q28:在房山区,盗窃的制品是砗磲,是否属于珍贵野生动物?
A:砗磲属于CITES附录II物种,需经鉴定确认是否属于保护范围,且通常需达到一定价值才构成犯罪。
Q29:如果当事人盗窃的制品是“仿制品”,但公安机关误认为是真品,怎么办?
A:需申请对制品进行真伪鉴定,若为仿制品,则不构成盗窃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可能按一般盗窃罪处理。
Q30:在北京,盗窃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被害单位通常是哪个?
A:通常为野生动物保护机构或国家,实际被害单位可能是国家,由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代表。
Q31:在怀柔区,盗窃的制品是猴头骨,是否属于珍贵野生动物?
A:需看猴的具体种类,若为国家级保护动物(如金丝猴),则属于;若为普通猴子,则可能不构成。
Q32:盗窃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是外国人,如何适用法律?
A:适用中国刑法,但需注意外交豁免等特殊情况,通常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Q33:在密云区,盗窃的制品是象牙印章,价值评估是按印章重量还是按象牙整体?
A:按印章的实际重量占整根象牙的比例折算,但辩护律师可主张按印章的实际使用价值(如市场价)评估。
Q34:如果当事人将盗窃的制品用于送礼,是否影响定罪?
A: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但可作为量刑情节(如主观恶性较小)考虑。
Q35:在延庆区,盗窃的制品是鹤顶红(盔犀鸟头骨),价值评估标准是什么?
A:盔犀鸟属于CITES附录I物种,价值评估按国家核定标准,通常为每件数万元至数十万元。
Q36:盗窃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一般多久?
A:一般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天,但需注意辩护律师可在此期间提交法律意见。
Q37:在平谷区,盗窃的制品是玳瑁眼镜框,价值评估是否按眼镜框重量?
A:按玳瑁材料重量折算,但需区分眼镜框中的非玳瑁部分(如金属),避免重复计算。
Q38:如果当事人盗窃的制品是“动物标本”,是否属于珍贵野生动物?
A:需要看标本是否来源于保护动物,且标本本身可能属于文物,需多维度评估。
Q39:在北京,盗窃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是否必须由中级法院审理?
A:不一定,若数额巨大(非特别巨大),通常由基层法院(如海淀区法院)审理;若数额特别巨大,可能由中级法院审理。
Q40:在朝阳区,盗窃的制品是虎皮,价值评估标准是什么?
A:虎皮按整体价值计算(虎整体价值100万元),再根据虎皮面积或重量折算。
Q41:如果当事人将盗窃的制品用于科学研究,是否构成犯罪?
A:若用于科研,可能不构成“非法占有目的”,但需有合法审批手续,否则仍可能构成。
Q42:在北京,盗窃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一般多少?
A:根据案件情况,通常为数千元至数万元,具体由办案机关决定。
Q43:在丰台区,盗窃的制品是象牙筷子,价值评估是否按筷子数量?
A:按象牙制品的总重量,而非数量,但需注意筷子可能包含非象牙部分(如银饰)。
Q44:如果当事人盗窃的制品是“象牙微雕”,价值评估是否考虑艺术价值?
A:通常不考虑艺术价值,仅按象牙材料价值评估,但辩护律师可申请专业评估。
Q45:在北京,盗窃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辩护律师能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A:可以,若发现鉴定意见、搜查扣押程序违法,可申请排除。
Q46:在昌平区,盗窃的制品是犀牛角粉,价值评估是按粉末重量还是按整根犀牛角?
A:按粉末重量占整根犀牛角的比例折算,但需确认粉末是否纯正犀牛角。
Q47:如果当事人盗窃的制品是“古代象牙制品”,是否按文物价值评估?
A:需要双重鉴定:既评估野生动物价值,又评估文物价值,通常按较重的价值认定。
Q48:在北京,盗窃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检察院建议量刑时是否考虑地区差异?
A:北京地区对野生动物保护较严,建议量刑通常高于其他省份,辩护律师需重点争取从轻情节。
Q49:在通州区,盗窃的制品是虎骨酒,当事人已喝掉部分,如何计算剩余价值?
A:按剩余虎骨含量评估,但需专业鉴定,且消耗部分不影响盗窃数额认定。
Q50:盗窃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愿意认罪认罚,是否一定能从轻?
A:认罪认罚可以从宽,但若数额特别巨大,仍可能判处较重刑罚,需结合退赃、谅解等情节。
Q51:在北京海淀区,盗窃的制品是羚羊角,价值评估标准是什么?
A:参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羚羊角按整体价值(如每对数万元)折算。
Q52:如果当事人将盗窃的制品用于拍卖,但未成交,是否影响数额认定?
A:不影响,盗窃数额以行为时价值为准,拍卖未成交不影响鉴定。
Q53:在朝阳区,盗窃的制品是海马,是否属于珍贵野生动物?
A:海马属于CITES附录II物种,需经鉴定确认,且价值通常较低,可能不构成犯罪。
Q54:盗窃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辩护律师如何申请调取监控录像?
A: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申请,或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若拒绝可申请法院调取。
Q55:在北京,盗窃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涉案物品是否会被没收?
A:是的,所有涉案制品均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Q56:在丰台区,盗窃的制品是象牙手镯,价值评估是否按手镯内径?
A:按手镯重量,与内径无关,但需注意手镯可能是空心,需准确测量实际象牙重量。
Q57:如果当事人是受他人指使盗窃,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A:可能构成,但需区分主从犯,从犯可从轻处罚。
Q58:在昌平区,盗窃的制品是虎骨酒,但酒瓶上标注“虎骨”,实际是假货,如何认定?
A:若为假货,不构成盗窃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可能按一般盗窃罪(按假货价值)或诈骗罪处理。
Q59:盗窃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一审判决后,二审能否申请新证据?
A:可以,但需符合新证据的条件,如鉴定意见存在明显错误,可申请二审法院重新鉴定。
Q60:在北京,盗窃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法院是否参考“指导案例”?
A: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对同类案件有参考价值,辩护律师可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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