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2026-08-23

深圳网络平台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中共同侵权认定实务指南

博超

博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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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一、引言:网络平台侵权案件的“共同侵权”难题

在数字经济时代,网络平台已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发地带。当权利人发现自己的作品、商标或专利在电商平台、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上被未经授权使用,除了直接追究上传者的责任,能否要求平台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成为维权实务中的核心难点。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网络平台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中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帮助当事人厘清维权路径。

二、案例引入:某电商平台“商家售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知名品牌权利人A公司发现,在某大型电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商家“B*服饰店”销售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A公司多次向平台发送律师函,提供了侵权商品链接、商标注册证、侵权比对说明等材料,要求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平台在收到通知后,仅对部分链接进行了临时下架,但未对商家处罚,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侵权。随后,该商家更换账号,继续销售侵权商品。A公司遂将平台与商家诉至法院,主张两者构成共同侵权。

争议焦点

  1. 平台是否因“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事实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2. 平台在收到有效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3. 平台对反复侵权行为的“放任”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共同侵权认定的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一)网络平台共同侵权的法律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知识产权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构成帮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二)“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的平衡

  1. 避风港原则:平台在收到权利人合格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可免除赔偿责任。但若平台接到通知后“不作为”或“消极处理”,则失去避风港保护。
  2. 红旗原则:当侵权事实明显,像“红旗”一样飘扬,平台即使未收到通知,也应当主动采取措施。例如,平台首页推荐的热门侵权视频、销售金额巨大的假冒商品,平台无法以“不知情”为由免责。

(三)共同侵权的认定要素

| 认定要素 | 具体内容 | 实务痛点 | |---------|---------|---------| | 主观过错 | 明知或应知(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 | 举证难:需要证明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如平台内部审核记录、相关投诉历史 | | 客观行为 | 提供帮助(如技术支持、推荐、收费服务)或未采取必要措施 | 平台常以“技术中立”抗辩,需证明其行为超出“中立”范畴 | | 因果关系 |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关联 | 需证明平台行为直接导致侵权后果扩大或持续 |

四、本案中平台共同侵权的认定分析

(一)平台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法院查明,A公司提供的律师函中包含了清晰的权利证明、侵权链接、侵权比对表,且平台在收到通知后自行下架了部分商品。这表明平台已经“知道”侵权事实。此外,商家“B*服饰店”在平台内多次收到投诉,销量较高,平台作为经营者,理应通过大数据监控发现该商家的异常行为(如短时间内大量上架同类商品、价格异常低等)。因此,平台对侵权事实处于“应知”状态。

(二)平台是否“采取必要措施”?

平台仅对部分链接进行临时下架,而未对商家进行处罚(如扣分、降权、限制店铺功能等),也未采取技术手段防止其更换账号再次侵权。法院认为,仅下架链接而不处理商家,不能有效制止侵权持续,属于“未采取必要措施”。特别是对于“重复侵权”的商家,平台有义务建立“黑名单”机制并阻止其再次注册。

(三)平台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平台通过收取服务费、广告费等方式从商家经营中获利,对于其明知且有能力控制的侵权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属于“放任”侵权,构成帮助侵权。最终,法院判决平台与商家对A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等。

五、当事人常见痛点与应对策略

痛点一:证据收集难——如何证明平台“知道”?

细节关键词:公证取证、投诉记录、往来邮件、平台内部审核流程、公开渠道信息。

应对

  • 第一时间对侵权页面进行电子数据公证,固定时间戳。
  • 通过平台官方投诉渠道发送律师函,保留回执及发送记录。
  • 收集平台公开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商家入驻协议》等文件,证明平台负有审核义务。

痛点二:平台“避风港”抗辩——如何突破?

细节关键词:合格通知、必要措施、重复侵权、技术措施。

应对

  • 确保通知符合法定形式:包含权利人身份、权利证明、侵权链接、侵权比对说明。
  • 主张平台对“重复侵权”商家未采取“屏蔽、封禁”等必要措施,属于“帮助侵权”。
  • 指出平台有能力通过算法识别侵权却未使用,如“关键词过滤”“图片识别”等技术手段。

痛点三:损失计算难——如何主张赔偿?

细节关键词: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法定赔偿、合理开支、律师费、公证费。

应对

  • 提供自身销售记录、广告投入、市场影响力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
  • 申请法院调取平台后台数据,计算侵权商家销售金额、商品点击量、用户评价等。
  • 主张法定赔偿(根据《著作权法》《商标法》,最高可主张500万元),并列举维权合理开支。

六、律师建议:维权路径与风险提示

维权路径三步走

  1. 发函取证:通过公证方式固定侵权证据,向平台发送律师函,要求平台删除链接并提供商家信息。
  2. 平台投诉:利用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提交正式投诉,要求平台对商家处罚。
  3. 诉讼维权:若平台不作为或商家继续侵权,将平台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 时效问题: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
  • 管辖法院: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
  • 平台责任边界:对于“通知-删除”规则中的“必要措施”,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需结合平台类型(电商、社交、搜索)具体分析。

七、结语

网络平台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参与者,享有流量和收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在“避风港”与“红旗”之间,法律强调的是平台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于权利人而言,主动、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将平台作为共同侵权方纳入诉讼,是提高维权成功率的关键。当您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维权方案。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相关问答(30组)

Q1: 在深圳市福田区,如果发现电商平台上有商家销售假冒我的品牌商品,如何认定平台构成共同侵权?
A1: 需要证明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事实,且未采取必要措施。比如,您向平台发送了包含商标证、侵权链接的律师函后,平台未及时删除下架,则可能构成帮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Q2: 我是深圳南山区的一家设计公司,发现某短视频平台未经授权使用我的作品,平台是否要负责?
A2: 如果平台对上传内容进行了编辑、推荐、置顶,或者您已向平台发送侵权通知但平台未处理,则平台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建议先公证固定证据,再向平台发起投诉。

Q3: 在深圳市宝安区,如何收集“平台知道侵权”的证据?
A3: 关键证据包括:您向平台发送的投诉邮件及回执、平台内部审核系统截图、平台客服承认收到投诉的录音、平台对侵权商品进行推荐或置顶的页面截图等。

Q4: 平台以“技术中立”为由抗辩共同侵权,如何反驳?
A4: 可以主张:平台并非单纯提供技术,而是通过收取服务费、广告费从侵权中获利,且有能力通过技术措施(如关键词过滤)识别侵权却未使用,属于“帮助侵权”而非“中立”。

Q5: 在深圳市龙岗区,如果平台在我投诉后只下架了部分链接,该商家还继续销售,怎么办?
A5: 平台只下架链接而不处罚商家,属于“未采取必要措施”。您可以向法院起诉平台与商家共同侵权,主张平台对重复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其承担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

Q6: 网络平台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中,共同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A6: 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在深圳市,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标的额较大)或基层法院(如福田区法院、南山区法院)起诉,具体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或平台服务器所在地。

Q7: 我是深圳罗湖区的个人作者,发现某微信小程序未经授权使用我的文章,能告平台吗?
A7: 可以。微信小程序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您向腾讯公司发送了侵权通知后,其未及时删除小程序中的侵权内容,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注意保留小程序名称、截图及投诉记录。

Q8: 平台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删除侵权链接,是否就免责了?
A8: 不一定。如果平台明知该商家是“重复侵权”者,或者该侵权事实非常明显(如假冒知名品牌),即使删除链接,也可能因未对商家采取处罚措施而承担部分责任。此外,若平台从侵权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则需承担更高注意义务。

Q9: 在深圳市坪山区,如何计算共同侵权中的赔偿数额?
A9: 可主张实际损失(如您自身销量下降、许可费损失)、侵权人获利(申请法院调取平台后台销售数据)或法定赔偿(最高500万元)。同时,可要求平台承担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Q10: 平台对“通知”的审核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通知才算“合格”?
A10: 根据《电子商务法》,合格通知应包括:权利人身份信息、权利证明(如商标注册证、版权登记证书)、侵权链接、侵权比对说明。通知需真实、准确,否则平台可以要求补正。建议通过平台官方知识产权投诉渠道发送,并保留回执。

Q11: 在深圳市光明区,如果平台以“服务器在境外”为由拒绝管辖,怎么办?
A11: 网络侵权案件,只要原告住所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深圳用户能访问该平台)在境内,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平台服务器所在地不影响管辖,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管辖权。

Q12: 共同侵权诉讼中,如何证明平台“明知”侵权?
A12: 可通过以下证据证明:平台内部审核记录、平台客服承认侵权事实的聊天记录、平台对侵权商品进行推荐或置顶的截图、平台曾因同一商家侵权被其他权利人投诉的记录等。

Q13: 我是深圳盐田区的企业,发现某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中显示我的商标侵权链接,能告搜索引擎吗?
A13: 可以。搜索引擎对竞价排名内容负有审核义务。若您发送权利证明后,搜索引擎未及时删除侵权链接,则可能构成帮助侵权。注意,需证明搜索引擎对侵权内容进行了“编辑、推荐或收费”等主动行为。

Q14: 平台“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A14: 平台需同时满足:①未对侵权内容进行编辑、修改;②未从侵权内容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③在收到合格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④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侵权事实。若其中一项不满足,则不能免责。

Q15: 在深圳市龙华区,如果平台在诉讼中辩称“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何反驳?
A15: 可以主张:平台对商家入驻资质审核不严(如未要求提供商标授权书),或平台对销量高、价格异常的商品未进行监控,或平台未建立“重复侵权”黑名单机制,均属于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Q16: 网络平台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中,共同侵权与帮助侵权有何区别?
A16: 共同侵权要求双方有共同故意或意思联络,而帮助侵权要求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仍提供帮助。实践中,法院通常将“未采取必要措施”认定为帮助侵权,并适用连带责任,结果上类似共同侵权。

Q17: 我是深圳大鹏新区的设计师,发现某设计网站未经授权使用我的作品,网站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A17: 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若对上传作品进行了审核、推荐,或者您发送通知后未删除,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建议先公证网站页面,再通过网站投诉渠道发送律师函。

Q18: 在共同侵权诉讼中,如何申请法院调取平台后台数据?
A18: 需在起诉时或证据交换阶段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调取的数据范围(如商品销售记录、商家信息、平台审核日志),并证明该数据对案件关键事实(如平台是否知道侵权、侵权获利)有证明作用。法院审查后认为必要,会向平台发出调查令。

Q19: 平台对“反复侵权”商家是否负有永久封禁义务?
A19: 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要求平台对“反复侵权”者采取有效措施,如封禁账号、加入黑名单等。若平台仅下架链接而不封禁,导致商家更换账号继续侵权,则平台可能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Q20: 在深圳市,网络平台侵害知识产权诉讼的律师费标准如何?
A20: 律师费一般根据案件标的额、复杂程度、律师资历等协商确定。在深圳,简易案件律师费可能在3-10万元,复杂案件(如涉及共同侵权认定、证据繁多)可能更高。胜诉后,可要求平台承担部分或全部律师费。

Q21: 我是深圳福田区的创业者,发现某平台商家模仿我的产品包装,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平台是否连带?
A21: 若产品包装属于注册商标,则构成侵权。平台责任取决于是否知道侵权且未采取措施。建议您先向平台发送律师函,要求提供商家信息并下架商品,同时收集平台收到通知后的处理记录。

Q22: 网络平台共同侵权认定中,“红旗原则”如何适用?
A22: 当侵权事实像“红旗”一样明显,如平台首页推荐的热门侵权视频、销量极高的假冒商品,平台即使未收到通知,也应当主动发现并采取措施。否则,平台将被认定为“应知”侵权,构成帮助侵权。

Q23: 在深圳市南山区,如果平台是上市公司,诉讼中如何对其施加压力?
A23: 可以申请法院查封其服务器数据或冻结其账户,同时向媒体曝光其侵权行为,利用舆论压力促使其和解。但需注意,媒体曝光需谨慎,避免构成诽谤。

Q24: 我是一家深圳软件公司的法务,发现某技术论坛未经授权分享我们的软件代码,能告论坛吗?
A24: 可以。论坛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您发送了侵权通知后未删除,或论坛对代码进行了编辑、推荐,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建议先公证代码页面,再发送律师函。

Q25: 平台以“用户上传内容,平台不承担责任”为由抗辩,是否正确?
A25: 不完全正确。平台是否免责取决于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平台对侵权内容进行了编辑、推荐,或从侵权中获利,或未及时处理有效通知,则不能免责。单纯的“用户上传”不能成为平台免责的理由。

Q26: 在深圳市宝安区,如果平台是跨境电商,如何认定共同侵权?
A26: 跨境电商平台对中国知识产权同样有保护义务。若平台明知商家销售侵权商品仍提供物流、支付、广告等服务,或未及时下架,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注意,需确认平台是否在中国有可执行财产。

Q27: 共同侵权诉讼中,如何证明平台“应当知道”侵权?
A27: 可通过以下证据:①平台对侵权商品进行了关键词推荐或流量扶持;②平台审核人员曾审核该商品但未发现侵权;③平台大数据库显示该商品销量异常且价格明显低于正品;④其他权利人曾就同一商家或同一商品向平台投诉过。

Q28: 我是深圳罗湖区的摄影师,发现某平台电商未经授权使用我的摄影作品,如何索赔?
A28: 收集证据后,可向法院起诉平台与商家共同侵权,主张侵权人停止使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赔偿可包括:您正常许可费、侵权人获利、合理维权费用(律师费、公证费)。若无法举证损失,可主张法定赔偿。

Q29: 平台在诉讼中提出“通知无效”抗辩,如何应对?
A29: 需证明您的通知符合《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合格通知”要件,包括:①权利人身份证明;②权利证明(商标证、版权登记证);③侵权链接具体地址;④侵权比对说明。若平台要求补正,您应提供补充材料,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通知无效。

Q30: 在深圳市,网络平台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30: 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若持续侵权,则每发现一次侵权,时效重新计算。建议及时维权,避免因时效过期导致败诉。

Q31: 我是深圳光明区的企业,发现某平台商家销售与我公司专利相同的产品,如何认定平台共同侵权?
A31: 若您向平台发送了专利证书、侵权比对说明后,平台未及时下架,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注意,专利侵权判断较复杂,建议先取得专利侵权司法鉴定报告,再发送通知。

Q32: 平台是否需要对“进口侵权商品”承担责任?
A32: 若平台作为跨境电商,明知商品是侵权商品仍提供进口、仓储、销售服务,或未审核商家资质,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权利人可向海关申请扣押,同时起诉平台。

Q33: 在深圳市龙岗区,如果平台是社交媒体,如何认定“侵权内容明显”?
A33: 对于社交媒体,若平台首页推荐、热门话题中存在明显侵权内容(如未经授权使用知名影视作品片段),或平台对侵权内容进行了编辑、置顶,则属于“红旗原则”适用的情形,平台应主动删除。

Q34: 共同侵权诉讼中,如何申请行为保全(禁令)?
A34: 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提供担保,证明侵权行为正在发生且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要求平台立即停止侵权。常见于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

Q35: 我是深圳坪山区的个人创作者,发现某平台视频未经授权使用我的音乐,能否要求平台提供用户信息?
A35: 可以。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权利人提供初步侵权证据后,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权用户的信息。若平台拒绝提供,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Q36: 平台以“已与商家签订免责协议”为由抗辩,是否有效?
A36: 无效。平台与商家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权利人)。若平台明知商家侵权仍提供帮助,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与内部协议无关。

Q37: 在深圳市南山区,如果平台是服务商(如云存储),如何认定共同侵权?
A37: 云存储服务商若对用户存储的内容进行编辑、检索,或收到通知后未删除,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但若仅仅是提供存储空间且未从中获利,且及时删除,则可适用“避风港”原则。

Q38: 共同侵权诉讼中,如何主张平台承担“惩罚性赔偿”?
A38: 需证明平台是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如平台明知侵权仍放任、多次侵权、恶意规避法律。惩罚性赔偿是在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1-5倍范围内计算。在深圳,已有判例支持惩罚性赔偿。

Q39: 我是深圳盐田区的企业,发现某平台商家使用与我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如何认定“近似”?
A39: 需从标识的文字、图形、读音、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进行比对,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可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商标近似比对报告,作为证据提交。

Q40: 平台在诉讼中提出“用户已删除内容”的免责抗辩,如何应对?
A40: 即使侵权内容已删除,若平台未及时删除(如您的通知被拖延处理),或平台对商家的反复侵权行为未采取措施,则仍需对删除前的侵权损害承担责任。重点是证明平台在收到通知后未及时处理。

Q41: 在深圳市龙华区,如果平台是直播平台,主播在直播中销售侵权商品,平台是否负责?
A41: 直播平台若对直播内容进行实时审核、推荐,或从直播销售中分成,则需承担较高注意义务。若平台明知主播销售侵权商品仍允许其直播,或接到投诉后未中断直播,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Q42: 共同侵权诉讼中,如何计算平台“获利”部分?
A42: 可申请法院调取平台后台数据,包括:平台向商家收取的佣金、服务费、广告费;平台因侵权商品增加的用户流量、活跃度等。若无法调取,可参考平台同类商品平均收费率估算。

Q43: 我是深圳大鹏新区的设计公司,发现某平台招聘网站未经授权使用我的设计作品,能否起诉平台?
A43: 可以。招聘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若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了编辑、推荐,或您发送通知后未删除,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注意,招聘网站通常对用户上传内容审核较严,可主张其未尽到审核义务。

Q44: 平台以“合理使用”为由抗辩,如何反驳?
A44: “合理使用”是指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非商业目的使用。若平台或商家使用您的作品用于商业宣传、销售,则不属于合理使用。需提供证据证明平台或商家具有商业目的(如销售链接、广告收入)。

Q45: 在深圳市,网络平台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费如何计算?
A45: 诉讼费按标的额比例计算,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如标的额50万元,诉讼费约8500元;标的额100万元,诉讼费约13800元。若胜诉,可要求平台承担诉讼费。

Q46: 我是深圳福田区的小微企业,如何低成本维权?
A46: 可先通过平台内部投诉渠道处理,免费发送律师函。若平台不处理,再考虑诉讼。诉讼时,可申请法律援助或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5万元以下),降低诉讼成本。同时,可主张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Q47: 共同侵权诉讼中,如何证明平台“从侵权中获利”?
A47: 提供平台与商家之间的合作协议、广告费用结算单、平台后台数据(如商品浏览次数、购买记录、平台抽成比例)。若平台无法提供,可申请法院责令其提供,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Q48: 在深圳市南山区,如果平台是海外平台(如亚马逊),如何维权?
A48: 若平台在中国有实体或可执行财产,可在中国法院起诉。若平台在境外,可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或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程序。实践中,通过平台内部投诉机制解决更为便捷。

Q49: 平台以“已对商家进行处罚”为由抗辩,是否足以免责?
A49: 不一定。若处罚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如仅扣分未封禁),或处罚后商家仍继续侵权,则平台仍需对后续侵权承担责任。权利人需证明处罚措施与侵权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Q50: 我是深圳宝安区的设计师,发现某平台未经授权使用我的作品,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A50: 可参考:①您自身作品的市场许可费;②平台或商家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如广告收入、商品销售分成);③法院酌定法定赔偿(500元-500万元)。同时,可主张维权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建议提供作品知名度、侵权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证据,支持高额赔偿。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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