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1

王光荣律师
在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中,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近年来,随着EPC总承包模式的普及,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审查成为实务中的高频争议点。本文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5民终5303号民事裁定书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效力审查的核心问题,为EPC工程总承包领域的法律实务提供参考。
一、案情简介: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仲裁条款效力争议
1. 基本事实
本案中,刘某、范某某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庆某电梯公司(发包人)和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1474万元及逾期利息。原告主张,其二人系借用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资质承接案涉工程,与发包人重庆某电梯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2. 争议焦点
发包人重庆某电梯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与承包人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刘某作为该合同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应当知晓并受该仲裁条款约束。刘某、范某某则主张,其并非该合同当事人,仲裁条款对其无约束力,且发包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3.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范某某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双方无仲裁协议为由不予受理,且本案符合起诉条件,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荣昌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二、法律分析: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审查标准
1. 仲裁协议意思自治原则的坚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协议的核心在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必须由争议各方当事人明确达成书面协议。
本案中,案涉《建筑施工合同》的签约主体是发包人重庆某电梯公司和承包人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刘某仅作为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非以个人名义参与合同订立。范某某则完全未在该合同上签字。因此,该仲裁条款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不能当然约束作为第三方的实际施工人刘某、范某某。
2. 实际施工人能否“穿透”仲裁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该条款是否意味着实际施工人必须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案中,发包人重庆某电梯公司主张,刘某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工程项目内部施工目标考核管理责任书》第九条约定“参照甲方与重庆某电梯公司签订的一揽子协议”,因此仲裁条款对实际施工人有效。但法院最终未采纳该观点,理由在于:
- 意思自治原则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明确、具体,不能以“参照适用”的方式推定当事人接受仲裁;
- 最高人民法院第198号指导案例明确,建设工程领域中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仲裁协议扩张理论获取仲裁协议的适用主体效力;
- 重庆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定双方无仲裁协议,进一步印证了仲裁条款对实际施工人的非约束性。
3. 放弃仲裁协议的认定标准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本案中,发包人重庆某电梯公司虽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了答辩状,但未明确提出仲裁条款异议,而是在庭审答辩时才主张。法院认定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已参加庭审,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这一认定表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放弃可以采用默示方式,即通过应诉行为实质放弃仲裁权利。
4. 代位权诉讼中的仲裁条款抗辩
发包人还主张,若刘某、范某某以代位权诉讼(《建工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起诉,其作为次债务人有权以仲裁条款进行抗辩。但法院认为,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包括程序抗辩,但本案中实际施工人并未明确选择代位权诉讼路径,而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因此发包人主张的仲裁条款抗辩未获支持。
三、实务启示:EPC总承包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签署与审查
1. 明确争议解决方式,避免“阴阳合同”风险
在EPC总承包合同签署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并确保所有相关方(包括实际施工人、分包人)在合同上签字或另行签署确认文件。若存在挂靠、转包等情形,实际施工人应单独签署仲裁协议,避免因“参照适用”条款引发争议。
2. 实际施工人需注意仲裁条款的“穿透”风险
虽然本案中实际施工人未被仲裁条款约束,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实际施工人若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中签字,或内部承包协议中约定“参照总包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则可能被认定为接受仲裁。因此,实际施工人应谨慎签署涉及仲裁条款的文件,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3. 发包人应规范管辖权异议程序
发包人若主张仲裁协议,必须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并明确申请驳回起诉,不能仅以答辩状形式提出。若未及时提出,则可能丧失仲裁权利,被迫接受法院管辖。
4. 仲裁条款独立性的审查要点
《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但本案中,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仲裁协议是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非合同效力。因此,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仲裁条款本身仍可能有效,但需满足“当事人明确同意”的前提。
四、结语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效力审查,核心在于判断当事人是否达成仲裁合意。实际施工人作为无合同关系的第三方,不应被推定接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条款。本案二审裁定纠正了一审错误,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诉讼权利,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在EPC工程总承包实务中,各方当事人应充分重视争议解决条款的签署与审查,避免因程序问题影响实体权利。若发生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仲裁或诉讼路径。
王光荣,重庆晟正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律问答(20-50组)
Q1: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条款对实际施工人是否有约束力?
A1:一般没有约束力。实际施工人非仲裁协议当事人,除非其明确同意或签署了相关文件,否则不受仲裁条款约束。例如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法院通常要求实际施工人单独达成仲裁协议。
Q2:实际施工人如何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
A2:实际施工人可主张其非仲裁协议当事人,且发包人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例如忠县某建设工程纠纷中,法院认定发包人应诉行为视为放弃仲裁。
Q3:EPC总承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分包人是否有约束力?
A3:通常无约束力,除非分包人明确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渝05民终5303号案中明确,仲裁协议扩张需当事人意思自治。
Q4:发包人主张仲裁协议,应在什么时间提出?
A4: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例如荣昌区某工业厂房纠纷中,发包人因未及时提出被法院驳回。
Q5:实际施工人能否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主张权利?
A5:可以,但需注意该条款仅适用于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不适用于挂靠。重庆市忠县某法院认为,挂靠人不能以此突破合同相对性。
Q6: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A6: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内容违反法律、超出仲裁范围等。例如重庆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定双方无仲裁协议,即属于无效情形。
Q7: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发包人能否以仲裁条款抗辩?
A7:可以,但需实际施工人明确选择代位权路径。重庆市荣昌区法院在类似案件中,认为次债务人有权提出程序抗辩。
Q8:内部承包协议中约定“参照总包合同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A8: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但需结合具体案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种约定不构成对第三方实际施工人的约束。
Q9:发包人未在答辩期提出仲裁异议,但庭审中提出,法院如何处理?
A9: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例如重庆市忠县某建设工程案中,法院依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驳回发包人申请。
Q10: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
A10:可以,法院应当受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渝05民终5303号案中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Q11: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是否必须列承包人作为共同被告?
A11:通常需要,以便查明欠付工程款事实。重庆市荣昌区法院在审理中要求追加承包人作为第三人。
Q12:EPC总承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监理单位是否有约束力?
A12:一般无约束力,除非监理单位单独签署仲裁协议。
Q13:实际施工人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A13:可以,但需提供担保。重庆市忠县某法院在实务中要求实际施工人提供足额担保。
Q14: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A14: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Q15:仲裁条款与专属管辖冲突时,如何解决?
A15:仲裁条款优先,但需当事人明确同意。重庆市荣昌区某建设工程纠纷中,法院认为专属管辖不排除仲裁。
Q16:实际施工人如何证明其与发包人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A16:可通过发包人直接收取保证金、支付工程款、参与结算等证据证明。例如某实际施工人提交了发包人出具的付款凭证。
Q17:EPC总承包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能否通过“默示同意”方式成立?
A17:不能,仲裁协议必须书面明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决中强调意思自治原则。
Q18:发包人主张仲裁协议,但承包人不予认可,法院如何认定?
A18:法院审查仲裁协议是否真实、有效。若存在争议,可提请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
Q19: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
A19:按合同约定或LPR计算。重庆市荣昌区法院在判决中支持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利息。
Q20:挂靠人能否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发包人?
A20: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挂靠人不能适用《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重庆市忠县某法院曾驳回挂靠人起诉。
Q21:仲裁协议对继承人或受让人是否有效?
A21:在债权债务转让情形下,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需具体分析。
Q22:EPC总承包合同无效,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A22:仲裁条款独立有效,但需当事人签署。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渝05民终5303号案中明确此点。
Q23: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A23:可以,但需证明发包人有过错。重庆市荣昌区法院在法定工程质量纠纷中,判决发包人承担部分责任。
Q24:发包人如何证明实际施工人知晓仲裁条款?
A24:需提供实际施工人签署的合同、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例如刘某在合同上签字,但法院认为其作为代理人而非当事人。
Q25: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A25: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通常为3年。重庆市忠县某法院认定工程款诉讼时效应分段计算。
Q26:EPC总承包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能否约定“或裁或审”?
A26:不能,该约定无效,当事人需重新达成协议。重庆市荣昌区法院认定此类约定无效。
Q27:实际施工人能否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A27:可以,但需提供初步证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支持实际施工人申请鉴定。
Q28: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A28:可以,但需符合法定条件。重庆市荣昌区法院在判决中确认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Q29:内部承包协议中的管辖条款,是否对实际施工人有效?
A29:有效,但该条款仅约束协议双方。重庆市忠县某法院在审理中,支持实际施工人按内部协议约定起诉。
Q30: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是否需要提供结算文件?
A30:需要,否则法院难以认定欠付金额。重庆市荣昌区法院要求实际施工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单等。
Q31:EPC总承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设计单位是否有约束力?
A31:一般无约束力,除非设计单位签署仲裁协议。
Q32:发包人提出仲裁协议异议,但未提交书面证据,法院如何处理?
A32:法院不予支持,要求发包人提供证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渝05民终5303号案中,发包人未提交充分证据。
Q33:实际施工人能否以发包人、承包人为共同被告起诉?
A33:可以,法院通常一并审理。重庆市荣昌区法院在审理中,将发包人、承包人列为共同被告。
Q34: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
A34:可以,法院应当受理。重庆市忠县某法院在仲裁协议无效后,继续审理案件。
Q35: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是否需要证明发包人知道挂靠事实?
A35:需要,否则发包人可能不承担责任。重庆市荣昌区法院在审理中,实际施工人需提供发包人明知挂靠的证据。
Q36:EPC总承包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能否约定“先仲裁后诉讼”?
A36:不能,仲裁与诉讼只能择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决中明确此点。
Q37:实际施工人如何应对发包人提出的仲裁异议?
A37:可主张其非仲裁协议当事人,且发包人已放弃仲裁。重庆市荣昌区法院在审理中,支持实际施工人的抗辩。
Q38: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A38:可以,但需取得生效判决。重庆市忠县某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实际施工人提供判决书。
Q39:内部承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与实际施工人签署的仲裁协议冲突如何处理?
A39:以实际施工人签署的协议为准。重庆市荣昌区法院在审理中,优先适用实际施工人签署的仲裁协议。
Q40: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工程款利息能否获得支持?
A40:可以,但需符合法律规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支持按LPR计算利息。
Q41:EPC总承包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能否约定“仲裁委员会名称错误”?
A41:可能被认定无效,需重新达成协议。重庆市荣昌区法院在审理中,曾认定名称错误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Q42:实际施工人能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A42:可以,但需说明理由。重庆市忠县某法院在审理中,支持实际施工人申请调查发包人付款记录。
Q43:发包人主张仲裁协议,但承包人已破产,如何处理?
A43:仲裁程序仍可进行,但需通知管理人。重庆市荣昌区法院在审理中,要求承包人管理人参与仲裁。
Q44: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是否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工程已完工?
A44:需要,否则发包人可能拒绝付款。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要求实际施工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Q45:EPC总承包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能否约定“仲裁机构临时指定”?
A45:不能,必须明确指定仲裁机构。重庆市荣昌区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此类约定无效。
Q46:实际施工人如何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
A46:可通过结算单、付款凭证、对账单等证据证明。重庆市忠县某法院在审理中,要求实际施工人提供发包人欠付的初步证据。
Q47:发包人提出仲裁异议,但未在答辩期内提出,法院如何处理?
A47:视为放弃仲裁协议,继续审理。重庆市荣昌区法院在审理中,依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驳回发包人申请。
Q48: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是否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A48:需要,实际施工人需证明其与发包人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及欠付金额。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Q49:EPC总承包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能否约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A49:可以,但需明确约定。重庆市荣昌区法院在审理中,支持此类约定。
Q50: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A50:可以,但需合同有约定或法律规定。重庆市忠县某法院在审理中,支持实际施工人按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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