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3

重庆EPC工程段外借土认定与结算争议解析

王光荣

王光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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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头点题:EPC工程总承包的核心价值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核心价值在于“集成化”与“确定性”——通过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减少管理界面、降低沟通成本,并借助合同固定总价或单价,为业主和承包商提供明确的成本与风险边界。然而,当设计变更发生时,工程量与计价方式的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案中,因路基增宽、停车场增设引发的“段外借土”是否属于合同约定范围,以及如何结算,集中体现了EPC模式下变更管理与证据固定的重要性。本文以(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855号判决书为蓝本,深入剖析该争议焦点的法律逻辑与实务操作。

二、中间分层:争议焦点与裁判逻辑

1. 案件背景:内部承包协议无效下的工程款结算

判决书原文(模糊处理):
“2007年5月8日,以重庆畅渝交通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甲方,胡显文为乙方,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胡显文牵头组建重庆金佛山西坡旅游K0+000-K3+500段公路工程施工队。”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中,胡显文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承包工程的相应资质,其以个人名义与重庆畅渝交通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5月8日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无效。”

分析:
EPC工程总承包通常要求承包商具备相应资质,但实践中常出现“内部承包”或“挂靠”等变相安排。本案中,因实际施工人胡显文为自然人,合同被认定无效。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因此,虽合同无效,但结算仍应参照合同约定。

2. 争议焦点:33#变更令涉及的“段外借土”是否应计入工程款

判决书原文(模糊处理):
“2008年1月17日,重庆畅渝交通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形成33#工程变更令。变更令载明:工程变更项目名称:K0+108.19~K2+695.20土石方……K0+108.19~K1+950左侧在业主要求下增宽为2米为人行道,K1+265~K1+650右侧增宽为停车场,所增加工程量均计入挖填工程量清单。”
“根据33#变更,K0+108.19-K1+950左侧在业主要求下增宽为2米为人行道,K1+265-K1+650右侧增宽为停车场,所增加工程量均计入挖填工程量清单。33#变更涉及2米人行道及停车场填方工程量25776.54m³,填方工程量已计入清单项目部分204-1-a利用土石混填内。根据现场勘察纪要,33#变更涉及2米人行道及停车场所有增加工程量均由段外借土,本工程量均按挖、填土工程量清单分别计入相应的清单中。该部分段外借土25776.54m³,我司在鉴定时,单价暂按203-1-a挖土石方单价16元/m³计算,合计金额412424.64元。”

分析:
EPC模式下,设计变更的确认必须经过严谨的书面程序。本案中,33#变更令及现场勘查纪要均经施工方、监理方、业主方盖章认可,明确了“段外借土”的事实和计价方式。交旅公司(原畅渝公司)虽抗辩称“整个合同段挖方大于填方,无需借土”,但二审法院认为:“交旅公司承接的整个合同段的挖方是大于填方,但是胡显文承接的标段是挖方不足填方;33#变更令是发生在土石方工程做完了之后,本工程段在事实上已经没有挖方来进行填方,所以33#变更令中所有的填方都是段外借土。” 这一认定强调了变更事实的独立性和证据的优先性。

3. 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认定段外借土并计算工程款

步骤一:审查变更令及会议纪要等书面证据

  • 当事人应提供经业主、监理、施工方共同确认的变更令、现场勘查纪要等文件。本案中,33#变更令和现场勘查纪要均载明“段外借土”,并明确计价方式为“按挖、填土工程量清单分别计入”。
  • 注意:变更令的签署时间、参与方盖章是否齐全,是证明变更真实性的关键。

步骤二:举证责任分配

  • 实际施工人(如胡显文)需举证证明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本案中,胡显文通过司法鉴定报告和变更令,证明了段外借土的数量和单价。
  • 发包方(如交旅公司)若主张不存在借土,应提供反证。交旅公司虽申请对整个合同段的挖填方量进行鉴定,但二审法院认为该鉴定与本案争议的特定标段无关,不予采信。
  • 实务建议: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保留借土来源、运输距离、验收记录等原始凭证,避免事后争议。

步骤三: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基数

  • 双方协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在总价内,但未明确计算基数。鉴定机构按“工程量清单合计的1.5%”计算,一审法院采纳。交旅公司上诉主张按“无争议项工程款的1.5%”计算,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 启示:EPC合同应明确各项费用的计算基数,避免模糊表述。

4. 法院裁判结果

判决书原文(模糊处理):
“本院认为,因胡显文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承建建设工程施工的资质,其与交旅公司以‘内部承包’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故该协议中约定的扣留保证金的约定亦属无效,交旅公司应向胡显文支付其扣留的质保金……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确认争议部分段外借土为25776.54m³,按203-1-a挖土石方单价16元/m³计算,合计金额412424.64元,并无不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结尾延展:EPC工程总承包变更管理的启示

本案揭示了EPC工程总承包中两个关键风险点:资质合规变更证据链。首先,总承包商应确保分包商或实际施工人具备相应资质,否则即使合同无效,参照合同结算反而可能增加不确定性。其次,任何设计变更或工程量调整,均须及时形成书面文件,并经各方签章确认,尤其是“段外借土”这类特殊施工方式,必须明确计量依据和单价。

引导进一步行动:
如果您正在参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议:

  1. 在合同签订前,审查分包商资质,避免“内部承包”无效风险。
  2. 施工过程中,针对每一次变更,制作《变更令》《现场勘查纪要》并留存影像资料。
  3. 发生争议时,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并整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变更令、会议纪要、付款凭证、工程量签证单等。

如需进一步了解EPC合同纠纷的应对策略,或就具体案件进行咨询,欢迎联系专业律师。


作者:王光荣,重庆晟正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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