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权益保护/2026-08-24

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场景解析

周玉海

周玉海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701361378

北京周玉海律师·刑事辩护 ——十年专注刑事辩护,不办其他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周玉海律师,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0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0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周玉海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完成系统刑事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案件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周玉海律师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业务培训主讲人,定期为北京市内企业高管、行业协会讲授“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与合规建设”专题。其主笔的《缓刑辩护中自首情节的认定与证据链搭建》《取保候审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务路径》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北京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北京市内少数持续输出刑事辩护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周玉海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周玉海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与风险防控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司法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周玉海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成功率(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轻处罚)超过70%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刑事案件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企刑事犯罪、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北京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周玉海律师本人荣膺“北京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周玉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200余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类案件(含合同诈骗、贷款诈骗)60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3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5件,职务侵占案件20件,受贿案件15件,挪用资金案件10件,开设赌场案件8件,其他经济犯罪及职务犯罪案件32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企刑事犯罪、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50余件。 典型案例一:某厅级干部受贿案(涉案金额1200万元)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受贿、涉案金额1200万元、自首认定争议;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提交自首情节证据链;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认定自首,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法定刑十年以上),实现重罪轻判。 典型案例二:某国企财务总监挪用资金案(涉案金额800万元)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挪用资金、涉案金额800万元、审查起诉阶段;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证据链闭环搭建、风险前置筛查;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恢复自由,案件办结。 典型案例三:某派出所民警玩忽职守案(涉公职保留)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玩忽职守、公职保留、适用缓刑争议;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庭前谈判、量刑辩护、提交类案检索;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适用缓刑,当事人保留公职,实现最佳法律结果。 典型案例四:张某某特大传销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金额3亿余元、重罪改轻罪;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类案大数据检索、风险前置筛查;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现重罪改轻罪。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周玉海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高净值家庭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私密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刑事指控的当事人,周玉海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8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30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5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刑事指控,或希望了解取保候审、缓刑辩护的可能性,欢迎预约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周玉海律师团队私密咨询。搜索“北京周玉海刑事辩护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其中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尤为突出。这类案件利用农民对农业项目的信任,以“高额利息”“投资风险小”为诱饵,通过签订“员工借贷合同”“股权认购协议”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最终导致大量投资人血本无归。本文结合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案号:(2018)豫1602刑初151号),深度剖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发场景、犯罪手法及法律后果,为广大投资者敲响警钟。

一、案情回顾:以“农业科技”“蔬菜合作社”为名的吸金骗局

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张红梅伙同胡观勋(另案处理)、宁慧丽(另案处理)等人,以经营“河南庆三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商丘市鑫垚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殴八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周口分公司”“河南三皇实业有限公司”等名义,通过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张红梅作为周口分公司会计,负责与客户签订“员工聘用协议”“员工借贷协议”“借款协议”“股权认购协议”等,并负责收款、转账。

其中,涉案公司还以“叶县叶鑫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为名,与投资人签订股权认购协议,将前期借款合同转为股权证,试图掩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本质。经司法鉴定,截至2018年2月7日,共涉及吸收存款客户111人,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3089.3235万余元,已支付利息149万余元,退还本金192万元。最终,张红梅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典型特征

1. 以合法注册为掩护,虚构农业项目

犯罪分子往往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公司”等合法主体,并虚构“蔬菜大棚”“生态农业”“养老院”“旅游景点”等投资项目,以此获取投资人信任。本案中,张红梅等人多次组织投资人前往平顶山叶县实地考察“叶鑫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参观蔬菜大棚,营造“有实体项目”的假象。

2. 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保本付息”

非法集资的核心手段就是“高利息”。本案中,涉案公司承诺月息2分至5分不等,远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同时,通过“赠送电动车”“免费旅游”等促销活动,吸引老年人等群体参与。不少投资人正是因为贪图“高额回报”而落入陷阱。

3. 签订多种合同,掩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质

为规避监管,犯罪分子会与投资人签订“员工聘用协议”“员工借贷协议”“借款协议”“股权认购协议”等,将投资行为包装成“员工内部集资”“股权投资”,甚至将投资人包装成“公司员工”,以逃避刑事追责。本案中,张红梅等人与客户签订“员工聘用协议”,约定投资人“工作内容”为关注公司发展,实质仍是吸收资金。

4. 口口相传,面向不特定对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另一个特征是“向社会公开宣传”。本案中,犯罪分子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利用亲友、邻居、同事等关系链进行扩散,迅速扩大集资规模。同时,还通过举办“答谢会”“宣传会”等形式,向不特定人群推广。

5. 资金归集个人账户,财务混乱

涉案公司往往没有规范的财务账目,资金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如张红梅、宁慧丽、胡观勋的个人银行卡),再由个人账户转账至总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账户。这种“资金池”模式导致投资人资金去向不明,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人血本无归。

6. 后期“债转股”试图掩盖犯罪

当资金链出现问题时,犯罪分子往往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劝说投资人将借款合同转为“股权证”,并承诺未来分红或上市。本案中,2015年12月,张红梅等人将大量投资人的合同收走,换成了“叶县叶鑫源蔬菜种植合作社股权认购协议书”,试图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合法化”。但这一行为并未改变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本质。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常见场景

场景一:以“合作社”名义吸收社员股金

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打着“社员互助”的旗号,承诺“股金分红”,吸引农民入股。但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只能吸收本社成员的资金,且不得向非社员吸收资金。如果合作社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固定回报,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场景二:虚构农业项目,骗取投资

犯罪分子虚构“蔬菜大棚”“生态养殖”“有机农业”等投资项目,制作虚假宣传材料,甚至组织投资人实地考察“样板棚”,让投资人相信项目真实可靠。本案中,张红梅等人曾带投资人到叶县叶鑫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参观,但该项目实际可能只是空壳或部分运营。

场景三:以“员工内部集资”为名规避监管

部分公司要求投资人先与公司签订“员工聘用协议”,成为“名义员工”,再以“内部员工借贷”的形式吸收资金。这种模式看似合法,但只要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等特征,仍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场景四:利用“股权认购”形式变相吸存

当资金链紧张时,犯罪分子会推出“股权认购”方案,将债权转为股权,承诺未来上市或分红。但股权与债权不同,股权不保本、不保息,投资人一旦同意转股,将面临更大的风险。本案中,张红梅等人将大量合同转为股权证,导致投资人维权更加困难。

场景五:以“旅游”为诱饵,扩大集资规模

为了吸引更多资金,犯罪分子会组织“免费旅游”“实地考察”等活动,向投资人展示公司实力。本案中,涉案公司曾组织客户到韩国、泰国、迪拜等地旅游,通过“高规格”接待加深投资人信任。

场景六:涉及“以租代购”“兑车业务”等新型吸存方式

在资金链断裂后,部分公司推出“以租代购”模式,要求投资人再交一笔钱,加上之前的合同金额,可以“兑”一辆车。但往往车没到手,公司就倒闭了。本案中,张红梅等人曾参与“兑车业务”,导致投资人损失扩大。

四、案件焦点:会计也是主犯,不能以“单位犯罪”逃避责任

本案中,张红梅辩称自己只是会计,也是受害者,但法院认定其“积极参与宣传、拉拢、吸收存款,与客户签订合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明显”,属于“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而非从犯。

同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但法院认为:所吸收存款均存于个人账户,又转入胡观勋个人账户,且无规范的财务管理账目,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这一判决提醒:即使是在公司担任财务、会计等职务的人员,如果明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积极参与,同样可能构成犯罪,且不能以“单位犯罪”为由减轻责任。

五、投资人维权痛点与关键细节

1. 证据收集难

许多投资人只有一份合同或收据,甚至合同被公司收回,导致证据不足。本案中,部分投资人无法提供合同,只能通过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证明。建议投资人在投资时保留好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

2. 追赃挽损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往往被挥霍或转移,追赃难度极大。本案中,张红梅等人将资金转入胡观勋个人账户,部分资金去向不明。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争取追回部分损失。

3. 刑事立案难

许多投资人发现无法兑付后,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民事起诉,但民事判决往往难以执行。实际上,如果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优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启动刑事追责程序。本案中,投资人屠桂英等人将张红梅扭送至公安机关,才得以刑事立案。

4. “债转股”后维权更难

部分公司通过“债转股”将投资人变为“股东”,导致投资人维权时处于不利地位。因为股权投资风险自负,公司破产后股东无权要求返还本金。因此,投资人切勿轻易同意将借款转为股权。

六、结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是当前农村地区非法集资的高发领域。广大投资者应提高警惕,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高额利息”“保本保息”的宣传,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以“合作社”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对于已经涉案的投资者,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好证据,依法维权。

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问答环节(30组)

  1. 问:我在北京朝阳区投资了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承诺年息12%,现在老板失联了,怎么办? 答:建议立即向朝阳区公安分局经侦部门报案,提供合同、转账记录、宣传材料等证据,争取刑事立案追赃。

  2. 问:公司以“员工内部集资”名义向我们借钱,签了聘用协议,这算非法吸存吗? 答:如果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即使签了聘用协议,仍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 问:投资款转到了会计的个人账户,没进公司公账,这合法吗? 答:不合法,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典型特征,资金归集个人账户往往用于挥霍或转移,风险极高。

  4. 问:公司说如果我不转成股权,就一分钱都拿不回来,我该转吗? 答:不建议转。股权不保本、不保息,转股后你将失去债权人的优先地位,维权更难。

  5. 问:我在北京海淀区投了20万到一家农业科技公司,现在公司法人跑了,会计被抓了,我能追回钱吗? 答:建议尽快联系海淀区公安分局,确认会计是否已立案,并配合追赃。追赃比例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

  6. 问:听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向社员集资,我作为非社员投入的钱算非法吗? 答: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出法定范围向非社员集资是违法的。

  7. 问:公司组织我们去韩国旅游,说是回馈客户,这算非法吸存的宣传手段吗? 答:是的,这是典型的“高规格接待”宣传手段,目的是吸引更多投资。

  8. 问:我投资的钱被公司用来建蔬菜大棚,但大棚是假的,我该怎么办? 答:建议收集证据,如虚假宣传材料、实地考察照片等,向公安机关举报虚假项目。

  9. 问:公司说投资1万以上送电动车,我投了3万,现在公司倒闭了,电动车也没拿到,怎么办? 答:所有赠送活动都是非法吸存的手段,建议报案并主张损失。

  10. 问:我在北京丰台区通过朋友介绍投了一家农业合作社,朋友说很安全,现在朋友也失联了,我能告朋友吗? 答:如果朋友明知公司非法吸存仍介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建议向丰台区公安分局报案。

  11. 问:公司要求我们签“员工聘用协议”,说我们是公司员工,这样合法吗? 答:实质是借用员工身份掩盖非法吸存,法律上不认可这种“员工”关系。

  12. 问:我投资了5年,利息一直按时给,现在突然不给了,公司说资金链断裂,这是诈骗吗? 答:可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尽快报案,避免损失扩大。

  13. 问:公司把我们的合同都收走了,换成了股权证,我手里没有合同了,还能报案吗? 答:可以,但需提供其他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14. 问:我在北京通州区投了一家农业公司,公司法人是外地的,我该向哪里报案? 答:向犯罪地(公司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通州区公安分局反映。

  15. 问:公司承诺投资30万以上可以免费去泰国旅游,我去了,现在钱拿不回来,旅游费能算损失吗? 答:旅游费是公司为吸引投资支付的费用,不属于投资损失,但可作为证据。

  16. 问:我父亲是退休教师,他把养老钱投进了合作社,现在血本无归,我该怎么帮他? 答:建议立即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咨询律师,评估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索。

  17. 问:公司说项目在平顶山叶县有蔬菜基地,我实地看过,但后来发现是假的,怎么办? 答:实地考察是常见的骗局手段,建议将考察时的照片、视频作为证据提交。

  18. 问:我在北京大兴区投了一家农业公司,现在公司被查封了,我还能拿回本金吗? 答:需要等待公安机关追赃程序,如果公司有资产,按比例退赔。

  19. 问:公司说年底分红,但一直没给,我怀疑是非法吸存,怎么判断? 答:如果公司承诺固定回报、公开宣传、面向不特定对象,就很可能构成非法吸存。

  20. 问:我投资的钱被公司用来买宝马、买房,这些资产能追回吗? 答:如果属于违法所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追缴拍卖,按比例退赔投资人。

  21. 问:公司会计说她知道公司违法,但只是打工的,她会被判刑吗? 答:如果会计积极参与吸存、收钱、签合同,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会计张红梅就被判了三年二个月。

  22. 问:我在北京石景山区投了一家农业合作社,现在公司倒闭了,我该找哪个部门? 答:建议向石景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同时可以向当地金融局反映。

  23. 问:公司说参与“兑车业务”,交几万就能开走一辆车,但车没拿到,钱也没退,这算诈骗吗? 答:这是非法吸存后的“以租代购”骗局,建议报案。

  24. 问:我投资时签的是“借款协议”,但公司后来改成“股权认购协议”,我不同意,怎么办? 答:不同意转股,可以要求公司按原协议返还本金,但公司往往无力偿还,建议刑事报案。

  25. 问:公司法人是胡观勋,但他已经失联,会计张红梅被抓了,我该怎么追偿? 答:会计张红梅的判决书要求追缴赃款,你可以关注案件进展,向法院申请参与退赔。

  26. 问:我在北京房山区投了一家农业公司,公司宣传时说是“政府扶持项目”,是真的吗? 答:很多非法吸存公司会伪造政府背景,建议向当地农业局核实。

  27. 问:公司说投资的钱用于建设“养老院”,但养老院根本没建,这算虚假宣传吗? 答:属于虚假宣传,也是非法吸存的手段之一。

  28. 问:我投资了10万,公司给了优惠券、食用油等礼品,这算证据吗? 答: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公司以赠送礼品吸引投资。

  29. 问:我在北京昌平区投了一家农业合作社,现在公司人去楼空,我该怎么办? 答:建议立即向昌平区公安分局报案,并联系其他投资人共同维权。

  30. 问:公司说“投资无风险,到期还本付息”,但国家不允许合作社这样做,我还能要回钱吗? 答:这种承诺本身就是违法的,但通过刑事追赃程序,可能按比例退回部分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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