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罪常见案发场景与法律风险解析

张文胜律师
焦作张文胜·刑事辩护律师 ——17年只办刑事案,专注为被追诉人争取自由与公正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张文胜律师,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7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7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张文胜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重大刑事案件庭审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累了扎实的审判思维与证据审查经验。 张文胜律师现任焦作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焦作市企业刑事合规普法讲师,定期为本地商会、创业园区、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部门讲授“企业事前刑事合规与风险隔离”专题。其主笔的《非法集资案件证据链审查要点与辩护路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焦作法学》等业内刊物,系焦作地区少数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张文胜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张文胜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民商事、行政、劳动等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刑事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与本地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张文胜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核心诉求实现率85%以上的扎实记录(含不起诉、撤销案件、缓刑、无罪判决等有利结果)。团队累计承办涉案金额超千万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超过80件,曾成功处理多被告交叉责任、经济犯罪与暴力犯罪交织、再审抗诉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焦作市优秀刑事专业团队”,张文胜律师本人荣膺“焦作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张文胜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400余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类案件(含合同诈骗、贷款诈骗、集资诈骗)90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6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50件,故意伤害案件40件,毒品犯罪案件35件,职务犯罪案件(含贪污、受贿、挪用公款)30件,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25件,开设赌场案件20件,其他常见刑事案由50件。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多被告、涉黑涉恶、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80件。 典型案例(均为真实案件脱敏处理): 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案金额近4亿元,保兑仓领域新型金融诈骗,一审重罪指控。 律师动作:侦查阶段介入,调取银行流水与合同证据链,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庭审中围绕“主观故意”展开辩论。 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中石油某分公司陈某票据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案承兑汇票金额超1亿元,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动作: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组织专家论证会。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未被批准逮捕。 张某某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案金额3亿余元,一审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律师动作:庭前会议中申请调取关键电子数据,提交类案裁判规则研判报告,庭审辩论中论证“无非法占有目的”。 处理结果: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现重罪改轻罪。 周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嫌虚构合同骗取货款,无犯罪事实。 律师动作:调查取证获取真实交易记录,申请检察院调取监控录像,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书,无罪辩护成功。 郑某某合同诈骗二审案 案件情节:一审被判三年六个月,上诉认为量刑过重。 律师动作: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线索,申请开庭审理,庭审中强调自首、退赃情节。 处理结果:二审改判判决书,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情节: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2000万元,涉及百余名投资人。 律师动作: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促成退赃和解,提交不起诉申请。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缓刑,取保候审期间未羁押。 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情节:价税合计8亿余元,财务总监身份,面临十年以上刑罚。 律师动作:审查起诉阶段反复阅卷,发现证据链断裂点,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事实认定无罪。 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情节:价税合计逾5000万元,两次改变管辖。 律师动作: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交管辖权异议,审查起诉阶段多次沟通。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最终不起诉,郭某未被批准逮捕。 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情节:涉嫌虚开1000万元,侦查阶段被拘留。 律师动作:及时介入会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证据不足法律意见。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终止侦查,撤销案件。 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 案件情节:公安部督办,涉案赌资20余亿,第一被告。 律师动作:庭前会议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庭审辩论中论证“未参与核心运营”。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缓刑,第一被告未实刑羁押。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张文胜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及家族企业当事人,尤其擅长处理涉企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重大毒品犯罪等疑难案件。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风险前置筛查、证据链闭环搭建,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如申请减刑、假释、申诉),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绪压力、家庭变故的当事人,张文胜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心理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5封、定制锦旗23面;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超8亿元,单案最高实现无罪结果(不起诉/撤销案件)。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刑事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焦作本地私密咨询,获取专属刑事辩护方案。搜索“焦作刑事辩护律师张文胜”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一、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罪:一个权力寻租的“重灾区”
工程建设领域,因其涉及资金量大、环节复杂、审批权力集中,历来是受贿犯罪的高发地带。从土地出让、项目立项、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款结算到竣工验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权力寻租的“温床”。近期,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蒋某甲受贿案((2016)粤01刑初164号),为我们揭示了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犯罪的典型场景与法律风险。本文将结合该判决书,以案说法,深度剖析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罪的所有案发场景,帮助读者识别风险、远离犯罪。
二、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罪常见案发场景详解
场景一:土地出让与土地使用权获取
案例聚焦:1997年至1999年,蒋某甲利用担任深圳市规划国土局龙岗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深圳市龙园山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取得开发“龙园意境”住宅小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庄某1贿送的人民币100万元。1998年至2000年,蒋某甲又为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获取开发“慢城”住宅小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庄某2贿送的港币100万元。
法律分析:在土地出让环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分配权为特定开发商“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条件,甚至直接指定地块,是典型的受贿行为。开发商为了获取稀缺的土地资源,不惜重金行贿,而官员则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行贿人“开绿灯”。“协议出让” 曾是这一环节的常见操作,而如今严格的“招拍挂”制度也未能完全杜绝暗箱操作,违规设置出让条件、透露底价等行为依然存在。
场景二: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围标串标
案例聚焦:1998年至2005年,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黄某2承接坂雪岗、深圳市市民广场地下停车库等多个工程项目提供帮助,通过李某1多次收受黄某2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09万元、港币50万元。在市民中心地下停车场工程中,蒋某甲的下属胡某通过调整评标分数,让黄某2控制的公司中标,围标、串标行为昭然若揭。
法律分析:招投标是工程建设领域最易滋生腐败的环节之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对评标过程的干预权,为行贿人“量身设置”投标门槛,或者直接操纵评标结果,帮助行贿人中标,进而收受巨额贿赂。围标串标、虚假招标、泄露标底等行为,都是受贿犯罪的常见表现形式。
场景三:工程款结算与追加工程款
案例聚焦:2010年,蒋某甲在担任龙岗区委书记期间,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建龙翔大道提升改造工程中,主动追加了1000多万元的工程款,且未进行公开招标。事后,该公司董事长刘某1送给蒋某甲500万元港币。
法律分析:工程款结算环节,是承包商与发包方利益博弈的关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工程款、追加预算的权力,为特定承包商提供便利,甚至主动追加工程款,以此换取贿赂。虚增工程量、提高结算单价、违规支付工程款等,都是这一环节的常见犯罪手段。
场景四:旧城改造与项目审批
案例聚焦:2009年至2012年,蒋某甲利用担任龙岗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深圳市热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接绿化工程、开发旧改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张某1贿送的财物共计港币508万元。张某1的旧改项目因非农指标问题无法报批,蒋某甲在申请报告上批示“请龙岗规划国土局研究处理”,使得项目顺利推进。
法律分析:旧城改造涉及规划调整、土地性质变更、拆迁补偿等多个审批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权力寻租的“节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为行贿人解决非农指标调整、用地性质变更等难题,甚至直接指定开发商,换取巨额贿赂。调规变性、指标置换、拆迁补偿等,都是这一领域的风险点。
场景五:工程分包与转包
案例聚焦:2009年,蒋某甲利用担任深圳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深圳市盈伟泰投资有限公司承接深圳清林引水第六标段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沈某贿送的人民币20万元。蒋某甲介绍沈某认识了水务局建管中心主任陈某1,陈某1又介绍沈某认识了转包工程的蔡老板,沈某顺利承接了该工程。
法律分析:工程分包与转包环节,也是受贿犯罪的高发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对分包商、转包商的推荐权、审批权,为特定关系人提供便利,进而收受好处。违规分包、违法转包、挂靠施工等行为,往往伴随着权钱交易。
场景六:工程验收与结算
案例聚焦:蒋某甲在担任深圳市水务局局长期间,为行贿人郑某1忠承接水务局工程提供帮助,在工程验收、结算环节给予关照,收受郑某1忠贿送的港币1000万元。
法律分析:工程验收与结算,是工程项目最终“变现”的关键环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验收权、审计权,为行贿人提供便利,如降低验收标准、加快验收进度、违规结算等,进而收受贿赂。
场景七:职务晋升与权力互换
案例聚焦:2005年至2014年,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下属田某1在职务升迁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田某1以节日红包名义贿送的人民币7万元。尽管田某1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但根据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律分析:在工程建设领域,官员不仅为外部商人提供帮助,也可能为下属的职务晋升提供便利,以此换取下属的忠诚或其他利益。职务提拔、岗位调整、挂职锻炼等,都可能成为受贿的“筹码”。
三、法律警示与风险防范
1. 受贿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 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其中任何一个阶段,即可认定。
2.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蒋某甲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 风险防范建议
- 严格依法办事: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任何形式的权钱交易。
- 规范招投标程序:确保招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围标串标、违规操作。
- 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关键岗位、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 保持廉洁自律: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拒绝任何形式的贿赂,包括节日红包、礼金、购物卡等。
四、相关问答(20-50组)
-
问: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罪中,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
答:只要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中任何一个阶段完成,即可认定。例如,在焦作市某区,某官员承诺为开发商协调土地审批,即使最终未成功,也构成受贿。 -
问:收受下属的节日红包是否构成受贿?
答:如果收受下属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例如,焦作市某局局长收受下属5万元红包,可能构成受贿。 -
问:在围标串标中,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特定企业围标串标,并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例如,在焦作市某区,某官员帮助朋友公司围标,收受好处,被判处有期徒刑。 -
问:非农指标调整是否属于受贿罪中的“谋取利益”?
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为非农指标调整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帮助开发商调整非农指标,收受100万元,被判刑。 -
问:工程款追加是否需要经过招投标?
答:工程款追加一般需要经过招投标程序,否则可能涉嫌违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规追加工程款并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 -
问:在工程验收环节,国家工作人员降低验收标准是否构成受贿?
答: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降低验收标准,并收受承包商财物,构成受贿罪。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帮助承包商通过验收,收受10万元,被判刑。 -
问:国家工作人员为亲属承揽工程是否构成受贿?
答: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亲属承揽工程,即使没有直接收受财物,也可能构成受贿罪。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为儿子公司承揽工程,被查处。 -
问:受贿罪中的“财物”包括哪些?
答:包括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如股权、房产、车辆等。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收受开发商一辆保时捷,被认定为受贿。 -
问: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事实,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答:行贿人主动交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例如,焦作市某区行贿人主动交代,被判处缓刑。 -
问:受贿罪中,赃款赃物如何追缴?
答:赃款赃物应当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例如,焦作市某区法院追缴受贿官员的房产、车辆等。 -
问:国家工作人员在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
答:如果退休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退休后收受财物,仍可能构成受贿罪。例如,焦作市某区退休官员被查处。 -
问:工程款结算中,国家工作人员拖延结算是否构成受贿?
答: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拖延结算,迫使承包商行贿,构成索贿。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以拖延结算为由索贿,被判刑。 -
问:招投标中,国家工作人员泄露标底是否构成受贿?
答:泄露标底并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泄露标底,收受50万元,被判刑。 -
问:旧城改造项目中,国家工作人员如何避免受贿风险?
答:严格依法办事,不干预审批,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财物。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因干预旧改项目被查处。 -
问:受贿罪中,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答: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共同策划、实施受贿,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与行贿人共谋,均被判刑。 -
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购物卡是否构成受贿?
答:购物卡属于财物,收受并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构成受贿。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收受购物卡,被判刑。 -
问:工程分包中,国家工作人员推荐特定分包商是否构成受贿?
答:如果推荐并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推荐分包商,收受好处,被判刑。 -
问:受贿罪中,如何计算受贿数额?
答:以实际收受的财物价值计算,包括现金、物品、财产性利益。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收受房产,以评估价计算。 -
问: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未实际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
答:如果承诺、实施、实现利益,但未实际收受,可能构成受贿罪未遂。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承诺帮助,但未收钱,仍被查处。 -
问:受贿罪中,自首如何认定?
答: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主动投案,被从轻判处。 -
问: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罪,律师如何提供辩护?
答:律师可以从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数额认定等方面进行辩护。例如,焦作市某区律师为受贿官员辩护,成功减少刑期。 -
问: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中,如何界定“利用职务便利”?
答: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利用职权帮助开发商,被判刑。 -
问:受贿罪中,赃款用于公务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答:如果赃款用于公务,且能证明,可以从轻处罚。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将受贿款用于公务,被从轻判处。 -
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但不构成受贿,如何处罚?
答:可能构成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收受礼金,被开除党籍。 -
问: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罪,行贿人如何争取从轻处罚?
答:主动交代、配合调查、退赃退赔,可以从轻处罚。例如,焦作市某区行贿人主动退赃,被判处缓刑。 -
问: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验收中,如何避免索贿风险?
答:严格按标准验收,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财物。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因索贿被查处。 -
问:受贿罪中,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答:受贿数额巨大、多次受贿、造成重大损失等,均属于情节严重。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受贿500万元,被从重处罚。 -
问: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未直接收受财物,而是通过家属收受,是否构成受贿?
答:构成,家属收受视为本人收受。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通过妻子收受财物,被判刑。 -
问: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罪,如何收集证据?
答:行贿人证言、银行流水、合同文件、会议记录等。例如,焦作市某区检察院通过银行流水锁定受贿事实。 -
问: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中,如何防范受贿风险?
答:不干预、不推荐、不接受,严格依法办事。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因违规干预被查处。 -
问:受贿罪中,退赃退赔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答:可以,退赃退赔是法定从轻情节。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主动退赃,被从轻判处。 -
问: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罪,行贿人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
答:如果行贿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可能构成单位行贿罪。例如,焦作市某区公司行贿,被处罚金。 -
问: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款结算中,如何避免受贿风险?
答:按合同约定结算,不拖延、不刁难,不接受任何财物。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因拖延结算索贿被查处。 -
问:受贿罪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答:3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受贿1000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 -
问: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罪,如何认定“主动交代”?
答:在司法机关未掌握前主动供述,属于主动交代。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主动交代受贿事实,被从轻处罚。 -
问: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分包中,如何避免受贿风险?
答:公平竞争,不指定分包商,不接受任何好处。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因指定分包商被查处。 -
问:受贿罪中,赃款用于投资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答:不能,赃款用于投资不影响定罪。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将受贿款投资,仍被判刑。 -
问: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罪,律师如何调查取证?
答:调查合同、资金流向、审批文件等。例如,焦作市某区律师通过调取合同,证明当事人无罪。 -
问: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招标中,如何避免受贿风险?
答:依法招标,不干预评标,不接受任何财物。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因干预招标被查处。 -
问:受贿罪中,共同犯罪如何量刑?
答:根据作用大小,主犯从重,从犯从轻。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与行贿人共同犯罪,主犯被判重刑。 -
问: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罪,如何认定“索贿”?
答:主动索要财物,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索贿。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索贿,被从重处罚。 -
问: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验收中,如何避免受贿风险?
答:严格按标准验收,不降低标准,不接受任何财物。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因降低验收标准被查处。 -
问:受贿罪中,行贿人能否作为证人?
答:可以,行贿人作为证人提供证言。例如,焦作市某区行贿人作为证人,证实受贿事实。 -
问: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罪,如何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等。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受贿3000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 -
问: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款结算中,如何避免受贿风险?
答:按合同约定结算,不拖延、不刁难,不接受任何财物。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因拖延结算索贿被查处。 -
问:受贿罪中,赃款用于公益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答:可以,但需证明赃款用于公益。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将受贿款捐给希望工程,被从轻判处。 -
问: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罪,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便利”?
答: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开发商,被判刑。 -
问: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分包中,如何避免受贿风险?
答:公平竞争,不指定分包商,不接受任何好处。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因指定分包商被查处。 -
问:受贿罪中,如何计算受贿数额的实际价值?
答:以收受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例如,焦作市某区官员收受房产,以评估价计算。 -
问: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罪,律师如何提供有效辩护?
答:从证据合法性、程序正当性、数额认定等方面进行辩护。例如,焦作市某区律师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成功为当事人减刑。
张文胜,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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