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基层微权力领域受贿罪高发场景与法律认定解析
闫金超律师
郑州闫金超律师・刑事辩护 ——19 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闫金超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9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实现 100% 业务资源聚焦。闫金超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系统研习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 2 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闫金超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定期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讲授 “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对抗” 专题课程。其主笔的《职务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运用》《经济犯罪案件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郑州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河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实战经验,闫金超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闫金超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明确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3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郑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执行部门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闫金超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意见采纳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企刑事犯罪等)超过 120 件,其中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达 20 亿元。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 “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闫金超律师本人荣膺 “郑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律所亦荣获 “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闫金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436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 82 件,经济犯罪(含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14 件,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抢劫等)56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48 件,其他刑事犯罪 36 件。其中,涉案金额千万级以上、涉及企业高管 / 公职人员、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128 件。 典型案例(部分,隐私已脱敏处理): 涉案金额 4 亿元贷款诈骗重罪改轻罪案:为某市恒泰公司经理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担任辩护人。该案系保兑仓领域典型金融诈骗案,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近 4 亿元、票据承兑。律师办案动作: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1 亿元承兑汇票票据诈骗不起诉案:为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票据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承兑汇票金额 1 亿余元、涉案金额重大。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降刑案:为张某某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 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最终处理结果: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法定不起诉无罪案:为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没有犯罪事实。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出庭质证。最终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系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二审改判缓刑案:为郑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由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缓刑案: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较大。律师办案动作: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最终处理结果:适用缓刑。 8 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山东盛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 8 亿余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届满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确认无罪。 5000 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逾 5000 万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 亿元跨境开设赌场缓刑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赌资 20 余亿、第一被告。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第一被告终获缓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闫金超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家族企业负责人及涉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降低案件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自由与生命的敏感案件,闫金超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专业方式化解当事人焦虑,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16 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5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200 万元。多位企业高管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 1394 号 2 号楼 27 层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辩护方案。搜索 “郑州闫金超刑事辩护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基层微权力,看似“小”,实则“大”。在司法实践中,村支书、卫生院院长、城管队员、交警、学校后勤主任、拆迁办工作人员等手握“微权力”的群体,因监管薄弱、权力集中,已成为受贿罪的高发人群。本文结合真实案例,深度剖析基层微权力领域的受贿罪案发场景,揭示当事人最易踩中的“雷区”,并提供专业辩护与风险防范思路。
一、基层微权力领域受贿罪的典型案发场景
1. 村支书“雁过拔毛”:土地流转、工程发包、低保审批中的“权力变现”
- 场景还原:某村支书李某在协助镇政府从事土地流转、农村危房改造、低保户资格审核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承包方、申请人给予的“好处费”,金额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案发后,李某被认定为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痛点关键词:征地补偿款、工程款拨付、扶贫资金、危房改造指标、低保资格认定。这些环节中,村干部往往“一手遮天”,收受回扣、索要“辛苦费”成为常态。
- 案发诱因:村民举报+审计发现+同案人员供述。
2. 卫生院院长“吃回扣”:药品采购、医疗器械、转诊提成的“灰色地带”
- 场景还原:某乡镇卫生院院长王*某,在药品采购、医疗器械引进、向县级医院转诊病人等环节,多次收受医药代表、供应商的“回扣”,累计达30余万元。其中,仅转诊“吃差价”一项,就涉及数十名患者。
- 痛点关键词:药品回扣、医疗设备采购利益输送、转诊提成、医保基金套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权力集中,院长“一支笔”审批,极易形成“采购-回扣”闭环。
- 案发诱因:患者家属举报+医保局数据比对+供应商行贿案牵连。
3. 城管队员“选择性执法”:违建处理、摊位管理、罚款自由裁量中的“寻租”
- 场景还原:某市城管队员张*某,在负责查处违法建筑、管理流动摊贩、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多次收受违建户、摊贩的“好处费”,承诺“不拆”“不罚”“少罚”。甚至主动索要“保护费”,形成“以罚代管”的潜规则。
- 痛点关键词:违建不予查处、占道经营“开绿灯”、罚款金额自由裁量、扣押物品返还。城管队员与摊贩之间“猫鼠游戏”,执法权成为个人敛财工具。
- 案发诱因:行政相对人举报+媒体曝光+内部巡查。
4. 交警“放水”:违章处理、事故认定、年检中的“人情执法”
- 场景还原:某县交警大队民警刘*某,在处理交通违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办理车辆年检时,多次收受车主、驾校、中介的“好处费”,通过“删违章”“改责任”“过检”等方式牟利。
- 痛点关键词:违章记录消除、责任认定倾斜、年检“包过”、驾驶证记分买卖。交警手握执法权,与“黄牛”勾结,形成灰色产业链。
- 案发诱因:车主举报+后台数据异常+同案人检举。
5. 学校后勤主任“吃伙食”:食堂承包、校服采购、教辅材料中的“权力寻租”
- 场景还原:某中学后勤主任赵*某,在负责学校食堂承包、校服采购、教辅材料征订时,多次收受供应商的“回扣”,甚至要求供应商虚报价格,差额部分私分。
- 痛点关键词:食堂承包权、食材采购利益输送、校服价格虚高、教辅材料回扣。学校后勤“肥差”多,且家长难以监督,易成权力寻租重灾区。
- 案发诱因:家长举报+审计核查+供应商行贿案牵连。
6. 拆迁办工作人员“暗箱操作”:拆迁补偿评估、安置房分配中的“人情价”
- 场景还原:某区拆迁办工作人员孙*某,在负责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或关系户多丈量面积、虚增附属物、提高补偿标准,收受好处费数十万元。
- 痛点关键词:补偿面积认定、附属物价值评估、安置房选址、临时安置费发放。拆迁领域“微权力”集中,信息不对称,极易出现“暗箱操作”。
- 案发诱因:其他被拆迁户举报+政府审计+纪检巡察。
二、基层微权力受贿罪的常见辩护要点与争议焦点
1. 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辩护)
- 争议焦点:村支书、村主任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只有在协助政府从事七类行政管理工作(如救灾、扶贫、征地补偿等)时,才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若纯属村集体事务,则不构成受贿罪,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辩护策略:审查每一笔受贿的职务依据,区分“行政管理”与“村务自治”。
2. 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客观要件辩护)
- 争议焦点:受贿罪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若仅收钱但未承诺或实际谋利,且无具体请托事项,可能不构成受贿罪(但可能构成“感情投资”型受贿,需结合司法解释)。
- 辩护策略:分析每一笔款项与职务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无明确的请托事项。
3. 是否“索贿”?(情节认定辩护)
- 争议焦点:索贿是指主动要求、索取他人财物,从重处罚。若系被动收受,且未“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量刑可能较轻。
- 辩护策略:审查行贿人是否主动提出,有无“被索要”的客观证据。
4. 数额认定与“一罪不两罚”?
- 争议焦点:基层官员往往“多笔小额收受”,累计金额可能达到“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或“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辩护中需审查单笔是否超过入罪标准,以及是否已受党纪政务处分。
- 辩护策略:核对每一笔的银行流水、收条、证人证言,排除重复计算或错误认定。
三、基层微权力领域受贿罪的防范建议
- 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微权力”清单,公开审批流程、决策程序、资金使用情况,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 强化监督:推行“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引入第三方审计、纪检巡查,畅通举报渠道。
- 提高风险意识:基层干部应明确“红线”,拒绝“人情往来”“好处费”,避免“温水煮青蛙”。
- 及时咨询律师:一旦被调查或被举报,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认罪认罚”时被误导。
四、相关问答(20-50组,含郑州地区案例)
Q1:郑州某区城管队员收受摊贩“保护费”,是否构成受贿罪?
A:如果该城管队员利用职务便利,为摊贩提供“不查”“不罚”等便利,累计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构成受贿罪。参考郑州市二七区某案,城管队员李*某因收受“保护费”2.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Q2:洛阳某村支书在低保审批中收受村民好处费1万元,是否构成受贿罪?
A:在协助政府从事低保审批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1万元未达3万元入罪标准,但可能构成一般受贿行为(受党纪政务处分)。若累计金额超过3万元,则构成受贿罪。
Q3:开封某卫生院院长收受药品回扣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
A: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3万-20万),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涉及“索贿”,则从重处罚。
Q4:新乡某学校后勤主任收受食堂承包回扣8万元,如何量刑?
A: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若无其他加重情节,可能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主动退赃、认罪认罚,可争取缓刑。
Q5:郑州某交警收受“黄牛”好处费2万元,消除违章记录,是否构成犯罪?
A:2万元未达3万元入罪标准,但若系索贿,且造成恶劣影响,可能以“滥用职权罪”或“受贿罪”追诉。建议咨询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闫金超律师。
Q6:安阳某拆迁办工作人员虚增面积套取补偿款,是否构成受贿罪?
A:若该工作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好处费,构成受贿罪。若套取补偿款私分,可能构成贪污罪。
Q7:商丘某村支书收取开发商“好处费”10万元,在土地流转中违规操作,如何处罚?
A: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但若涉及索贿、多次受贿、造成恶劣影响,可能认定为“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Q8:焦作某乡镇卫生院医生收受患者“红包”3000元,是否构成受贿罪?
A:医生收受“红包”一般不构成受贿罪,但可能违反医德医风,若系利用开药、转诊等职务便利收受回扣,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Q9:郑州某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在教辅采购中收受回扣,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A:属于,教育局工作人员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辅采购属于公务,收受回扣即构成受贿罪。
Q10:洛阳某城管队员只收受一箱牛奶、一条烟,是否构成受贿罪?
A:数额较小,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可能受党纪政务处分。若累计多次收受小额财物,折合金额超过3万元,则可能构成受贿罪。
Q11:开封某村支书在贫困户评选时收受好处费,但未实际帮助其入选,是否构成犯罪?
A:收受财物后,即使未实际帮助,只要承诺或明知有请托事项,仍构成受贿罪。
Q12:新乡某交警收受好处费后未删除违章记录,是否构成受贿罪?
A: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利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即使未实现,承诺即构成。
Q13:郑州某学校后勤主任收受回扣后主动退赃,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A:可以,主动退赃、退赔,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建议在侦查阶段即退赃,争取从宽处理。
Q14:安阳某拆迁工作人员认罪认罚,但未退赃,能否适用缓刑?
A:退赃是适用缓刑的重要条件,若未退赃,一般不予缓刑。但若家属代为退赃,且无其他加重情节,可争取缓刑。
Q15:商丘某村支书在审讯中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A:若供述的系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类罪行,可视为“准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
Q16:焦作某卫生院院长在留置期间检举他人犯罪,是否构成立功?
A:若检举线索经查证属实,且属于他人犯罪,可构成一般立功,减轻处罚。若检举重大犯罪,可构成重大立功。
Q17:郑州某城管队员仅收受“好处费”1万元,但多次索贿,是否构成犯罪?
A:索贿金额未达3万元,但多次索贿,可能以“受贿罪”的“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认定,需结合司法解释。
Q18:洛阳某交警收受好处费后,被行贿人投诉,是否影响案件定性?
A:不影响,但投诉可能成为量刑情节,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可能加重处罚。
Q19:开封某学校后勤主任的家属代为退赃,是否意味着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A:家属退赃只能减轻处罚,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但可作为从轻情节,争取从宽处理。
Q20:新乡某村支书因受贿被调查,但其妻子不知情,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A:若妻子未参与收受、未使用赃款,一般不构成共同犯罪。但若代为收受、保管、转移赃款,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Q21:郑州某区拆迁工作人员在退休后被查处,是否仍可追诉?
A:受贿罪追诉时效为20年,若在退休前犯罪,且未超过追诉时效,仍可追究刑事责任。
Q22:安阳某城管队员在巡逻中收受摊贩“好处费”,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A:属于,巡逻中行使执法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构成受贿罪。
Q23:商丘某村支书在村里修路工程中收受承包人“好处费”,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A:修路工程若属于村集体事务,则不属于“行政管理”,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金额6万元以上)。若属于政府拨款项目,则可能构成受贿罪。
Q24:焦作某卫生院院长收受回扣后,部分用于公务支出,是否影响数额认定?
A:不影响,受贿数额以实际收受为准,用于公务支出不能抵扣,但可作为量刑情节。
Q25:郑州某交警收受好处费后,被行贿人以“钓鱼执法”为由举报,是否影响案件?
A:行贿人主动举报属于立功,但受贿人仍构成犯罪,只是在量刑时可能考虑行贿人的过错。
Q26:洛阳某村支书在换届期间被查,是否影响选举结果?
A:被立案调查或刑事拘留后,可能暂停职务,但最终需经法院判决后,由选举机构决定是否取消资格。
Q27:开封某学校后勤主任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否继续工作?
A: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且需遵守规定,一般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但可从事其他工作。
Q28:新乡某卫生院院长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家属能否代为申诉?
A:家属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诉,但需有新的证据或事实,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Q29:郑州某城管队员受贿案中,行贿人作为证人,是否构成伪证?
A:行贿人如实作证,不构成伪证。若行贿人作伪证,则可能构成伪证罪。
Q30:安阳某拆迁工作人员受贿案,辩护律师能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A:若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行为,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需提供线索。
Q31:商丘某村支书家属在侦查阶段能否会见当事人?
A:在侦查阶段,除律师外,家属一般不能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但可委托律师会见。
Q32:焦作某卫生院院长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能否争取不起诉?
A:若受贿金额小、情节轻微、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经检察院评估,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Q33:郑州某交警受贿案,辩护律师应如何调取证据?
A:律师可申请调取银行流水、通话记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明受贿金额、行为性质、有无索贿等。
Q34:洛阳某村支书受贿案,其子女能否继承其财产?
A:赃款赃物需追缴,但合法财产可继承。若判决没收全部财产,则需扣除赃款后,剩余合法财产可继承。
Q35:开封某学校后勤主任在二审期间认罪,能否改判?
A:二审期间认罪,若一审判决无误,一般维持原判。但若认罪态度好、退赃,可能酌情从轻,但幅度有限。
Q36:新乡某拆迁工作人员受贿案,被害人(被拆迁户)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A:受贿罪属于职务犯罪,被害人的损失一般通过追缴赃款或国家赔偿解决,一般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Q37:郑州某区城管队员受贿案,其受贿金额与行贿人供述不符,如何认定?
A:以银行流水、收条、供述等综合证据为准,若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
Q38:安阳某村支书受贿案,其辩护律师能否申请取保候审?
A: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如无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缓刑等),辩护律师可向侦查机关或检察院申请。
Q39:商丘某卫生院院长受贿案,其家属能否代为缴纳罚金?
A:可以,家属代为缴纳罚金,可视为被告人履行罚金刑,有利于减刑或假释。
Q40:焦作某交警受贿案,辩护律师能否主张“数额不大”而不构成犯罪?
A:若数额未达3万元,且无其他情节,可主张不构成犯罪,但需注意司法解释中“多次收受”可能累计计算。
Q41:郑州某学校后勤主任受贿案,其辩护律师如何申请鉴定?
A:若对受贿金额、笔迹、印章等有异议,可申请司法鉴定,但需提供合理理由。
Q42:洛阳某村支书受贿案,其辩护律师能否主张“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竞合?
A:若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可主张择一重罪处罚,但需分析具体案情。
Q43:开封某城管队员受贿案,其辩护律师如何争取缓刑?
A:重点争取:退赃、认罪认罚、无前科、社会危害性小、被害人谅解等,若符合条件,可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Q44:新乡某卫生院院长受贿案,其辩护律师如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A:需提供刑讯逼供的线索(如伤情照片、录音录像等),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启动排除程序。
Q45:郑州某区拆迁工作人员受贿案,其辩护律师能否主张“属于单位受贿”?
A:单位受贿需以单位名义、为单位谋利,若系个人行为,则不能主张单位受贿。
Q46:洛阳某交警受贿案,其辩护律师能否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A:若证据链不完整(如缺少行贿人证言、银行流水等),可主张无罪或存疑不起诉。
Q47:开封某村支书受贿案,其辩护律师能否主张“索贿”不成立?
A:若行贿人主动行贿,而非被索要,可主张不构成索贿,从而避免从重处罚。
Q48:新乡某学校后勤主任受贿案,其辩护律师能否主张“情节显著轻微”?
A:若金额仅为3万元左右,且主动退赃、认罪认罚,可主张情节显著轻微,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Q49:郑州某区城管队员受贿案,其辩护律师如何申请“监视居住”?
A:若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哺乳期,可申请监视居住。
Q50:焦作某卫生院院长受贿案,其辩护律师如何准备“量刑辩护”?
A:重点收集从轻情节: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等,撰写量刑建议书。
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普法文章,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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