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2026-08-24

郑州从判决看单位与个人犯罪的辩护边界及策略

闫金超

闫金超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782160996

郑州闫金超律师・刑事辩护 ——19 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闫金超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9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实现 100% 业务资源聚焦。闫金超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系统研习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 2 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闫金超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定期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讲授 “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对抗” 专题课程。其主笔的《职务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运用》《经济犯罪案件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郑州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河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实战经验,闫金超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闫金超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明确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3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郑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执行部门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闫金超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意见采纳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企刑事犯罪等)超过 120 件,其中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达 20 亿元。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 “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闫金超律师本人荣膺 “郑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律所亦荣获 “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闫金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436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 82 件,经济犯罪(含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14 件,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抢劫等)56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48 件,其他刑事犯罪 36 件。其中,涉案金额千万级以上、涉及企业高管 / 公职人员、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128 件。 典型案例(部分,隐私已脱敏处理): 涉案金额 4 亿元贷款诈骗重罪改轻罪案:为某市恒泰公司经理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担任辩护人。该案系保兑仓领域典型金融诈骗案,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近 4 亿元、票据承兑。律师办案动作: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1 亿元承兑汇票票据诈骗不起诉案:为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票据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承兑汇票金额 1 亿余元、涉案金额重大。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降刑案:为张某某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 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最终处理结果: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法定不起诉无罪案:为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没有犯罪事实。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出庭质证。最终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系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二审改判缓刑案:为郑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由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缓刑案: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较大。律师办案动作: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最终处理结果:适用缓刑。 8 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山东盛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 8 亿余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届满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确认无罪。 5000 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逾 5000 万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 亿元跨境开设赌场缓刑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赌资 20 余亿、第一被告。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第一被告终获缓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闫金超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家族企业负责人及涉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降低案件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自由与生命的敏感案件,闫金超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专业方式化解当事人焦虑,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16 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5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200 万元。多位企业高管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 1394 号 2 号楼 27 层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辩护方案。搜索 “郑州闫金超刑事辩护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一、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精准界定犯罪主体,捍卫责任归属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定往往成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分水岭。本案中,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试图将被告人的行为归入单位责任框架,从而在量刑上寻求从轻或免除处罚。然而,法院最终否定了这一辩护理由,认定系个人犯罪。这一争议焦点折射出刑事辩护中对于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的深刻理解与精准运用。本文以(2018)豫0105刑初1630号判决书为蓝本,深入剖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辩护策略,为实务提供参考。

二、争议焦点: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认定逻辑

(一)法律依据:单位犯罪的“三要素”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单位犯罪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以单位名义实施;2. 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3. 犯罪意志体现为单位整体意志。若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或者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则依照个人犯罪处理。

(二)本案法院认定:公司成立后即从事犯罪,构成个人犯罪

判决书指出:“端木风公司从成立后即开始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具体而言,法院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了论证:

  1. 公司设立目的: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2日,但自成立起即“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广告、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事实表明,公司并非以合法经营为目的,而是以犯罪活动为“主业”。

  2. 实际控制人作用:被告人白某(判决书原文为“白玉民”,此处模糊处理为“白某”)作为实际控制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个人意志直接决定了公司的吸收资金行为,而非单位集体决策。

  3. 资金流向:审计报告显示,吸收的资金大部分用于“日常经营支出”及支付下游企业债权,但并未体现为单位利益。相反,白某在公司经营出现严重问题后,仍“继续非法吸收客户资金”,用于维持资金链,其个人获利意图明显。

(三)辩护误区:单位犯罪辩护的失败原因

本案中,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但法院未予采纳。其失败原因在于:

  1. 未能切断“个人意志”与“单位行为”的关联:辩护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合法经营业务,或者犯罪决策经过集体讨论。相反,判决书证实“公司实际控制人是白某”,其个人对资金运作具有绝对控制权。

  2. 忽视“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认定规则:根据司法解释,公司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中,公司自成立起即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符合该规则。

  3. 未举证“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单位犯罪要求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但本案中白某作为实际控制人,其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同,资金去向无法证明完全用于单位利益。

三、辩护策略:如何有效论证单位犯罪?

(一)构建“单位意志”的证据链

  • 固定决策程序:提供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纪要等文件,证明吸收资金行为经过集体讨论,而非个人独断。
  • 区分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若公司有独立财务制度,应提供银行流水、审计报告,证明资金未流入个人腰包。
  • 证明合法经营比例:若公司存在合法业务,应提供相应合同、票据,证明犯罪活动并非公司主要业务。

(二)引用司法判例与司法解释

  •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如“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强调单位犯罪须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三)在量刑阶段争取从轻处罚

即便单位犯罪辩护未获成功,仍可基于以下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 从犯认定:如本案中王某(判决书原文为“王新志”,模糊处理)被认定为从犯,从而减轻处罚。
  • 自首情节:白某因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被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
  • 退赃退赔:积极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可争取酌定从轻。

四、延展:刑事辩护的“攻防”之道

本案判决书同时涉及其他争议焦点,如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鉴定意见的质证、自首的成立条件等。辩护人在实务中应综合运用以下策略:

  1.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可申请鉴定人出庭,对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关联性提出质疑。本案中,法院以“程序合法、客观公正”为由驳回异议,但辩护人仍可针对“未兑付金额的计算方式”“利息是否扣除”等细节进行质证。

  2. 集资诈骗罪的辩护:若被告人能证明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未挥霍或携款潜逃,可主张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中,白某被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因其在资金链断裂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继续吸收资金”。

  3. 自首的认定: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构成自首。本案中,白某因“经口头传唤即主动到案”被采纳,而王某因“被上网追逃后抓获”被否定。

五、结语:精准辩护,守护正义

刑事辩护的核心在于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在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争议中,辩护人需深入案卷,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同时结合司法解释和判例,构建有力的论证体系。本案的判决结果提醒我们:对于以犯罪活动为主要目的的公司,个人犯罪才是常态,辩护人应避免机械套用“单位犯罪”模板,而应聚焦于量刑情节的争取。


作者: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豫0105刑初1630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