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纠纷/2026-08-25

重庆EPC工程总承包债务抵销的举证责任要点解析

王光荣

王光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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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价值:EPC工程总承包的结算与风险控制

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结算环节的严谨性直接关系到项目成败。本案(2018)渝民再55号揭示了工程款支付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债务抵销的举证责任分配。通过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提炼出EPC项目管理中结算确认、证据保全与风险隔离的实操方法。

二、分层解析:争议焦点的法律适用与裁判逻辑

(一)《领条》的法律性质认定

判决书原文引用:

“从《领条》的内容和支付情况看,虽然《领条》载明‘今领到承包曹勇位于武隆县仙女山镇杨柳村倒角私人别墅工程款965000.00元’,但向阳在《领条》上签字的次日,曹勇仍在向向阳支付涉案工程款,说明向阳出具《领条》之日,曹勇并未完成支付,即《领条》的内容与实际支付情况并不相符。该《领条》应认定为向阳与曹勇二人的结算依据。”

解析:
法院判定《领条》为“结算依据”而非“付款凭证”,理由是支付行为发生在出具《领条》之后。理论依据:EPC工程总承包中,结算文件(如决算书、结算单)与付款凭证(如银行转账、领款收据)应严格区分。实务操作中,建议采用“两步走”流程:

  1. 双方签署无争议的《结算确认书》,明确工程款总额及已付款项。
  2. 单独出具《领条》或《付款确认函》,并注明“本领条以实际到账为准”。

(二)债务抵销的举证责任划分

判决书原文引用:

“曹勇主张案涉300000元工程款,系以案外人钟源欠其600000元债务中的300000元进行了抵销。对此曹勇应承担两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其与钟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二是向阳同意以钟源所欠债务抵销300000元应收工程款。……曹勇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事实,对此曹勇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解析: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明确主张债务抵销的一方需承担双重举证责任:

  1. 基础债权真实存在:需提供借款合同、借条、转账记录、对账单等原始凭证。本案中曹勇仅提交钟源未出庭的《证明》和录音,法院以“不能出庭理由不属于法定情形”为由不予采信。
  2. 抵销合意明确:需由债权人(向阳)书面同意或以行为认可。本案中证人证言矛盾,法院认定“仅凭证人证言不足以认定”。

实操方法:

  • 在EPC总承包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禁止以第三方债权抵销工程款”条款。
  • 如需抵销,必须签订《债务抵销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明确抵销金额、对应债权凭证。
  • 避免口头约定或仅凭证人证言,应留存书面记录或录音录像(需合法取证)。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结果

判决书原文引用:

“因以上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仅凭张波、代雪峰的证人证言尚不足以认定向阳同意抵销。综上,曹勇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事实,对此曹勇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解析:
法院最终判决曹勇向向阳支付30万元工程款,并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此案警示:在EPC总承包结算中,若一方主张债务抵销但证据不足,将承担败诉风险。

具体步骤:

  1. 结算前,双方应核对所有付款凭证(包括银行转账、代付、抵销等)。
  2. 对抵销部分,要求对方出具《债务抵销确认书》并附债权凭证副本。
  3. 保留所有原始凭证(如借条、转账记录、合同)至少保存至项目保修期满后三年。

三、延展与行动建议:EPC项目风险防范框架

(一)合同条款设计

  • 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禁止以非现金方式抵销,除非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 增加“结算争议解决机制”,约定先由双方财务人员核对,再聘请第三方审计。

(二)证据管理流程

  • 建立“结算档案”,包含:决算书、领条、银行回单、对账单、抵销确认函等。
  • 所有文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金额、用途。

(三)法律风险提示

  • 避免仅凭口头承诺或模糊字条(如《领条》)确认结算。
  • 涉及第三方债权的抵销,必须由债权人本人书面确认,并保留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结语:
本案的再审判决为EPC工程总承包的结算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结算凭证的清晰性、举证责任的完整性、抵销程序的规范性是防范争议的三道防线。建议从业者定期开展法律培训,并聘请专业律师审查合同与结算文件。


作者: 王光荣,重庆晟正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渝民再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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