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8-25

郑州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案发场景与法律认定解析

闫金超

闫金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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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闫金超律师・刑事辩护 ——19 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闫金超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9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实现 100% 业务资源聚焦。闫金超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系统研习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 2 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闫金超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定期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讲授 “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对抗” 专题课程。其主笔的《职务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运用》《经济犯罪案件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郑州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河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实战经验,闫金超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闫金超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明确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3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郑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执行部门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闫金超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意见采纳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企刑事犯罪等)超过 120 件,其中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达 20 亿元。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 “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闫金超律师本人荣膺 “郑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律所亦荣获 “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闫金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436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 82 件,经济犯罪(含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14 件,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抢劫等)56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48 件,其他刑事犯罪 36 件。其中,涉案金额千万级以上、涉及企业高管 / 公职人员、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128 件。 典型案例(部分,隐私已脱敏处理): 涉案金额 4 亿元贷款诈骗重罪改轻罪案:为某市恒泰公司经理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担任辩护人。该案系保兑仓领域典型金融诈骗案,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近 4 亿元、票据承兑。律师办案动作: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1 亿元承兑汇票票据诈骗不起诉案:为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票据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承兑汇票金额 1 亿余元、涉案金额重大。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降刑案:为张某某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 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最终处理结果: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法定不起诉无罪案:为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没有犯罪事实。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出庭质证。最终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系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二审改判缓刑案:为郑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由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缓刑案: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较大。律师办案动作: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最终处理结果:适用缓刑。 8 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山东盛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 8 亿余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届满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确认无罪。 5000 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逾 5000 万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 亿元跨境开设赌场缓刑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赌资 20 余亿、第一被告。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第一被告终获缓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闫金超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家族企业负责人及涉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降低案件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自由与生命的敏感案件,闫金超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专业方式化解当事人焦虑,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16 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5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200 万元。多位企业高管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 1394 号 2 号楼 27 层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辩护方案。搜索 “郑州闫金超刑事辩护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一、引言: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不只是“家属收钱”那么简单

在刑事辩护实践中,受贿罪中的“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是最为复杂、也是当事人最容易忽视的法律风险点。许多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情人等“身边人”以为“我只是帮忙收钱,没利用职权”,或者“我收钱他不知道”就能免责,但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远比想象中严格。

本文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303号判决书为蓝本,深度剖析陈占*(原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与妻子王建*共同受贿案的18个具体案发场景,厘清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认定标准,帮助当事人识别风险、依法维权。

二、场景一:妻子收钱+告知丈夫+丈夫利用职权办事——最典型的共同受贿

判决书原文: 2008年3月,被告人王建收受邱保兵现金3万元,要求陈占给邱保兵安排承建土地整理项目。后在陈占*帮助下,邱保兵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

认定分析: 这是最典型的“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模式。王建作为陈占的妻子,主动收钱并明确告知丈夫,陈占*利用局长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二人主观上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客观上相互配合,构成共同受贿罪。

关键细节: 王建并非被动收钱,而是主动要求陈占安排项目,这体现了“共谋”的深度。即便王建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因其与陈占的特定关系(夫妻),且参与了收钱和转达请托事项,依法应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三、场景二:丈夫收钱+妻子保管+共同知悉——财产共享即推定共谋

判决书原文: 2010年底,陈占收受罗积全现金5万元,并将此款交给王建用于个人理财。后在陈占*帮助下,罗积全承揽工程。

认定分析: 陈占直接将受贿款交给妻子王建理财,王建明知该款系丈夫受贿所得仍予以保管和使用。虽然王建没有直接收钱,但她的行为属于“协助转移、隐匿赃款”,且对丈夫的职务行为知情,构成共同受贿。

风险提示: 很多家属以为“我不管他钱从哪里来,他只管拿回家,我就用”没关系。但司法实践中,只要特定关系人明知是受贿款而接受、保管、使用,且与职务行为存在关联,就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四、场景三:妻子收钱+事后告知丈夫+丈夫默认并继续办事——事后追认型共犯

判决书原文: 2008年,熊顺祥为感谢陈占帮助其承揽工程,向王建行贿3万元,事后王建将此事告知陈占。另2012年,熊顺祥以打牌名义送给王建现金1.6万元,事后王建亦告知陈占*。

认定分析: 王建收钱时陈占并不知情,但王建事后告知,陈占没有表示反对,且继续利用职权为熊顺祥谋利(后续又承揽了109万余元的工程)。这种“事后追认”行为,使陈占的主观故意从“不知”变为“明知并接受”,从而与王建形成共同受贿的合意。

辩护要点: 如果王建收钱后明确告知陈占,但陈占当场拒绝并责令退还,且确实退还了,则可能不构成共同受贿。但本案中陈占的“默认+继续办事”行为,是认定共犯的关键。

五、场景四:丈夫直接收钱+妻子未参与——但妻子若知情并协助,仍可能构成共犯

判决书原文: 2011年,陈占收受李真现金20万元,帮助其承建罗山县国土局综合办公楼工程。王建未直接参与收钱,但判决书未明确其是否知情。

认定分析: 对于妻子未直接收钱的场景,如果王建对该笔受贿不知情,则一般不构成共犯。但本案中,由于王建参与了多起共同受贿,且家庭财产混同,检察机关可能推定其知情。实践中,特定关系人若长期共同生活、家庭财产共享,法官会综合判断其是否“应当知道”。

六、场景五:特定关系人收钱后“替人办事”——未利用职权但转达请托,仍可能构成共犯

判决书原文: 2008年上半年,陈占经魏波介绍,收受谌新国5万元,后陈占告诉魏波将一个土地整理项目交给谌新国承接,但魏波却将项目交给他人承接。

认定分析: 此场景中,王建未直接参与,但陈占通过中间人魏波收钱。虽然项目最终未给谌新国,但陈占*已经承诺并实施了帮助行为,受贿罪是“承诺+收钱”即既遂,不要求实际谋利成功。对于特定关系人而言,只要其参与了收钱或转达请托,无论结果如何,均可能构成共犯。

七、场景六:特定关系人“只收钱、不办事”——但丈夫办事,仍构成共同受贿

判决书原文: 2008年初,王建收受X某宇现金14万元,并告知陈占,在陈占帮助下,X某宇中标。2010年底,王建再次收受X某宇12万元,同样告知陈占*并帮助中标。

认定分析: 王建*虽然只是收钱和告知,没有亲自去“办事”,但她的行为是整个受贿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她作为“收钱窗口”,帮助请托人将行贿款传递给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将请托事项转达,这种“桥梁”作用足以认定其共同犯罪。

八、场景七:借“礼尚往来”之名行受贿之实——特定关系人出具的“人情”辩解无效

判决书原文: 李承光借陈占父亲去世之机,送给王建现金1万元。法院认定,陈占*、王建*在李承光父亲去世和女儿出嫁时也分别送了礼金,故该笔1万元属于礼尚往来,未认定为受贿。

认定分析: 本案中法院对“礼金”与“贿金”的区分非常典型。如果双方有对等的礼尚往来,且金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受贿。但若特定关系人利用婚丧嫁娶等时机收受巨额“礼金”,且与职务行为挂钩,则极易被认定为受贿。

风险提示: 很多腐败案件从“人情往来”开始。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频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且金额明显超出正常人情范围,或者没有对等回礼,就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九、场景八:特定关系人“主动索贿”+利用丈夫职权——构成共同受贿且情节严重

判决书原文: 第1起事实中,王建主动收受邱保兵3万元,并要求陈占给邱保兵安排项目。这种“主动索贿”行为,体现了王建*的主观恶性较深。

认定分析: 特定关系人主动索贿,比被动收受的情节更恶劣。在量刑时,法院会考虑这一因素。本案中,王建*虽然被认定为从犯,但其主动索贿的行为被记录在案,影响量刑。

十、总结: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认定标准与辩护策略

(一)认定标准

  1. 主体特定: 仅限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2. 主观共谋: 特定关系人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仍然参与收钱或转达请托,或者事后知情并默认。
  3. 客观行为: 特定关系人实施了收钱、保管、使用、转达请托、协助等行为。
  4. 因果关系: 特定关系人的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存在关联,即“一人收钱、一人办事”。

(二)辩护策略

  1. 证明特定关系人不知情: 如国家工作人员未告知、家庭财产独立、收钱后及时退还等。
  2. 证明系正常人情往来: 如双方有对等礼尚往来、金额合理、无职务行为挂钩等。
  3. 证明特定关系人未参与共谋: 如收钱时国家工作人员已明确拒绝,或者特定关系人未转达请托事项。
  4. 争取从犯认定: 特定关系人通常起辅助作用,可争取认定为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5. 争取立功或自首: 如本案中王建*检举揭发他人受贿,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获得缓刑。

十一、结语

陈占*、王建*案是一面镜子,照出了“权力寻租”和“家庭腐败”的惨痛代价。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而言,必须清醒认识到:“收钱的是家属,办事的是干部,但法律追究的是共犯。” 任何试图利用“特定关系人”这一身份规避法律的行为,最终都会在司法利剑下现出原形。

如果您或家属正面临类似问题,请及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把握黄金救援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附:受贿罪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常见问答(30组)

1. 问:我老公是局长,我帮他收钱,但没告诉他,我构成受贿罪吗? 答:如果您收钱后未告知丈夫,且丈夫未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一般不构成共同受贿。但若您利用丈夫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利,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郑州市、洛阳市等地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严格审查“知情”要素。

2. 问:我收了钱,事后告诉老公,他没反对,我们算共同犯罪吗? 答:大概率算。如果丈夫知道后没有拒绝或退还,且继续利用职权为请托人办事,就形成了“事后追认”的共同故意,构成共同受贿。

3. 问:我老公是公务员,我收钱后把钱存进自己账户,他不知情,会被查吗? 答:如果检察机关能够证明您与丈夫家庭财产混同,或者您收钱的行为与丈夫的职务行为有因果关系,可能推定丈夫知情。在信阳市、固始县等地的案例中,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常被用来推定知情。

4. 问:我收钱是为了给丈夫治病,算受贿吗? 答: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受贿罪的成立不要求“为了个人享受”,只要收钱与职务行为挂钩,无论用途如何,均构成犯罪。

5. 问:我丈夫收钱后让我保管,我构成犯罪吗? 答:如果您明知是受贿款而保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若事先与丈夫共谋,则构成受贿罪共犯。

6. 问:我收钱后让丈夫办事,但事情没办成,算受贿吗? 答:算。受贿罪是“承诺+收钱”即既遂,不要求实际办成事。只要丈夫承诺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并且您收了钱,就构成受贿罪。

7. 问:我是情人关系,不是夫妻,收钱会构成共同受贿吗? 答:会。特定关系人包括情妇(夫),只要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且参与了收钱和转达请托,就可能构成共犯。

8. 问:我收的是购物卡、加油卡,不是现金,算受贿吗? 答:算。根据司法解释,收受财物包括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购物卡、加油卡等均属于“财物”。

9. 问:我收钱后第二天就退回去了,还构成犯罪吗? 答:如果及时、全额退还,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有受贿故意,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若退还时事情已经办成,或者有证据证明是“因害怕而退”,则可能仍被认定。

10. 问:我收钱时不知道钱是贿赂,后来才知道,怎么办? 答:如果能够证明收钱时确实不知情,且事后立即退还或上交,则不构成犯罪。但需提供充分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11. 问:我丈夫是国企领导,我收钱后他帮忙安排工作,构成受贿吗? 答:构成。国企领导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安排工作,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收钱即构成受贿。

12. 问:我只收了一笔2万元,金额小,会判刑吗? 答:受贿罪入罪标准为3万元(一般情况),但若具有“多次索贿”等情节,2万元也可能构成犯罪。在郑州市、开封市等地的实践中,多次受贿累计金额超过3万元即达到立案标准。

13. 问:我丈夫受贿,我主动退赃,能减轻处罚吗? 答:能。主动退赃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可以争取从轻处罚。如果退赃且认罪认罚,还可能争取缓刑。

14. 问:我检举揭发其他人受贿,能立功吗? 答:如果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且属于“重大犯罪”或“一般犯罪”,可分别认定为重大立功或一般立功,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5. 问:我被抓后如实供述,算自首吗? 答:如果系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但若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才构成自首。

16. 问:我丈夫是局长,我收钱后他不知情,但我利用他的影响力帮人办事,我构成什么罪? 答: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专门针对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受贿,且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

17. 问:我收钱后给丈夫买礼物,他收下礼物,算共谋吗? 答:如果丈夫明知礼物系受贿所得,仍然收受,可能构成共同受贿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18. 问:我收钱时丈夫正在国外,我不知道他职务的事,算吗? 答:如果确实不知情,且无证据证明您利用丈夫职务便利,一般不构成受贿罪。但需注意,若丈夫回国后知道此事并默认,仍可能被追责。

19. 问:我收的是“干股”,没有实际出资,算受贿吗? 答:算。根据司法解释,收受干股属于受贿,按照股份价值计算受贿数额。

20. 问:我丈夫是法官,我收钱后让他帮忙“打招呼”,构成受贿吗? 答:构成。法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打招呼”属于为他人谋利,收钱即构成受贿。

21. 问:我收钱后让丈夫不要管,他自己也没管,算受贿吗? 答:如果您丈夫知道您收钱,且其职务身份与请托事项有关联,即使他没有实际干预,也可能构成“承诺”为他人谋利,从而构成受贿。

22. 问:我是退休公务员,我儿子是现任局长,我收钱后让他帮忙,我构成什么罪? 答:如果您利用儿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且儿子知情,则构成共同受贿。若儿子不知情,您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3. 问:我收钱后把钱用于家庭开支,我丈夫虽然知道,但没具体问,算共同犯罪吗? 答:如果丈夫明知钱款来源且继续使用,构成共同受贿。家庭开支属于赃款的使用,不能免除责任。

24. 问:我收钱时写了借条,算借款还是受贿? 答:如果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借条只是掩盖受贿事实,法院会综合判断,可能认定受贿。在信阳市、罗山县等地的实践中,有无真实借贷关系是关键。

25. 问:我收钱后马上上交单位纪委,还构成犯罪吗? 答:如果主动上交,且未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一般不构成犯罪。但需在上交时说明情况,避免被认定为“因害怕而退赃”。

26. 问:我丈夫受贿,我帮他转移、藏匿赃款,我构成什么罪? 答: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事先共谋,则构成受贿罪共犯。

27. 问:我收钱后让丈夫帮人中标,但丈夫说“按规定办”,没具体帮忙,算受贿吗? 答:如果丈夫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已经承诺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即使最终没有实施,也构成受贿罪。承诺本身即为“为他人谋利”。

28. 问:我收钱后丈夫帮我退回,但他退钱时已经帮人办了事,怎么办? 答:如果事情已经办成,退钱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但可作为量刑情节。法院会综合考虑退钱的时间、原因等。

29. 问:我收钱后和丈夫吵架,丈夫逼我退钱,我没退,算共同犯罪吗? 答:如果丈夫明确要求退钱,但您未退,且丈夫未利用职权办事,则丈夫可能不构成共犯,但您自己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0. 问:我收钱后丈夫被调查,我主动交代,能算自首吗? 答:如果您是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属于自首。若系被传唤到案,则属于坦白。在郑州市、洛阳市等地的司法实践中,自首和坦白的区别在于是否主动投案。

31. 问:我收的是“劳务费”,但实际上没提供劳务,算受贿吗? 答:算。如果以“劳务费”为名,实为权钱交易,法院会穿透形式认定实质。

32. 问:我丈夫是警察,我收钱后让他帮忙“放人”,构成受贿吗? 答:构成。警察利用职务便利放人,属于为他人谋利,收钱即构成受贿。

33. 问:我收钱后丈夫为我办的事属于“正常履职”,不算受贿吧? 答:错。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常履职行为,如果收受财物,同样构成受贿。受贿罪的核心是“权钱交易”,而非“是否违规”。

34. 问:我收钱后丈夫不知道,但请托人直接找丈夫办事,丈夫答应了,我构成共犯吗? 答:如果您与请托人没有串通,且丈夫不知道您收钱,则您不构成受贿罪共犯。但您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5. 问:我收钱后丈夫说“这钱不能要”,但没退,我继续留着,算共同犯罪吗? 答:如果丈夫明确拒绝,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退还,且仍利用职权为请托人办事,则可能构成默示的共谋。

36. 问:我收钱后丈夫把钱退给请托人,但请托人不要,怎么办? 答:如果丈夫有明确退还意愿和行为,但因客观原因未能退还,一般不构成受贿罪。但需有证据证明退款意愿。

37. 问:我收钱时丈夫正在住院,我收钱后没告诉他,他出院后知道了,但没退,算吗? 答:如果丈夫出院后知道且未退,且继续利用职权为请托人办事,则构成共同受贿。

38. 问:我收钱后丈夫说“你以后别收”,但没退钱,我继续收,算共同犯罪吗? 答:如果丈夫仅口头制止,但未采取实际措施(如退款、举报),且继续利用职权办事,则可能被认定为默示同意。

39. 问:我是情妇,收钱后丈夫(情人)帮我办事,我被抓了,能供出他立功吗? 答:如果供出情人受贿事实,属于“检举他人犯罪”,可能构成立功。但需注意,若作为同案犯,供述同案犯属于“如实供述”,不构成立功。

40. 问:我收钱后丈夫帮我退钱,但退钱时已经过了半年,算及时吗? 答:一般要求“及时”退还,通常指收钱后短时间内(如一个月内),超过半年可能不被认定为及时。

41. 问:我收钱后丈夫帮我退钱,但退钱时请托人已经死亡,怎么办? 答:如果确实无法退还,应上交单位或纪委,并保留凭证。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收受后未退还”。

42. 问:我收钱后丈夫被留置,我主动退钱给纪委,能减轻处罚吗? 答:能。主动退赃是法定从轻情节,可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43. 问:我收钱时不知道对方是谁,后来才知道是丈夫的下属,算受贿吗? 答:如果收钱时不知情,且没有利用丈夫的职权,一般不构成受贿。但若收钱后知道并继续持有,则可能构成。

44. 问:我收钱后丈夫帮人办事,但办事是合法的,没有违规,算受贿吗? 答:算。受贿罪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只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无论是否合法,均构成受贿。

45. 问:我收钱后丈夫帮人办事,但办事是职务范围内的,算吗? 答:算。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同样属于“为他人谋利”,收钱即构成受贿。

46. 问:我收钱后丈夫没帮人办事,但收了钱,算受贿吗? 答:如果丈夫有“承诺”为他人谋利,即使没办事,也构成受贿罪。承诺可以是明示或默示。

47. 问:我收钱后丈夫明确拒绝办事,但钱没退,算受贿吗? 答:如果丈夫明确拒绝,且未利用职权,一般只追究您个人的责任(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丈夫不构成共犯。

48. 问:我收钱后丈夫把钱借给他人,算转移赃款吗? 答:如果丈夫明知是受贿款而借出,属于转移、隐匿赃款,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9. 问:我收钱后丈夫拿钱去炒股,算共同犯罪吗? 答:如果丈夫明知是受贿款而用于理财,属于使用赃款,构成共同犯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50. 问:我收钱后丈夫把钱存进我名下的银行卡,但密码他设的,算共同犯罪吗? 答:如果丈夫能随时使用该卡,属于共同控制赃款,构成共同受贿。


作者: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
咨询电话:请拨打 0371-12348 或联系当地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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