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从招摇撞骗案析“冒充人民警察”认定要点
博超律师
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与事实分析,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招摇撞骗罪中,“冒充人民警察”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从重的适用,是辩护律师必须攻克的争议焦点。本文以(2016)粤03刑终1203号案为例,剖析该争议的辩护要点与实务方法。
一、争议焦点:是否构成“冒充人民警察”
本案中,上诉人钟某某主张其未出示过警察证件,亦未明确自称警察,故不应认定为“冒充人民警察”从重处罚。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均认定其构成招摇撞骗罪,并因冒充人民警察从重处罚。辩护律师需从以下三个层次展开分析:
1. 法律依据:冒充人民警察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认定“冒充人民警察”需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冒充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足以使他人误信其为警察的行为,如虚构身份、出示伪造证件、穿着警服等。
2. 方法步骤:从证据链中寻找辩护空间
- 第一步:审查直接证据。 本案中,原判认定钟某某冒充警察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单位证明。辩护律师应重点质证:证人李某乙、杜某乙的证言是否明确指向钟某某自称“警察”?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是否提及“警察”字样?若仅有“科长”“科员”等职务称谓,而该职务在单位中并非必然对应警察身份,则可能不构成“冒充警察”。
- 第二步:分析间接证据。 判决书引用“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等书证,证明钟某某系合同工而非在编警察。但辩护律师可主张:钟某某可能仅虚构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并未明确冒充“警察”这一特定身份。例如,其谎称“科级领导”但未使用警徽、警服等标识,被害人亦未因此产生其为警察的认知。
- 第三步:考察行为目的与后果。 钟某某骗取的是“办证费用”,而非利用警察职权实施敲诈勒索或非法拘禁等行为。若其行为更接近普通招摇撞骗,则从重处罚的适用应谨慎。
3. 判决书原文引用(姓名已模糊处理)
二审裁定书认定:“上诉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上诉人钟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从重处罚。”
针对上诉理由,法院认为:“证人李某乙,杜某乙证言,被害人舒某乙陈述,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劳动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被告人钟某出具的收据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钟某自身不是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在编警察,冒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科员’、‘副科长’、‘科长’等职务,在离职后仍隐瞒真实身份,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害人交往……”
从上述内容可见,法院将“冒充科长等职务”直接等同于“冒充人民警察”,但未具体论述被害人是否相信其警察身份。辩护律师可质疑:单位出具的证明仅说明钟某某非在编警察,但未证明其对外宣称“警察”身份;证人证言中“科员”“科长”等称谓,在公安系统内可能指行政职务而非警察身份,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
二、延展:辩护策略的启示
本案争议焦点提醒刑事辩护律师:在招摇撞骗罪中,“冒充人民警察”的认定不能仅凭职务名称或单位性质,而应审查行为人是否主动以“警察”身份示人,以及被害人是否产生“警察”的认知。 若证据仅能证明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适用从重处罚条款。此外,可考虑是否构成诈骗罪(非从重情节)或仅治安违法,从而实现罪轻辩护。
对于类似案件,建议当事人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重点核实:
- 行为人是否在公开场合穿着警服、使用警械;
- 被害人报案时是否明确陈述“警察”身份;
- 手机聊天记录、录音等电子数据是否包含“警察”“警官”等词汇。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粤03刑终1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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