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8-25

郑州斡旋受贿案发场景汇总与“不正当利益”认定解析

闫金超

闫金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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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闫金超律师・刑事辩护 ——19 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闫金超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9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实现 100% 业务资源聚焦。闫金超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系统研习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 2 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闫金超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定期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讲授 “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对抗” 专题课程。其主笔的《职务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运用》《经济犯罪案件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郑州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河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实战经验,闫金超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闫金超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明确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3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郑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执行部门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闫金超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意见采纳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企刑事犯罪等)超过 120 件,其中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达 20 亿元。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 “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闫金超律师本人荣膺 “郑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律所亦荣获 “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闫金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436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 82 件,经济犯罪(含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14 件,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抢劫等)56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48 件,其他刑事犯罪 36 件。其中,涉案金额千万级以上、涉及企业高管 / 公职人员、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128 件。 典型案例(部分,隐私已脱敏处理): 涉案金额 4 亿元贷款诈骗重罪改轻罪案:为某市恒泰公司经理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担任辩护人。该案系保兑仓领域典型金融诈骗案,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近 4 亿元、票据承兑。律师办案动作: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1 亿元承兑汇票票据诈骗不起诉案:为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票据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承兑汇票金额 1 亿余元、涉案金额重大。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降刑案:为张某某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 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最终处理结果: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法定不起诉无罪案:为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没有犯罪事实。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出庭质证。最终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系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二审改判缓刑案:为郑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由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缓刑案: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较大。律师办案动作: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最终处理结果:适用缓刑。 8 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山东盛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 8 亿余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届满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确认无罪。 5000 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逾 5000 万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 亿元跨境开设赌场缓刑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赌资 20 余亿、第一被告。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第一被告终获缓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闫金超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家族企业负责人及涉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降低案件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自由与生命的敏感案件,闫金超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专业方式化解当事人焦虑,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16 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5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200 万元。多位企业高管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 1394 号 2 号楼 27 层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辩护方案。搜索 “郑州闫金超刑事辩护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一、引言:从一起典型斡旋受贿案看“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认定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受贿罪尤其是斡旋受贿的认定,常因“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的模糊性引发争议。本文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刑再字第2号刘向阳受贿案为切入点,结合司法实践,系统梳理斡旋受贿的案发场景,深度剖析“不正当利益”的审查标准,为当事人及辩护律师提供实务参考。

二、案情回顾:刘向阳受贿案中的“不正当利益”争议

刘向阳原系新密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办公室主任,2011年被借调至郑州市公安局打击处理非法集资工作指挥部案件侦办组。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催要投资款并收受购物卡5000元;后又通过向其他专案组工作人员打听案情、托关系打招呼的方式,为请托人王某谋取利益,收受12万元。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及再审均维持原判,但再审裁定特别指出,原判未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斡旋受贿条款)属适用法律瑕疵,应予以纠正。

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刘向阳的行为是否构成斡旋受贿?其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如何认定?这为实务中同类案件的辩护与审查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 主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刘向阳作为公安民警,符合主体身份)。
  2. 行为要件: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刘向阳在指挥部工作,与侦办郭某案件的工作人员熟悉,形成便利条件)。
  3. 中间行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刘向阳向其他专案组人员打听案情、托关系打招呼,干扰案件正常办理)。
  4. 目的要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王某请托刘向阳协调郭某案件,意图使郭某逃避法律追究,属于“不正当利益”)。
  5. 财物要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刘向阳收受王某12万元及张某甲购物卡)。

四、“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认定标准:从刘向阳案看审查要点

(一)“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不正当利益”包括两类:一是利益本身违法,如通过行贿获得贷款、资质审批;二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合法利益,如通过请托关系、打招呼等方式干扰正常办案程序而获得的利益。刘向阳案中,王某请托的目的在于使郭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逃避刑事追究,该利益本身违法,属于典型的“不正当利益”。

(二)刘向阳案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逻辑

  1. 请托目的违法性:王某明确表示“送12万元为郭某跑事”,刘向阳予以收受,且未当场说明是代为收取投资款。法院认定刘向阳主观上明知请托事项违法。
  2. 行为手段不正当:刘向阳多次向负责郭某案件的公安人员董某、韩某、张某乙打听案情,以“关心”为名干扰办案,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斡旋”。
  3. 结果导向:虽然郭某案件最终未被干预成功,但斡旋受贿不要求实际谋取到不正当利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斡旋行为并收受财物,即可构成犯罪既遂。

(三)实务中“不正当利益”的常见争议场景

  1. 合法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的界限:如请托人原本符合条件,但通过斡旋加快审批或获得优先办理,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司法实践中,若行为违反程序规定(如越权审批、违规加速),仍可能被认定。
  2. 亲情、友情与利益的区分:刘向阳辩称收受购物卡是“礼尚往来”,但法院认定其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甲催要投资款,且该行为违反正常办理程序,故不属于礼节性馈赠。
  3. 诈骗与受贿的竞合:辩护人曾提出刘向阳虚构事实、骗取王某2万元,应定诈骗罪。但法院认为,刘向阳实际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斡旋,主观上具有受贿故意,故不构成诈骗。

五、斡旋受贿案发场景汇总:如何识别“不正当利益”风险

场景一:通过熟人打听案情、干扰办案

  • 典型行为:利用在公检法系统的人脉,向办案人员打探案件进展、泄露案件信息、要求改变强制措施或从轻处理。
  • 风险点:只要请托人希望获得违法或违规利益(如释放、减轻处罚),即构成“不正当利益”。刘向阳案中,其向董某等人打听郭某案件,被认定为“干扰案件正常办理”。

场景二:违规催款、加速退款

  • 典型行为:利用职务便利,要求企业或个人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退款、提前结算。
  • 风险点:刘向阳案中,张某甲的投资款本应按正常程序在清算后返还,但刘向阳利用指挥部工作人员身份,要求郭某违反程序退款,该利益即被认定为“不正当”。

场景三:为请托人招揽项目、获得资质

  • 典型行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违规审批项目、获取许可证、中标工程。
  • 风险点:即使请托人符合条件,若通过斡旋手段(如打招呼、行贿)获得,仍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利益”。

场景四:为请托人减免处罚、提供便利

  • 典型行为:在行政处罚、司法程序中,通过内部关系要求减轻处罚、暂缓执行等。
  • 风险点:此类行为直接违反程序公正,极易被纳入“不正当利益”范畴。

场景五:收受财物后未实际斡旋

  • 典型行为:收受财物后,未实施斡旋行为,但承诺或暗示有能力通过关系办理。
  • 风险点:若请托人主观上相信其能力,且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许诺,仍可能构成受贿(甚至诈骗)。刘向阳案中,王某送钱时,刘向阳未拒绝,且事后确实进行了打听案情,故被认定。

六、当事人痛点:如何应对“不正当利益”指控

痛点一:主观目的认定困难

当事人常辩解“只是帮忙”“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实务中,法院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 请托人是否明确表达违法请求(如“放人”“减轻处罚”);
  • 行为人是否明知请托事项违法(如刘向阳案中,王某明确说“为郭某跑事”);
  • 行为人是否实施违反程序的行为(如打听案件、打招呼)。

痛点二:证据链中的“不正当利益”证明

辩护律师需重点审查:

  • 请托人与行为人的沟通记录(录音、微信、短信等);
  • 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如刘向阳案中,指挥部工作证明);
  • 是否实际实施了斡旋行为(如证人证言、通话记录)。

痛点三:退赃、退赔对量刑的影响

刘向阳案中,纪委暂扣赃款12.5万元,法院认定“退赃”情节,但未因此大幅减轻处罚。当事人需注意:

  • 退赃时间越早,从轻幅度越大(侦查阶段主动退赃优于审判阶段);
  • 退赃不能替代认罪认罚,若同时认罪,可争取更大从宽空间。

痛点四:程序瑕疵与证据排除

刘向阳辩护人曾主张侦查讯问笔录存在录像不一致、粘贴等问题,要求排除。法院虽未采纳,但实务中:

  • 若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可申请排除证据;
  • 程序瑕疵(如未同步录音录像)可能影响证据效力,但需结合具体情况。

七、律师建议:预防斡旋受贿风险的要点

  1. 明确界限:国家工作人员应避免利用职务便利插手他人案件、项目,尤其是涉及刑事、行政处罚等敏感领域。
  2. 拒绝不当请托:对于明显违法的请托(如“放人”“减轻处罚”),应坚决拒绝,并记录沟通内容。
  3. 规范财物往来:节日礼品、礼金需谨慎,若与职务行为挂钩,极易被认定为受贿。
  4. 及时咨询律师:一旦被调查,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避免因自行辩解导致不利后果。

八、结语

刘向阳案是一起典型的斡旋受贿案件,其核心在于“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法院通过审查请托目的的违法性、行为手段的不正当性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最终认定刘向阳构成受贿罪。该案为实务中类似案件的辩护与审查提供了重要参考。对于当事人而言,预防胜于辩护,了解法律红线、规范自身行为,才是避免陷入刑事风险的根本。

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附:常见问答(20-50组,涵盖郑州及同级地区)

  1. 问:郑州地区斡旋受贿中“不正当利益”如何认定?
    答:参照刘向阳案,若请托目的违法(如逃避刑事处罚)或手段违规(如打听案情、打招呼),即构成“不正当利益”。

  2. 问:洛阳地区类似案件,当事人被指控斡旋受贿,辩护重点是什么?
    答:重点审查请托人是否明确提出违法请求、行为人是否实际利用职务便利、以及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的客观依据。

  3. 问:开封地区,朋友委托我帮忙打听案情,我收了两万元,是否构成受贿?
    答:若你系国家工作人员,且利用职务便利向办案人员打听,可能构成斡旋受贿;若未利用职务便利,可能不构成,但需具体分析。

  4. 问:南阳地区,我帮亲戚要回投资款,收了5000元购物卡,算受贿吗?
    答:若你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对方违规退款,则可能构成受贿;若仅为普通民事委托,且未利用职权,则风险较低。

  5. 问:新乡地区,受贿案中“不正当利益”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答:需有证据证明请托人明确表达违法请求,或行为人明知请托事项违法仍实施斡旋行为。

  6. 问:安阳地区,我收钱后没办事,但对方以为我能办,构成受贿吗?
    答:若你利用了职务便利承诺或暗示有能力办事,即使未实际斡旋,也可能构成受贿(或诈骗)。

  7. 问:许昌地区,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有什么区别?
    答:斡旋受贿需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且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普通受贿则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

  8. 问:周口地区,行贿人主动送钱,我拒绝未果,事后上交,是否构成受贿?
    答:若及时上交(如24小时内),且无主观占有故意,一般不构成犯罪;但需有证据证明上交行为。

  9. 问:商丘地区,受贿案中退赃能减刑多少?
    答:退赃可酌情从轻,但需结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一般可减轻10%-30%刑期。

  10. 问:驻马店地区,我被指控受贿,但钱是借款,如何辩护?
    答:需证明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如借条、还款计划、利息约定),且未与职务行为挂钩。

  11. 问:信阳地区,受贿案中“利用职务便利”如何理解?
    答: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刘向阳案中在指挥部工作形成的条件。

  12. 问:郑州地区,家属被纪委带走,多久能见律师?
    答:纪委调查期间通常不允许会见,移送检察院后可委托律师会见,一般需30-45天。

  13. 问:洛阳地区,受贿案一审判决后,上诉改判概率大吗?
    答:需看一审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若存在程序违法或量刑不当,改判概率较高;刘向阳案上诉后维持原判。

  14. 问:开封地区,我帮企业协调贷款,收了10万,是否构成受贿?
    答:若你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放贷,则可能构成;若仅为正常介绍,且未利用职权,风险较低。

  15. 问:南阳地区,斡旋受贿中“不正当利益”是否包括“加快审批”?
    答:若审批程序正常,加快属于内部效率问题,一般不属不正当;但若违规加速(如跳过程序),则可能被认定。

  16. 问:新乡地区,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司法解释,个人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虽不满3万但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索贿)的,应予立案。

  17. 问:安阳地区,我收受财物后立即退还,是否构成犯罪?
    答:若主动退还,且无主观故意,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若被调查后被迫退还,仍可能被追究。

  18. 问:许昌地区,受贿案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如何认定?
    答: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行为人承诺或实施,即使未实际谋取到利益,也可构成。

  19. 问:周口地区,我被指控受贿,但证据只有行贿人证言,能定罪吗?
    答:需结合其他证据(如录音、转账记录、行为印证),单一证言不足以定罪,但可能作为突破口。

  20. 问:商丘地区,斡旋受贿中“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指什么?
    答:指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为请托人办事,如刘向阳通过其他专案组人员打听案情。

  21. 问:驻马店地区,家属被拘留,多久能取保候审?
    答:侦查阶段可申请,一般需结合案情、社会危险性、有无前科等,涉嫌受贿罪取保难度较大。

  22. 问:信阳地区,受贿案中“自首”如何认定?
    答: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如刘向阳案中若主动交代,可认定自首。

  23. 问:郑州地区,受贿案中“立功”情节如何争取?
    答: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属实,或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可争取立功,从轻或减轻处罚。

  24. 问:洛阳地区,我收受礼金但未谋利,是否构成受贿?
    答:若系单纯人情往来,且无具体请托事项,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若与职务行为挂钩,可能构成。

  25. 问:开封地区,受贿案中“索贿”与“收贿”有什么区别?
    答:索贿是主动要求并收受财物,社会危害性更大,量刑更重;收贿是被动收受,但需为他人谋利。

  26. 问:南阳地区,我被指控受贿,但钱是用于公务支出,如何辩护?
    答:需证明有真实公务支出凭证,且未产生非法占有故意,但实务中认定较难。

  27. 问:新乡地区,受贿案中“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答:如两人以上共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需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刘向阳案中无共犯情节。

  28. 问:安阳地区,律师介入受贿案的最佳时机?
    答:越早越好,如被纪委谈话或拘留前,律师可提供法律咨询,避免不当供述。

  29. 问:许昌地区,受贿案中“刑讯逼供”如何举证?
    答:需提供录音录像、伤情证明、证人证言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30. 问:周口地区,我被指控受贿,但行贿人已去世,怎么办?
    答:需其他证据支撑,如银行记录、证人证言等,若证据不足,可能不被认定。

  31. 问:商丘地区,受贿案中“量刑规范”是什么?
    答:根据数额、情节(如索贿、多次、严重后果)综合量刑,10万元以上通常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32. 问:驻马店地区,家属被判受贿罪,如何申诉?
    答:可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诉,需提供新证据或程序违法依据,刘向阳案即通过再审程序。

  33. 问:信阳地区,受贿案中“立功”线索来源限制?
    答:本人犯罪线索、他人提供的线索等,需查证属实,且与本人案件无关。

  34. 问:郑州地区,受贿案中“财产刑”如何执行?
    答:没收财产或罚金,需执行个人合法财产,不得株连家属。

  35. 问:洛阳地区,我被指控受贿,但钱是赌债,如何辩护?
    答:需证明系赌债而非行贿,但需有证据支撑,如借条、还款记录、证人证言。

  36. 问:开封地区,受贿案中“数额较大”的标准?
    答: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为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7. 问:南阳地区,受贿案中“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答:自首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坦白是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者从宽幅度更大。

  38. 问:新乡地区,我收受购物卡,如何认定价值?
    答:按实际可兑换价值认定,如5000积分购物卡可兑换等值商品,即认定为5000元。

  39. 问:安阳地区,受贿案中“退赃”能减轻刑期吗?
    答:可酌情从轻,但通常不能低于法定刑期,如刘向阳案退赃后仍判10年以上。

  40. 问:许昌地区,我被指控斡旋受贿,但未收到钱,怎么办?
    答:若未实际收受财物,可能不构成既遂;但若有承诺或约定,可能构成未遂。

  41. 问:周口地区,受贿案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
    答: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国企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刘向阳作为公安民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42. 问:商丘地区,受贿案中“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程序区别?
    答:监察委调查后移送检察院,无逮捕令可先行拘留,程序更严格。

  43. 问:驻马店地区,我被指控受贿,但证据被排除,如何操作?
    答:需在庭审中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供初步线索。

  44. 问:信阳地区,受贿案中“指定管辖”对辩护的影响?
    答:可能影响地域关系,但有利于公正审判,需关注管辖法院是否专业。

  45. 问:郑州地区,家属被逮捕,如何申请取保候审?
    答:需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且需证明无社会危险性,受贿罪取保难度较大。

  46. 问:洛阳地区,受贿案中“电子证据”如何质证?
    答:需审查提取、保存、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如有瑕疵可申请排除。

  47. 问:开封地区,我被指控受贿,但属于“索贿”还是“收贿”?
    答:若主动提出要求,则为索贿,量刑更重;若被动接受,则为收贿。

  48. 问:南阳地区,受贿案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答:包括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严重后果、造成国家损失等。

  49. 问:新乡地区,律师如何申请会见在押的受贿嫌疑人?
    答:需持律师证、所函、委托书,到看守所或检察院申请,通常3日内安排。

  50. 问:安阳地区,受贿案中“量刑协商”制度适用吗?
    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但需自愿认罪、退赃、接受处罚,可争取从宽量刑。

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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