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5

重庆EPC分包合同相对性认定的裁判规则与风险防范

王光荣

王光荣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520011118

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人常将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分包或转包,由此引发的合同相对性争议屡见不鲜。本文以(2018)渝01民终5462号判决为样本,剖析“未盖章分包合同”下总承包人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的核心问题,为各方主体提供风险防范与应对思路。

一、案情回顾:未盖章合同背后的“代理”迷雾

本案中,发包方重庆城市综合交通枢纽(集团)有限公司将重庆大竹林公交站场工程发包给巨能公司。巨能公司承接后转包给中环公司,中环公司又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博野公司。此后,博野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屹以巨能公司名义与金泰公司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但合同甲方处仅有周屹个人签字,无巨能公司盖章。金泰公司完成施工后,因工程款支付争议诉至法院,要求巨能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二、争议焦点:周屹签订分包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金泰公司主张:周屹系巨能公司代理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巨能公司应当付款。巨能公司抗辩:周屹系博野公司法定代表人,巨能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

法院最终认定:既不构成职务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巨能公司不承担责任。判决书指出:

“周屹系博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巨能公司员工,不存在职务代理权限。周屹曾以巨能公司代理人身份与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不当然取得代理巨能公司与金泰公司或其他工程主体签订协议的资格或授权。”

同时强调:

“签订协议后巨能公司对周屹的代签合同行为并未明示追认。涉案工程存在转包、分包,有个施工主体参与工程施工,金泰公司得以顺利进场施工及其开具的发票付款人为巨能公司,并不能体现其合同相对方即为巨能公司。”

三、裁判观点解析:如何认定EPC模式下分包合同相对方?

1. 职务代理的判断标准:以劳动关系为基础

法院首先审查周屹是否为巨能公司员工。由于周屹系博野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巨能公司无劳动关系,故不构成职务行为。这提示分包方:签约前务必核查签字人的劳动关系或授权文件,不能仅凭“代表总包方洽谈”的表面行为就轻信其代理身份。

2.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需有足够的权利外观

金泰公司主张周屹曾在总包合同上签字,且巨能公司支付过进度款,构成表见代理。但法院认为:

“虽然档案馆存档的《重庆大竹林公交站工程施工合同》上周屹代表巨能公司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但并不能当然推定周屹后续就有权代表巨能公司与金泰公司另行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

同时,巨能公司举示了博野公司的委托付款手续,证明其向金泰公司付款系受委托,而非对合同的追认。金泰公司虽对委托手续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举证推翻。因此,付款行为不能构成对合同的追认。

3. 追认的认定:明示或通过实际履行体现

法院认为,即使存在部分付款,但巨能公司已提供委托付款证据,证明付款系代为履行,而非自身作为合同方的履行行为。金泰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巨能公司有追认的意思表示,故不构成追认。

四、实务操作指南:EPC总包与分包方如何规避相对性风险?

对分包方(如金泰公司)的几点建议:

  1. 签约前审查签约人身份: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通过工商信息核实签字人是否与合同抬头主体存在劳动关系。
  2. 坚持盖章或要求事后盖章:合同必须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避免仅由个人签字。
  3. 保留履约过程中的书面证据:包括进场通知、施工日志、会议纪要、结算单,尽量让合同相对方(而非个人)签章确认。
  4. 付款主体要与合同主体一致:若付款方非合同相对方,应要求其出具书面的债务加入或代付委托书,并明确合同相对方仍然承担付款责任。
  5. 关注关联公司或挂靠关系:如本案中巨能公司与中环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不能想当然认为关联公司之间就是同一主体,仍须以合同签订和履行为依据判断相对方。

对总包方(如巨能公司)的建议:

  1. 规范分包流程:所有分包合同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严禁项目经理或现场人员以公司名义随意签约。
  2. 严格控制授权范围:若确需授权,应出具明确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及时收回。
  3. 保留委托付款凭证:如代第三方付款,务必留存付款委托书、往来函件,避免被误认是对合同的追认。
  4. 加强印章管理:杜绝空白盖章合同流出,防止表见代理的认定。

五、延展思考:EPC总承包中的“穿透式”责任风险

虽然本案否定了总承包人的付款责任,但EPC项目实践中,总承包人往往深度介入项目现场管理,甚至通过会议纪要、指令单等方式与分包方形成事实关联。若总包方工作人员长期参与分包合同的履约管理,如签署工程量确认单、签发工程款支付函等,则可能被认定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或“表见代理”。此外,若转包、违法分包被确认,总包方仍可能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无论总包方还是分包方,都应在EPC项目实施全周期中保留完整的合同管理痕迹,确保每一份协议、每一笔付款、每一项指令都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和主体指向。

如您遇到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分包合同相对性争议或表见代理类问题,建议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结合具体证据和裁判规则制定应对策略。

作者:王光荣,重庆晟正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渝01民终5462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