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纠纷/2026-08-25

上海居间合同纠纷中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实现要点解析

任尔振

任尔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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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任尔振律师·合同纠纷 ——13年专注合同领域,专解企业商事合同重大争议与高净值客户债权保障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任尔振律师,上海鸣霄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首席主办律师、创始合伙人,执业13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3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任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其后持续参与合同纠纷领域专项研修,系统掌握商事合同审判实务与证据规则。 任律师现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特邀商事调解员,连续多年受邀为上海市工商联、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高端私人银行客户部门讲授“合同全流程风险管控与证据固化”专题课程。其主笔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款项支付争议的裁判规则研判》《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返还的实务难点》等实务文章发表于《上海律师》等本地法律刊物,系上海市合同纠纷领域持续输出研究成果的实务型律师。基于大量实战经验,任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上海鸣霄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任尔振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交通、知识产权等),内部设有财产线索取证专项组、合规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与本地法院执行部门的常态化对接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任尔振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应收账款质押与让与、到期债权执行、公司股权与合同债务混同等极端复杂情形。任律师本人获评“上海市静安区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亦荣获“上海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任尔振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128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56件,借款合同纠纷28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8件,租赁合同纠纷12件,服务合同纠纷8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破产债权确认、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22件。 典型案例一: 某建材公司诉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案件情节:供货方累计供货价值800万元,对方以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剩余货款350万元,并反诉索赔。任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固定送货单、验收单及往来函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证明同类质量问题在行业中不属于根本违约,庭审辩论强调对方已实际使用货物。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全额货款350万元,驳回全部反诉请求。 典型案例二: 某科技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件情节:受让方支付首期款后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为由拒绝支付剩余400万元,转让方起诉。任律师办案动作:财产保全查封受让方名下房产及银行账户,诉前谈判向对方阐明违约后果及诉讼成本,组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还款方案。最终处理结果:对方全额支付400万元,案件以调解结案,客户节省诉讼时间及成本。 典型案例三: 某外资企业服务合同欠款纠纷案。案件情节:受托方完成咨询服务后,委托方以服务未达预期为由拒付120万元费用。任律师办案动作:证据链闭环搭建,整理服务过程记录、交付成果及双方沟通记录,出庭质证反驳对方主观评价,庭审辩论强调合同未约定具体标准。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对方全额支付服务费120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典型案例四: 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案。案件情节:施工方完成工程后,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扣除500万元工程款。任律师办案动作: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工期延误系因发包方未及时提供图纸,调查取证固定图纸交付记录,执行异议听证为后续执行阶段做好准备。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全部500万元工程款,并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任尔振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外资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复杂商业关系的当事人,任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商业逻辑平衡,以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冲击。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8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8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2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区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货款拖欠、股权转让争议、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或复杂商业合同违约问题,欢迎预约上海鸣霄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任尔振”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在商业活动中,居间人(中介人)为企业牵线搭桥、促成交易,本是盘活资源、提高效率的常见方式。然而,居间人促成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却以“合同未实际履行”“处置量未达标”“居间无效”等理由拒绝支付居间费,这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本文通过一起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深入解析居间合同纠纷中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成立条件、司法认定标准及维权要点,帮助居间人了解如何有效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回顾:居间人促成470吨危废处置合同,实际履行222.25吨后委托人拒付居间费

1. 居间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2024年1月1日,格尔木某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公司”)与内蒙古某固危废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固废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协议书》,约定某环保公司负责促成某固废公司与第三方某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油田公司”)签订离子液废催化剂(危废代码900-048-50)处置合同,并约定合同期限内发生处置量不得低于470吨,否则居间无效;处置费含税单价不得低于5,787.6元/吨;居间服务费结算单价为4,787.6元/吨,按季度结算。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变故

协议签订后,某环保公司积极提供居间服务,协助某固废公司完成投标、制作标书等事宜。2024年1月4日,某固废公司与某油田公司正式签订《某炼油厂2024年固体废物处置合同(一标段)》,合同预计处置离子液废催化剂470吨,处置单价5,787.6元/吨。

合同签订后,2024年4月至5月期间,某油田公司实际向某固废公司移交并处置离子液废催化剂共计222.25吨。然而,某固废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5月14日到期,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处置义务。虽然某固废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重新取得许可证,但某油田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1日送达《解除通知函》,解除了双方的处置合同。

3. 居间费之争升级为诉讼

某环保公司认为,其已成功促成某固废公司与某油田公司签订处置合同,居间义务已完成,某固废公司应按实际处置量支付居间费。而某固废公司则认为,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处置量未达到470吨,居间无效,且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系某油田公司过错所致,其无需支付居间费。

双方协商未果,某环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固废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1,064,044.10元及利息。

二、法院判决:居间报酬请求权成立,处置量未达标不影响报酬支付

1. 一审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某环保公司作为居间方,向某固废公司提供了订立固体废物处置合同的机会与信息,并促成了某固废公司与某油田公司签订处置合同,双方补签的《居间服务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固废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居间费属违约行为。

关于“处置量不得低于470吨,否则居间无效”的约定,一审法院认为,导致处置合同解除的原因系某固废公司自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且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与居间人无关,不符合居间无效条款的适用条件。某固废公司应支付居间费,但基于公平原则,以实际处置量222.25吨为基数,扣除约定的税费后,判决某固废公司支付居间费787,392.63元。

2.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某固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居间服务协议书》已于2024年1月4日生效。该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本协议于甲方和第三方所签订的合同同时生效”,而处置合同已于2024年1月4日生效,故居间协议亦应同时生效。
  • “居间无效”条款不属于合同效力约定。合同无效与否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该条款应理解为对居间报酬计算方式的约定,而非对合同效力的约定。
  • 居间报酬支付条件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的义务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即完成义务。委托人能否实现预期利益,取决于合同履行效果,而非中介人所能决定
  • 处置量未达470吨的后果不应由居间人承担。处置量未达标系某固废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处置合同被解除所致,与某环保公司无关。
  • 税费承担约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在结算时扣除某固废公司25%企业所得税及1%附加税,该约定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约定。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焦点深度解析

焦点一:居间报酬请求权何时成立?——“促成合同签订”即成就,而非“合同实际履行完毕”

这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也是居间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某固废公司主张,居间协议约定“合同期限内发生处置数量不得低于470吨,否则居间无效”,而实际处置量仅222.25吨,故居间报酬请求权不成立。

法院对此给出了明确的司法态度:

  • 居间人的核心义务是“促成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 居间人的义务不等于保证合同实际履行。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后,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履行效果如何,取决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与履约意愿,并非居间人所能控制。如果将“实际处置量达到470吨”作为支付报酬的前提,无异于要求居间人承担委托人的商业风险,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违公平原则。
  • “居间无效”条款应严格解释。该条款虽使用“无效”一词,但并不能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法院将其解释为对居间任务和报酬计算方式的约定,即“达到470吨处置量,居间成功;未达到,居间报酬降低”,而非“整个居间合同无效”。

【实务要点】

居间人在起草合同时,应避免使用“无效”“失效”等容易引发歧义的表述。如果委托方坚持加入类似门槛条款,居间人可主张将该条款明确为“报酬调整条款”或“业绩考核条款”,而非“合同效力条款”,以降低法律风险。

焦点二:委托人自身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能否以此对抗居间人报酬请求权?

本案中,某固废公司辩称合同未继续履行系某油田公司主动解除合同所致,过错不在自身。但法院查明:

  • 某固废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5月14日到期,丧失危废处置资质;
  • 某油田公司多次催告其履行合同义务,某固废公司均未能恢复处置能力;
  • 某固废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重新取得许可证后,某油田公司已于2024年12月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正是某固废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处置合同解除,该风险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不能转嫁给居间人。居间人已完成居间义务,委托人不能以“合同未履行完毕”为由拒付居间费。

【实务要点】

对于居间人而言,遇到委托人以此类理由抗辩时,应着重收集和保存以下证据:

  • 居间协议、居间服务内容记录;
  • 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证明居间成功);
  • 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往来函件(证明合同履行障碍的原因);
  • 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沟通记录(证明居间人积极履行义务,以及委托人知晓并认可居间服务)。

焦点三:税费负担条款的效力——居间费被“扣税”是否合法?

本案另一争议焦点为:双方约定由居间人承担委托人25%企业所得税及1%附加税,是否有效?

某环保公司主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某固废公司,约定由自己承担构成税收规避,应属无效。法院则认为:

  • 税法对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禁止性规定。税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他人承担税款。税款的实际承担与纳税义务人的法定身份可分离。
  • 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合法有效。

因此,法院支持在居间费中扣除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附加税。

【实务要点】

居间人在签订居间协议时,应仔细审查税费条款。如果委托人要求居间人承担税费,居间人应充分评估自身税负成本,并明确税费的种类、计算基数、扣除方式。必要时,可主张将“含税价”明确约定为“税后实收价”,避免因税费扣除导致实际收入大幅缩水

四、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主张的五大实务要点

1. 明确居间合同的性质与生效时间

居间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与主合同同时生效”,则居间合同的生效时间与主合同保持一致。居间人应注意保存合同签字盖章页、合同生效时间等关键证据。

2. 保留“促成合同成立”的证据链

居间人应完整保留以下证据:

  • 居间协议;
  • 委托人向居间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 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短信等);
  • 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 居间人参与洽谈、投标、谈判等活动的记录。

这些证据是证明“居间人已完成居间义务”的核心证据。

3. 警惕“高门槛”居间条款

居间协议中如果约定“达到一定业绩量方支付报酬”或“未达到业绩量居间无效”等条款,居间人应提高警惕。此类条款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对报酬计算方式的约定,也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的报酬支付条款。居间人应尽量争取:

  • 明确约定“促成合同成立即支付报酬”;
  • 如确需约定业绩门槛,应明确“未达标”仅影响报酬金额的计算,而非否定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 避免使用“无效”“失效”等表述。

4. 关注税费承担条款

如上文所述,税费承担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有效。居间人在签订合同时,应:

  • 明确税费的种类、计算基数、扣除比例;
  • 核实委托人是否实际缴纳了相关税款;
  • 如认为税费承担条款显失公平,可主张撤销或调整(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

5.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诉讼时效风险

居间人主张报酬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一般为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居间人应注意:

  • 及时向委托人发出书面催款函;
  • 保留催款记录,以中断诉讼时效;
  • 如协商不成,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起诉。

五、结语

居间合同纠纷中,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核心在于“促成合同成立” ,而非“保证合同履行”、“确保委托人盈利”或“实现预期利益”。本案通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明确界定了居间人的义务边界与报酬请求权的成立条件,对居间人依法维权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对于居间人而言,一方面应在居间活动中规范操作、留存证据;另一方面,在发生纠纷时,应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委托人而言,则应以诚信为本,尊重居间人的劳动成果,不能以合同履行风险为由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


附录:居间合同纠纷常见法律问答

1. 问:居间人促成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以“合同没实际履行”为由拒付居间费,合法吗? 答:不合法。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即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履行效果如何,属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履行问题,不属于居间人的义务范围。除非居间协议中明确约定以实际履行作为支付报酬的条件,否则委托人应支付居间费。

2. 问:居间协议中约定“合同期限内处置量不得低于470吨,否则居间无效”,该条款有效吗? 答:该条款通常不被认定为合同效力条款。合同无效与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居间无效”的表述一般被理解为对居间报酬计算方式的约定,即达到约定处置量则按约定标准支付报酬,未达到则可能影响报酬金额的计算,但不能据此否定居间合同本身的效力,也不能完全排除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3. 问:我是居间人,促成合同后委托人一直不给居间费,起诉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答:建议准备以下证据:①居间服务协议书或口头约定的录音、聊天记录;②证明你提供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等);③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主合同;④你参与投标、洽谈、协调的过程记录;⑤催款函或向委托人主张权利的记录;⑥主合同履行情况的相关凭证。上述证据用于证明你已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义务完成。

4. 问:居间费应该在什么时候支付?是促成签订合同后,还是等合同履行完毕? 答: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支付义务不取决于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如果居间协议中对支付时间有特别约定,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居间人在合同签订后即可要求委托人支付。若当事人约定按实际履行量分期结算,则按约定执行。

5. 问:委托人擅自解除与第三人的合同,导致我的居间费减少,我能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吗? 答:可以主张。如果因委托人自身原因(如违约、资质缺失等)导致主合同解除,致使居间人应得的居间费减少,居间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前提是居间人已按约完成居间义务,且主合同解除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居间人。

6. 问:居间协议中约定“由居间人承担委托人的企业所得税”,这种条款有效吗? 答: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为有效。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是强制性的,但并未禁止当事人之间约定税款的实际承担者。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此类条款一般被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居间人应当注意核实税费的计算基数是否准确、委托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避免因税费扣除约定不明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7. 问:我是居间人,合同约定了“季度结算”,但第一个季度实际处置量为0,我还能要求支付居间费吗? 答:如果居间协议明确约定“按季度结算”,且该约定以实际处置量为基础,那么当季度处置量为0时,居间费的计算基数也为0,你可能暂时无法主张该季度的居间费。但需注意,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合理的居间报酬。如果合同已签订但一直没有实际履行,且系委托人自身原因所致,居间人仍可主张相应的报酬,具体需结合合同约定和法院裁量。

8. 问:居间人没有资质或经营范围不含“居间服务”,居间协议有效吗? 答:有效。居间服务不需要特殊资质,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签订的居间协议即为有效。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居间活动,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等规定。

9. 问:委托人起诉我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居间费,理由是合同被第三方解除,能否得到支持? 答:难以得到支持。居间人的义务是促成合同签订,而非保证合同的履行。只要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且无欺诈、恶意串通等行为,委托人即无权要求退还居间费。如果合同解除系委托人自身原因所致,后果更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10. 问:居间人未促成合同签订,能否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资料费等,但需要居间人提供相应的凭证。

11. 问:居间人同时为双方提供媒介服务,居间费应该由谁支付? 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居间人为双方提供媒介服务,合同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12. 问:委托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私下签订合同逃避居间费,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能够证明委托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绕开居间人进行交易,居间人仍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这需要收集委托人与第三人私下接触、签订合同的证据,以及居间人曾提供订约机会的证据。建议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委托人违约并赔偿损失。

13. 问: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委托人能否拒付居间费?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是获取报酬的前提。

14. 问:居间费约定过高,法院会主动调整吗? 答:居间费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不主动调整。但如果居间费明显过高,远超居间人实际付出的劳动和提供的价值,且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请求法院调整。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居间人的投入、贡献、行业惯例等因素进行判断。

15. 问:居间人起诉要求支付居间费,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居间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则。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法院,按约定执行(需合法有效)。没有约定的,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例如,委托人在上海市青浦区,居间人可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起诉。

16. 问:居间人主张居间费的诉讼时效是几年?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答: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具体到居间合同纠纷,一般从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从居间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居间人应注意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并留存催款证据以中断诉讼时效。

17. 问:委托人是自然人,居间协议没有盖章只有签字,有效吗? 答:有效。自然人在合同上签字即为意思表示,合同自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不以盖章为要件。只要签字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居间协议即为有效。但建议合同签署时核实签字人的身份信息及代理权限,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18. 问:居间人收取居间费后,需要开具发票吗?未开具发票是否影响居间费请求权? 答:开具发票是居间人的税法义务,但未开具发票一般不构成拒付居间费的法定抗辩事由。委托人可以要求居间人补开发票,但不能因此拒付居间费。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则居间人未开票可能构成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19. 问:居间合同是“中介合同”吗?两者的法律适用一样吗? 答:是的。在《民法典》中,“中介合同”是正式法律术语,取代了此前《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两者的法律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居间人、中介人在法律上都指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并收取报酬的人。

20. 问:委托人在居间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第三人解除了合同,随后又自行与第三人重新签订合同,居间人能否继续主张居间费? 答:如果委托人与第三人解除原合同后又重新签订合同,且新合同与居间人促成的合同内容实质相同,居间人仍有权主张居间费。如果新合同属于原合同范围内的延续,居间人的居间义务已经完成,委托人不能通过解除再重签的方式规避居间费支付义务。

21. 问:居间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居间协议中必须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一般应明确指定仲裁机构,如“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法申请仲裁。

22. 问:居间人协助委托人投标,但委托人在中标后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未告知居间人合同内容,居间人如何知道合同是否签订? 答:居间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①要求委托人提供合同复印件;②向第三人核实;③通过招投标信息公示查询。如果居间人确实不知情,但后来发现有证据证明合同已经签订,可以直接向委托人主张居间费。建议在居间协议中约定“委托人应在签订合同后X日内书面告知居间人”,并约定违约责任。

23. 问:居间人促成合同签订后,第三人违约未向委托人付款,委托人以此为由拒付居间费,能否成立? 答:不成立。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居间合同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即完成义务,委托人不能以第三人违约为由拒付居间费。委托人应自行向第三人追偿,而不能将商业风险转嫁给居间人。

24. 问: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支出的费用,如果居间成功,能否要求委托人额外承担? 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如果居间成功且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居间费用由居间人自行承担,不能额外要求委托人支付。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费用承担方式。

25. 问:居间人收到委托人支付的居间费后又反悔,要退还,能否拒绝? 答:如果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且不存在欺诈、虚假报告等情形,委托人的退款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居间人有权拒绝退还。如果居间人确实存在违约或违法行为,委托人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26. 问:居间人将居间业务转包给第三方,第三方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费,委托人需要支付吗? 答:不需要。居间合同具有人身属性,居间人应亲自履行居间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居间人不得将居间义务转委托给第三方。如果居间人擅自转委托,委托人仅对原居间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对第三方不承担支付义务。

27. 问:在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一般审理期限是多久? 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审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审审理期限为六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需经法院院长批准。实践中,案件审理期限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送达情况、是否申请鉴定等因素。

28. 问:居间人起诉委托人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答:可以。为防止委托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居间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委托人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担保。如果保全错误造成委托人损失,申请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29. 问:居间协议中约定“由委托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实际上委托人在国外,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如果约定有效,可以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如果约定不明或无法确定,可依据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涉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较为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30. 问:居间人因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被撤销,居间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居间人应当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合同被撤销后的预期利益损失、缔约费用等。同时,居间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如果居间人的行为涉嫌欺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因此,居间人务必要做到如实报告、勤勉尽责。

31. 问:居间人以“咨询服务费”名义收取居间费,是否合法? 答:只要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合同名称不影响合同性质。以“咨询服务费”名义收取居间费,本质仍是居间报酬,只要居间人确实提供了居间服务,就合法有效。但需要注意税务合规要求,如实申报纳税。

32. 问:居间人收到法院传票后,发现居间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在异地,能否申请将案件移送回上海处理? 答:如果居间协议中的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案件应由约定法院审理,不能随意移送。如果管辖约定不明确或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3. 问:居间人主张居间费时,委托人以居间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如何应对? 答:可以告知委托人,开具发票属于税法义务,且合同未明确开票为付款前提的,委托人不能以此拒付居间费。居间人可主动开具发票以促成和解。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则居间人应先行开票,否则委托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要注意合同的具体约定。

34. 问:居间人与委托人未签订书面协议,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主张居间费? 答:可以。居间合同不以书面形式为成立要件,口头、微信等书面形式均可。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短信等均属于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只要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居间合意,并且你提供了居间服务且促成了合同成立,就可以主张居间费。建议保存好完整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

35. 问:委托人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居间协议,法院会支持吗? 答: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是在合同订立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一般商业谈判中形成的居间费约定不属于显失公平。除非有证据证明居间人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重大误解,否则法院难以支持撤销请求。

36. 问:居间人促成合同的签订后,委托人与第三人修改合同条款,增加或减少交易标的,居间费应按什么标准计算? 答:如果修改后的合同与居间人促成的合同在核心交易内容上具有连贯性,居间费应按实际签订的合同标的额来计算。如果合同修改系委托人单方行为,且居间人对修改内容无过错,则居间费应以居间人促成的合同为基础,但最终以实际履行为准的情况需结合合同约定来确定。

37. 问:居间人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如何处理? 答:被告可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审查是否对案件有管辖权,如果异议成立,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会裁定驳回异议。管辖权异议处理时间一般在答辩期内,并提出相关证据。

38. 问:居间人发现委托人在居间合同签订前已经与第三人接触,且已签订合同,但居间人仍提供了一些服务和信息,能否主张居间费? 答:如果你提供的服务发生在委托人签订合同之前,且你的服务对于合同的签订起到了实质性帮助,你可能有权主张部分居间费或补偿性费用。如果合同签订发生在你提供服务之前,说明你的服务与合同签订无因果关系,则较难主张居间费。需要具体分析服务内容、时间节点、因果关系等因素。

39. 问:居间人促成合同签订后,一直在协助双方履行合同、解决争议,这部分服务能否额外收费? 答:如果居间协议没有约定后续服务费用,你提供履协助服务属于居间合同的附随义务,不能额外收费。如果你提供了协议约定之外的额外服务,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合理的服务费,并补充签订协议。建议对超范围服务进行确认,形成书面凭证,避免争议。

40. 问: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如果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逾期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41. 问:居间人希望调解解决纠纷,调解和判决相比有哪些优缺点? 答:调解的优势在于:①处理周期短,节省时间成本;②程序灵活,方式多样;③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④有利于维护双方合作关系,实现双赢。缺点是调解可能需要双方作出一定让步。如果双方分歧较大,调解难以达成一致,判决则更具权威性和终局性。

42. 问:居间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错误,上诉时应重点准备哪些材料? 答:上诉时建议重点准备:①一审判决书;②上诉状(写明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③一审证据及新证据(如有);④法律依据和判例检索(如有)。上诉状应重点论证一审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建议由专业律师起草。


本文根据真实案件判决书改编撰写,旨在普及法律知识,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您面临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任尔振,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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