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8-25

郑州受贿罪案发场景全解析与“事先约定”证据标准

闫金超

闫金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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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闫金超律师・刑事辩护 ——19 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闫金超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9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实现 100% 业务资源聚焦。闫金超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系统研习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 2 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闫金超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定期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讲授 “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对抗” 专题课程。其主笔的《职务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运用》《经济犯罪案件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郑州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河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实战经验,闫金超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闫金超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明确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3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郑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执行部门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闫金超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意见采纳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企刑事犯罪等)超过 120 件,其中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达 20 亿元。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 “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闫金超律师本人荣膺 “郑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律所亦荣获 “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闫金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436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 82 件,经济犯罪(含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14 件,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抢劫等)56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48 件,其他刑事犯罪 36 件。其中,涉案金额千万级以上、涉及企业高管 / 公职人员、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128 件。 典型案例(部分,隐私已脱敏处理): 涉案金额 4 亿元贷款诈骗重罪改轻罪案:为某市恒泰公司经理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担任辩护人。该案系保兑仓领域典型金融诈骗案,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近 4 亿元、票据承兑。律师办案动作: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1 亿元承兑汇票票据诈骗不起诉案:为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票据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承兑汇票金额 1 亿余元、涉案金额重大。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降刑案:为张某某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 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最终处理结果: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法定不起诉无罪案:为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没有犯罪事实。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出庭质证。最终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系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二审改判缓刑案:为郑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由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缓刑案: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较大。律师办案动作: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最终处理结果:适用缓刑。 8 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山东盛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 8 亿余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届满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确认无罪。 5000 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逾 5000 万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 亿元跨境开设赌场缓刑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赌资 20 余亿、第一被告。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第一被告终获缓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闫金超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家族企业负责人及涉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降低案件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自由与生命的敏感案件,闫金超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专业方式化解当事人焦虑,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16 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5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200 万元。多位企业高管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 1394 号 2 号楼 27 层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辩护方案。搜索 “郑州闫金超刑事辩护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一、案件背景:一份判决书揭示的受贿罪典型样态

安徽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柴宇受贿案,是一起典型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柴宇曾任安徽大东方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华东物资配送中心副总经理。法院经审理认定,2003年至2014年间,柴宇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房、吴*、刘*、陶*、秦*等人所送现金、汽车、房产等财物共计人民币146万余元(个人实得106万余元),最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这起案件的判决书之所以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于它系统展示了受贿罪的多种案发场景:从业务合作中收取“感谢费”,到收受汽车、房产,再到招投标环节的“居间分成”,乃至事后收受的“感情联络费”。特别是柴宇收受秦人民币2万元的认定,直接触及了刑事辩护中备受争议的**“事后受贿”与“事先约定”证据标准**问题——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没有事先约定,事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法院给出了明确的司法态度。

本文以该判决书为切入点,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梳理受贿罪的所有典型案发场景,重点剖析“事后受贿”中“事先约定”的证据标准与辩护空间。

二、受贿罪案发场景全景梳理: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雷区”

场景一:业务合作型受贿——“感谢费”是最常见的案发起点

【案情还原】

2003年,安徽长和进出口有限公司和上海悦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房找到时任大东方药业总经理的柴宇,想向大东方药业提供VE原油。柴宇答应帮忙。之后,大东方药业选择了房的公司多次提供VE原油。事后,房为感谢柴宇的帮忙,并希望保持良好关系,送给柴*宇人民币2万元。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感情投资型”受贿。行贿人并没有在送钱时明确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而是以“感谢”和“保持关系”为名送钱。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宇此前已经利用职务便利选择了房的公司供货,之后的收钱行为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对价关系,因此法院认定构成受贿罪。

场景二:资产型受贿——汽车、房产成为受贿的重灾区

【案情还原】

2004年,吴为扩大在大东方药业的业务范围,送给柴宇奇瑞QQ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万元。

2004年至2005年,吴为柴宇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一套,房屋价值人民币54万余元。吴支付首付款11万余元后,以柴宇名义办理了43万元银行按揭贷款,并支付了2004年至2008年期间的月供15.9万余元。

2009年底至2010年初,吴又用柴宇提供的“柴新雨”身份证,为柴*宇购买合肥市恒大华府小区房屋一套,支付首付款36万元。

【法律分析】

资产型受贿有三个当事人极为关注的痛点:

第一,刑期计算的标准。 房屋价值、汽车价值如何认定直接决定“数额巨大”还是“数额较大”,进而决定法定刑幅度。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以房屋总价54万余元认定受贿数额,但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只以行贿人实际支付的首付款加按揭贷款本息共27万余元认定受贿数额,而非房屋总价款。原因在于:行贿人并未支付全部房款,柴*宇对该房产没有完全的所有权,行贿人随时可能中断还款导致房产物权归属不确定。

第二,后续收益是否计入所得。 柴*宇以115万元出售北京房屋,法院在扣除了受贿数额和剩余贷款后,将获利部分作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这意味着,受贿人出售房产的增值收益也不安全,可能被全额追缴

第三,“名为借、实为收”的辩护困境。宇辩称收受北京房屋的钱已经还给了吴,且认为合肥恒大华府房屋首付款是吴还给自己的钱。但法院认定,吴对送钱性质明确予以否认,且柴*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此矛盾,最终没有采纳该辩解。

场景三:招投标环节的共同受贿——中间人牵线构成共同犯罪

【案情还原】

2011年,国电宿州热电公司朱仙庄灰场工程招投标。刘1得知消息后告知郑,郑承诺中标后给柴宇中标价3%的好处费。柴宇同意帮忙,向刘1介绍了投标规则、报价技巧及评分办法,刘1将参数告知郑。郑借用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中标后,陆续送给刘1共计60万元。刘1分三次送给柴宇21万元,其余39万元据为己有。

2012年,宿州热电公司石灰石采购项目招投标。赵通过刘1请柴宇帮忙,后赵交给刘1 6万元,刘1将其中的5万元送给柴*宇,另1万元据为己有。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共同受贿数额认定问题极具参考价值。辩护人提出,柴宇只应对自己实际得到的26万元负责,但法院认定:柴宇与刘1形成了受贿的合意,二人相互勾结、相互作用,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柴宇应对共同参与的全部受贿数额66万元承担刑事责任。至于其实际分得的26万元,只是在量刑时可作为情节考虑。

这是很多当事人容易误解的点:共同犯罪中,不是以“分到多少”定罪,而是以“共同参与了多少”定罪。 即使你只拿到一小部分,只要参与了共同受贿行为,就要对全部数额负责。

场景四:资格保全型受贿——维护既得利益也可能构成犯罪

【案情还原】

2012年,国电蚌埠发电有限公司粉煤灰经营权业务招标。原承包商刘2想保留经营权,找到柴宇请其帮忙。2012年,刘2三次到合肥请柴宇吃饭,饭后分别送给柴*宇4万元、2万元、2万元,共计8万元。

【法律分析】

这类场景的特殊性在于:行贿人不是为了“获取”利益,而是为了“保住”既有利益。在法律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维护既有利益,承诺、实施、实现均可构成。所以,即便是维持现状,只要收受了财物,同样构成受贿罪。

场景五:“感情联络”型受贿——事后感谢款如何定性

【案情还原】

2012年,国电安徽毛尖山水电有限公司水轮机进水蝶阀项目招标。郝向柴宇介绍了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陶*。陶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事后,陶为感谢柴宇的帮忙以及保持感情联络,来到柴宇办公室,送给柴*宇人民币1万元。

【法律分析】

这是典型的“事后受贿”——先为他人谋利,再收受财物。陶送钱时并没有请托新的具体事项,而是明说“感谢帮忙和保持感情联络”。但法院认定,该受贿罪成立,因为收受财物与之前柴宇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中标之间具有对价关系

这正是事后受贿中“事先约定”证据标准问题的最直接体现,下文将进一步展开。

场景六:业务指导型受贿——没有“具体请托事项”能否出罪

【案情还原】

2014年,国电物资集团采购方式发生变化,从网上比价采购。柴宇指导了合肥易盛龙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秦网上报物资价格的技巧,帮助其中标。为感谢柴宇的关照并保持感情联络,2016年初,秦开车到柴宇家所在的小区,送给柴宇人民币2万元。

【法律分析】

这是全案中最具争议的一笔。辩护人提出:双方之间无具体的请托事项,柴宇也无任何利用职务便利为秦谋取利益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但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该辩护意见,理由是:柴宇利用职务便利,在采购方式变化时向秦传授网上报价技巧,为其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收受了秦*为表示感谢和感情联络而送的2万元,足以认定受贿罪成立。

这里的关键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必须存在新的、具体的请托事项。宇之前通过职务行为为秦提供了帮助,之后收取财物,职务行为与收取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对价关系,就足以认定。

三、深度聚焦:事后受贿中“事先约定”的证据标准

(一)什么是“事后受贿”?

事后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完成职务行为之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与一般受贿不同,事后受贿中,收受财物与谋取利益之间存在时间差。司法实践中,这是受贿案件的常见形态,也是辩护空间最大的环节。

(二)“事先约定”的法律渊源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该批复确立了“事先约定”在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情形中的要件地位。因此衍生出一个重要问题:在职期间先办事、事后收钱,是否也必须有“事先约定”才能入罪?

(三)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没有“事先约定”是否影响定罪

从柴*宇案可以清楚地看到法院的裁判逻辑:

第一,认定受贿罪成立的关键在于“对价关系”,而非“事先约定”。 只要能够证明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和对价性——即行贿人是因为被告人的职务行为而送钱,被告人是因为自己曾经实施职务行为而收钱——即使没有事先约定,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在本案陶和秦的收受财物事实中,均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事先约定,法院仍认定构成受贿罪。

第二,“事先约定”不是所有受贿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是离退休后受贿情形的特殊要求。 在职期间的事后受贿,重点审查的是职务行为与收受财物之间的实质关联;而离退休后的受贿,因为行为人已经丧失职务身份,必须通过“事先约定”来建立职务行为与收受财物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三,“明知”与“概括故意”的运用。 实践中,只要被告人知道行贿人送钱的目的是感谢其先前的职务帮助,仍然收受,就足以认定具有受贿的故意。柴宇案的判决书明确使用了“为感谢柴宇的帮忙以及保持感情联络”这一表述,这本身就是认定对价关系的直接证据。

(四)辩护律师在“事先约定”问题上的突破空间

虽然柴*宇案中“无事先约定”的辩护未能成功,但并非所有事后受贿案件都无法辩护。结合司法经验,以下场景存在辩护空间:

1. 纯粹的人情往来。 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的礼金,如果数额在合理范围内,且缺乏与具体职务行为的关联证据,可以争取不作为犯罪处理。但需注意,根据司法解释,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的人员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2. 亲属之间的经济往来。 如果收受财物方与送财物方存在亲属关系,且基于家庭情感而非职务行为给付,可以争取认定为民事赠与。

3. 已过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追诉时效为十年。如果受贿行为发生时间久远,应关注追诉时效问题。

4. 证据不足的“合理怀疑”。 如果公诉机关无法证明被告人明知行贿人的具体请托事项,也无法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具体的职务行为,更无法证明职务行为与收受财物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则可以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柴宇案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未被认定,正是因为公诉机关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无法证明柴宇通过颜*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刑法修正案(十二)》之后的司法趋势

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包括: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重点领域行贿等情形将被从重处罚。虽然修正案主要针对行贿方,但客观上也会强化对受贿行为的查处力度。在“行受贿一起查”的政策背景下,事后受贿的案件数量将会增加,证据标准的把握也面临新的挑战

四、当事人最关注的六大实务问题

1. 监委留置期间如何保障自身权利?

目前职务犯罪案件大多由监察委员会调查,调查期间适用留置措施而非刑事拘留、逮捕。根据《监察法》规定,留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被留置人员及其家属最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期间律师不能会见,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方可介入。因此,家属应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在移送审查起诉的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开展阅卷、会见和辩护工作。

2. 如何计算受贿数额?房屋、车辆等非现金财物怎么算?

这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根据司法解释和本案判决,计算规则如下:

  • 现金、银行存款等,按实际收受金额认定;
  • 汽车、房屋等物品,原则上按受贿时该物品的市场价格认定
  • 但房屋、汽车系按揭贷款购买的,以行贿人实际支付的首付款已偿还贷款本息为受贿数额,而非以房屋总价为数额;
  • 受贿人出售该物品所得价款,扣除受贿数额和合理支出后,其余部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3. 退赃退赔对量刑的影响有多大?

宇案中,柴宇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家属代退23万元,审理期间又退缴57.9万元,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全额退赃往往能争取减少基准刑的20%至30%以下。退赃越早、越彻底,从宽幅度越大。

4. 共同受贿中只分到一小部分,要为全部数额负责吗?

答案是:。柴宇案中,柴宇与刘1共同收受郑、赵共计66万元,柴宇实际仅分得26万元,但法院认定柴*宇应对66万元全部负责。理由是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但分赃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从轻考量。

5. 自首和坦白的认定有何不同?

宇案中,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王为柴宇代出资400万元)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柴宇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本案受贿犯罪事实,法院认定其构成“以自首论”。自首对量刑的影响非常大,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坦白仅是可以从轻处罚,不能减轻处罚。因此,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尽早如实供述、争取自首认定,是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适用?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职务犯罪案件同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需要提醒的是:认罪认罚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如果案件本身证据不足、事实存疑,盲目认罪认罚反而可能放弃辩护空间。柴*宇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最终因证据不足未被认定,如果当事人当时对所有罪名都认罪认罚,可能会影响这一部分的辩护效果。因此,是否认罪认罚、在哪个阶段认罪认罚、认罪认罚的范围如何确定,都需要结合全案证据作出专业判断

五、案发场景总结:受贿罪的六种典型路径

| 案发场景类型 | 典型行为方式 | 常见辩解理由 | 法院认定态度 | |---|---|---|---| | 业务合作型 | 供应商以感谢费、回扣名义送钱 | 系正常人情往来,无请托事项 | 职务行为与收受财物有对价关系,构成受贿 | | 资产馈赠型 | 送汽车、房屋,支付首付款、月供 | 系借款或投资回报,已归还 | 登记在受贿人名下且行贿人支付对价,构成受贿 | | 共同受贿型 | 通过中间人牵线搭桥,事后分成 | 只对自己分得部分负责 | 共同犯罪,对全部数额负责 | | 资格保全型 | 为维持既有业务资格送钱 | 未实际为对方谋取新利益 | 维护既有利益也属于谋取利益 | | 事后感谢型 | 办成事之后收受感谢款、联络费 | 无事先约定、无具体请托事项 | 对价关系足以认定,“事先约定”非必要要件 | | 影响力交易型 | 利用同学、亲属关系为他人打招呼 | 未实际利用职权或影响力 | 必须有证据证明利用职务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不构成 |

六、结语:职务犯罪的代价远比想象中沉重

柴*宇案给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敲响警钟:只要收受的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关联,就存在刑事风险。 这不仅体现在“办事收钱”的典型受贿上,更体现在“办完事收感谢费”“逢年过节收红包”“合作多年收馈赠”等灰色地带上。

对于已经涉案的人员,应当清醒认识到:受贿数额的认定、自首的成立与否、退赃退赔的时机和方式、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分配、事后受贿中对价关系的证据标准,每一个环节都直接影响最终的定罪量刑。专业、及时、有效的刑事辩护,不是为犯罪开脱,而是在法律框架内追求公正的结果。

如果您或者身边的人正面临类似的困扰,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时间制定辩护策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附:受贿罪相关常见咨询问答

1. 问:我在郑州一家国企工作,几年前帮一个供应商中标了项目,当时没要钱,最近他送了我5万元感谢费,这算受贿吗? 答:算。根据司法实践,事后收受感谢费,虽然没有事先约定,但只要能够证明收受财物与先前的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就构成受贿罪。柴宇案中,陶在项目中标后送1万元感谢费,法院认定构成受贿罪。

2. 问:行贿人送钱时什么都没说,只说感谢多年的关照,这能定受贿吗? 答:关键看双方之间有无具体的职务关联。如果此前你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过利益,对方以“感谢”为名送钱,且你对此心知肚明,法律上通常认定具有概括的受贿故意,构成受贿罪。如果是纯粹的人情往来且数额较小,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3. 问:我已经退休了,退休前帮人办了事,退休后对方送钱给我,构成受贿罪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批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原则上不构成受贿罪,但需注意例外情形以及相关纪律责任。

4. 问:房屋是按揭买的,行贿人只付了首付,我自己还月供,受贿数额怎么算? 答:根据柴*宇案的裁判规则,受贿数额以行贿人实际支付的首付款加代付的月供计算,房屋总价不作为受贿数额。但后续出售房屋的获利部分可能被作为违法所得追缴。

5. 问:我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只是帮朋友介绍了几个领导认识,他后来送了我2万元,这构成犯罪吗? 答: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只是单纯介绍认识,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也没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一般不构成受贿罪。但如果你利用了自己职务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柴*宇案中,该罪名最终因证据不足未被认定。

6. 问:我是郑州市金水区一家公司的业务员,为了拿项目给甲方负责人送了10万元,我会被追究刑责吗? 答: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2024年《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评估案件情况,依法争取从宽处理。

7. 问:受贿案中,监委留置阶段律师能会见吗? 答:不能。监察法规定留置期间律师不能会见。家属应尽快委托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介入。

8. 问:受贿多少算数额较大?多少算数额巨大? 答: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9. 问:我收的钱都退回去了,还会被追究刑责吗? 答:退赃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受贿罪在收受财物时已经既遂,退赃是犯罪后的退赃行为,只能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柴*宇案中家属退缴79万余元,法院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10. 问:共同受贿中,我只拿了5万,同案犯拿了50万,我会按55万判吗? 答:在共同犯罪中,应对共同参与的全部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自己实际分得的数额负责。柴宇案中,柴宇只分得26万,但法院认定其应对66万的共同受贿总额负责。不过,实际分赃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11. 问:什么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事情没办成,算不算? 答:根据司法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就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事情最终没办成,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12. 问:逢年过节收受下属红包,累计超过3万元会怎样? 答: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的人员给予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就是说,有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而不要求有具体的请托事项。

13. 问:郑州市管城区的一个案件,家属被留置后一直无法会见,怎么判断案件进展? 答:留置期间家属无法会见,一般只能通过办案机关的通知或律师的法律帮助了解情况。建议家属尽快委托律师,律师可以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通过阅卷掌握案情,及时提出法律意见。

14. 问:受贿案中,主动投案和被动到案有什么区别? 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构成坦白,只能从轻处罚。二者对量刑影响差异明显。

15. 问: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线索针对的事实不成立,但我交代了其他受贿事实,算自首吗? 答:算。柴宇案中,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是王代出资400万的问题,但该事实不成立。柴*宇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受贿罪行,法院认定其“以自首论”。

16. 问:受贿房产后出租收取的租金,会被追缴吗? 答:有可能。根据法律规定,违法所得产生的孳息,也应当追缴。房屋租金属于受贿所得产生的收益,通常会与房屋一并追缴。柴*宇案中,出售房屋后的获利也被判决追缴。

17. 问:行贿人送的是购物卡、加油卡,价值怎么算? 答:购物卡、加油卡等有价支付凭证,按实际充值的金额认定受贿数额。如果卡内余额不确定,可按购买时的实际支付金额认定。

18. 问:郑州有没有专门办理受贿案件的律师事务所? 答:郑州作为河南省会,有多家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选择律师时,建议关注律师是否有丰富的职务犯罪辩护经验,是否熟悉监委调查程序和审判实践。每个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建议尽早与专业律师面谈沟通。

19. 问:受贿案一般判多少年?有没有可能判缓刑? 答:要看受贿数额和情节。数额较大的(3万-2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20万-3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300万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缓刑的适用条件较严格,需要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

20. 问:上诉有没有用?二审改判的几率大吗? 答:二审改判率整体不高,但如果一审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或法律适用方面确实存在错误,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柴*宇案中,一审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予认定,本身就是法院在证据不足时作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上诉是否有价值、是否有空间,需由专业律师全面分析一审判决后决定。

21. 问:家属怎么做才能最大程度帮助被留置的亲人? 答:首先,不要慌乱,不要试图通过找关系“捞人”,这极有可能被骗,甚至可能加重案件严重性。其次,尽快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第三,积极配合退赃退赔,将违法所得尽可能退还。第四,提供当事人日常表现良好、对社会有贡献的证据材料,作为从轻量刑的依据。

22. 问:什么叫“特定关系人”受贿? 答:根据司法解释,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未上交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共犯。

23. 问:我朋友让我以他的名义代持一套房产,说钱都是他出的,但房产证写我的名字,这有风险吗? 答:风险极大。如果该房产是他人为感谢你朋友的职务行为而购买并登记在你名下,你可能涉嫌受贿罪共犯。在司法实践中,行贿人将房产登记在受贿人指定人名下的情形非常普遍,法院会穿透登记形式审查实质关系。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24. 问:我想举报单位的领导受贿,需要什么证据? 答:证据越具体越好,包括送钱的时间、地点、金额、事由,证人情况,银行转账记录,照片、录音录像等。但必须注意,举报不能捏造事实,否则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如有疑问,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咨询举报流程和证据要求。

25. 问:在郑州经商的个体户,为了拿到国企项目送了几十万,目前已被取保候审,还有机会不起诉吗? 答:有。根据法律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不起诉是否适用,主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

26. 问:收受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答:以实际转账金额认定受贿数额。电子支付记录是重要的客观证据,几乎无法销毁。这也是职务犯罪案件中非常常见的证据形式。

27. 问:判决中的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有什么区别? 答:罚金是刑罚的一种,属于附加刑,必须缴纳给国家;追缴违法所得是追缴犯罪所得财物,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单位。两者性质不同,都需要执行。柴*宇案中,法院判处罚金25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156万余元。

28. 问:受贿案中,行贿人的证言能不能单独定案? 答:不能。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确实充分,仅凭行贿人证言而不具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认定受贿事实。柴*宇案中,每一笔受贿事实都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书证等多重证据相互印证,这也是定罪的基础。

29. 问:案件到法院阶段才请律师,是不是太晚了? 答:不晚,但越早越好。法院阶段是庭审对抗的关键时期,律师可以全面阅卷、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提出辩护意见。但如果在监委调查阶段或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委托律师,律师有更多时间研究案情、制定辩护策略,效果通常更好。

30. 问:郑州二七区某国企员工,因为收受供应商回扣被监委立案调查,目前精神状态很差,家属能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是否采取留置等强制措施由监委依法决定。家属可以通过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说明当事人身体状况、涉案金额、社会危险性、认罪态度等情节。但监委留置期间变更的难度较大,重点还是要放在案件实体辩护上。

31. 问:什么叫“简式合规”?企业合规不起诉在受贿案件中适用吗? 答:企业合规不起诉主要适用于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污染环境、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目前对受贿罪等个人职务犯罪基本不适用。但如果受贿行为发生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且与单位合规制度有关,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32. 问:因受贿被开除公职后,还能不能领养老金? 答: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公务员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开除公职,退休待遇会受到影响。具体处理由所在单位和社保部门依法决定。

33. 问:案件开庭时,家属可以去旁听吗? 答:贪污贿赂案件一般公开审理,家属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此类案件中家属无法旁听。柴*宇案属于公开审理的案件。

34. 问:律师在受贿案件中的辩护空间大不大? 答:非常大。受贿案件的证据链通常复杂,涉及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等多种证据类型。辩护律师可以从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三个维度进行审查,同时关注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柴*宇案中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未能认定,就是辩护成功的典型案例。

35. 问:郑州上街区小微企业主因行贿被查,会判多久? 答:行贿罪的量刑取决于行贿数额、次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性质以及是否主动交代等情节。根据司法解释,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等情形规定了从重处罚。

36. 问:判决书中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是什么意思? 答:这意味着判决时部分违法所得尚未退清,办案机关后续会持续追缴,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告人名下财产以弥补违法所得。柴*宇案中,法院判决追缴违法所得156万余元,扣除已退缴的79万余元,剩余75万余元继续追缴。

37. 问:受贿案中,哪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可以申请排除? 答: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等,均属于非法证据,可以依法申请排除。辩护律师会通过阅卷、会见、开庭等方式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38. 问:我是一名公务员,接受朋友请托打招呼,没收钱,但朋友以我的名义捐了5万给慈善机构,这算受贿吗? 答:只要该捐款是为了感谢你的职务行为,且你对此知情并同意或默认,就属于变相受贿。司法实践中,以捐赠、慈善为名掩盖权钱交易的案例并不少见,法院会穿透形式审查实质。如果确属不知情,且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则另有讨论空间。

39. 问:二审期间退赃还有用吗? 答:有用。二审期间退赃退赔,虽然不能改变定罪,但可以作为二审改判或从轻处罚的新情节。在司法实践中,二审期间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或缴纳罚金的,有一定比例改判缓刑或减轻处罚的可能。

40. 问:通过中间人收受财物,但称不知道钱是行贿人给的,能否出罪? 答:关键在于是否明知或应知。如果中间人明确告知钱款来源、性质,或结合双方关系、请托事项、惯例等可以推定你应当知道钱款性质的,就不能以“不知道”为由出罪。柴宇案中,柴宇通过刘1收受郑、赵*的钱财,法院认定二人构成共犯,说明明知是共同受贿的重要因素。

41. 问:受贿案件的上诉期限是多久? 答: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家属和当事人应注意期限,以免错失上诉机会。

42. 问: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能做哪些工作? 答:律师可以:1)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2)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3)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4)就证据问题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争取不起诉或改变定性;5)为认罪认罚协商提供法律意见。

43. 问:郑州市惠济区的企业主被指控向公职人员行贿,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利益”? 答:不正当利益包括:行贿人本人或者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如违法招投标中标、违反规定获得审批许可、违规获取项目资金等。如果给予的是正常市场交易中的回扣、返利且如实入账,可能仅涉及违纪违规问题,而非刑事犯罪。

44. 问:什么是“以借为名”的受贿? 答:这是实践中常见的掩饰手段。国家工作人员以“借款”名义收受他人财物,但实际上并没有真实的借款事由、没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或者借款金额明显超出正常借贷范围,应认定为受贿。法院会结合双方关系、金额、用途、还款能力、还款行为等综合判断。

45. 问:受贿案判决后,罚金交不起怎么办? 答:罚金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法院会强制缴纳。如果确实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46. 问:我朋友被监委带走调查已经两个月了,家属什么消息都没有,正常吗? 答:监委留置期间案件处于保密状态,家属一般情况下确实无法获知具体办案进展。但根据《监察法》,留置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一次,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如果留置期限届满仍未移送,家属应尽快通过律师向办案机关了解情况。

47. 问:受贿案件DNA检测等鉴定意见的质证重要吗? 答:受贿案件一般不涉及DNA检测,但涉及笔迹鉴定、估价鉴定、审计报告等专业鉴定意见的质证非常重要。辩护律师应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依据的科学性、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一份具有瑕疵的鉴定意见可能直接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

48. 问:郑州新郑市的一个案子,一审开庭后法院迟迟不宣判,正常吗? 答:刑事案件审限一般为三个月,经批准可延长。涉及复杂案件的,宣判时间可能更长。如果法院长期未宣判,建议通过律师与承办法官沟通,了解案件审理进展。

49. 问:因受贿被判处缓刑,在缓刑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50. 问:受贿案申诉的难度大不大? 答:申诉难度较大。根据刑事诉讼法,只有出现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人员在审理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法定情形,法院才可能启动再审程序。但若确有冤情,申诉仍值得尝试,建议提供专业律师评估申诉价值。


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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