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8-25

哈尔滨受贿罪所有案发场景中财物范围与特定关系人认定争议解

张欣然

张欣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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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张欣然律师·刑事辩护 ——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用专业与担当守护自由与尊严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张欣然律师,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核心成员、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年,自实习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专项深耕年限同步,期间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张欣然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修习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等核心课程,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以来,张欣然律师持续参与黑龙江省内刑事辩护实务研修,多次作为主讲人参加哈尔滨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刑事辩护技能沙龙,分享“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实务要点”“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策略”等专题,其撰写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区分认定的证据链搭建》一文发表于《黑龙江律师》行业期刊,展现出对刑事辩护领域前沿问题的深度思考。 基于大量实战经验,张欣然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标准化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张欣然律师现任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依托律所资源与法院、检察院保持常态化业务交流,能够精准把握本地刑事司法实践动态。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张欣然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刑事辩护单一领域,不承接任何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知识产权等跨领域案件,确保团队钻研深度与实战精度。团队内部设有侦查取证专项组、合规与辩护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张欣然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有效辩护率(争取不起诉、缓刑、取保候审、罪轻处理)8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包括涉案金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企刑事犯罪、再审抗诉等)5件,张欣然律师本人荣膺“哈尔滨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张欣然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辩护案件1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罪3件,合同诈骗罪2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件,开设赌场罪1件,故意伤害罪1件,盗窃罪1件,交通肇事罪1件。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元的疑难复杂案件5件,涉及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等关键辩护节点的案件6件。 典型案例一: 哈尔滨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涉案金额800万元、合同诈骗、取保候审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提交类案检索、申请不予批捕、组织调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李某某恢复自由,企业正常经营未受影响 (该案获赠当事人感谢信1封,盛赞“专业高效,守护正义”) 典型案例二: 哈尔滨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2000万元、缓刑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量刑情节论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王某某未实际羁押,家庭生活得以维系 (该案获赠锦旗1面,上书“尽心尽责,不负所托”) 典型案例三: 哈尔滨市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邻里纠纷、轻伤二级、取保候审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庭前调解、达成谅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张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矛盾实质化解 (该案获赠感谢信1封,当事人评价“专业、效率高、有温度”)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张欣然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及涉企刑事风险当事人,精准匹配高净值人群对隐私、效率与结果的高要求。针对刑事辩护案件的特殊性,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策略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刑事风险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张欣然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老客户转介绍率达4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2封、定制锦旗1面;单案最高涉案金额2000万元,单案最高辩护成果(不起诉或缓刑)实现率100%。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刑事指控、涉案风险或企业合规困境,欢迎预约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路261号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张欣然”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力您精准应对刑事风险,守护自由与尊严。

导语:一张借条、一笔转账,如何成为定罪关键?

在近年代理的多起受贿案件中,我发现一个共性问题:很多当事人直到被留置时才意识到,自己以为"天衣无缝"的操作,在司法实践中早已有了明确的定性路径。受贿罪的案发场景远比普通人想象的广泛——不只是收现金、收银行卡才算受贿,代持股份、低价买房、情人收钱、事后感谢,甚至"借款"长期不还,都可能落入受贿罪的规制范围。

本文以一起典型案件的裁判文书为切入点,系统梳理受贿罪的所有案发场景,重点解析财物范围的扩张认定与**"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司法裁判规则**,以期帮助公众和当事人建立清晰的法律风险边界认知。


一、案件引入:从一起"特定关系人"受贿案说起

被告人王*(男,原某市住建局副局长),被指控在2014年至2022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审批、规划调整、竣工验收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00余万元。

其中,最为关键的争议焦点在于:王的特定关系人李某(女,与王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先后收受请托人给予的现金120万元、价值80万元的轿车一辆,以及以"借款"名义转入的50万元。 王辩称,李某收受的财物与其无关,自己从未让李某代为收钱,也未实际占有或使用上述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系王的特定关系人,二人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具有共同利益基础。王明知李某收受请托人财物,仍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超出"单纯知情"的范畴,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对于李某收受的现金、车辆及以借款为名的转账,均应计入王*的受贿数额。

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宣判后,王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折射出当前受贿罪司法实践中的两个核心争议: 一是"财物"的范围到底有多宽?二是特定关系人收钱,国家工作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要"背锅"?


二、受贿罪全部案发场景汇总:财物的"范围"远比你想象的大

(一)传统财物场景:现金、礼品、银行卡

这是受贿罪最典型、案发率最高的场景。包括:

  • 直接收受现金,无论是当面交付、事后补送,还是通过第三人转交;
  • 收受银行卡、存折、票据,尤其是以他人名义开户、密码由本人掌握的银行卡;
  • 收受贵重礼品,如名表、字画、文玩、黄金等。这里要注意,礼品型受贿的认定核心在于"是否具有权钱交易性质",而不看礼品本身的价值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如果基于职务关系收受且为对方谋利,即便是一条烟一瓶酒,累计计算后也可能构成受贿。

(二)交易型受贿场景:低价买房、高价卖货

这是近年来高发的隐蔽受贿形式。根据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房产、汽车等大宗商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出售商品、出租房屋的,差额部分以受贿论处。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 低价购入开发商楼盘——内部价与市场价的差额,就是受贿数额;
  • 请托人"亏本"转让商铺、厂房给国家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
  • 国家工作人员将自有房产高价出租给请托人,租金远超市场价,超出部分计入受贿;
  • 以"拍卖""竞标"的形式掩盖低价交易,实际上仅有一人参与或事先串通。

(三)干股分红型受贿场景

以收受"干股"(未实际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形式出现的受贿,在国企改制、民营企业经营中尤为常见。司法实践中:

  • 干股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实际参与分红的,受贿数额以转让时的股份价值计算
  • 未登记但实际分红的,受贿数额以实际分红计算
  •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请托人代为出资(即国家工作人员未出钱但股份登记在其名下),同样属于受贿。

(四)投资理财型受贿场景

以"理财""投资"为名、行受贿之实的案件逐年增多。常见的有:

  • 请托人提供稳赚不赔的"投资项目",国家工作人员象征性出资,却获得超高额回报;
  • 请托人以虚构亏损的方式,将国家工作人员投入的本金"亏掉",实为变相输送利益;
  • 国家工作人员将资金存入请托人控制的公司账户,获得远超市场理财产品的固定收益。

(五)委托理财型受贿场景

国家工作人员委托请托人代为投资理财,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出资但获取的收益明显高于应得收益的,差额部分认定为受贿。这类案件的案发点通常在:请托人是否真正进行了投资?收益是否与市场行情匹配?资金流向是否有完整闭环?

(六)赌博型受贿场景

以赌博为名收受贿赂,是传统"牌局腐败"的典型形态。请托人故意输钱给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设置"必赢"赌局,表面上是一场正常的娱乐活动,实质上是以赌博为媒介输送利益。司法实践中,认定赌博型受贿的关键在于:输赢金额是否明显超出正常范围、是否存在故意输钱的意思联络、赌资来源是否为请托人提供等。

(七)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场景

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情人等特定关系人,在请托人公司"挂名"工作却不上班,或者只挂名不实际履职,却按月领取高额薪酬的,该薪酬属于变相受贿。这里的关键争议在于:特定关系人是否实际提供劳务?薪酬是否与劳动付出相匹配?

(八)借款型受贿场景

"名为借款、实为受贿"是最常见的辩解路径,也是司法机关审查的重点。法院在判断"借款"还是"受贿"时,重点审查以下细节:

  • 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 款项的去向和使用情况
  • 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 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 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 借款时间长短、有无归还的能力和条件
  • 未归还的原因

以本案中的50万元"借款"为例:李某以购房为名向请托人"借款"50万元,但既无借条,也无还款计划,直至案发未归还分文。加之请托人在借款前后均获得了王*的职务帮助,法院最终认定该笔款项系以借款为名的受贿。

(九)收受干股、期权、虚拟货币等新型财物场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受贿财物的形态不断翻新。游戏币、虚拟货币、网络课程、高档会所会员资格、境外账户资金、具有现金价值的消费卡等,凡具有可折算的财产性利益的,均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中的"财物"。实践中已有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计入受贿数额的生效判例。


三、核心争议聚焦:"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认定规则

(一)什么是"特定关系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特定关系人包括:

  •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 情妇、情夫(不论是否长期稳定同居);
  • 共同投资人、利益共同体成员;
  • 其他有共同经济利益、共同生活基础的人。

(二)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

这是受贿罪案件中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根据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可分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层:国家工作人员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直接经手财物,但其主观上对收受财物有明确认识,并利用了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构成受贿罪。这在法律上等同于自己收钱。

第二层:国家工作人员知道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后未要求退还或上交。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同样,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后,国家工作人员知情但不置可否、不要求退还的,视为对收受财物的追认,构成受贿。

第三层: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索取或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情但未制止的。 这种情况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对特定关系人的受贿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三)本案的裁判逻辑分析

回到王案,法院认定李某收受的财物计入王受贿数额的核心理由有三:

  1. 李某与王*具有共同利益关系——二人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王*为李某租房、买车、提供生活费,双方经济高度混同;
  2. 王*对李某收受财物明知——请托人在事前曾向王表示"会感谢",事后王也知悉李某收受了现金和车辆,但从未要求退还;
  3. 王*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与李某收受财物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请托人送钱的节点均与王*为其办理审批事项的时间高度吻合。

这个案例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细节是:王*本人始终没有直接拿到一分钱。 但他仍然因为特定关系人的收受行为而构成受贿罪。这提醒所有公职人员:管好身边人,不只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红线。 当你的配偶、子女、情人在外收受他人财物而你知情不报、不退还、不上交时,法律的追诉之剑同样悬在你的头顶。


四、司法实践中的十大辩护要点与风险提示

作为长期从事职务犯罪辩护的律师,我结合办案经验,总结以下几点实务要点,供当事人及家属参考:

(一)"财物范围"的辩护切入点

  1. 审查财物是否具有"可折算性" ——单纯的非财产性利益(如安排子女入学、提供性服务、提升社会地位等),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定为受贿罪中的"财物",但需要特别注意,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非财产性利益逐步被纳入"贿赂"范围是立法趋势
  2. 审查"交易型受贿"中价格基准的认定——"明显低于市场价"是否达到足以认定为受贿的程度?市场价格本身的浮动区间是多少?同一楼盘不同房源的价格差异是否属于正常商业折让?这些细节往往决定罪与非罪。
  3. 审查"借款型受贿"中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有无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借款是否已实际归还?请托人是否也向其他人出借资金?这些事实对区分"民间借贷"与"权钱交易"至关重要。

(二)"特定关系人"案件的辩护要点

  1. 审查特定关系人身份的认定是否准确——普通的同事、同学、朋友关系,不等于"特定关系人"。"情妇(夫)"的认定需要证据支撑,不能仅凭暧昧聊天记录或单方陈述认定。
  2. 审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后是否刻意隐瞒?二人之间是否具有信息隔离?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确实不知情,且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则不应将其行为归责于国家工作人员。
  3. 审查是否存在"共谋"——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是独立行为还是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如果请托人直接找到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办事,但国家工作人员对此完全不知情,则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特定关系人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三)当事人普遍关心的几个"高频问题"

  1. "我退了钱还算受贿吗?" ——这是当事人问得最多的问题。关键在于退还的时点和原因。如果是在收钱后不久因客观原因(如对方被调查、害怕暴露)而退还,且未为对方谋取实际利益的,一般不构成受贿;如果是事后因畏惧法律惩处而退赃,或者已经为对方谋取了利益后再退还,则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但退赃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在案发前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且能证明不具有受贿故意的,可争取无罪或不起诉。
  2. "逢年过节收的礼金算受贿吗?" ——关键看有无具体的请托事项和职务关联。如果双方存在上下级关系或行政管理关系,收受财物的行为与职务便利存在对价关系,即便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也可能被认定为受贿。司法实践中,"感情投资型"受贿是当前重点打击的领域
  3. "我把钱都上交了,怎么还追责?" ——根据司法解释,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或者退还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及时"的认定非常严格。一般是指收受财物后合理期限内主动上交或退还,且不存在因被调查、被举报而被迫上交的情形。

五、结语与警示

受贿罪的案发场景已经覆盖了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传统的现金交易,到隐蔽的干股分红、委托理财、特定关系人收受,司法机关的认定标准日益精细化,辩护空间也在不断被压缩。

对于在职公职人员而言,最务实的风险防控只有一条:管好自己,管好身边人。不碰底线,不存侥幸。

对于已经涉案的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最重要的是在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就抓住证据审查、定性辩护的关键窗口期,为后续的从轻、减轻处罚奠定基础。

职务犯罪案件的黄金救援期在被留置后的前37天。这期间,律师通过会见、了解案情、提交法律意见,可以在罪名认定、数额核减、强制措施变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附:受贿罪法律问题问答(高频场景)

以下问答涵盖受贿罪案件中的常见咨询场景,供读者参考:

  1. 问: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局干部收了下属送的两瓶茅台,价值3000元,但没给人办事,算受贿吗? 答:如果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即便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也可能构成"感情投资型"受贿。司法实践中,多次收受小额财物累计达到追诉标准的,同样追究刑事责任。

  2. 问:我是道里区一家建筑公司的老板,给某国企领导送了20万,对方收了但没办成事,我能告他诈骗吗? 答:不能以诈骗罪控告。请托人送钱的行为本身涉嫌行贿罪,即便对方未办成事,也不改变行贿的性质。如果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可能依法从宽处理。

  3. 问:香坊区某事业单位领导的情人收了一家公司送的20万,领导说不知情,会定罪吗? 答:关键在于"明知"的认定。如果情人与领导有共同利益关系,且请托人在送礼前后有向领导表达感谢或汇报的言行,司法机关综合全案证据可以推定领导明知,从而认定为受贿共犯。

  4. 问:平房区某派出所民警收了一笔"好处费"后又主动退还了,还会被追究吗? 答:如果退还发生在收受财物后较短时间内,且无被调查、被举报等原因,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如果在案发前因害怕被查处而退还,且已为对方谋利的,退还行为只能作为从轻情节,不影响定罪。

  5. 问:松北区某单位副处级干部以"借"的名义拿了企业30万,打了借条,三年没还,会被认定为受贿吗? 答:是否认定为受贿,要综合审查借款事由、资金去向、有无还款能力、双方关系、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等因素。有借条但长期不还、无还款意愿的,极可能被认定为名为借款实为受贿。

  6. 问:呼兰区某国企领导让侄子在自己下属公司挂名上班,不上班但每月领8000元工资,算受贿吗? 答:属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型受贿。如果该领导对侄子在请托人公司挂名领薪的事实知情且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的,该薪酬应计入受贿数额。

  7. 问:阿城区某机关干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了一套开发商的房子,差价40万,构成受贿吗? 答:构成交易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开发商谋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房,差价部分即为受贿数额。

  8. 问:双城区某局领导收受了一辆轿车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子不知情,领导构成受贿吗? 答:构成。收受财物登记在他人名下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对收受财物有主观明知,且实际控制或支配了该财物即可。儿子不知情不影响对领导的定罪。

  9. 问:尚志市某乡镇干部收了企业送的股票,但还没卖就案发了,数额怎么算? 答:收受上市公司股票未转让的,按收受时股票的市场价格计算受贿数额。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原始股,按转让时股份价值计算。

  10. 问:五常市某单位负责人在打麻将时收了老板故意输给的5万元,构成受贿吗? 答: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构成受贿罪。关键是输赢金额是否明显超出正常范围,以及是否存在故意输钱输送利益的意思联络。

  11. 问:依兰县某局长收了一笔钱,全部捐给了希望工程,还保留着捐赠凭证,还构成受贿吗? 答:构成。受贿罪在收受财物时即已既遂,事后将赃款用于公益捐赠属于对赃款的处置,不影响定罪,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考虑。

  12. 问:方正县某单位会计帮领导收了一笔"好处费",自己扣了一部分,会怎么处理? 答:会计作为帮助犯,其截留赃款的行为涉嫌单独的侵占或贪污问题。在受贿罪中,帮助收钱的人员作为共犯处理,截留部分另案认定,可能数罪并罚。

  13. 问:宾县某事业单位领导退休后收受以前管理企业的"感谢费",还构成受贿吗? 答:如果是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司法解释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以受贿论处。即使没有事先约定,若在职期间谋利与离职后收财存在因果关联,也可能被认定。

  14. 问:延寿县某局领导说钱是"人情往来",对方也承认是拜年礼金,会认定为受贿吗? 答:如果双方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或职务隶属关系,且收受财物的时间节点与请托事项存在关联,司法机关突破"人情往来"抗辩的案例非常普遍。关键在于有无具体请托事项和职务关联性。

  15. 问:通河县某干部没有直接收钱,但妻子收了一家公司送的购物卡,累计5万元,干部会担责吗? 答:如果干部知道妻子收卡且未要求退还,并为该公司提供了职务便利,则构成受贿。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情的,视为受贿。

  16. 问:木兰县某单位负责人以"投资"名义给了某企业50万,企业承诺每年固定回报20%,这算受贿吗? 答:如果该投资不承担任何风险、收益明显高于市场水平,且企业负责人与单位负责人存在职务关联,该"投资收益"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受贿。

  17. 问:讷河市某领导收了钱,但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办事,只是"收了再说",构成受贿吗? 答:构成。受贿罪不要求实际"办事",只要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存在对价关系即可成立。为他人谋利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有承诺即为已足。

  18. 问:巴彦县某局长在职期间收了钱后全部"退"给了第三人代管,案发后说钱不是自己的,能脱罪吗? 答:不能。受贿罪不以实际占有为要件,只要对财物具有支配控制权即可。交由第三人代管实际是隐蔽赃款的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19. 问:绥化市北林区某国企领导收受的请托人送的加油卡、购物卡,累计2万元,构成受贿吗? 答:构成。购物卡、加油卡属于财产性利益,具有可折算的现金价值,累计达到追诉标准的,以受贿论处。2024年"两高"新罪名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各类消费卡、会员资格均属于受贿罪中的"财物"。

  20. 问:大兴安岭地区某局干部收受的钱是请托人直接打到他情人的账户里的,干部说不知情,怎么认定? 答:这类案件关键在于资金流向的关联证据。如果干部与情人存在共同生活、经济混同关系,且请托人能证明曾向干部表示过"会感谢",法院通常会综合认定干部对情人收钱系明知,构成受贿共犯。

  21. 问:肇东市某部门负责人收了开发商送的"免费装修",价值15万,算受贿吗? 答:属于财产性利益。免费获取装修服务,本质上是接受他人的财产性利益,应认定为受贿。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类似判例。

  22. 问:鹤岗市某县干部收受财物后,主动到纪委投案并退赃,能减轻多少处罚? 答:自首加退赃,通常可以获得较大幅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幅度取决于自首的时间、方式、退赃的比例和主动性。在数额较大、情节较轻的情况下,结合认罪认罚,争取缓刑的可能性较大。

  23. 问:大庆市某局科员收了请托人送的"干股",但没有参与分红,构成受贿吗? 答:收受干股未分红但已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受贿数额按转让时股份价值计算,构成受贿罪。未登记但实际分红的,按分红数额计算。

  24. 问:齐齐哈尔龙沙区某单位领导收了钱后办事,但事情最终没办成,会影响定罪吗? 答:不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在收钱前后有承诺为他人谋利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即可,不要求谋利最终实现。

  25. 问:佳木斯市某区干部父母收受了一家公司送的旅游费用,干部说父母收的与自己无关,会认定吗? 答:如果干部知道父母收受旅游费用且未退还,事后又为该公司提供了职务便利的,属于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型受贿。父母作为特定关系人,其收受行为归属于干部。

  26. 问:鸡西市某煤矿安全监管人员收受矿主送的"拜年钱"累计8万元,构成受贿罪吗? 答:构成受贿罪。收受具有管理关系对象的财物,即便没有明确的单次请托事项,基于长期权钱交易关系,累计数额达到3万元的追诉标准即可定罪。

  27. 问:双鸭山某县领导收受的是美元和港币,数额怎么折算? 答:按收受时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如果收受的是外币现金,鉴定机构会按案发当日或收受当日的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28. 问:伊春某区干部收受贿赂后,将赃款用于单位公务支出,能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答:不能扣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将赃款用于公务支出或社会捐赠的,不影响受贿罪数额的认定,但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切忌以为"钱没装自己口袋"就不构成犯罪。

  29. 问:黑河某口岸部门负责人收受企业赠送的高尔夫会员卡,价值3万元,构成受贿吗? 答:构成。高尔夫会员卡属于具有财产价值的消费凭证,属于受贿罪中的"财物"范畴,达到追诉标准即应追究刑责。

  30. 问:绥化某局干部收受的"感谢费"是对方在饭局上以"红包"形式给的,事后想退但联系不上对方,怎么办? 答:应当立即向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上交财物,保留相关记录。如果事后被查,能证明已及时报告上交的,不构成犯罪。否则,一旦被认定为收受财物后未及时退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31. 问:朋友送了我一块价值5万元的名表,我当时没收,但后来发现朋友还是把表放我车里了,我过了三个月才还给他,期间他确实有求于我,构成受贿吗? 答:三个月后才退还,时间较长,且期间请托人有求于你,容易被认定为"收受财物后因害怕被查处而退还"。实践中,这种情形通常被认定为受贿既遂后退赃,只能从轻处理,不能出罪。最稳妥的做法是收下后立即上交或立即退还。

  32. 问:牡丹江某事业单位领导收受了一笔"中介费",理由是介绍了一个工程项目给朋友,这构成受贿吗? 答:如果该领导是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了项目信息或影响力,从而"介绍"项目并收受费用的,属于以"中介费"为名的受贿。如果项目信息不涉及职务便利、纯属私人社交介绍,且金额符合市场中介标准的,则可能不构成受贿。

  33. 问:七台河某局领导被指控收受"好处费",但其辩解称双方是正常借贷关系且对方已出具了谅解书,能免除责任吗? 答:谅解书和借贷关系的辩解只是证据之一。司法机关会全面审查双方关系、借贷合理性、资金流向、职务关联等因素。如果整体证据指向权钱交易,仅凭一张谅解书无法出罪。

  34. 问:大兴安岭某区干部收受的是公司干股,但公司一直亏损,没有分红,还构成受贿吗? 答:构成。干股收受的受贿数额按收受时股份对应的价值计算,与公司是否盈利、是否实际分红无关。即使后来公司破产,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35. 问:朋友以"代购理财"的名义帮我炒股,实际是他自动把钱打入我账户,说是"收益",这属于受贿吗? 答:如果该朋友是与你存在职务关联的企业主,且"理财收益"明显超出正常水平、无真实投资操作,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受贿。司法实践中查处的类似案件数量较多,关键看资金流向和"投资"的真实性。

  36. 问:哈尔滨市某区城管大队长收受摊贩照顾费每月2000元,共收两年,金额不高,会判实刑吗? 答:累计4.8万元,已达到受贿罪追诉标准(3万元)。是否判处实刑取决于案件情节、是否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如果数额刚过追诉线且积极退赃认罪的,有争取缓刑的空间。

  37. 问:肇东市某镇书记收受企业送的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共计3万元左右,构成受贿吗? 答:构成。电子设备属于财物,多次收受累计达到3万元追诉标准的,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体量刑需结合是否为对方谋利、自首退赃等情况综合判断。

  38. 问:牡丹江西安区某干部接受企业安排的"免费体检+旅游",共花费2万元,构成受贿吗? 答:属于财产性利益型受贿。旅游费用属于可折算的财产利益,如果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该2万元应计入受贿数额。

  39. 问: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机关工作人员收了请托人送的"购物卡"但从未使用,案发后卡还在,构成受贿吗? 答:构成。收受购物卡属于收受财产性利益,是否实际使用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只要收受时具有受贿故意,即为犯罪既遂。未使用仅属于赃物未处置,不能据此出罪。

  40. 问:通河某局干部收受请托人的钱后,将钱全部用于为单位员工发福利,会被定罪吗? 答:会构成受贿罪。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用于公务或集体福利不属于"及时退还或上交",不能出罪,只能在量刑时酌定从轻。

  41. 问:在哈尔滨市纪委监委留置期间,家属可以请律师会见吗? 答:监察法规定,留置期间不允许律师会见。但家属可以在被调查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在此之前律师可以接受家属咨询、梳理案情、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42. 问:方正县某局领导因受贿被留置后,什么时候可以取保候审? 答:职务犯罪案件在监察调查阶段不适用取保候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可以申请。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的取保候审比例较低,但如果涉案数额不大、认罪态度好、无社会危险性,在审查起诉阶段仍有机会争取。

  43. 问:我在宾县某单位工作,领导收受的钱是通过我转账转给家属的,我会不会也被追究? 答:如果你明知是受贿赃款而协助转账,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或洗钱罪。如果是被蒙蔽、不知情,则不应承担责任。建议如实向办案机关说明情况。

  44. 问:木兰县某国企员工收受供应商回扣金额不大,公司内部处理了,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收受回扣,属于受贿罪。即便公司内部处理了,只要金额达到追诉标准,检察机关仍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处理不能替代刑事追诉。

  45. 问:尚志市某事业单位领导收受的是"感谢信"和一个纪念品,价值不高,会构成受贿吗? 答:单次收受价值不高且无多次累计的,不构成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纪念品本身价值不菲(如名贵工艺品),或者多次收受累计达到追诉标准的,则应承担刑事责任。

  46. 问:巴彦县某干部家属代收了一笔请托人的钱,但没告诉干部,干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对方办了事,会构成受贿吗? 答: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如果干部确实不知家属收了钱,且没有授意或默许,则不构成受贿。家属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现实案件中,"不知情"的辩解往往难以被采信,需要结合聊天记录、资金往来、家庭沟通习惯等证据综合判断。

  47. 问:哈尔滨市某区法院审理受贿案,家属想了解案件进度,律师能提供哪些帮助? 答:律师可以会见在押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分析案情、制定辩护策略、参加庭审、提交辩护意见。家属不能直接阅卷,一切案件信息应通过辩护律师获取。委托律师越早介入越好。

  48. 问:五常市某单位负责人收受的是"股份代持",公司还没有上市,股份价值怎么确定? 答: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价值通过资产评估确定。收受干股已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按转让时股份价值计算受贿数额;未登记的,按实际分红计算。

  49. 问:依兰县某干部在案发前已将收受的钱全部退还给请托人,还构成受贿吗? 答:关键看退还是否"及时"。如果收受后短时间内主动退还,且未为对方谋利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如果已经为对方谋利、或退还是因为听到风声害怕查处,则不影响定罪,退赃仅作为从轻处罚情节。

  50. 问:阿城区某局领导受贿案,涉案金额200万,主动投案并退赃,能判缓刑吗? 答:受贿2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通常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主动投案构成自首,配合退赃、认罪认罚的,有可能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争取缓刑有一定可能性,但需要结合具体情节和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


张欣然,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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