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8-25

郑州感情投资型受贿案发场景汇总与数额累计认定解析

闫金超

闫金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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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闫金超律师・刑事辩护 ——19 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闫金超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9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实现 100% 业务资源聚焦。闫金超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系统研习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 2 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闫金超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定期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讲授 “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对抗” 专题课程。其主笔的《职务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运用》《经济犯罪案件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郑州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河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实战经验,闫金超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闫金超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明确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3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郑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执行部门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闫金超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意见采纳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企刑事犯罪等)超过 120 件,其中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达 20 亿元。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 “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闫金超律师本人荣膺 “郑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律所亦荣获 “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闫金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436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 82 件,经济犯罪(含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14 件,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抢劫等)56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48 件,其他刑事犯罪 36 件。其中,涉案金额千万级以上、涉及企业高管 / 公职人员、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128 件。 典型案例(部分,隐私已脱敏处理): 涉案金额 4 亿元贷款诈骗重罪改轻罪案:为某市恒泰公司经理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担任辩护人。该案系保兑仓领域典型金融诈骗案,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近 4 亿元、票据承兑。律师办案动作: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1 亿元承兑汇票票据诈骗不起诉案:为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票据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承兑汇票金额 1 亿余元、涉案金额重大。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降刑案:为张某某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 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最终处理结果: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法定不起诉无罪案:为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没有犯罪事实。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出庭质证。最终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系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二审改判缓刑案:为郑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由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缓刑案: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较大。律师办案动作: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最终处理结果:适用缓刑。 8 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山东盛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 8 亿余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届满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确认无罪。 5000 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逾 5000 万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 亿元跨境开设赌场缓刑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赌资 20 余亿、第一被告。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第一被告终获缓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闫金超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家族企业负责人及涉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降低案件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自由与生命的敏感案件,闫金超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专业方式化解当事人焦虑,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16 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5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200 万元。多位企业高管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 1394 号 2 号楼 27 层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辩护方案。搜索 “郑州闫金超刑事辩护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感情投资型受贿,是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中最高发、也最容易被当事人忽视的受贿形态。许多公职人员以为“逢年过节收点礼”“孩子上学收个红包”“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就不算受贿”,但司法实践已经给出了明确答案:只要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或行政管理关系人员的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即使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也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本文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2刑终46号薛*受贿案为样本,逐一拆解感情投资型受贿的案发场景,深入分析数额累计主观明知这两大核心争议,帮助当事人、家属及法律从业者理解该类案件的司法认定逻辑。

一、什么是感情投资型受贿:从薛*案的定性争议说起

原系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一审判决认定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认为一审对部分受贿事实未认定为索贿、对以借为名的索贿未予认定、对收受部分人员款项未计入受贿数额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薛亦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裁判文书所展示的受贿形态非常典型,尤其是“两节”期间收受下属及业务关系单位负责人钱款累计56.9万元的部分,正是感情投资型受贿的教科书式案例。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1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意味着,行贿方不提出具体请托事项,受贿方也没有实际为对方办过事,但只要双方存在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且收受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法律就推定受贿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构成受贿罪。这正是感情投资型受贿区别于普通受贿的关键所在。

二、感情投资型受贿的六类高频案发场景汇总

结合薛*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感情投资型受贿常见于以下六类场景。每一类场景,都既是案发入口,也是辩护焦点。

场景一:婚丧嫁娶、子女升学收受“随礼”“红包”

的女儿考上大学时,其下属王以“看望”为名送去5万元现金。薛将这笔钱用于女儿学费及生活开销。王事后说明,薛曾主动打电话让他去家里,说女儿要到天津上学,要他拿10万元,王表示只能凑5万元,薛当场很不高兴。尽管王与薛对是否“索要”存在争议,但法院仍认定薛收受王*5万元贿赂。

类似地,薛母亲去世、父亲住院期间,收受傅3万元、李1万元、李生1万元,这些“白事礼金”也全部被计入受贿数额。

风险提示: 婚丧嫁娶、升学、生日、住院等“人情往来”节点,恰恰是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重点审查的案发场景。判断罪与非罪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随礼”的名目,而在于送礼人是否与收礼人存在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以及金额是否明显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范畴。实践中,不少行贿人正是利用这些节点实施“感情投资”。

场景二:逢年过节的“过节费”“看望费”“拜年费”

在2006年8月至2013年9月担任交警支队政委(主持工作)及支队长期间,借春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收受王、戎恒、朱、傅*、李*、李生、刘等人的钱款共计56.9万元

这些人的身份高度一致:要么是薛的下属干警(王、李*、李生、刘),要么是与交警支队有业务制约关系的企业或行业协会负责人(戎恒、朱、傅*)。送礼时间集中在每年春节、中秋节前后,金额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持续多年。法院认为,这些款项累计数额已明显超出当地礼尚往来的风俗习惯,且行贿人基于薛的职务身份送礼,薛对此明知,故应以受贿罪论处。

风险提示: “两节”期间收受下级或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是感情投资型受贿最常见的案发场景。该类案件的特点是:单笔金额可能不大,但跨越时间长、笔数多、累计数额高。很多当事人错误地认为“每次几千块,不算什么”,却忽略了法律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规则。

场景三:以“协调关系”“看望领导”“公务开支”为由要钱

在2008年至2011年间,以“有客人在宏安酒店需要用钱”“在大同宾馆招呼省里的客人需要用钱”“到省里办事需要用钱”“办事需要用钱”等名义,先后四次向下属杨民索要现金共计20万元。每次5万元,均无借条、无还款。

法院认定,薛与杨民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杨民在薛任职期间有升迁记录。薛作为直接领导,向下属张口要钱,杨民“不敢不给”“不敢得罪他,怕影响工作”,此种情形已超出一般“感情投资”范畴,属于索取贿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风险提示: 以“工作需要”“接待领导”“协调关系”为借款事由,向下属或管理对象要钱,是受贿罪中性质更为恶劣的索贿形态。索贿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前提,只要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要财物,即可能构成受贿罪,且在量刑时依法从重处罚。

场景四:以“借”为名、实为索贿的“借款型受贿”

在2011年夏天向车管所下属李“借款”5万元,次日李将现金送到薛家中,无借条、无还款期限、长期未还。薛曾为李打招呼推荐其分管考验组工作。法院认为,该“借款”与李的工作调动存在直接联系,名为借款,实为索贿。判决书特别指出:**薛作为李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人,直接干预李的工作变动,可以推定系受李请托所为,因此可以认为该借款与李工作调动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薛向傅借款160万元、向安*政借款50万元投资煤矿,因有真实借款事由、证人证言能够印证资金用途、且双方均认可借贷关系,法院认定这两笔款项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不构成受贿。

风险提示: 借款型受贿的案件中,“借条”只是形式,实质要看:有无正当、急迫的借款事由?有无还款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有无利用职务便利为出借方谋利?出借方是否基于职务制约关系而“不敢不借”?如果借款数额巨大、长期不还、且出借方是下属或管理服务对象,则极易被认定为受贿。

场景五:收受行业协会、业务关联企业的“赞助费”“经费”

在2010年中秋节前收受大同市道路某协会会长朱送来的30万元现金。朱表示,这些钱是由协会下属多个办事处凑出来的,薛曾要求协会每年解决中秋50万元、春节30万元的经费。薛收到钱后安排他人用于“看望领导”和发放福利,但法院最终认定,该30万元属于薛个人受贿。

类似地,薛在2007年中秋节前、2008年春节前,以“解决交警支队经费”为名,两次收受大同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傅送来的各30万元,共计60万元。该公司与交警支队之间存在业务制约关系,车管所不派驻民警,检测中心的业务就无法开展。

风险提示: 行业协会、国企、民企等管理服务对象以“赞助”“捐赠”“经费支持”名义送钱,也是高频案发场景。该类案件中,受贿人以“单位需要”“集体研究”“用于公务”作为辩解,但法院审查的核心在于:钱款到账后是否进入单位账户?是否经集体决策?是否实际用于公务?如果钱款由个人控制、支配、使用,即使动机包含“为公”,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场景六:小额多次、跨年累计的“零碎礼金”

收受的“两节”礼金中,既有单笔2万元、1万元,也有单笔5000元、3000元。例如李生在2007年至2013年间,每年春节、中秋都送钱,从3000元到2万元不等,累计9.4万元。刘*从2008年到2013年,逢年过节送1000元到1万元不等,累计4万元。

同时,法院对薛收受赵枝2万元、于红2万元、张斌0.4万元、郭*明2万元的事实,因未达到三万元入罪门槛,且不具有其他较重情节,未予认定为受贿罪。

风险提示: 小额、多次、跨年累计是感情投资型受贿的共同特征。很多人以为“单笔金额小就没事”,但《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只要累计达到三万元,且具备上下级关系或行政管理关系,就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三、感情投资型受贿中的数额累计规则

(一)累计计算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在薛*案中,收受的“两节”礼金从2006年延续至2014年,跨度近八年,单笔金额大多在数千元至两万元之间。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将每一笔礼金逐笔累计,最终认定受贿数额56.9万元。这一累计规则不因时间跨度过长而免除,也不因单笔数额较小而豁免。

(二)“未经处理”的认定标准

所谓“未经处理”,是指该笔受贿行为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如果某一笔受贿已经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该处分系针对同一事实作出,原则上不应再重复计入犯罪数额。但在实践中,大量的“感情投资”型礼金此前并未接受过任何处理,因此基本上都要累计计算。

(三)三万元门槛的意义

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对于感情投资型受贿,《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设置了“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入罪门槛。

案中的赵枝2万元、于红2万元、张斌0.4万元、郭*明2万元,因每人累计均未达到三万元,且无其他较重情节,法院不予认定为受贿。这提示辩护律师:在数字辩护中,对每一笔款项进行精确剥离、对每一名行贿人的累计数额进行独立核算,是能够产生实质性辩护效果的。

(四)数额累计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关系

本案中,检察机关抗诉认为薛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应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薛受贿总额超过150万元,但其中索贿部分只有46万元(向王索贿11万、向杨民索贿20万、向刘索贿10万、向李索要5万),索贿数额或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数额占受贿总额比例较小,故不宜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这一裁判思路说明:受贿总额达到“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并不当然意味着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法院会综合考量索贿占比、为对方谋利性质等因素,进行整体评价。

四、感情投资型受贿中主观明知的司法认定

(一)主观明知的证明对象

受贿罪的主观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收受的财物是“贿赂”,即明知对方是基于自己的职务身份而给付财物。在感情投资型受贿中,由于往往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主观明知的认定成为庭审辩论的核心。

案中,对“两节”期间收受的56.9万元,薛的辩解是“按风俗习惯礼尚往来”“以单位名义看望上级领导使用了”,但法院未予采信。理由是:

  1. 行贿人身份特定:送礼人要么是薛*的下属干警,要么是与交警支队有业务关系的企业负责人;
  2. 金额明显超常:累计数额远超出当地人情往来的正常水平;
  3. 双方关系不对等:送礼人基于薛*的职务权力产生畏惧或逢迎心理,而非出于纯粹情感;
  4. 无正常还礼:薛*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送礼人进行过对等的人情回馈。

(二)推定的适用:可能影响职权行使

《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确立了一种法律推定: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或行政管理关系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里的“可能影响职权行使”是一种客观可能性判断,不需要实际发生职权行使行为,也不需要查明行贿方是否提出了具体事项。只要收受财物本身可能干扰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即足以认定。

在薛案中,王、戎恒、朱、傅等人虽未明确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但王系薛下属且后来获得职务升迁,戎恒所经营的驾校与交警支队存在制约关系,傅的检测中心业务依赖交警支队派驻民警,朱所在协会的生存发展依赖于交警支队的支持……这些客观事实足以支撑“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推定。

(三)辩方如何推翻“明知”推定

从辩护角度,推翻主观明知的路径通常包括:

  1. 证明双方不存在职务隶属、制约关系:例如双方仅为普通朋友、同学、同乡,没有职权上的领导、管理或制约关系;
  2. 证明收受财物具有正当的人情往来基础:例如双方长期有互赠礼物的往来记录,金额对等,且未超出合理范围;
  3. 证明行为人缺乏对行贿方身份和目的的认识:例如财物系亲属代收,行为人不知情或事后及时退还;
  4. 证明有明确的归还行为或退还意思表示:例如及时退还、明确拒绝、上交廉政账户等。

但必须清醒看到,在上下级关系明确的情况下,上述辩点的证明难度极大。薛*案中,法院明确表示:行贿人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受贿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也可以是明示的或暗示的;只要受贿人不予拒绝,就应当认为是一种暗示的许诺。

(四)“零口供”不影响主观明知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薛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虽然自愿认罪,但对部分事实存在辩解。法院在认定事实时,不仅依据薛的供述,还综合行贿人证言、银行流水、账目凭证、职务任免文件、会议纪要等客观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例如,认定薛向王索贿11万元,有薛的供述、王的陈述、银行存单回执、手机短信记录等佐证;认定收受两节礼金56.9万元,有各行贿人关于时间、地点、金额的细致陈述,与薛*的供述基本吻合,且有部分账目材料予以印证。

这说明:即使行为人保持沉默或拒不供述,只要客观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仍可认定受贿事实。

五、从薛*案看该类案件的关键辩护要点

(一)区分索贿与收受贿赂,争取较轻量刑

案中,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其中141万元应认定为索贿。二审法院认为,在是否索贿的问题上,薛的供述与行贿人的证言存在冲突,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认定为索贿,而认定为普通受贿。

索贿与普通受贿在量刑上有实质差别:索贿依法从重处罚,普通受贿则按照一般标准量刑。因此,辩护律师应仔细审查每一笔款项的来源,判断是被告人主动索要,还是行贿人主动给予。在证据一对一、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应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

(二)区分借贷与受贿,阻断犯罪构成

向傅借款160万元、向安*政借款50万元,虽然金额巨大、未出具借条、长期未还,但法院仍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核心理由在于:

  1. 有真实的借款事由(投资煤矿);
  2. 证人证言能够印证资金流向(煤矿入股);
  3. 出借方均认可系借款;
  4. 薛*有还款的意思表示(曾表示“有了钱再还”);
  5. 无证据证明出借方因此获得了职务上的利益。

这一部分之所以能获得法院支持,得益于辩护人提交了出借方的证明材料,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这提示辩护律师:在借款型受贿案件中,应当着重收集借款合意、借款用途、还款意愿、出借方有无具体请托事项等证据,从根本上阻断“权钱交易”的认定。

(三)对“未达三万元”款项进行剥离

案中,赵枝2万元、于*红2万元等四笔款项因未达到三万元且无其他较重情节,被法院从受贿数额中剔除。辩护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对每一名行贿人的累计送款金额进行独立核算,防止检察机关将不符合入罪条件的款项纳入犯罪数额。

(四)重视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情节价值

案中,法院鉴于薛自愿认罪、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积极配合完成警示教育采访录制任务、确有悔罪表现,再次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受贿202.9万元,仅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同类案件中量刑相对较轻。

这说明:案发后尽早退赃退赔、如实供述、真诚悔罪,是争取从轻处罚的最有效途径。 特别是在监察调查阶段作出有罪供述并积极退赃,能够为后续审判阶段的量刑协商创造有利条件。

(五)关注“感情投资”与“礼尚往来”的边界

在感情投资型受贿案件中,最核心的辩护方向是证明涉案款项属于“礼尚往来”。判断标准包括:

  1. 双方平时是否有正常的人情往来?
  2. 送礼方与收礼方是否存在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
  3. 单笔金额和累计金额是否明显超出当地正常人情水平?
  4. 收礼方是否有对等的回赠行为?
  5. 送礼方是否曾提出或暗示请托事项?

案中,收受的礼金从数百元到数万元不等,累计高达56.9万元,行贿方均系下属或业务关系单位负责人,且薛从未进行过对等回赠。这些客观事实使“礼尚往来”的辩解完全无法成立。

六、给当事人和家属的几点实务提醒

第一,感情投资型受贿的入罪门槛是“三万元以上”。 这里的“三万元”是指向同一名行贿人累计收受的数额,还是所有行贿人累计的总数?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对同一个行贿人累计收受达到三万元,才能适用《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如果分别收受不同行贿人各一万元,尽管总金额超过三万元,但因每一行贿人的数额均未达到三万元,难以认定为“感情投资型受贿”。当然,如果存在具体请托事项,则不受此限。

第二,案发后不要轻易销毁证据或串供。 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时,通常会先调取银行流水、通信记录、账目凭证等客观证据,再接触犯罪嫌疑人。销毁证据、串供、对抗调查,不仅无法掩盖事实,反而可能失去认罪认罚从宽的机会。

第三,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 受贿案件的黄金救援期在留置阶段和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及时介入,能够帮助当事人梳理事实、明确法律界限、争取取保候审或不予逮捕、制定认罪认罚策略,并为后续庭审辩护打下基础。

第四,退赃退赔要趁早。 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薛*之所以在受贿200余万元的情况下仍获得相对较轻的判决,与其全额退赃有直接关系。


七、受贿罪常见咨询问答(附地区实务指引)

Q1:在郑州,被纪委留置后家属可以见人吗? A1:不能。监察法规定,被留置人员在留置期间不能会见家属。家属应尽快委托律师,律师虽不能会见留置人员,但可以向监委了解情况、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并为后续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做准备。

Q2:收了下属逢年过节送的2万元,但没有任何请托事项,会被立案吗? A2:如果你与该下属存在上下级关系或行政管理关系,且累计收受该下属的财物达到3万元以上,即使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依据《贪污贿赂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也可能被推定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构成受贿罪。单笔2万元未达3万元,但若还有其他年份的送礼,累计超过3万元,则需要高度重视。

Q3:在洛阳,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A3:全国统一标准。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当立案追诉。不满3万元但具有其他较重情节(如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的,也可以立案。

Q4:我没有为对方办过事,但他坚持送钱给我,我构成受贿吗? A4:普通受贿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感情投资型受贿不要求实际谋利,甚至不要求有具体请托事项。只要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或行政管理关系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就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没办过事”不能成为无罪的理由。

Q5:在开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卡、购物卡是否计入受贿数额? A5:计入。购物卡、礼品卡、加油卡等有价票证,均属于财物范畴,按照实际支付或者市场价值计算数额。薛*案中,行贿人送的华林购物卡也被纳入受贿数额累计。

Q6:多次收礼,每次5000元,累计超过3万元,会怎样处理? A6: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每次收受5000元、累计超过3万元的,一旦查实,即可能构成受贿罪。案发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争取从宽处理。

Q7:我在新乡一家国企担任负责人,逢年过节收受供应商送的烟酒和现金,是否构成受贿? A7:国企管理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供应商与你所在企业存在行政管理或业务制约关系的,你收受其财物并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同样构成受贿罪。金额累计满3万元即可追诉。

Q8:送礼人主动送钱,我推辞不过收了,算索贿吗? A8:索贿是指利用职务便利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通常表现为提出要钱的意思表示。你“推辞不过”属于被动收受,一般认定为收受贿赂而非索贿,量刑上不会从重处罚。但被动收受也是在案发后需要如实供述,切莫心存侥幸。

Q9:在郑州金水区,行贿人送的款项用于单位公务支出,能否从受贿数额中扣除? A9: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不能扣除。薛案中,薛辩解部分款项用于“看望上级领导”“解决支队经费”,法院认为其未能证明钱款以单位名义、经单位决策用于公务,仍然认定为个人受贿。如果确实能够证明直接用于公务且有完整凭证,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提出。

Q10:向傅某借了160万元用于投资,有真实借款事由,会不会被认定为受贿? A10:不会。薛*案已经给出了明确答案。有真实借款事由、资金用于正当投资、出借方认可借贷关系、无具体请托事项的,应认定为民间借贷而非受贿。但要注意保留证据,证明借款合意和资金流向。

Q11:在许昌,被调查人主动到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能否认定为自首? A1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金额不大、情节较轻,甚至可能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Q12:收受下属5万元后,案发前主动退还了,还算犯罪吗? A12:主动退还,说明主观恶性降低,但受贿罪已经既遂。根据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但如果是因自身或相关人涉案被查而退还的,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只能作为从宽情节。

Q13:父母去世时收了下属的礼金,能算受贿吗? A13:薛案中,薛在父母去世期间收受傅3万元、李1万元、李*生1万元,均被认定为受贿。婚丧嫁娶收受下属礼金,如果金额明显超出正常人情往来水平,且双方存在职务隶属或制约关系,就可能构成感情投资型受贿。

Q14:女儿结婚收了20万的礼金,会被判几年? A14:要看出自哪些人的送礼以及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若收受下属或管理服务对象礼金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构成受贿罪。2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赃、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可争取从轻。

Q15:在周口,家属被监委留置后,应该怎么办? A15:首先不要惊慌,不要试图找关系“捞人”,谨防被骗。尽快委托专业刑辩律师,向监委提交律师意见,了解涉嫌罪名和涉案金额,协助家属做好退赃准备,并根据案件进展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Q16:受贿案件中“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A16: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薛*受贿202.9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Q17: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三年,法院会采纳吗? A17: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一般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并非必须。如果辩护律师能够提出新的从轻情节或证据,法院也可以依法调整量刑。建议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充分听取律师意见。

Q18:一审判决后,上诉会不会加刑? A18:被告人一方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薛案中,薛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同时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如果仅有被告人上诉、无抗诉,改判不会加重刑罚。

Q19:在安阳,受贿案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A19: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追诉时效为五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追诉时效为十年;十年以上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受贿罪的法定刑以最终认定的数额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为准。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后确定法定刑幅度,再计算追诉时效。

Q20:收受他人财物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事后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什么还构成受贿? A20:感情投资型受贿的核心在于“可能影响职权行使”。法律推定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需要实际利用职务便利,也不需要实际谋利行为。这是对“先投资、后兑现”的权钱交易模式的立法回应。

Q21:在濮阳,向公职人员送礼被调查,如何争取不起诉? A21:不起诉主要针对情节轻微、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充分的案件,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行贿人主动交代、积极配合调查、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能争取不起诉。但行贿罪的成立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需要具体分析。

Q22:薛案中,赵枝2万元等几笔款项为什么不构成受贿? A22:因为每名行贿人累计送给薛*的款项均未达到3万元,且不具有其他较重情节,不符合《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入罪条件。这一案例说明“每人独立核算、累计满3万才追诉”的规则,是辩护中成本较低、效果较明显的辩点。

Q23:收受下属财物后,把钱用于给单位职工发福利,能否否定受贿? A23:不能。薛*收受某检测中心60万元后,部分用于发放福利,法院仍认定为其个人受贿。钱款一旦进入个人控制领域,如何支配属于事后处置赃款的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若确系单位决定、单位使用,则可能涉及单位受贿罪,但并不能因此免除个人责任。

Q24:在商丘,公务员被留置后工资还会发吗? A24:公务员被留置期间,停发工资待遇,留置结束后视处理结果处理。被开除公职的,不再恢复。家属应做好长期应对准备,并尽快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有利结果。

Q25:律师在监察调查阶段能做什么? A25:监察法规定,留置期间律师不能会见被调查人,但可以:1.向监委提交书面法律意见;2.代为申诉控告;3.对调查人员违法取证行为提出异议;4.了解涉嫌罪名和主要事实;5.为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和心理支持。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律师可以依法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

Q26:收受的贿赂用于“公务支出”,需要什么证据才能证明? A26:至少需要:1.钱款来源与去向的完整记录;2.单位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3.经手人、证明人证言;4.相关票据、凭证。薛案中,薛辩称部分款项用于看望上级领导,但既无决策记录,也无经手人证言,法院不予采信。

Q27:在驻马店,开庭前认罪认罚好,还是开庭时当庭认罪更有利? A27:越早认罪认罚越有利。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在量刑建议上获得最大幅度的从宽;开庭前认罪认罚,可以体现认罪态度的稳定性;当庭认罪虽然也能从宽,但幅度往往有限。建议在律师指导下选择最有利的认罪节点。

Q28:行贿人主动交代,受贿人否认,案件还能定受贿罪吗? A28:如果只有行贿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属于“一对一”证据,通常难以定案。但若有银行流水、账目凭证、通话记录、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佐证,即使受贿人否认,仍可认定。薛*案中,多笔事实均有银行回执、账目凭证等印证。

Q29:在郑州中院辖区,受贿150万元能判缓刑吗? A29:受贿1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原则上不符合缓刑条件,因为缓刑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除非有重大立功、自首等法定减轻情节,将刑期降至三年以下,才有可能适用缓刑。

Q30:被指控受贿后,什么时候请律师最好? A30:最早越好。从监委留置阶段就可以委托律师介入,虽然不能会见,但可以提前了解案情、整理法律意见、准备辩护方案。越早介入,律师越有机会在证据固定、定性争议、认罪认罚协商等环节发挥实际作用。薛*案的辩护之所以能在借贷关系、索贿认定等问题上取得效果,与辩护律师在各个阶段的及时介入密切相关。

Q31:案发后已经全额退赃,还会被判实刑吗? A31:退赃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不是免予处罚的法定事由。薛*全额退赃后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但对于数额不大、认罪认罚、退赃充分的案件,争取缓刑或不起诉的空间较大。

Q32:受贿案中,妻子的账户收过钱,会连累家属吗? A32:如果妻子明知是贿赂款仍提供账户接收或转移,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不知情,仅代为保管或使用,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涉案款物会被追缴。建议家属第一时间咨询律师,不要擅自转移或处理涉案财物。

Q33:在焦作,纪委调查阶段作的笔录,检察院和法院会认可吗? A33: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形成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经审查合法收集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如果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情形,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Q34:收受的财物是外币、金条等,如何计算受贿数额? A34:按照受贿时的实际价格计算。外币按受贿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条、首饰等按当时市场价认定。案发后追缴的,按原物追缴,原物不存在的,按等值价款追缴。

Q35:职务犯罪案件能否取保候审? A35:可以,但难度较大。受贿案件属于职务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较高。取保候审的前提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患病、怀孕等情形有利于争取。

Q36:在南阳,收受下属送的1万元购物卡,但从未使用,构成受贿吗? A36:收受购物卡即构成受贿既遂,是否使用不影响定性。若该下属与你有上下级关系,累计收受其财物达到3万元,即涉嫌受贿罪。案发前主动退还或上交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Q37:薛*案中“感情投资型受贿”与“索贿”是如何区分认定的? A37:主要看谁先提出给付财物的意思。薛与王、戎恒、朱、傅就5万元、5万元、30万元、60万元是否系索贿供证不一,法院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普通受贿;而薛向杨*民四次索要20万元,有双方一致供述且细节吻合,认定为索贿。

Q38:多次受贿但部分已超过追诉时效,如何处理? A38:超过追诉时效且未中断、未延长的部分,不再追诉。但多次受贿数额累计计算后,如果法定最高刑提高,追诉时效也随之延长,尚未超过追诉时效的部分仍予追诉。

Q39:收到监委的谈话通知,该怎么做? A39:如实接受谈话是法定义务。谈话前应当尽快咨询律师,明确以下问题:谁送的、送了多少、有无请托事项、钱款去向、有无借条或还款记录。谈话时保持冷静,实事求是,不要隐瞒、编造或对抗。主动交代、配合调查,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基础。

Q40:在信阳,请律师辩护一般需要多少钱? A40:受贿案件的律师费因案件复杂程度、涉案金额、阶段数量而异。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全包的收费通常高于单阶段收费。建议家属在委托前与律师充分沟通,了解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选择有职务犯罪辩护经验的专业刑辩律师。


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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