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受贿罪所有案发场景中行政审批权钱交易认定要点解析

张欣然律师
哈尔滨张欣然律师·刑事辩护 ——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用专业与担当守护自由与尊严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张欣然律师,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核心成员、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年,自实习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专项深耕年限同步,期间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张欣然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修习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等核心课程,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以来,张欣然律师持续参与黑龙江省内刑事辩护实务研修,多次作为主讲人参加哈尔滨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刑事辩护技能沙龙,分享“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实务要点”“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策略”等专题,其撰写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区分认定的证据链搭建》一文发表于《黑龙江律师》行业期刊,展现出对刑事辩护领域前沿问题的深度思考。 基于大量实战经验,张欣然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标准化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张欣然律师现任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依托律所资源与法院、检察院保持常态化业务交流,能够精准把握本地刑事司法实践动态。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张欣然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刑事辩护单一领域,不承接任何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知识产权等跨领域案件,确保团队钻研深度与实战精度。团队内部设有侦查取证专项组、合规与辩护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张欣然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有效辩护率(争取不起诉、缓刑、取保候审、罪轻处理)8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包括涉案金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企刑事犯罪、再审抗诉等)5件,张欣然律师本人荣膺“哈尔滨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张欣然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辩护案件1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罪3件,合同诈骗罪2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件,开设赌场罪1件,故意伤害罪1件,盗窃罪1件,交通肇事罪1件。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元的疑难复杂案件5件,涉及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等关键辩护节点的案件6件。 典型案例一: 哈尔滨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涉案金额800万元、合同诈骗、取保候审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提交类案检索、申请不予批捕、组织调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李某某恢复自由,企业正常经营未受影响 (该案获赠当事人感谢信1封,盛赞“专业高效,守护正义”) 典型案例二: 哈尔滨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2000万元、缓刑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量刑情节论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王某某未实际羁押,家庭生活得以维系 (该案获赠锦旗1面,上书“尽心尽责,不负所托”) 典型案例三: 哈尔滨市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邻里纠纷、轻伤二级、取保候审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庭前调解、达成谅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张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矛盾实质化解 (该案获赠感谢信1封,当事人评价“专业、效率高、有温度”)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张欣然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及涉企刑事风险当事人,精准匹配高净值人群对隐私、效率与结果的高要求。针对刑事辩护案件的特殊性,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策略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刑事风险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张欣然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老客户转介绍率达4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2封、定制锦旗1面;单案最高涉案金额2000万元,单案最高辩护成果(不起诉或缓刑)实现率100%。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刑事指控、涉案风险或企业合规困境,欢迎预约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路261号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张欣然”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力您精准应对刑事风险,守护自由与尊严。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受贿罪的认定往往存在大量争议焦点。许多当事人误以为"打了借条就不是受贿""钱没过我的手就不算贪""帮亲戚办事没拿钱就不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给出的答案远比普通人的直觉要严苛得多。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一审、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刘某星受贿、滥用职权案为蓝本,针对行政审批环节中高频出现的受贿场景进行深度拆解,帮助公众和实务工作者清晰识别法律红线。
一、案件基本脉络:从县长到被告人,一个"全能型"权钱交易样本
被告人刘*星,案发前任中共某县委副书记、县长,后又担任济宁市某区委副书记、区长。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行政审批、项目推进、人事影响等核心权力,在药品销售、工程承揽、土地出让返还款、招投标等多个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手段涵盖直接收钱、出具借条掩盖、安排第三方支付、低价购房、帮助亲属转卖标段等多种形式。最终,法院认定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几乎涵盖了行政审批环节权钱交易的全部高频场景,且每一个场景都对应着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常见辩解。以下逐一起底。
二、案发场景一:为医药代表"打招呼"后收受购房款——打了借条就不是受贿?
基本事实:
刘某星与路某系师生关系,路某之妻毕某敏为某医药公司销售代理,负责向某医院供应药品,但销售业绩不佳。在刘某星任县长期间,路某请托其为毕某敏在药品销售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6年9月,刘某星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某医院院长打招呼的方式,为毕某敏向该医院销售药品提供帮助。2018年1月,刘某星以购房为由收受路某转款20万元。2019年10月,刘某星为掩饰该行为而向路某出具借据。
法院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刘某星虽然出具了借条,但综合以下事实,应认定为受贿:
- 刘某星在购房事由消灭后,有能力归还却未归还,反而将钱款用于置办房产;
- 路某自始具有行贿故意,事后并无追要钱款的行为;
- 刘某星出具借条的时间点是在"听闻将要接受调查"之后,属于掩盖受贿事实、规避调查的权宜之计;
- 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条仅系"伪装工具"。
辩护痛点提示:
实务中,大量受贿案件当事人抱有"打了借条就是借款"的侥幸心理。但从刑事辩护角度看,仅凭一纸借条远不足以推翻受贿的认定。司法机关会综合审查:借款事由是否真实、是否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出借人是否有请托事项、双方关系是否对等、借条形成时间节点等。如果借条是在事后补签,尤其是在组织已启动调查或当事人已感知风险后补签,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掩饰行为。
三、案发场景二:收受现金50万元后安排他人出具借条——"钱不是我拿的"能免责吗?
基本事实:
2016年10月至2019年2月,刘某星利用担任济宁市某区委副书记、区长的职务便利,为济宁市某某公司在某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1月,刘某星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德所送现金50万元。为掩盖该行为,刘某星安排王某寅为胡某德出具借条。2019年1月,刘某星为规避查处向胡某德退款15万元。
法院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虽然刘某星安排了第三人王某寅出具借条,且退还了部分款项,但这些行为均系掩盖受贿事实、规避调查的权宜之计:
- 钱款由刘某星实际收取并控制,是否出具借条、由谁出具借条,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 退还15万元的行为发生在组织可能已经启动调查的背景之下,属于"退赃"而非"民事还款",恰恰反向印证了其对该款项性质为贿赂的主观认知;
- 刘某星为胡某德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了实质性帮助,权钱交易的对价关系清晰。
辩护痛点提示:
这个场景揭示了实务中极为常见的认知误区:认为"只要钱不是以我的名义借的""我已经退了一部分,就说明我不是想占有"。但在受贿罪认定中,关键不在于形式上的借条由谁出具,而在于职务行为与非法利益之间的对价关系是否成立。一旦对价关系成立,后续的退款行为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而不影响定性。
四、案发场景三:以低于市场价157万余元购买别墅——"市场交易"还是"隐性受贿"?
基本事实:
2018年6月,刘某星利用其担任济宁市某区委副书记、区长的职务便利,在某区政府向某某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溢价款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10月,刘某星通过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京,以低于市场157.8337万元的价格购买曲阜别墅一套。2019年2月,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刘某星安排他人清理院内建筑垃圾、种植树木、找风水先生查看庭院。2019年10月,刘某星通过徐某京之子徐某博找人设计装修房屋。2019年10月底,为规避查处,刘某星与徐某博补签购房协议。
法院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该起事实构成受贿,理由如下:
- 刘某星与徐某京二人达成"有多少钱就交多少钱,剩下的钱不用交"的合意,该合意实质上是贿赂约定;
- 开发商在刘某星仅交首付未补交全部房款的情况下未解除购房权利,且刘某星以房主身份对房屋进行实际控制和使用(清理垃圾、种树、看风水、设计装修),已实现占有和控制;
-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为157.8337万元;
- 事后补签购房协议的行为,属于掩盖犯罪、规避调查的掩饰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辩护痛点提示:
"低价购房"型受贿是行政审批环节中最为隐蔽的腐败形态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实践中,办案机关一般以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受贿数额。当事人常用的辩解如"这是开发商给我的优惠""市场价不好确定""我已经补签了合同"等,在刑事审判中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对市场价的认定采用了"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房屋销售单价"作为基准,这一认定方法在同类案件中具有普遍参考价值。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市场价格的取样是否科学、是否考虑了合理的优惠幅度、是否扣除了合法折扣等关键要素。
五、案发场景四:外甥借资质中标后卖标获利100万——"我没拿钱,只是帮亲戚"构不构成受贿?
基本事实:
2019年5月,济宁市某水务局负责实施的某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发布招标公告。刘某星的外甥徐某借用青岛某某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2019年5月14日,徐某将参与投标一事告知时任济宁市某区委副书记、区长的刘某星,并请托刘某星帮助。刘某星在明知徐某无承揽工程资质及能力的情况下,将徐某参与投标一事告知某水务局局长扈某臣,并希望扈某臣对徐某予以照顾。2019年6月5日,徐某借用的公司中标第2标段工程。后因徐某无施工及交纳保证金的能力,为防止废标,再次请求刘某星帮助转卖中标工程。刘某星联系山东某某集团公司的刘某洋,刘某洋未接手。后刘某星与扈某臣商议让水务局下属的某区某乙公司接手徐某中标的工程。最终该公司以向徐某支付100万元的方式转接该工程。
法院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该起事实构成受贿罪,理由如下:
- 利益请托人和实际受益人均为刘某星的外甥徐某,但这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 刘某星虽无个人获利的动机,但其具有为徐某获利的目的,实质仍然是权力和金钱的交易,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 刘某星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和安排负责招标单位的相关人员对徐某给予关照,使徐某具备了竞争优势,获得了具有财产性利益的工程标段;
- 刘某星继而帮助徐某出售标段,最终使徐某获利100万元,该100万元属于徐某中标标段财产利益的实际体现。
辩护痛点提示:
这是本案中法律适用最为复杂的部分,也是许多当事人极为困惑的场景:利益请托人及赃款获得人为同一人(徐某),但受贿行为人(刘某星)并未实际占有赃款。 这种情况下还能否认定为刘某星受贿?
法院给出了明确的裁判规则:受贿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让第三方钱款支付人按照受贿行为人的指使、安排,向利益请托人支付特定款项,赃款虽非受贿行为人实际占有,但他人占有赃款亦是其指使、安排的直接结果,实质上属于权钱交易,构成受贿罪。
换言之,受贿罪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亲自收钱、亲自占有。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安排、指使利益流向其指定的对象,同样构成受贿。这解决了长期以来对"感情投资""为他人谋利但自己未得利"等问题的争议。实务中,为亲属、情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哪怕自己分文未取,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受贿,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刑事风险提示。
六、从本案看受贿罪案发场景的共性特征与法律红线
通过上述四个典型场景,我们可以归纳出行政审批环节受贿罪案发的几条核心裁判规则:
第一,"借条"不是护身符。 只要职务行为与财物收受之间存在对价关系,无论形式上是否签订借款协议、购房合同,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事后补签的借条、合同,往往作为掩饰犯罪、规避调查的证据使用,反而成为认定主观故意的辅助证据。
第二,"未实际占有"不是免责事由。 受贿罪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不可收买性。只要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安排利益流向指定对象,即便本人没有最终占有财物,同样构成受贿。这是本案最重要的裁判要旨。
第三,"市场交易"不能掩盖权钱交易本质。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汽车等大宗商品,差额部分即属于受贿数额。是否办理贷款、是否补签合同、是否实际入住装修,均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第四,"帮忙办事"与"收受财物"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影响定性。 本案中,刘某星为毕某敏提供帮助的时段是2012年至2016年,而收受路某20万元的时间是2018年1月,中间相隔两年,但法院仍然认定为受贿。这说明,只要行贿方是基于受贿人此前的职务行为而给予财物,受贿人对此有认知并接受,即可成立受贿罪。
七、刑事辩护视角下的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我想从辩护角度给公众和当事人几点实在的建议:
1. 关于"借款"与"受贿"的界限,不要自欺欺人。 在司法实务中,区分民间借贷与受贿,主要审查以下要素:是否有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用途与借款事由是否一致;是否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请托事项;双方关系是否平等;借款后是否存在回避还款的行为。如果上述要素中有三项以上指向"异常",就可能被认定为受贿。不要以为写了借条、付了利息就是安全,刑事审判看的是实质。
2. 关于"为亲友谋利"的风险认知,必须高度重视。 很多公职人员认为自己不贪不占,帮亲戚朋友介绍业务、打个招呼没什么问题。但本案已经非常清楚地告诉我们:即使你自己一分钱没拿,只要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而该特定关系人因此获得了财产性利益,你就可能构成受贿罪。这一点在当前的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尤其需要警惕。
3. 关于"低价交易"的刑事风险,务必清醒认识。 领导干部购买房产、汽车、装修材料等,如果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交易对方与本人职务行为存在关联,差额部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受贿数额。实践中,有大量案件是从一笔看似普通的"优惠购房"开始突破的。不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请托人提供的任何形式的"优惠""折扣""返利"。
4. 关于案发后的应对策略,切忌自作聪明。 从本案看,刘某星在得知可能被调查后,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补借条、退现金、补签购房协议。但法院将这些行为一律认定为"掩盖受贿事实、规避调查的权宜之计",不仅没有起到开脱罪责的作用,反而成为证实其主观明知的有力证据。一旦发现自己可能涉案,正确的做法是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在律师指导下作出理性选择。盲目补手续、退钱、串供,往往适得其反。
5. 关于受贿数额的认定,存在辩护空间。 在低价购房型受贿中,市场价的认定是一个技术性极强的争议焦点。双方对"基准价格"的选择差异可能导致受贿数额相差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如果已经涉案,建议在律师指导下仔细审查价格评估报告的形成过程、取样方法和计算标准,寻找合法合理的辩点。
八、结语
刘某星案作为一个全景式的受贿罪样本,几乎囊括了行政审批环节权钱交易的所有常见形态。从"打招呼"到"借钱购房",从"低价购买别墅"到"帮外甥卖标",每一种形态都是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蚀,也都对应着刑事追诉的利剑。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对于手握审批权力的公职人员而言,必须清醒认识到:受贿罪认定的核心在于"权钱交易"的本质,而非形式上的资金走向和书面文件。 任何试图通过借条、合同、第三方支付等手段掩盖对价关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都会被逐层剥离,露出本来面目。
作为律师,我见过太多因一时侥幸而身陷囹圄的当事人。他们在案发前都认为自己的安排"天衣无缝",案发后才发现,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认定规则远比他们想象的更加严密。法律不惩罚每一个"念头",但法律绝不放过每一笔真实的权钱交易。
附:受贿罪行政审批环节常见咨询问答(30组)
1. 问:我是哈尔滨某区负责项目审批的工作人员,帮一个企业加快了审批进度,后来那个企业老板送了我10万块钱,我写了借条,说是借款,这样能认定受贿吗?
答:从司法实践看,写了借条并不当然排除受贿的认定。司法机关会重点审查借款事由是否真实、是否有还款行为、事后是否有追讨、借条形成时间等。如果企业老板是基于你之前的审批帮助而送钱,且你没有真实还款意愿,即便有借条,也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
2. 问:我在齐齐哈尔某局担任领导职务,没有直接收过钱,但我让下属企业帮我情人的公司支付了一笔货款,这个算受贿吗?
答:根据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利用职务便利安排第三方支付钱款给特定关系人,赃款虽然不是由你实际占有,但这是你指使、安排的直接结果,实质上属于权钱交易,构成受贿罪。
3. 问:牡丹江某区一个开发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我一套房子,差额有80万,我解释说这是朋友优惠,司法实践中怎么看?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所谓"朋友优惠""开发商折扣"的辩解,在职务行为关联性存在的情况下通常不能成立。
4. 问:我是佳木斯某县的工作人员,帮亲戚中标了一个工程,亲戚获利50万,我一分钱没拿,我构成犯罪吗?
答:构成。本案中刘某星帮外甥中标卖标获利100万元,法院认定其构成受贿罪。核心在于,你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了利益,该关系人因此获得了财产性利益,这就是权钱交易,你是否有个人获利动机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5. 问:大庆某单位的工作人员收了一笔钱后,过了两年才听说可能要查,赶紧把钱退了回去,这样还构成受贿吗?
答:构成。受贿罪在收受财物时已经既遂,事后退款属于退赃行为,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影响定性。特别是如果退款发生在组织已经启动调查或你已感知风险之后,反而会被认定为掩盖犯罪的行为,可能影响认罪态度和从宽处罚。
6. 问:鸡西某审批部门负责人收受管理对象财物后,没有给对方办成事,还算受贿吗?
答:根据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成立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司法实践中,"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层面,承诺为他人谋利即可构成。而且,收受财物时只要主观上有为对方谋利的意图,即便最终没有办成,也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7. 问:双鸭山某区领导安排第三人出具借条为行贿人做掩护,司法机关能查出来吗?
答:能。本案中刘某星安排王某寅为胡某德出具借条,法院仍然认定为受贿。司法机关会穿透审查借条背后的真实资金往来、职务行为和利益对价,第三人出具借条不能阻却受贿罪的成立。
8. 问:我以购房名义向管理服务对象"借"了30万,后来房价涨了不想还了,对方也没追讨,这种情况法律怎么看?
答: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很典型。法院会综合审查:是否确有购房需求、款项是否实际用于购房、是否有还款能力和意愿、出借人是否有请托事项、是否有追讨行为。如果对方是基于你职务身份而给钱,且你无真实还款意思,即使写了借条也会被认定为受贿。本案中路某的20万元就是如此。
9. 问:七台河某单位的领导购买了一套别墅,只付了首付,剩下的钱开发商说不用交了,后来补签了购房合同,还会被认定受贿吗?
答:会。本案中刘某星低价购买曲阜别墅,法院认定其以房主身份对房屋进行实际占有控制(清理垃圾、种树、看风水、设计装修),受贿数额按照市场价与实际支付价款的差额计算。事后补签购房协议属于掩饰行为,不影响定性。
10. 问:我是伊春某局的干部,帮一个企业获得了一笔财政补贴,企业负责人请我免费装修了房子,这算受贿吗?
答:算。装修房屋属于财产性利益,如果装修费用是由你职务行为所服务的对象支付的,且利用了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该装修费用折合的金额即是受贿数额。本案中刘某星安排他人设计装修房屋、支付相关费用,被认定为受贿行为的一部分。
11. 问:鹤岗某区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收受了请托人送的一辆二手车,市场价20万,他给了5万,这个差价算受贿数额吗?
答:算。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汽车等物品,差额部分即为受贿数额。关键是要按照交易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扣除正常的折旧和合理优惠。
12. 问:黑河某县的一个工程项目中,中标人不是领导的关系人,但领导在开标前打了招呼,中标后关系人从真正中标人那里拿了100万"转让费",领导能定罪吗?
答:这正是本案的核心场景。刘某星帮助外甥徐某中标后又联系转卖标段,徐某获利100万元,法院认定刘某星构成受贿罪。核心在于,领导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创造了竞争优势,关系人因此获得了财产性利益,权钱交易的本质成立。
13. 问:绥化某单位领导为某公司提供了帮助,但他让该公司把钱直接打到他儿子的账户上,这个怎么认定?
答:这属于典型的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虽然受贿人不是本人实际占有,但赃款流向是指示安排的直接结果,实质上仍是权钱交易。司法机关会将儿子账户收到的款项认定为领导的受贿数额。
14. 问:我在审批过程中为企业提供了便利,但当时没有约定要好处,事后企业主动送钱来,我收了,这算受贿吗?
答:算。事后收钱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只要收受财物时你明知是基于此前职务行为的对价,且你仍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即构成受贿罪。行贿方与受贿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对价关系即可。
15. 问:我是哈尔滨下辖区级单位的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还没有来得及利用职务便利办事就被抓了,构成受贿吗?
答:构成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5条,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满足"为他人谋利"的要件。如果收受财物时主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的意图,即便尚未实际实施,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既遂认定。
16. 问:大兴安岭某单位领导收钱后把钱用于单位公务支出了,还能认定受贿吗?
答:可以认定。受贿罪在收受财物时已经既遂,赃款的使用去向不影响定性。是否用于公务支出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类似的,把钱捐给慈善机构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17. 问:我在审批项目的过程中接受了一家企业的宴请和礼品,价值不高,累计起来会不会出问题?
答:如果单次金额不大,一般通过党纪政纪处理。但如果多次收受,累计数额达到受贿罪立案标准(目前为3万元),同时又有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许多案件就是从"小恩小惠"逐步演变为大额受贿的。
18. 问:齐齐哈尔某局工作人员在退休后收受了以前管理对象送的钱,对方说是"感谢费",构成受贿吗?
答:如果是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了利益,退休后收受财物,且双方对于该财物是对此前职务行为的"回报"有认知,仍然可以认定为受贿。但要注意"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关键看收钱时是否利用了原职务便利形成的影响力和制约关系。
19. 问:领导家属收的钱,领导本人不知情,领导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如果家属收钱后告知了领导,领导默许或没有退还,则领导构成受贿。如果确实不知情,则可能不构成受贿罪,但家属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家属收钱、领导事后知情的比重很大,"不知情"的辩解往往难以成立。
20. 问:牡丹江某区一个村集体企业老板给领导送了干股,但领导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分红,算受贿吗?
答:收受干股是否构成受贿以及受贿数额的计算,需要区分是否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根据两高意见,干股未实际转让、以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按受贿处理。实践中此类案件争议较大,建议专业律师介入分析具体案情。
21. 问:哈尔滨某经开区领导为某企业协调了用地指标,企业帮他妻子支付了国外留学的费用30万,这笔钱怎么认定?
答:这等同于为特定关系人支付费用,属于收受财产性利益。领导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谋利,企业为领导妻子支付留学费用,构成典型的权钱交易,30万元认定为受贿数额。
22. 问:佳木斯某县一个工地老板给领导送了一张高尔夫会员卡,价值5万元,领导没用过,算受贿吗?
答:会员卡属于财产性利益,收受后即构成受贿。是否实际使用不影响定性。实践中,各类消费卡、会员卡、旅游费用、装修费用等均属于法律规定的"财物"范畴。
23. 问:我是哈尔滨某区公务员,父亲住院时一个审批对象送来了2万块钱,我收了,这算受贿吗?
答:关键在于该审批对象是否有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以及你收钱时是否明知对方是基于你的职务身份及可能的帮助而送钱。如果你们之间不存在任何职务上的关联,属于正常人情往来,则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存在请托事项或职务关联,则2万元属于受贿数额。实践中,"人情往来"的辩解在存在职务关联的情况下通常难以被采信。
24. 问:绥化某局领导把受贿的钱通过赌博方式输给了行贿人,这种情况受贿数额怎么算?
答:收受财物时受贿罪已经既遂,受贿数额以收受时的金额认定。事后赃款的使用方式(赌博输掉、挥霍、投资亏空等)不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
25. 问:我在审批中为管理服务对象开了"绿灯",对方帮我支付了一套房产的物业费和暖气费,累计1万多,这会被追责吗?
答:物业费和暖气费属于财产性利益,如果与职务行为有关联,累计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受贿。不要觉得"小钱"不是钱,在刑事追诉标准面前,所有财产性利益都要累计计算。
26. 问:鹤岗某区领导在项目审批中收了请托人送的珠宝,价值不好确定,怎么认定受贿数额?
答:对于无法直接以市场价格认定的财物,委托价格认定机构进行鉴定估价,按照鉴定意见确定的价值认定受贿数额。实践中,珠宝、字画、文玩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经常存在争议,是辩护律师重点审查的环节。
27. 问:大兴安岭某县干部在审批环节收了钱,但后来因工作调动到另一个城市,原审批事项已经办结,还追究吗?
答:追究。受贿罪追诉时效为法定最高刑期对应的期限,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工作调动不影响追诉。而且,受贿罪的管辖权属于犯罪地或嫌疑人居住地,即使跨省调动也不影响追诉。
28. 问:我是哈尔滨市某局的工作人员,收了合作伙伴送的5万块钱购物卡,对方说没有任何事求我,这构成受贿吗?
答:如果对方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请托事项,但基于你的职务身份和未来的不确定利益而送卡,且你在收卡时对此有认知,司法实践中可能认定为受贿。特别是如果此后你确实为对方提供了帮助,"感情投资"型受贿正在成为严厉打击的对象。
29. 问:在纪委找谈话时,我把收的钱全部退给了行贿人,但纪委已经掌握了证据,我还有从轻处罚的机会吗?
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在组织已经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后才退赃的,通常只能认定为退赃情节,难以认定为自首。建议在律师指导下积极配合调查,争取最大的从宽幅度。
30. 问:哈尔滨某区一个乡镇干部在审批宅基地中收了村民5000元,会不会被判刑?
答: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3万元。但如果具有多次索贿等情节,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标准可能降低。本案中的乡镇干部单次收受5000元,如果没有其他受贿事实,一般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但会面临党纪政务处分。切记:刑事风险不等于全部风险,政务处分、免职降级同样代价巨大。
31. 问:我是大庆某区审批局负责人,为企业协调了项目验收,企业老板请我一家去三亚旅游花了5万块,这算受贿吗?
答:算。旅游费用属于典型的财产性利益,应根据实际消费金额认定为受贿数额。实践中,支付旅游费用、承担机票住宿餐饮等,都会被纳入受贿数额的计算范畴。
32. 问:鸡西某单位领导收受企业送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万,后来觉得不妥把电脑退回去了,还构成受贿吗?
答:收受财物时即为受贿既遂。事后主动退还,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但通常不能否定受贿罪的成立。除非能够证实在收受财物时就没有收受的故意,比如当时就拒绝但对方强行留下,事后及时退还。
33. 问:我是双鸭山某局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给朋友介绍了项目,朋友赚了20万,主动给了我5万,我收了,这是什么性质?
答:这是典型的受贿。你利用职务便利为朋友介绍了项目,朋友因此获利后给你5万作为回报,双方形成明确的对价关系,属于权钱交易。在你收受5万元的那一刻,受贿罪已经既遂。
34. 问:哈尔滨市级的干部在项目审批中收了钱,但他不是最终审批人,只有建议权,也构成受贿吗?
答:构成。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只要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或影响力,即便不是最终决定人,也可以构成受贿罪。
35. 问:我因受贿被留置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能算自首吗?
答:根据刑法第67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如果你供述的是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如果是同种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具体情形需要律师结合案卷材料具体分析。
36. 问:牡丹江某区住建局领导在验收环节收受施工方的好处费,主动投案并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大概能判几年?
答: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受贿罪数额是重要考量因素。如果数额较大(3万-20万),基准刑在三年以下;数额巨大(20万-300万),基准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投案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均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实践中可能获得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具体量刑需要结合全部案卷和证据情况综合判断。
37. 问:哈尔滨某区的街道干部,在审批个体工商户登记中收受申请人送的烟酒,累计金额1.5万,会被刑事追诉吗?
答:根据司法解释,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3万元(特殊情节如多次索贿等除外)。1.5万元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一般由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没收违法所得。但如果具有多次索贿情节或造成恶劣影响,则另当别论。
38. 问:收受的贿赂是美元,在计算受贿数额时如何换算?
答:按照收受财物时的外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辩护中要注意审查汇率折算的时间节点和汇率标准是否准确。
39. 问:齐齐哈尔某局领导在项目审批中收受企业送的一张价值3万元的健身卡,一次没用,构成受贿吗?
答:构成。健身卡属于财产性利益,虽然是一次没用,但收受行为已经完成,受贿罪已经既遂。实践中,没有实际消费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40. 问:我在审批中为企业提供了帮助,但收受的是企业的原始股,企业还没上市,这个受贿数额怎么定?
答:收受未上市公司原始股的受贿数额认定较为复杂,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有的按照收受时的股份价值认定,有的按照实际转让时的收益计算,还有的根据后期分红和股权转让收益综合认定。这是专业律师可以发挥辩护作用的争议焦点。
41. 问:哈尔滨松北区一个项目审批人收受请托人20万,后来因害怕实名举报而退还了全部钱款,检察院还起诉吗?
答:退还钱款是退赃行为,可以从轻处罚,但受贿罪已经既遂,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起诉以及如何量刑,需要综合考虑受贿数额、是否自首、是否认罪认罚、退赃时间节点和动机等因素。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或从宽处理。
42. 问:我朋友是伊春某县的领导,被人举报受贿,现在监察委正在调查,他应该怎么做?
答:第一时间建议他委托专业刑事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要保持冷静,如实回答,切忌编造谎言或与他人串供。是否主动交代、是否配合调查、是否积极退赃,直接影响到后续的处理结果。律师介入后可以从程序合法性、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角度提供专业支持。
张欣然,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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