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受贿罪所有案发场景汇总:工程建设围标串标场景解析
秦增添律师
佛山秦增添律师·刑事辩护 ——24年专注刑事辩护,高净值人士刑事风险防控与重罪轻辩实战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秦增添律师,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2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2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秦增添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后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秦增添律师现任云浮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特邀刑事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广东省内多家高校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商会、企业家协会、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部门讲授“企业刑事合规与企业家刑事风险隔离”专题。其主笔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证据链审查路径》《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规则》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东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东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秦增添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全流程管控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秦增添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刑事辩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4名、法务助理3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渠道,形成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协同的办案闭环。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秦增添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团队整体取保候审及不起诉率达35%以上、重罪改轻罪成功率超40%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涉外纠纷、涉企刑事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超过150件,曾成功处理涉案金额数亿元的经济犯罪、公安部督办的跨境赌博案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秦增添律师荣膺“云浮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刑事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秦增添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63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类案件(含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180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12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80件,开设赌场案件60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40件,职务犯罪案件(含贪污、受贿、挪用资金)50件,其他经济犯罪及普通刑事犯罪102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外因素等疑难复杂案件156件。 典型案例一: 案件情节关键词: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票据诈骗、涉案承兑汇票金额1亿余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提交类案检索、申请不予批捕听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不予批捕,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释放 典型案例二: 案件情节关键词:张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庭审辩论、证据链闭环搭建、提交类案检索、风险前置筛查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三: 案件情节关键词:公安部督办、李某某、跨境开设赌场、涉案赌资20余亿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组织调解、出庭质证、执行异议听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第一被告李某某终获缓刑,避免长期羁押对企业经营造成致命影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秦增添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秦增添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80余封、定制锦旗26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3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6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服务范围: 佛山及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等广东省同级地区。 如您正面临刑事指控、企业合规风险或取保候审、不起诉等迫切需求,欢迎预约佛山市禅城区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佛山秦增添刑事辩护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从江门业主评委吴某刚案看评标专家的“高危红线”
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一直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表面上看,评标专家只是“打打分、签签字”,但在利益输送的链条中,业主评委的一票往往价值千金。本文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刑初566号刑事判决书为样本,深度剖析业主评委在围标串标中充当“关键棋子”的案发全过程,并系统梳理受贿罪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所有常见案发场景,为相关人员敲响警钟。
一、判决书核心案情回顾:一个业主评委的“生财之道”
1.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刚,案发前系江门市蓬江区某单位职工,先后担任多个工程项目招投标的“业主评委”。2010年1月至2017年9月,吴某刚先后任蓬江区某所所长;2017年9月起任职工。
关键时间线:
- 2017年初: 吴某刚担任蓬江区杜阮镇双楼金镜山项目招投标业主评委。投标人篁庄公司股东刘某茂在开标前找到吴某刚,要求其在评分中“关照”,许诺好处费。吴某刚依承诺给予篁庄公司高分,帮助其中标。中标后,刘某茂在公司办公室送给吴某刚人民币2万元。
- 2018年1月: 蓬江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前期工程策划室主任曾某(已判决)将吴某刚作为“白改黑”6个招标项目业主评委的信息泄露给刘某茂。刘某茂与张某康再次找到吴某刚,要求其在评标中给予帮助并许诺好处费。吴某刚按照授意刻意给特定投标公司评高分,最终使篁庄公司、江门市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成功中标。
- 2018年3月-4月: 刘某茂安排张某康分两次送给吴某刚人民币7万元(第一次3万元,在灏景园小区门口;第二次4万元,在篁庄公司办公室)。
案发与处理:
- 2019年8月14日,蓬江区监察委收到江门市纪委移交的“白改黑”项目围标串标线索。
- 2019年10月30日,监察委对吴某刚立案调查。
- 2019年11月18日,吴某刚因涉嫌串通投标被刑事拘留。
- 2020年3月27日,吴某刚向监察委退款共计人民币29万元。
- 判决结果: 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未适用缓刑。
二、受贿罪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全场景案发类型汇总
场景一:业主评委“评标打分型”受贿——本案核心场景
行为模式: 国家工作人员被指定或推荐为招标项目的业主评委后,接受投标人请托,按照授意对特定投标人打高分,帮助其中标,事后收受财物。
本案警示点:
- 业主评委虽然只是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但其打分直接影响中标结果,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 不需要主动索取,只要“承诺帮助+实际打分+收受财物”三步走,即构成受贿罪。
- 评标专家的身份并非“临时性社会兼职”,而是基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行使公权力,属于监察对象。
案发渠道: 纪委移交线索、同案犯供述、行贿人主动交代、评标记录倒查比对。
场景二:招标人(甲方)“量身定制型”受贿
行为模式: 招标人负责人或经办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资质条件、技术参数、评分标准,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使特定关系人中标后收受财物。
典型特征:
- 资格条件设置明显倾向性(如特定业绩年限、特定资质等级、特定本地注册要求)。
- 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品牌或特定产品。
- 评分标准中主观分值占比过高,为操作留出空间。
场景三:评标专家库管理漏洞型受贿
行为模式: 负责管理评标专家库的工作人员,在抽取评标专家环节做手脚(如泄露专家名单、指定抽取对象),将评标信息提前透露给投标人,或者直接安排“自己人”进入评标委员会,从中收受好处。
该类型的案发特征:
- 评标专家名单属于保密信息,泄露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
- 即使收受的财物金额不大,但结合泄露信息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串通投标罪等数罪。
场景四:招标代理机构“内线操作型”受贿
行为模式: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其受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职务便利,在发布公告、接受报名、组织答疑、组织评标等环节暗箱操作,帮助特定投标人入围或中标,收受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虽非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如果其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上述活动,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场景五:项目负责人“施工环节寻租型”受贿
行为模式: 工程建设领域不仅招投标环节有受贿空间,项目负责人(甲方代表)在工程变更签证、材料认质认价、隐蔽工程验收、进度款拨付、竣工验收等环节,利用职务便利为施工单位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围标串标行为往往是施工环节受贿的前奏。
场景六:行业监管部门“审批监管型”受贿
行为模式: 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察、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监管环节,利用职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该类型与围标串标相互交织,构成“利益共同体”。
三、围标串标中“保护伞”的认定——法院为何支持公诉机关意见?
本案中,吴某刚辩称自己“不属于涉黑涉恶保护伞”,辩护人亦提出“吴某刚无法保证每次担任业主评委,因此无法充当保护伞”的辩护意见。但法院最终未采纳该意见。
法院认定逻辑:
- 关于“保护伞”的认定,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策内容,已有相关政策文件予以规定。
- 吴某刚作为公职人员,其所在领域属于建筑工程投标范围。
- 犯罪事实与建筑工程投标直接相关。
- 其作为业主评委的打分行为足以影响投标结果。
实务提示: 在涉黑涉恶案件办理中,“保护伞”认定不仅仅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保护”的主观故意,还要看其客观行为是否实际起到了帮助黑恶势力坐大、逃避打击或者非法获利的作用。对于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腐败行为,即便行为人只是“拿钱办事”的评标打分,没有直接参与涉黑组织的其他活动,但在政策层面上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保护伞”,从而影响量刑和缓刑适用。
本案中辩护人争取缓刑未获支持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职务犯罪本身系国家重点打击对象,二是被认定为“保护伞”后依法不适用缓刑,三是吴某刚还有危险驾驶罪前科,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四是全额退赃虽可从宽,但在上述不利因素叠加的情况下仍不能突破缓刑底线。 这给当事人的启示是:一旦被认定为“保护伞”,争取缓刑的空间将被大幅压缩,案件办理的策略重心应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布局。
四、围标串标罪与受贿罪的关系——数罪并罚的法律逻辑
1. 两罪的行为边界与交叉
| 对比维度 | 受贿罪 | 串通投标罪 | |---------|--------|-----------| | 保护法益 |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 | 行为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 | 招标人、投标人(一般主体) | | 客观行为 | 利用职便+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 | 投标人串通报价、招标人泄露信息等 | | 入罪门槛 |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或情节较重 | 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 |
2. 为什么本案定两罪而非一罪?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贿赂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往往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 收受财物为投标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受贿罪;
- 在评标过程中与投标人串通,故意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共犯。
两罪侵犯的法益不同、行为各有侧重,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本案中,法院对受贿罪判处九个月、串通投标罪判处一年,合并执行一年六个月,明确展示了对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零容忍的裁判立场。
3. 实务中的罪数处理规则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只是收受贿赂,但没有实施串通投标的具体行为(如仅承诺“帮忙打听一下”但未实际实施或仅泄露一般信息),可能只定受贿罪一罪;但如果积极实施了评分引导、泄露评标信息等串通投标的实行行为,则同时构成两罪并罚。
五、本案辩护要点复盘——律师在类似案件中如何有效辩护?
1. 关于自首与坦白的界分
辩护人提出:2万元受贿事实系监察委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应认定为自首。
法院认定:不构成自首,但构成坦白。
关键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要点: 吴某刚因涉嫌串通投标被刑事拘留后,交代了在双楼金镜山项目招标中受贿2万元的事实。受贿罪与串通投标罪虽然罪名不同,但在该案中被认定为“同种罪行”或“同种性质的罪行”(均系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该部分事实可以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辩护律师实操提示: 区分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在于交代的罪行是否与已掌握罪行属于“同种罪行”。在类似案件中,辩护人应仔细分析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范围和犯罪事实关联性,寻找“异种罪行”自首的辩护空间。
2. 关于从犯的辩护
辩护人提出吴某刚在串通投标中处于从属地位,应认定为从犯。
法院认定:不构成从犯。
理由:吴某刚在招投标过程中作为业主评委,其打分结果足以影响投标结果,其行为在串通投标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
辩护律师实操提示: “作用大小”的认定取决于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实际影响力。评委作为决定中标结果的核心角色,通常被认为是串通投标犯罪的主要实行者。如果辩护人要从犯,需重点论证被告人系受胁迫、被动参与、未起实质决定性作用,而不是简单强调“是别人主谋”。
3. 关于认罪认罚与全额退赃
本案中,吴某刚认罪认罚、全额退赃,获得了从宽处理。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要点: 对于职务犯罪案件,退赃退赔是重要的从宽情节。本案吴某刚退款29万元,超过认定的受贿数额9万元,其中超出部分可能涉及其他未被认定的违纪所得,但在量刑上体现了积极退赃的态度。
4. 争取主动退赃的时间节点与策略
实务操作中,退赃的时机和方式直接影响从宽幅度。在监察委调查阶段主动退赃比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赃的从宽效果更明显;全额退赃比部分退赃更能体现认罪悔罪态度;由家属代退的,应提前准备资金来源证明,避免被怀疑系新的违法所得。实践中常见的操作误区包括:退赃过于拖延导致被认定为“被动退赃”;退赃时附加条件引起办案机关反感;仅退部分金额导致“不完整认罪”的评价;将退赃与换取取保候审或不起诉进行不当捆绑,反而使司法机关认为悔罪态度不诚恳。 当事人应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结合案件进展选择最佳时机。
5. 关于前科对量刑的影响
吴某刚2016年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虽然前罪并非职务犯罪,但法院仍将其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实务警示: 任何刑事前科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都会成为从重处罚的考量因素。有前科的当事人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争取不起诉、缓刑的难度显著增加。
六、工程建设领域围标串标的常见操作手法(当事人关注的关键环节)
- 泄露标底: 招标人内部人员将标底价格、最高限价、评标标准泄露给特定投标人。
- 泄露评委信息: 将评标专家库抽取结果提前告知投标人,便于投标人提前“做工作”。
- 业主评委操作: 作为业主代表的评委按照内定意图打分,在主观分上拉开差距。
- “陪标”安排: 组织多家公司陪标,保证特定公司中标,制造竞争假象。
- 报价串通: 多家投标人事先约定报价区间,轮流中标或约定“分工中标”。
- 资质借用: 挂靠多家有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实际控制多个投标主体。
- 评标现场操作: 通过技术手段干扰评标系统、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等。
- 中标后转包: 中标后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赚取管理费差价。
特别注意: 围标串标行为的追诉时效、电子取证和资金流水是实践中当事人最关切的三个痛点,尤其是通过亲属账户收受好处费的资金路径,往往是证明犯罪的关键证据链。监察委在查办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调取全部银行流水、微信记录、通话记录,并对相关人员逐一询问。任何环节都可能成为案发的突破口。
七、此类案件当事人最关心的痛点问题
1. 关于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为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案受贿9万元,处于“数额较大”档次。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为: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如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本案中,涉案项目投资总额约3.1亿元,串通投标情节显然已达“情节严重”标准,故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2. 关于被留置后家属该怎么办
被监察委留置后,家属最关切的三个问题就是:能否会见、能否取保、案件会怎么走。 这里需要明确:留置期间律师不能会见,家属也不能见面,但可以委托辩护人代为提交书面意见、申诉控告材料。监察委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律师可以阅卷、会见。对于被留置人员的家属而言,最重要的做法是: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立即申请阅卷和会见,同时积极筹措退赃款项——退赃时间和比例直接影响“从宽处罚”的幅度。 切勿轻信“关系运作”“捞人”等承诺,不但浪费时机,还可能引发新的法律风险。
3. 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置
- 受贿所得应当追缴没收。
- 本案中,吴某刚退款29万元中9万元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剩余部分如何处理判决未明确,实践中可能由监察机关另行处置。
- 罚金必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4. 关于是否可能判处缓刑
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被认定为“保护伞”的案件,适用缓刑的门槛很高。本案中法院明确表示“鉴于所犯罪行属于职务犯罪,并充当建筑工程领域的‘保护伞’,且其有前科劣迹,对被告人吴某刚不宜适用缓刑”。
5. 关于“白改黑”项目中涉及的数罪
本案涉及的“白改黑”(水泥路面改沥青路面)项目总金额约3.1亿元,分6个标段招标。吴某刚收受7万元帮助特定公司中标,最终还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问题反映出,无论中标金额多大、个人获利多少,只要参与围标串标并收取好处,都将面临刑事追诉。
6. 关于行贿人会不会被追究
本案中,行贿方刘某茂、张某康等人的刑事责任另案处理。在实务中,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配合调查的,可能获得从宽处理甚至免予刑事处罚。而受贿人因行贿人的供述而案发的情形非常普遍——这是受贿案最重要的案发源头之一。
7. 关于“小额多次”收受财物的认定
有些当事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每次收受的金额不大就不构成犯罪。但根据司法解释,多次收受贿赂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本案中,吴某刚分三次收受2万、3万、4万元,累计达9万元,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8. 关于“感情投资”型财物的定性
实践中,有些行贿人平时以“过节费”“拜年费”“感谢费”名义送钱送物,并未明确请托事项。这类财物的认定在实务中通常结合以下因素判断:双方是否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赠送财物的时机与请托事项的时间关联性、金额是否明显超出正常人情往来范畴、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联等。具有上下级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的人员之间收受财物,即使没有明确请托事项,也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尤其是“感情投资”后续伴随着具体的请托事项,所有收受的财物都会累计计入受贿总额。
八、围标串标受贿案件的五个关键辩护切入点
1. 主体身份之辩
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成立的前提。对于国企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评标专家库外部专家等身份,需要仔细审查其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公务”。如果只是临时被抽取参与评标的社会专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可能不构成受贿罪(但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 财物性质之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在实务中有所放宽,但“收受财物”与“正常人情往来”的界限仍需厘清。对于金额较小的礼节性馈赠,应主张不属于受贿。
3. 主观故意之辩
对于没有明确承诺、没有实际实施为他人谋利行为,且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关联性较弱的情形,应重点审查是否具备受贿的主观故意。
4. 程序之辩
监察委调查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完整、取证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疲劳审讯、是否存在非法证据需要排除等程序问题。对于监察委调查阶段形成的讯问笔录,如辩方认为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可以申请调阅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核对,必要时申请排除相应笔录。 程序辩护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重要价值。当事人及其家属应首先关注有无违法取证、超期留置、未依法告知权利义务等情况,但要避免仅以“程序违法”为由做孤注一掷式辩护,而应结合实体问题综合制定策略。
5. 量刑情节之辩
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积极缴纳罚金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挖掘与运用。
特别注意: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有其特殊性。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具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建议。这一阶段的“认罪认罚”不同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但其从宽效果更为明显,值得实务中重点把握。
九、结语——给评标专家和招投标从业者的警醒
工程建设领域是受贿罪和串通投标罪的高发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论在招投标中担任什么角色,都要清醒认识到:
- 评标权是一种公权力,不是个人“技术劳务”的对价,更不是可以明码标价的“商品”。
- 每一次泄露信息、每一次“关照打分”,都是在给自己埋下刑事风险的种子。 参与围标串标不仅可能葬送职业生涯,还将面临牢狱之灾、巨额罚金和财产被没收的严重后果。
- 围标串标是工程建设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充当“保护伞”将被依法严惩。在当前的刑事政策背景下,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只会越来越大,不会减弱。
- 如果已经涉案,应尽快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积极配合调查、真诚认罪悔罪、主动退赃退赔,争取在法律的框架内获得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
职务犯罪无小案,一次侥幸,终身悔恨。守住法律底线,远离围标串标红线,才是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最大的负责。
十、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罪与串通投标罪——常见法律咨询问答
问题1:我亲戚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抽去当工程评标专家,收了一家公司2万块钱好处费,帮他们打了高分,现在被调查了,会判多久?
答:您亲戚的情况和江门蓬江区吴某刚案高度相似。吴某刚作为业主评委,在项目招投标中收受2万元好处费并帮助特定公司中标,最终被认定构成受贿罪和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收受2万元已达到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万元以下但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也可能入罪),如果同时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两罪并罚的可能性很大。具体刑期取决于是否有自首、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问题2:我是佛山某建筑公司的法人代表,之前为了拿下一个市政工程项目,找过评标专家帮忙,给了5万块,现在那个专家被抓了,我会不会被追究行贿罪?
答:会。行贿罪没有数额下限,只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即可构成。佛山地区的司法机关对招投标领域的行贿受贿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专家被抓后,行贿人往往是下一个调查对象。建议您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主动投案、如实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主动交代行贿行为、配合调查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问题3:我在江门做工程,一个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暗示我可以帮忙“搞定”评标专家,需要给30万“好处费”,如果我给了,我有什么风险?
答:这个风险非常大。首先,您可能构成行贿罪;其次,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操作构成串通投标,您还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即使您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也包括投标人。在江门地区,工程建设领域围标串标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一旦被认定为涉黑涉恶“保护伞”的帮助者,刑事风险将成倍增加。建议您不要铤而走险,应通过合法途径参与招投标。
问题4:我们公司被怀疑参与围标串标,但我只是挂名的项目经理,实际都是老板在操作,我需要负责任吗?
答:这取决于您在围标串标中扮演的角色。《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挂名的项目经理如果明知公司围标串标仍然提供帮助(如签署相关文件、参与标书制作、出席会议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但如果只是名义上的项目经理,未参与实际串通行为,可以通过证据辩驳。建议您尽快整理相关证据,向律师详细说明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您参与的具体工作内容,以判断是否具有刑事风险。
问题5:温州某工程项目中,评标结果出来后有人说我们中标是因为“有关系”,现在纪委在调查,但我确实没有给过任何人钱,我需要担心吗?
答:如果您确实没有收受或给予任何财物,也没有参与任何串通行为,那从法律上讲不构成受贿罪或行贿罪。但纪委在调查过程中会传唤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您应该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没有给过钱”不等于“没有问题”,如果您在评标过程中有违规透露信息、违规接触投标人等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在司法机关调查过程中,也可以考虑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问题6:我朋友收了一家企业送的购物卡,价值大概5000元左右,他担心这算不算受贿?
答:根据司法解释,收受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5000元以上,如果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且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就可能构成受贿罪。5000元接近受贿罪的入罪红线(数额较大标准为3万元以上,但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也可入罪),建议谨慎对待。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多次收受类似小额财物,累计计算数额一旦超过入罪标准,同样面临刑事风险。如果对方与您的职务行为有关联且存在请托事项,务必退还不当收受的财物。
问题7:我所在的公司在佛山参与了一个工程投标,我负责制作标书,老板让我在报价上“配合”一下另一家公司,我不知道这是违法的,会被追究吗?
答:您所述的情况属于典型的串通投标行为。制作标书的人员虽然在老板指使下工作,但如果您明知报价配合的目的是串通投标仍然实施,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共犯。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知道违法”的辩解,司法机关会结合您的从业经验、具体操作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作为标书制作人员,对于异常报价要求应当保持警觉,建议保留相关证据(如老板指示的聊天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问题8:蓬江区这个案子的吴某刚已经被判了,我想了解一下,如果行贿人主动举报受贿人,行贿人自己会不会被判刑?
答:行贿人主动举报受贿人,法律上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可能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但前提是行贿人的交代和举报必须是如实的,不能虚假举报。对于行贿人来说,主动交代比被动查获的处理结果通常要好得多。
问题9:工程建设领域收受贿赂,检察院量刑建议是两年,法院一般会采纳吗?
答: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原则上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同时规定了除外情形,包括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等。实践中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比例较低,但并非没有。江门蓬江区吴某刚案中,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受贿罪九个月+串通投标罪一年=合并执行一年六个月)。
问题10:我在东莞一家监理公司工作,在工程验收时收过施工方送的烟酒和红包,加起来有三四万,现在施工单位出事了,我会被牵连吗?
答:从您描述的情况看,如果收受的财物与您的职务行为有关(如工程验收),并且您为对方提供了便利(如放松验收标准、加快验收进度等),那么您涉嫌受贿罪的风险非常高。监理人员在工程验收中的行为属于“从事公务”,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三四万元的数额已超过了受贿罪“数额较大”的标准(3万元以上)。施工单位出事,行贿人供述会直接指向收受方。建议您尽快咨询律师,提前做好应对准备,积极退赃、争取从宽处理。
问题11:深圳某国企员工在负责工程项目招标时,将评标专家名单提前告诉了朋友,朋友中标后给了他10万,现在被以受贿罪和串通投标罪起诉了,两罪并罚一般是怎样的量刑幅度?
答:这种情况两罪并罚属于常态。参照江门蓬江区吴某刚案的判决:受贿9万元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串通投标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一年六个月。您说的深圳这个案例,受贿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可能在一年左右;串通投标罪视情节可能在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具体还要看是否有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同时,深圳地区对于职务犯罪的判决与江门、佛山等地区在标准上具有一致性,但具体量刑会受到当地法院裁判尺度的影响。
问题12:我在广州一家建筑公司工作,老板让我代表公司参加一个项目的投标答疑会,会上有其他投标人问我报价,我该怎么办?
答:投标答疑会上的信息交流需要注意边界。如果他人在会上询问报价或暗示串通,您应当拒绝回答并保留相关证据。参与投标报价的串通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即使您只是工作人员,明知是串通行为仍然参与,也可能被追究责任。正确做法是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记录在案,如果已经发生串通事实,应当主动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争取从宽处理。
问题13:珠海某工程项目招标中,一个专家收了我朋友5万块钱,答应帮他中标,但最后我朋友没中标。专家还构成受贿罪吗?
答: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实际谋取到利益,只要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即使最终没有中标,只要专家收受了财物并承诺帮助,就构成了受贿罪。对于行贿人来说,如果没中标也不能免除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问题14: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帮忙透露了标底给一家公司,事后收了一万块钱,会不会被追究?
答:会。招标代理机构属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即便您所在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是国有单位,但如果您代理的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从事的是公务行为,同样适用受贿罪的规定。收受一万元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三万元标准,但根据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等情形的,同样构成受贿罪。透露标底属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达到追诉标准。
问题15:江门市蓬江区这个“白改黑”项目是怎么被发现的?是不是有人举报?
答:根据判决书披露,该案的案发线索来源于江门市纪委向蓬江区监察委移交的“蓬江区**沥青化改造项目围标串标线索”,并非个人举报。现在工程建设领域围标串标案件的数据来源越来越多样化,除了群众举报、同行举报外,还有大数据分析比对、电子招投标系统预警、审计移交、关联案件带出等多种渠道。很多当事人以为“没人举报就不会出事”,这种想法在当前的监察体制和信息技术条件下是危险的。同一项目中如果有其他串通投标行为被查获,相关人员之前的行为也会被追踪。此外,315万元、3100万元这类数据的异常波动,现在都有专门的软件监测预警。
问题16:在中山做工程,被人设局“钓鱼执法”了怎么办?对方主动约我谈并送了钱,回头就举报我受贿。
答:您说的“钓鱼执法”在法律上称为“诱惑侦查”或“犯意诱发”。如果侦查机关通过设计引诱本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犯罪,属于违法的诱惑侦查,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如果对方只是配合侦查部门取证,您本身已经具有受贿的故意并主动实施收受行为,则属于“机会提供型”侦查,是合法的。具体是否构成违法诱惑侦查,需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建议您尽快委托律师,对侦查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有效进行专业审查。
问题17:在惠州的工地上,有个包工头为了感谢我帮他协调解决问题,送了我一块价值5万的手表,我推辞不过收了,这构成受贿吗?
答:关键在于包工头送手表与您的职务行为之间是否有对价关系。如果您是甲方项目管理人员,帮包工头协调解决的是工程款拨付、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事项,那么收受价值5万元的手表很可能被认定为受贿。即使您觉得只是“朋友之间的感谢”,但基于双方之间存在的职务管理关系和经济利益关联,司法机关通常倾向于认定为受贿。价值5万元已超过数额较大型标准,刑事风险很高,慎重起见应主动上交。
问题18:我爸是佛山某镇政府的官员,在分管工程项目时收了一个老板送的红木家具,后来那个老板中标了镇政府的一个大楼装修项目,现在纪委在查,我们该怎么办?
答:这涉及受贿罪的认定问题。从您描述的情况看,红木家具属于贵重财物,老板送礼的时机与其中标存在时间上的关联,如果您爸在项目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环节对该老板有过帮助,那么构成受贿罪的风险极大。当前最重要的是:第一,立即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第二,尽快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退缴财物;第三,积极配合调查,争取在“主动交代”的时间窗口内获得从宽处罚。建议您劝您爸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尽早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问题19:我收了一家公司分红型保险,一年给他创造了不少利润,中间他送了成保险给我,这算不算受贿?
答:收受保险产品、理财产品等非现金形式的好处,同样可以构成受贿罪。根据司法解释,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因此收受保险产品且由对方支付保费,同样会被认定为受贿数额。实践中,以投资分红、借款名义掩盖的贿赂行为也经常被识破,关键是看双方真实意图和资金流向。
问题20:在湛江地区参与围标,涉案金额很大,但我只负责“拉人头”凑数,没有直接联络评标专家,会怎么处理?
答:参与围标串标,即使只负责“拉人头”凑数,也是串通投标罪的共犯,同样会被追究刑责。关键在于您是否明知是围标串标仍然参与、是否从中获利。“拉人头”行为在犯罪链条中起到了帮助作用,虽然可能认定为从犯并依法从轻处罚,但罪名仍然成立。如果涉案项目金额特别巨大,即便定性为从犯,刑期也可能在一年以上。湛江地区对于工程领域围标串标近年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建议早做准备。
问题21:我在茂名一个工程项目中收了施工方5万块,但对方公司因为行贿被查了,我还没被找,是主动去纪委说明好还是等通知好?
答:主动投案和被动到案在法律后果上有天壤之别。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自首;被传唤到案后再交代的,只能认定为坦白。在量刑上,自首可以获得更大程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吴某刚因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同种罪行,仅被认定为坦白而非自首,这充分说明了主动投案的时间窗口是多么重要。建议您尽快委托律师协同前往监委主动说明情况,争取自首认定。
问题22:韶关地区一个公路项目,招标代理公司经理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泄露给了某投标公司,该投标公司中标了,这个经理有什么责任?
答:该经理的行为已触犯多条法律规定。第一,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属于非法泄露国家秘密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二,其行为为投标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创造了条件,如果因此收受了财物,构成受贿罪;第三,其行为本身也是串通投标的组成部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诉。即使未收受财物,如果造成其他投标人损失的,也可能单独构成串通投标罪。
问题23:汕头某工程招投标中,有两家公司报了相同的价格,被监管部门怀疑串通投标,现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了,我们该怎么办?
答:相同报价是串通投标的典型表象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构成犯罪。司法机关还会进一步调查两家公司是否存在事先通谋、是否存在共同控制关系、报价文件是否雷同等事实。如果你们确实没有串通行为,应当准备充分证据说明报价相同的合理原因,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如果确实存在串通,应尽快委托律师制定应对策略,综合评估是否应当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需要强调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串通投标案中的运用非常普遍,不认罪但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往往获得更重的量刑,而真诚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常有减轻处罚的空间。
问题24:清远某县城的市政工程,县住建局一工作人员透露了标底给亲属的公司,帮助其亲属中标,但本人没有直接收钱,构成犯罪吗?
答:构成。虽然本人没有直接收钱,但其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查实其在该公司中有隐名股份、干股分红或者亲属事后给予其财物,则构成受贿罪;如果没有财物往来,则可能单独构成串通投标罪,同时可能涉及滥用职权罪。另外,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也构成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工作人员帮助亲属中标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以权谋私”,必将受到追究。
问题25:我在云浮做工程,承包了一个市政道路改造项目,甲方代表找我要了10%的“管理费”才肯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这算被索贿吗?我给了会怎么样?
答:甲方代表的行为涉嫌索贿(受贿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对于您来说,如果为了顺利通过验收而给予甲方代表财物,可能构成行贿罪。但如果您是被索贿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需要注意的是,“获得不正当利益”包括通过行贿获得了工程验收合格的结果,甲方代表在验收中签字并非您应当得到的权利,而是需要符合验收标准才能获得的结果,如果您明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仍然给予财物换取验收通过,则可能被认定获得了不正当利益。
问题26:河源一个项目评标中,我父亲是评标专家,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打出了高分给一家公司,这家公司后来给他送了两万块钱,他说当时没想太多就收了,现在被查了,该怎么解释?
答:这种情况在实务中不少见,但“没想太多”在法律上很难成立。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财物,即使之前没有明确的“权钱交易”约定,事后收受财物且明知对方是因为自己的评标行为而给予财物的,仍构成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前承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或者收受财物后实施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均构成受贿。您父亲在收到两万元后应当立即退还或上交,但他选择了收下,在法律上就难以自圆其说。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争取通过退赃和如实供述获得从宽处理。
问题27:我老公在江门某国企负责工程招投标,被带走了,说是涉嫌受贿,但他只是收了朋友送的几瓶茅台和一盒茶叶,大概市价一万左右,这也会构成犯罪吗?
答:如果只有这一次行为,且金额在1万元左右,有可能因未达到受贿罪数额标准而不构成犯罪。但需要注意:第一,如果该“朋友”与其职务行为有关,且在此之前或之后有请托事项,则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第二,司法机关可能会调查是否存在没有查清的其他收受财物行为,如果累计金额超过追诉标准,仍然会被追究;第三,如果收受财物的同时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的行为(如透露内部信息、在招标文件中为对方设置有利条款),即使金额不大,也可能因其他罪名被追究。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了解具体情况。
问题28:工程招投标中,“陪标”的公司会被追究什么责任?
答:陪标行为属于串通投标的典型表现形式。陪标公司虽然没有中标,但其行为本身就是串通投标的组成部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陪标公司来说,如果多次参与陪标、帮助特定公司垄断中标,还可能涉及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主动交代陪标事实并配合调查的陪标公司负责人,依法可以从宽。
问题29:阳江一个项目投标中,投标人通过向评标专家行贿中了标,标的价值8000万。专家收了30万,会怎么判?
答:这个案件中,受贿数额30万元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对应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串通投标罪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罪并罚后,受贿罪部分可能在四年至六年之间,串通投标罪部分可能在一年左右,合并执行大约五年左右。如果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有自首情节,可以争取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问题30:老板让我用个人银行卡帮忙转账一笔钱,说是给评标专家的“好处费”,我转了之后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您帮忙转账的行为可能构成行贿罪的共犯,也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使您只是按照老板指示操作,但如果您明知这笔钱的用途是贿赂评标专家仍然帮助转账,在法律上就属于故意帮助实施行贿行为,可能被追究责任。实务中,财务人员、司机、亲属帮忙转账的案例不少,很多人辩称“不知道是贿赂款”,但如果转账金额与工程项目存在明显关联、付款时间与招投标节点吻合、收款方与评标有关联性,司法机关往往会综合全案证据推定您“应当知道”。建议今后遇到类似要求务必拒绝,如果已经转账,应尽快咨询律师并考虑主动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
问题31:江门蓬江区法院的判例中,吴某刚为什么交了29万退赃款但判决只认定9万是违法所得?
答:这29万元中,9万元被认定为受贿犯罪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剩余20万元判决未明确处理,可能属于吴某刚主动多退的资金,用于证明其认罪悔罪态度,或者涉及其他违纪所得由纪检监察机关另行处置。实践中,当事人主动多退款项并说明来源合法性的情况并不少见,多退的款项如果与犯罪事实无关,一般不会影响量刑,但可以作为认罪态度好的佐证。
问题32:我是肇庆一家路桥公司的股东,公司参与围标被查了,我个人没有直接参与操作,只是知道这件事。我会被追究个人责任吗?
答:如果公司被认定构成串通投标罪,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二百二十三条,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您作为股东,如果没有参与围标操作的具体决策和实施,仅因“知道”而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的可能性相对较低。但是,如果您参与了相关会议决策、签署了授权文件或者在围标过程中有其他实质性参与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关键证据包括您是否在有关文件上签字、是否参与利益分配决策、是否在相关群聊中发表过意见等。
问题33:建筑公司被罚了款,老板也被判了刑,员工还会被追究吗?
答: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里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工作人员。如果员工明知是围标串标仍然具体操作(制作标书、联络陪标公司、传递信息等),即使老板已经判刑,员工仍然可能被追诉。实践中,司法机关会区分主从犯、考虑员工的主观明知程度和参与深度来定罪量刑。建议知情员工提前咨询律师,了解自身风险。
问题34:揭阳某工程项目中,有几家公司联合起来轮流中标,这一次你中,下一次我中,这样持续了三年,涉案金额上亿。这种情况会怎么处理?
答:这种“轮流坐庄”式的围标串标是工程建设领域最常见的串通投标方式之一。涉案金额上亿,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如果有行贿行为,还可能构成行贿罪。对于多年持续的围标串标行为,不仅要计算中标金额,还涉及非法获利金额的追缴。建议涉及此类情况的当事人尽快寻求专业律师帮助,评估是否可以通过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方式从宽处理。
问题35:我是佛山某区住建局工作人员,朋友想参加我们单位的一个项目投标,让我帮忙看看招标文件有没有问题,我没有收任何好处,也没有透露信息,算不算违法?
答:如果只是帮忙审阅招标文件,没有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朋友设置有利条件,也没有收受任何财物,那么一般不构成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在审阅过程中您提出了修改建议使招标文件倾向于朋友的资质条件、技术方案,即使没有收受财物,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或违规干涉招投标活动,面临党纪政纪处分。如果涉及金额巨大、造成了其他投标人损失,可能涉及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建议公职人员与投标人保持适当距离,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问题36:个案中,被监察委留置了,家属可以请律师吗?律师能做什么?
答:可以。家属可以在被留置人第一次被讯问之日起即委托律师,但留置期间律师不能会见被留置人。不过,律师可以:1)向监察机关提交委托手续,了解基本涉案情况;2)代为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法律意见书;3)就被留置人的身体状况、生活需求等与办案机关沟通;4)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立即阅卷和会见,开展实质辩护工作;5)综合分析案件证据,为家属提供法律分析和下一步行动计划。很多家属在留置阶段无所作为,错失黄金救援期,这是非常可惜的。
问题37:我在潮州做工程,一个项目被指围标串标,公安已经立案了,检察院还没批捕,现在还有机会争取不起诉吗?
答:有机会。在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对于串通投标罪,如果涉案金额较小、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最高人民检察院持续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于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不起诉率有所提升。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向办案单位了解案情,制定有效策略。
问题38:建设工程中的“业主评委”和“技术评委”在受贿罪的认定上有区别吗?
答:在主体身份上,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两者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评标过程中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都可能构成受贿罪。但业主评委因其代表招标人(甲方)的立场,往往在评分中的话语权更大、对中标结果的影响力更直接,在主观故意认定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上通常更为容易。吴某刚案中,法院特别强调其作为业主评委的打分“足以影响投标结果”,这既是认定其构成受贿罪的基础,也是认定其在串通投标中起主要作用、不构成从犯的关键依据。
问题39:公司在佛山参加围标,我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我把公司日常管理都交给了总经理,我完全不知道围标的事,我需要负责任吗?
答: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犯罪行为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是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果您确实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围标行为不知情,且没有签署与围标有关的文件,那么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可能性较低。但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推定其对公司行为负有监督责任。要推翻这种推定,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您确实不参与具体经营、已授权总经理全权管理、对围标行为毫不知情。建议您尽早咨询律师并配合司法机关调查,避免因“不知情但无法证明”而承担不必要的刑事责任。
问题40:我妻子是江门某事业单位的会计,单位领导让她从账上转了一笔钱给他个人使用,说是“借款”,这算贪污还是受贿?
答:您描述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区分多种可能:如果该笔资金是公共财物,领导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涉嫌贪污罪;如果您妻子明知是公款仍然帮助转账,可能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如果是单位账外资金、小金库资金,领导个人占用,同样可能构成贪污。如果该笔资金实际是某个承包商的行贿款通过单位账户走账,则可能涉及受贿或行贿。建议您妻子尽快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避免因被认定为共犯而加重责任。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财务人员配合领导违法操作最终被追究刑责的案例非常多。
问题41:河源某工程围标,投标人之间通过微信群约定报价,现在聊天记录被恢复了,公安掌握的证据非常全面,认罪认罚有用吗?
答:有用。电子数据是当前串通投标案件中最常见也最有力的证据形式之一。微信群聊天记录一旦被恢复,往往能完整还原串通投标的全过程,包括谁发起、谁配合、如何分配利益等关键事实。在此情况下,证据已经较为扎实,如实认罪认罚是争取从宽处理最现实的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可以在量刑建议中给予一定的从宽幅度。同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也能在量刑中获得更多优惠。
问题42:汕头市某区的一个工程项目,我公司被“围标”了,几家投标公司联合起来排挤我们,我们该怎么维权?
答:如果公司被围标串通排挤,应当立即收集证据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具体包括:1)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发改委、住建部门)书面举报,要求调查处理;2)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涉嫌串通投标罪;3)在法定期限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4)如果已经中标结果公布,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5)因围标串标遭受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保留好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结果公示等全部材料。在向监管部门举报时,附上能够证明串通投标的线索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雷同、报价异常一致、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等。
问题43:梅州地区一个招投标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收受了一家投标人5万元后,故意在评标时把技术分打低给其他投标人,导致那家公司中标。会怎么处理?
答:这个案例中,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同时涉及受贿罪和串通投标罪。收受5万元构成受贿罪,故意压低其他投标人的技术分属于串通投标行为。如果该代理机构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并罚后,具体刑期取决于涉案金额、中标金额、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等。同时,该代理机构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等。建议受害投标人向监管部门举报,同时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损失。
问题44:我是广州某设计院的高级工程师,被抽中去当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一家投标单位的方案确实最好,我给了最高分,事后他们送了我一张2万元的购物卡,我有罪吗?
答:您的情况与吴某刚案有相似之处,但也有一个重要区别——您给出了最高分的投标方案确实是“最好的”。不过,在法律上,只要您收受了财物,而且财物与您的评标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可能构成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的是“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即构成要件满足,而不要求您实际实施的行为是否给行贿人带来了利益。因此,即使您给的分数是客观公正的,收受购物卡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受贿。唯一的希望在于金额——如果累计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可能只做违纪处理。2万元的购物卡单独来看接近入罪临界值,如果此前没有其他收受行为,仍有争取无罪的空间。
问题45:工程中标后,中标公司把工程转包给了另一个没有资质的施工队,项目经理从中赚了差价,这种情况除了行政处罚,会不会涉及刑事责任?
答:转包行为本身主要涉及行政处罚和民事纠纷,但如果转包过程中伴随行贿受贿、串通投标、重大安全事故等问题,则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例如:如果项目经理在转包时收受了施工队的“好处费”,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转包过程中引发了重大安全事故,可能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转包行为与围标串标有关(如中标就是为了转包牟利),则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此外,实际施工人如果与项目经理串通损害公司利益,还可能涉及职务侵占罪。
问题46:江门蓬江区吴某刚案的判决中,为什么受贿罪只判了九个月?按照9万元的金额,法定刑不是三年以下吗?
答: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吴某刚受贿9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档次中的中低区间。加之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宽情节,检察院建议量刑九个月并被法院采纳,这在法定刑幅度内属于较为合理的量刑。同时,法院因他有前科(危险驾驶罪)而酌情从重,但因积极退赃等因素总体从宽,最终确定九个月。
问题47:在肇庆某项目中被指控串通投标,项目金额是150万元,刚好达不到“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中标项目金额200万元以上),是不是就没事了?
答:中标项目金额200万元只是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不是唯一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还包括:造成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等情形。如果您的行为伴随行贿行为,即使项目金额不到200万元,仍然可能被立案追诉。不能简单认为金额不够就“没事”,需结合全案情况分析。
问题48:江门蓬江区法院的判决书中提到吴某刚被认定为“保护伞”,什么是保护伞?被认定后有什么后果?
答:“保护伞”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概念,指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庇护、帮助的公职人员。在本案中,吴某刚虽然不是涉黑组织成员,但其作为业主评委参与围标串标、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客观上为建筑工程领域的黑恶势力坐大提供了便利,因此被认定为“保护伞”。这一认定的法律后果是:依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对“保护伞”应当从严惩处,不适用缓刑、假释等从宽措施。这是吴某刚未能获得缓刑的重要原因。
问题49:如果涉案人员已经去世了,受贿所得还会被追缴吗?
答:会。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没收。因此,即使涉案人员死亡,其违法所得仍然会被追缴。如果家属继承了其遗产,追缴范围可能涉及与违法所得等值的其他财产。此外,如果家属明知是受贿所得仍然帮助转移、隐匿,还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问题50:被监察委立案调查后,还能出国吗?
答:一般不能。监察委立案调查后,通常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即使尚未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在案件调查期间也建议不要出国,以免被认为有逃避调查的意图而影响案件处理。如果确有紧急事务需要出境,应当通过律师向办案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出境。对于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人身自由已受限制,出入境问题自然不存在。实践中,很多被调查人员因出国问题处理不当而被认为“不具备良好的认罪态度”,从而影响了从宽处理的机会。
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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