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2026-08-26

深圳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过错的刑事辩护路径分析

博超

博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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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不是为恶行开脱,而是在罪与罚之间找到最精确的刻度。在死刑案件中,一个量刑情节的成立与否,往往决定生死。本文以(2014)深中法刑一初字第86号判决书为样本,聚焦“被害人过错”这一争议焦点,分析辩护人如何提出、法院如何回应,以及实务中如何构建有效的量刑辩护路径。

一、争议焦点:辱骂能否成为“被害人过错”

本案中,指定辩护人提出:

本案是由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的。被害人一而再、再而三侮辱被告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崔某乙因乘车价格问题发生纠纷及崔某乙几次辱骂王某甲的言行,属民间矛盾纠纷,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指定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这一段是本案量刑辩护的核心交锋:辩护人试图将“被害人反复辱骂”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但法院将其限定在“民间矛盾纠纷”的范畴。最终的判决结果却说明,这一轮“交锋”并非毫无意义——法院虽未认定“过错”,但认定了“事出有因”。

二、法院裁量的两面:过错被否定,事出有因被采纳

法院在查明事实部分专门写道:

7月28日、29日,王某甲经过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巴某酒店附近时,再次遭受在此招揽拉客的崔某乙辱骂,且崔某乙辱骂了王某甲已死亡的妈妈,王某甲怀恨在心,遂寻机报复崔某乙。

这段事实认定非常关键。“辱骂”不是一般口角,而是反复发生,且辱及被告人已故的母亲。这为“事出有因”提供了扎实的事实基础。

在量刑说理部分,法院进一步明确:

由于被告人王某甲与驾驶蓝牌车拉客的被害人崔某乙因乘车价格问题发生口角,崔某乙几次辱骂王某甲及其已死亡的妈妈从而引发纠纷,本案系事出有因,可对被告人王某甲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

由此可见,被害人过错辩护的实务逻辑并非只有一个方向:即便不能达到“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标准,只要能让法庭确信案件“事出有因”,仍可能影响死刑裁量。

三、被害人过错辩护的四个实操步骤

(一)第一步:固定“前因”,完成时间线还原

辩护人应把被害人的言行从事件背景中完整提取出来,形成“时间—地点—言行—后果”的对应关系。具体到本案,至少应梳理出以下几个节点:

  • 2013年7月27日,被告人因乘车价格问题与被害人发生纠纷,遭受辱骂;
  • 7月28日,被告人在巴某酒店附近再次遭到被害人辱骂;
  • 7月29日凌晨,被告人路过时又被辱骂,且对方言语升级;
  • 案发前,被害人甚至辱骂被告人已死亡的妈妈。

时间线越完整,越能说明被告人的情绪积累具有现实诱因,而非“无事生非”。

(二)第二步:将“一般过错”转化为“事出有因”

在法庭表达上,不宜过度纠缠“被害人过错”的定义,而应重点使用“事出有因”“民间矛盾激化”等裁判文书中的规范表述。

法院认可的是:

崔某乙几次辱骂王某甲及其已死亡的妈妈从而引发纠纷,本案系事出有因,可对被告人王某甲酌情从轻处罚。

这说明,即使被害人的行为未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辩护人仍可通过“前因事实”让法官感受到: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无缘无故的恶。

(三)第三步:组合法定情节,把“从轻”推向“不杀”

被害人过错类辩护很少单独奏效,必须与法定从轻情节形成合力。本案中,法院同时认定: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再加上被告人无前科、当庭认罪、悔罪态度明确,法院最终选择“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说明“事出有因”与“坦白”等情节叠加,能够在死刑案件中发挥实质作用。

(四)第四步:预判法院否定“过错”后的替代方案

被害人过错辩护存在被否定的风险。辩护人应在意见中设置“次位辩护”:

  • 如果合议庭认为被害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 那么也请合议庭注意到,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与主动寻衅型犯罪存在区别;
  • 同时结合坦白、初犯、悔罪等情节,综合体现“可杀可不杀”的量刑立场。

这种“主位主张+次位防御”的结构,能让辩护意见在争议焦点被否定的情况下,仍然保留量刑说服力。

四、延展思考:死刑案件辩护的三个支点

从本案可以看出,死刑案件中的量刑辩护需要三个支点:

  1. 前因证据:把每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细节用证据固定下来;
  2. 规范表达:用裁判规则认可的语言,如“事出有因”“民间矛盾激化”,而非情绪化表述;
  3. 情节组合:将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结合,形成完整的“不杀”理由。

本案还提示了一个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法院未予支持;但丧葬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仍可获得赔偿。若被告人具备赔偿能力并获得被害方谅解,仍可能作为量刑情节提出。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之间,往往只隔着一个被法官内心确信的酌定情节。如果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指控,请不要等待,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从案发前因、证据链条、量刑规范三个层面着手,才能把“可杀可不杀”的案件往“不杀”的方向推动。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深中法刑一初字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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