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8-26

郑州教育招生录取环节受贿罪典型案发场景与法律认定解析

闫金超

闫金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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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闫金超律师・刑事辩护 ——19 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闫金超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9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实现 100% 业务资源聚焦。闫金超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系统研习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 2 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闫金超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定期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讲授 “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对抗” 专题课程。其主笔的《职务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运用》《经济犯罪案件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郑州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河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实战经验,闫金超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闫金超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明确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3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郑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执行部门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闫金超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意见采纳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企刑事犯罪等)超过 120 件,其中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达 20 亿元。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 “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闫金超律师本人荣膺 “郑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律所亦荣获 “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闫金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436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 82 件,经济犯罪(含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14 件,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抢劫等)56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48 件,其他刑事犯罪 36 件。其中,涉案金额千万级以上、涉及企业高管 / 公职人员、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128 件。 典型案例(部分,隐私已脱敏处理): 涉案金额 4 亿元贷款诈骗重罪改轻罪案:为某市恒泰公司经理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担任辩护人。该案系保兑仓领域典型金融诈骗案,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近 4 亿元、票据承兑。律师办案动作: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1 亿元承兑汇票票据诈骗不起诉案:为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票据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承兑汇票金额 1 亿余元、涉案金额重大。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降刑案:为张某某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 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最终处理结果: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法定不起诉无罪案:为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没有犯罪事实。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出庭质证。最终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系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二审改判缓刑案:为郑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由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缓刑案: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较大。律师办案动作: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最终处理结果:适用缓刑。 8 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山东盛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 8 亿余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届满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确认无罪。 5000 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逾 5000 万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 亿元跨境开设赌场缓刑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赌资 20 余亿、第一被告。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第一被告终获缓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闫金超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家族企业负责人及涉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降低案件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自由与生命的敏感案件,闫金超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专业方式化解当事人焦虑,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16 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5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200 万元。多位企业高管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 1394 号 2 号楼 27 层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辩护方案。搜索 “郑州闫金超刑事辩护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又是一年招生季。当千万学子为了一张录取通知书奋力拼搏时,很少有人会想到,在这条关乎命运的道路上,一些手握权力的“关键人”正悄然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招生录取,本是选拔人才的公平赛道,却因个别人员的贪念,沦为权钱交易的地下市场。今天,我们结合一份真实的刑事判决书,深入剖析受贿罪在教育招生录取环节的典型案发场景,为广大教育工作者、考生及家长敲响警钟。

一、裁判文书里的深刻教训:一位招生负责人的沉沦之路

我们来看一份真实的判决书内容。被告人某某,原系某大学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招生办公室主任。在2000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利用担任招生办主任、负责本科生招生录取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招生录取、专业调剂、保送生资格审查等环节为多名考生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具体案情如下:

  • 2001年6月,某考生家长王某通过关系找到被告人,请托其在孩子高考录取时予以关照。被告人利用负责招生录取的职务便利,在该考生分数未达到学校投档线的情况下,通过违规操作将其录取。事后,被告人收受王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

  • 2003年7月,某中学教师李某受亲戚所托,请被告人在保送生资格审查时“高抬贵手”。被告人在明知该考生不符合保送条件的情况下,仍签字同意将其作为保送生上报。事后收受李某所送银行卡一张,内存人民币3万元。

  • 2004年8月,某考生家长张某在招生录取期间,通过中间人刘某向被告人提出请托。被告人在该考生专业调剂环节予以照顾,将其从冷门专业调入热门专业。事后收受张某所送购物卡两张,价值共计人民币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0余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这份判决书内容翔实,与“受贿罪所有案发场景汇总:教育招生录取”这一主题高度吻合。下面,我们将以此案为切入点,系统梳理教育招生录取环节中受贿罪的高发场景与法律要点。

二、教育招生录取环节受贿罪的高发场景全景图

在司法实践中,教育招生录取领域的受贿犯罪呈现出隐蔽性强、持续时间长、涉案人员广等特点。通过对大量判例的分析,我们总结出以下几个高频案发场景:

场景一:录取环节的“暗箱操作”

这是最为传统也最为常见的受贿场景。具体表现为:招生工作人员利用负责投档、阅档、录取审批等职务便利,为分数不达标的考生“开绿灯”,或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请托人推荐的考生。

关键操作节点: 投档审查、退档审批、计划调整、追加名额

典型手法:

  • 违规降低录取分数线
  • 利用预留计划、机动指标为特定考生“量身定制”
  • 在退档环节做手脚,将已投档的其他考生退档,腾出名额录取请托人

场景二:特殊类型招生中的“利益输送”

随着高考制度改革的深入,自主招生、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逐渐成为腐败高发区。这类招生往往赋予校方较大的自主裁量权,且专业测试环节主观性强,容易滋生暗箱操作。

关键操作节点: 资格审查、特长认定、专业测试评分、入选资格确认

典型手法:

  • 在保送生资格审查中弄虚作假,伪造获奖证书或竞赛成绩
  • 在艺术类专业校考中人为打高分,帮助考生“脱颖而出”
  • 在高水平运动员测试中降低标准,将不具备体育特长的考生招录进来

场景三:专业调剂的“权力寻租”

热门专业与冷门专业之间的“冷热差”,成为一些招生人员谋取私利的筹码。家长为了让孩子进入就业前景好的专业,往往不惜重金“打点关系”。

关键操作节点: 专业分配、大类招生分流、转专业审批

典型手法:

  • 在新生专业分配时,将热门专业名额留给请托人
  • 利用转专业审批权,帮助在校生从冷门专业转到热门专业
  • 在大类招生专业分流时,为学生指定“好专业”

场景四:补录环节的“最后的疯狂”

每年招生季接近尾声时的补录环节,由于时间紧、程序相对简化,也容易成为腐败的温床。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冒充招生人员,以“补录指标”“内部名额”为诱饵实施诈骗或行贿。

关键操作节点: 缺额计划发布、征集志愿、补录审批

典型手法:

  • 利用掌握补录信息的便利,提前向请托人通风报信
  • 在补录过程中违规操作,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

场景五:研究生招生中的“博导权力”

研究生招生中,导师和院系在复试环节拥有较大的话语权,笔试成绩权重相对有限,复试面试的主观性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

关键操作节点: 命题、阅卷、复试面试打分、拟录取名单确定

典型手法:

  • 在复试面试中给特定考生打高分
  • 考前向考生“划重点”或泄露面试题目
  • 利用调剂环节为关系户“量身定制”录取条件

三、法律视角下的深度解析

1.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教育招生领域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在教育招生录取环节,构成受贿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主体要件: 招生工作人员须为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高校中从事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院系负责人、参与招生录取的教师等。公立高校中的上述人员通常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民办高校的招生人员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行为要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指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包括直接利用职权,也包括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 对价要件: 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构成受贿罪,不要求实际上已经为对方谋取了利益。

2. 教育招生领域受贿罪的显著特征与痛点

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以下特征尤为突出:

  • 犯罪持续时间长,具有连续性: 正如本文开头所引判决书的被告人,其受贿行为横跨6年之久,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逐步攀升。

  • 作案手段隐蔽性强: 行受贿双方往往采用现金交易、银行卡转账、购物卡消费等方式,甚至通过第三人(中间人)转交,企图规避侦查。

  • “办事不成也收钱”的心理侥幸: 一些受贿人认为,只要最终没办成事或者对方没有实际获益,就不构成犯罪。实际上,根据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不论是否为对方实际谋取了利益,只要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表示,即构成受贿罪。

  • 共同犯罪与牵连犯罪多发: 招生腐败往往涉及招生办内部人员、院系负责人、中学校长、中间掮客等多个角色,形成利益共同体。同时,还可能伴随伪造公文罪、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专门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而设,可见《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等。

3. 量刑关键点:哪些因素影响刑罚轻重

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教育招生领域受贿罪的量刑主要考量以下因素:

从重处罚情节:

  • 受贿数额巨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为“数额较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为“数额巨大”,三百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 受贿次数多、持续时间长
  • 赃款用于赌博、挥霍等非法活动
  • 因受贿导致招生秩序严重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索贿(主动索取贿赂)的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

  • 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类犯罪事实
  •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
  • 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失
  • 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
  •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从犯)

四、案件当事人最关心的十个痛点与风险提示

  1. 被人情裹挟的“小恩小惠”会不会出事? 逢年过节收受家长所送烟酒茶、购物卡,如果与职务行为存在对价关系,累计金额达到法定数额,同样可能构成受贿罪。刑法打击的是“权钱交易”,而非单纯的人情往来。

  2. 收了钱但事情没办成,算受贿吗? 算。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承诺或默许为他人谋取利益,即使最终事情未办成,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司法实践中,典型的表述是“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3. 通过中间人收钱,自己没直接经手,有罪吗? 有罪。只要行贿人通过中间人将财物转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且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该财物的性质和来源,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即构成受贿罪。中间人的存在不影响受贿性质的认定。

  4. 退休后、离职后收受“感谢费”是否构成犯罪? 关键看收钱时是否利用了在职时的职务便利,以及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如果在职时为他人谋利并在离职后收受财物,且双方有明确约定或心照不宣的默契,仍可能构成受贿罪。

  5. 家属代为收钱,本人不知情,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家属未经告知而收受财物,且国家工作人员确实不知情,则不构成受贿罪。但一旦发现后未退还或未上交,转而默认、追认,则构成受贿罪。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家属收钱后告知了国家工作人员,其默许或未责令退还,最终被认定为受贿。

  6. 主动索贿与被动收受,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索贿是从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这意味着在受贿数额相同的情况下,索贿者的刑罚往往重于被动收受者。

  7. “为公家办事,个人没拿钱”是否安全? 如果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但利益归单位或集体所有,个人未获取财物,一般不构成受贿罪。但如果通过单位名义收受财物后私分、截留,则可能构成贪污罪或私分国有资产罪。

  8. 受贿案发后,退赃能否免于刑事处罚? 积极退赃是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一般不能完全免除刑事责任。对于犯罪数额较小的,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对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9. 被纪委约谈后主动交代,算自首吗? 如果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经纪委通知到案后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一般认定为自首。如果在被调查期间才被动交代,则只能认定为坦白。自首和坦白在量刑上的从宽幅度有明显区别。

  10. 受贿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哪里? 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能力,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有关系、能办事”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则构成诈骗罪而非受贿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职务便利和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

五、结语与警示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石。招生录取领域的腐败,损害的是千千万万学子的公平竞争权利,破坏的是国家人才培养的公信力。从本文引述的判决书可以看出,受贿犯罪不仅葬送了干部个人的前程,更对教育生态造成了严重伤害。

如果你是教育工作者,请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不是个人的“摇钱树”。每一次违规操作、每一次权钱交易,都可能在未来的某一天成为将自己送上审判席的铁证。

如果你是考生家长,请警惕:任何声称“花钱就能上好大学”的承诺,要么是诈骗陷阱,要么是将你拖入行贿犯罪的深渊。相信规则、依靠实力,才是子女成才的正道。

如果你是已经涉案的当事人,请务必明白:面对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态度决定出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退赃,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唯一明智选择。

六、附:与教育招生录取受贿罪相关的高频问答(30问)

  1. 问:高校招生办主任在招生录取中收受家长财物,大概多少钱会构成受贿罪? 答:根据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即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如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也可能构成犯罪。

  2. 问:郑州某高校招生老师在录取环节收了家长2万元购物卡,但没有帮对方办成事,是否构成受贿罪? 答:构成。只要收受财物时知道对方有具体请托事项,并利用职务便利承诺或默示为对方谋取利益,即使最终事情未办成,也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郑州地区此类案件已有判例。

  3. 问:洛阳某中学老师帮忙“牵线搭桥”联系大学招生办,收受家长好处费,会构成什么罪? 答:如果中学老师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双方共同收受财物,则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如果老师仅起到介绍、撮合作用,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4. 问:在保送生资格审查中把关不严,在文件上签了字,但没有收钱,是否构成犯罪? 答:如果没有收受财物,不具备权钱交易的性质,一般不构成受贿罪。但如果明知考生不符合保送条件,仍利用职务便利予以通过,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5. 问:南阳某高校教师参与研究生复试打分,收受考生家长好处费后打高分,案子到了检察院,律师介入还有用吗? 答:非常有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核实证据、提出法律意见,若发现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可争取不起诉。河南地区检察院对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案件有较大幅度的从宽空间。

  6. 问:商丘某高校招生人员收受家长现金5万元,主动到纪委交代问题并退赃,大概会怎么判? 答:受贿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基准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综合以上从宽情节,有可能判处缓刑或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具体量刑需结合全部案情。

  7. 问:开封某大学招生就业处处长在专业调剂中收受家长好处,被留置后家属应该怎么办? 答:家属应第一时间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律师可以依法会见在押人员,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同时,配合退赃退赔,为后续争取从宽处理创造条件。

  8. 问:平顶山某高中校长协助大学招生人员收受贿赂,从中获取“好处费”,属于什么性质? 答:高中校长如果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并参与收受、分配贿赂,则构成受贿罪共犯。如果仅是接受请托后转交财物,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或行贿罪共犯。

  9. 问:安阳一位考生家长为了孩子被录取,向招生人员送了钱,现在招生人员被抓了,家长会被追究行贿罪吗? 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构成行贿罪。如果数额不满三万元,或者因被勒索而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一般不构成行贿罪。建议主动向办案机关说明情况。

  10. 问:新乡某高校在艺术类校考中,评委收取考生家长财物给高分,被查处后涉案金额怎么认定? 答:认定原则是按照评委实际收受的财物总金额计算,包括现金、转账、购物卡等。多人共同受贿的,按照个人参与受贿的数额认定。评委会不只是师德问题,而是需要追究刑责的犯罪行为。

  11. 问:许昌某高校教师收了家长的钱帮学生转专业,但因为政策变动没能转成,家长报案了,现在被取保候审,下一步怎么办? 答:取保候审不代表没事,后续可能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阅卷,了解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情况。如果收受金额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争取检察院不起诉或法院判处缓刑。

  12. 问:漯河某高校招生人员在录取结束后收受家长“感谢费”,但是招生期间没有约定,是否构成受贿罪? 答:如果收钱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对方是因为自己在招生录取中为其提供了帮助而给予财物,且利用了职务便利,仍然可能构成受贿罪。司法实践中,事后收受财物的,只要双方有心照不宣的对价关系,就构成受贿罪。

  13. 问:周口某高校继续教育学院招生人员,在成人高考录取中收受学生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 答:构成。继续教育、成人教育招生也属于国家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的一部分。相关人员如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招生录取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同样构成受贿罪。

  14. 问:驻马店一位家长通过中间人给招生办主任送了8万元,中间人私吞了3万只转交5万,招生办主任受贿数额怎么认定? 答:招生办主任实际收受的5万元认定为其受贿数额。中间人截留的3万元属于诈骗或侵占问题,另行处理。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招生办主任明知行贿方支付了8万元而默许中间人截留,则可能按8万元认定。

  15. 问:信阳某高校负责招生的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中接受家长宴请和烟酒,但没有收现金,是否构成犯罪? 答:一般来说,接受宴请和普通礼品属于违纪行为,但如果烟酒等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数额,且与职务行为有关联,则可能涉嫌受贿。实践中,烟酒等实物折价后计入受贿金额,多次收受累计计算。

  16. 问:濮阳某高校招生人员收受家长银行卡,卡内金额一直未取出,案发后卡被冻结,是否影响受贿金额的认定? 答:不影响。只要收受的银行卡归受贿人实际控制,卡内资金已达到其支配范围,不论是否实际取出使用,均计入受贿金额。受贿罪的成立不以“使用”为前提。

  17. 问:三门峡某高校在补录环节中,招生人员与校外中介合谋,以“内部指标”为名骗取家长财物,构成什么罪? 答:如果高校招生人员与中介共谋,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内部指标”骗取财物,可能同时触犯受贿罪(或诈骗罪)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按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定诈骗罪。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纯属虚构事实,则定诈骗罪。

  18. 问:鹤壁某高校研究生导师在复试中收受考生财物,被举报后,学校会怎么处理? 答:学校会先行调查,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如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导师资格等。若涉嫌犯罪,将移送监察委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建议当事人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制定应对策略。

  19. 问:济源某职业学院负责单招的工作人员,收受考生家长财物后帮考生通过单独招生考试,构成受贿罪吗? 答:构成。高职单招同样属于国家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人员利用负责命题、面试、录取等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依照刑法规定以受贿罪论处。

  20. 问:郑州某大学招生办公室多人共同收受家长财物,分赃不均引发内讧导致案发,各人的刑事责任如何划分? 答: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各被告人按照其参与受贿的数额和所起作用承担刑事责任。主犯(组织、策划、指挥者)对全部犯罪数额负责,从犯对其参与的犯罪数额负责。分赃不均不影响定罪,但会影响量刑。

  21. 问:已经被纪委立案调查,律师什么时候介入最合适? 答:越早越好。监察委调查阶段律师虽然不能会见在押的被调查人,但可以为家属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提出异议。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可以全面阅卷和会见。

  22. 问:教育招生领域受贿案,法院一般多久能判决? 答:从监察委移送检察院起算,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可延长半个月,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每次一个月。法院审理期限一般为二至三个月,可延长。涉及复杂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可能需要一年左右。

  23. 问:焦作某高校招生人员的受贿案件中,购买的购物卡价值如何折算? 答:购物卡按照其实际购买价格认定受贿金额;如果无法查清购买价格的,按照卡内余额或可消费金额认定。实践中,购物卡以卡面实际金额(充值金额)为准。

  24. 问:受贿案件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需要必须实际办成事吗? 答:不需要。根据司法解释,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收受财物等情形,均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25. 问:郑州某高校招生人员受贿案的辩护中,律师最常从哪些角度切入? 答:常见的辩护角度包括:(1)主体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2)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对价关系;(3)受贿数额的计算是否准确;(4)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5)取证程序是否合法;(6)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6. 问:妻子替丈夫(高校招生领导)收受家长财物,丈夫事后才知道,丈夫构不构成受贿罪? 答:如果丈夫事后知情,但未退还或未上交,则属于对妻子收钱行为的追认,构成受贿罪。妻子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帮助犯)。如果丈夫确实不知情,且事后积极退还,则不构成犯罪。此情形下,妻子单独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或受贿罪共犯。

  27. 问:受贿数额不大,但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引发网络舆情),量刑上会从重吗? 答:会。根据司法解释,贪污受贿犯罪中,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即使数额不大,也可能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相应提高量刑档次。招生腐败引发公众对教育公平的质疑,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实务中会作为从重处罚的考量因素。

  28. 问:一位郑州高校的招生老师被指收受家长财物,但他坚持认为是“借款”且有借条,如何区分“借款”与“受贿”? 答:实践中综合以下因素判断:(1)双方是否存在正当的借贷事由;(2)是否有明确的还款意思表示和还款行为;(3)借款金额与双方关系是否匹配;(4)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的行为;(5)借款时间与请托事项的时间是否吻合。如果名为借款、实为贿赂,借条只是掩盖犯罪的手段。

  29. 问:受贿案判决后,涉案财物如何处理? 答:受贿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孳息,均应当依法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在判决前已由监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判决生效后由法院依法处理。家属代为退赃的,可以在判决中作为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30. 问:在招生录取中涉嫌受贿,被判处刑罚后,还能保留公职吗? 答:不能。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因此,一旦构成受贿罪被判刑,公职身份将无法保留,教师资格等职业资格也将被撤销。

温馨提示: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招生录取领域发生的腐败案件,不仅关乎当事人个人的前途命运,更影响着亿万家庭对教育公平的信任。我们希望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让更多人知法、懂法、守法,共同维护干净、公平、公正的教育招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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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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