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假借离婚析产型诈骗案发场景汇总及刑事控告要点
博超律师
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一、当离婚协议成为“完美骗局”:一个极具迷惑性的新型诈骗场景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诈骗罪的案发场景早已不再局限于“冒充公检法”“刷单返利”等传统类型。近年,一种披着家事纠纷外衣、利用国家离婚登记制度公信力实施诈骗的手段悄然高发——假借离婚析产转移共有财产,隐瞒真实意图,诱使配偶或关联人作出错误财产处分。
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于:骗子的“剧本”往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开始书写,借用民政部门的离婚登记或法院调解书的“权威外观”,令被害人在完全信任“法律程序”的前提下,陷入一个难以自证、控告无门的骗局。
本期以案说法,我们结合一份真实判决书所反映的犯罪逻辑,深度拆解“假借离婚析产型诈骗”的行为模型、刑事立案难点、证据审查路径及刑事辩护与代理策略。
二、案情回顾:一场“假离婚”,还是“真诈骗”?
在某判决书披露的真实案例中,被告人周某(男)与被害人吴某(女)原系夫妻。因家庭住房面临征收补偿,周某向吴某提出“假离婚”方案,声称“仅将名下房产和其他共同存款暂时转移至周某一人名下,以便以首套无房身份多拿搬迁奖励和契税减免,待手续办妥后立即复婚并归还房产产权”。
吴某基于对丈夫的信任,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含一套商品房及存款80万元)归周某一人所有,吴某净身出户。
然而,离婚登记办结后,周某不仅未兑现“复婚+返还财产”的承诺,更在极短时间内将房产以低于市场价20%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刘某并完成过户,同时将存款转至其母亲名下。吴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最初认为“双方自愿签署离婚协议,民政部门登记合法有效,属于民事纠纷,拒绝立案”。
后经律师介入,通过调取周某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资金流向、房屋挂牌时间线等证据,证明周某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前已经与买家接触、与中介确定底价,且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已着手转移经营收入。检察机关最终以诈骗罪对周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认定: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假离婚复婚”事实,隐瞒其真实出售财产意图,骗取被害人吴某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三、判决书背后的刑法逻辑:为什么构成诈骗罪而非“协议有效”?
(一)核心争议:被害人是否存在“处分财产的危险”
在“假借离婚析产”型案件中,辩护人常主张: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签字、民政部门见证,法律上财产已经依约转移,不构成刑事诈骗。但本案判决精准回应了这一争议:
- 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周某虚构“办理假离婚获取额外利益”的事实,并隐瞒其早已规划好“出售房产、转移存款”的真实目的。该虚假陈述使吴某陷入“暂时性、名义性离婚”的错误认识。
- 处分财产的直接性:吴某签署离婚协议并同意将财产“归周某一人所有”,其本质并非赠与,而是在错误认识支配下对共同财产作出的“有条件处分”——条件是周某的复婚承诺及返还承诺。当这一条件被证明是虚构时,处分行为即为诈骗的被害行为。
- 民事合法外观不能阻却刑事违法性:离婚登记仅是行政机关对身份关系的确认,其不改变“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如同利用真实合同进行合同诈骗,具备民事外观并不当然排除刑法的否定评价。
(二)为什么这类案件在实务中控告难?
| 痛点环节 | 实务中真实困境 | |---------|--------------| | 报案阶段 | 警察常以“有离婚证、有协议、民政已确认”为由,认定无犯罪事实,直接不予立案,告知走民事诉讼 | | 立案监督阶段 | 检察院对公安不立案理由进行审查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推动立案 | | 侦查取证阶段 | 财产已过户至善意第三人名下,资金经过多层账户清洗,冻结难度大 | | 批捕阶段 | 嫌疑人“家庭矛盾”抗辩容易获得批捕检察官的倾向性理解,取保候审比例较高 | | 审判阶段 | 辩护人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效”为主打方向,合议庭在民事有效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摇摆 |
四、案发场景全汇总:哪些“假离婚”会被认定为诈骗罪?
根据近年判决和实务代理经验,下列场景在满足主客观要件的情况下,均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而非单纯民事欺诈):
- 以“多分征收补偿款/拆迁安置面积”为名,诱使配偶签订净身出户协议,事后拒绝复婚且拒绝返还财产的;
- 以“办理首套房贷享受利率优惠”为由,办理假离婚,将房产转移至一方或第三人名下,随后该方与案外人串通出售房产挥霍的;
- 以“规避债务、保全家庭资产”为由,虚假离婚将财产全部转移至配偶一人名下,但债权人并未起诉,且该配偶随后与婚外第三人结婚并独占财产的;
- 利用法院调解“离婚析产”的方式,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或虚构共同财产分割方案,骗取法院调解书,再依据调解书强制执行转移财产的;
- 一方隐瞒其已与第三方串通以低价购买房产意图,诱使配偶在离婚协议中放弃房产份额,随即迅速过户给第三方的;
- 伪造配偶签名或假冒配偶身份,单方办理离婚登记或提交虚假离婚材料,进而处分共有财产的(该类情形可能同时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 以“假离婚”为名诱骗同性伴侣或同居关系中的另一方签署“断绝关系+财产全归一方”协议,利用信息差侵占共同经营收益的。
五、当事人最需要关注的痛点和细节关键词
如果你或你的亲友正陷入类似局面,以下几个最容易被忽略但决定案件走向的细节必须死死抓住:
- 聊天记录中“假离婚”“很快复婚”“办完就还给你”“你放心”等表述——这是证明“虚构事实”的核心书证,务必在对方尚未删除前通过公证或后台导出方式固定。
- 离婚协议签署时间和资金流向间隔:若协议签完当天或三日内,对应房产就开始挂牌出售、或者接收方账户资金立即被转出,则能有力反驳“真实离婚”抗辩。
- 对方是否有新的婚外关系或私下同居证据:开房记录、居住地物业登记、邻里证言、社交平台留言——这是推翻“感情确实破裂”的重要间接证据。
- 民政登记材料、离婚协议书上的笔迹形成时间:可申请司法鉴定,确认是否存在“先起草好、后补签日期”或“代签”情况。
- 对方与买受人、中介之间的通讯记录:如果买家在离婚登记前已实地看房、报价,或者中介在离婚前已开始挂牌宣传,即为“非法占有目的”的黄金证据。
- 对方名下资金流水中的异常“过桥”环节:将财产转移至父母、兄弟姐妹、情人账户,再辗转投资或消费,需追查最终去向。
- 你在签署协议时是否获得法律咨询:若未获得任何独立法律意见,且协议内容明显使一方倾家荡产,结合对方承诺,法院更倾向认定“认识错误”。
六、刑事控告与辩护角度:律师实务操作指引
(一)作为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如何突破不予立案阻碍?
- 改变控告案由策略:不要直接以“诈骗罪”控告。若公安机关不立案,可尝试以“虚假诉讼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盗窃罪”(针对单方转移登记)作为切入案由,往往更容易触发侦查。
- 制作“刑事控告书+证据图谱”:将协议签署时间线、对方反悔节点、财产异动流水、与第三人通谋记录、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形成过程以可视化形式呈现,直接递交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 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先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取得生效判决后再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这在部分省份司法实践中被视为“刑事前置程序”。
(二)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如何展开有效辩护?
- 厘清“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若当事人虽有过错,但确实存在复婚意思表示或财产返还意图,只是因后续矛盾纠纷或客观经济状况恶化未能履行,应坚决做民事纠纷辩护。
- 审查“数额认定”:房产价值的评估时点、扣除未还银行贷款、交易税费后的净额、共同财产中属于嫌疑人个人婚前财产的部分——均应从犯罪数额中剔除。
- 利用“被害人过错”及“家庭关系特殊性”争取从宽: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通过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返还财产、取得谅解书,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 质疑证据合法性:被害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聊天记录、通过黑客手段恢复的微信数据、私下录音中未经对方同意的部分,应于庭前会议中依法排除。
七、结语:法律的底线,不容“假离婚”之名践踏
离婚析产本是婚姻关系结束时对共同财产的公平清理,然而当“假离婚”变成一场有预谋、有剧本、有利益链条的财产侵夺,它就不再是家事纠纷,而是彻头彻尾的刑事犯罪。无论穿了多少件“民事合法”的外衣,只要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的信任与信息差,让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最终都会走进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中。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境,请务必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咨询专业刑事律师,而非仅是家事律师。刑事控告的窗口期稍纵即逝,不要等到对方将财产挥霍殆尽、第三人善意取得已成既定时才追悔莫及。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附:诈骗罪·假借离婚析产场景常见咨询问答(30组)
1. 问:深圳龙岗区,我前夫说假离婚买房,办完手续后他直接和别人同居了,房子也不给我,我能告他诈骗吗?
答:需要看他是否在办离婚前就做好了不返还的准备。若他事先与第三方串通、规划转移财产或出售房产,且以“假离婚复婚”为由骗取你在财产分割协议上签字,则涉嫌诈骗罪,建议尽快固定聊天记录、资金流向后报案。
2. 问:离婚协议上白纸黑字写了“财产全归男方”,当时是他说为了避税,这种白纸黑字还能翻案吗?
答:能。刑事诈骗不以协议形式合法为前提,只要签订协议时是基于对方的虚构事实和欺骗行为而作出错误处分,即可主张协议无效或撤销,同时追究诈骗罪刑事责任。
3. 问:我在深圳南山,公安说离婚纠纷不归他们管,让我去法院起诉,我该怎么办?
答:公安机关“不立案”不意味着案件不构成犯罪。您可准备刑事控告书、证据目录及书面法律意见,递交至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必要时申请上级公安机关督办。
4. 问:老公用假离婚骗我把房子过户到他名下,然后马上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拿了300万跑路了,这是诈骗还是民事纠纷?
答:该行为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损失”链条,且抵押套现已表明非法占有目的,建议按诈骗罪控告,并要求追缴抵押款。同时关注贷款公司是否善意取得。
5. 问:假离婚时候他写了承诺书,承诺半年后复婚并返还财产,这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答:该承诺书本身是民事证据,但在刑事程序中,它是证明“假离婚”合意及虚构事实属性的直接书证,建议妥善保管原件并做笔迹形成时间鉴定。
6. 问:我在深圳宝安,他提出假离婚,说是为了孩子上学迁户口,签协议的时候我根本没仔细看。后发现他出轨三年了。这算诈骗吗?
答:若财产分割方案明显失衡、且他是以虚构“假离婚”目的骗取你处分财产,结合其存在婚外情的事实,其真实目的极可能为侵占财产,涉嫌诈骗罪。
7. 问:对方以“假离婚逃避债务”为名转移财产到我名下,结果我成了被执行人,我能反过来告他诈骗吗?
答:您若因此被动陷入债务纠纷,可主张其为虚假意思表示,确认离婚协议无效。但就“诈骗罪”而言,若您未遭受物质损失,一般不构成对您的诈骗,您应寻求执行异议及确权之诉救济。
8. 问: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已经把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判了,我还能再报刑事案件吗?
答:民事诉讼判决不阻却刑事追诉。但刑事控告中需注意“先刑后民”或“刑民并行”的适用,若民事判决认定协议有效,刑事控告难度增加,建议由专业刑事律师评估是否具有“确有犯罪事实”的新证据。
9. 问:假离婚买房没买成,老公也不肯复婚,共同财产被他转移了,数额70万,能判几年?
答:深圳地区诈骗罪“数额巨大”标准一般为10万元以上,7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通常300万元以上),故70万元应属“数额巨大”档次,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具体量刑需综合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情节。
10. 问:前妻以假离婚骗取我父母赠与的婚房,这份协议我父母可以主张无效吗?
答:若该房屋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或你父母附条件赠与,前妻以欺诈手段诱使你放弃产权,你父母作为利害关系人亦可主张撤销赠与或确认协议无效,并作为证人参与刑事诉讼。
11. 问:龙华区,对方说要假离婚才能申请到人才房,后人才房没影儿,钱没了,我怎么收集“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答:重点收集:①对方虚构申请的聊天记录或者录音;②人才房申请资格根本不存在的官方文件;③对方在离婚后短期内的消费记录或赌博记录;④对方与售楼人员、中介的沟通记录。
12. 问:双方都同意“假离婚”,后来一方假戏真做,不愿意复婚了。这还算诈骗吗?
答:关键在于“假戏真做”的一方是在何时改变想法的。若在签署协议前已决定不复婚,仅以复婚为诱饵,属于诈骗;若签署协议后因新情况改变想法,不构成诈骗罪,仅涉及民事违约与抚养权纠纷。
13. 问:深圳罗湖区,假离婚时对方承诺给我200万补偿款,但至今没给,我能以诈骗报案吗?
答:若200万补偿是写在离婚协议中的,行为性质更接近民事债权债务,不宜直接认定诈骗。但若对方签署协议时根本没有履行能力且从未打算履行,可尝试以诈骗罪控告。
14. 问:他让我签的离婚协议内容是“自愿放弃所有财产”,但我当时喝醉了,根本不记得签了什么。能报警吗?
答:若你能证明当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处于意识不清状态,协议无效。若对方借此非法占有财产,可作诈骗或盗窃类报案,并申请对协议签名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
15. 问:深圳市坪山区,我和前夫“假离婚”后,他把我们共同经营的公司股权全部转给了他弟弟,我该怎么办?
答:股权转让行为是诈骗犯罪后续销赃行为。建议控告诈骗罪同时,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起诉确认股权转让无效,并申请查封该股权。
16. 问:男方伪造了我签名去民政局办离婚,还伪造了财产分割协议,这种是不是直接构成诈骗?
答:该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盗用身份证件罪。民政部门签发的离婚证虽然存在,但签名系伪造,财产分割未经你真实意思表示,涉嫌刑事犯罪,应尽快报案并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离婚登记。
17. 问:检察院说“有协议有登记,不认为是犯罪”直接不予批捕,我是不是没希望了?
答:不批捕不等于不构成犯罪。您可向同级或上级检察院申诉,要求复查不批捕决定,同时补充提供对方在协议签署前的异常行为证据(如提前挂牌卖房、转移资金等)。
18. 问:假借离婚诈骗案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答: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时效为十年。从被害人知道被骗之日起算。假借离婚型诈骗因隐蔽性强,时效计算常发生争议,建议尽早启动法律程序。
19. 问:我前夫骗我假离婚后,他用分得的财产去赌博挥霍完了,还能追回来吗?
答:若已进入刑事程序,可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若其名下无财产,您可另案起诉其监护人(如有)或以“债权人撤销权”追索其向第三人处分的财产。
20. 问:深圳光明区,对方假借“离婚析产”骗走我父母出资的首付款,但房产买卖合同是他婚前签的,首付款属于谁的?
答:若首付款是您父母婚前出资、明确赠与你个人,该部分不属于共同财产。对方通过欺诈方式将房产份额全部转移,涉嫌侵占你的个人财产。构成诈骗罪还是侵占罪需看具体证据。
21. 问:我已向深圳某派出所报案,他们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我应该多久内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答:法律未设严格期限,但从证据保全角度建议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时间越久,证据灭失风险越大。
22. 问:假离婚协议中又将孩子抚养权约定给对方,后来我发现他根本不管孩子,还以此要挟我打钱过去,我应该怎么办?
答:对方以虚构的“照顾孩子”为由索要钱款且未实际履行,如果数额较大,可另行评价为诈骗类犯罪。同时可通过变更抚养关系之诉解决子女问题。
23. 问:我在深圳盐田区,前妻假借“离婚买二套房”骗取我认可她个人名下的一套房产为她单独所有,但这套房是用我们共同经营所得买的。我该怎么维权?
答:你需要调取购房款银行转账记录、你对该房产的资金贡献证明、她承诺“假离婚买二套房”的录音聊天记录。以诈骗罪控告,同时进行婚内财产分割的民事诉讼。
24. 问:假设前夫因假借离婚析产诈骗被刑事拘留了,他的现任妻子用我们的共同财产为他聘请律师,这合法吗?
答:共同财产中属于你的份额未经你同意不得动用。你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追索属于你的那部分资产用于聘请律师的费用。
25. 问:公安立案后,对方提出和解并愿意返还房产,我还能要求公安继续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吗?
答: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被害人谅解不等于案件必然撤销。是否起诉由检察院审查决定。但退赃退赔、取得谅解书有利于从宽处理,可在批捕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审判阶段争取缓刑。
26. 问:家事律师建议我直接打离婚后财产纠纷官司,刑事律师建议我走刑事控告,哪个更好?
答:两案可以并行。刑事程序速度快、保全冻结措施有力,但立案门槛较高;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更直接,但周期长。建议先刑事控告摸底,若公安不立案,再以民事诉讼固定权利,两线协同。
27. 问: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将假离婚诈骗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我是否还能补充提交新证据?
答:可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复制案卷、提交书面意见并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被害人在该阶段补充的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检察官会依法审查。若证据影响定罪量刑,检察院可退回补充侦查。
28. 问:假离婚时,他让我签了一个共有财产“暂时归其所有”的协议,但协议中没有写“暂时”,我可以主张那只是“名义过户”吗?
答:若协议条款明确约定为“归一方所有”,对方主张为真实分割,您须提供签署协议前的沟通记录、承诺书、证人证言等证明“名义过户”合意。缺乏书面证据将显著增加控告难度。
29. 问:在深圳,区公安分局不立案,我向市局投诉有用吗?
答:可以向市公安局信访或督察部门投诉,但真正有效的路径是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复议;对复议维持仍然不服的,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市局督办在特定情况下能促进重新受理。
30. 问:假离婚协议中财产全归他,但我当时没有请律师,法律上会不会觉得我“自愿”就告不了他?
答:仅凭“自愿签字”不能否定诈骗行为。诈骗罪的成立以欺骗行为为核心,而不是以被害人是否谨慎为标准。明知你无法律知识而利用其信息差预期,恰恰是认定“虚构事实”的加重因素。
31. 问:检察官说“夫妻共同财产,本来是各一半,你前夫通过协议把你那一半拿走了,可以民事诉讼解决”,我该怎么反驳?
答:您应当指出:如果只是简单的财产纠纷,协议分割共同财产本身不违法;但若对方以“假离婚”为由骗取您对协议内容的信任,同时隐瞒其转移出售财产目的,那就不是“协议怎么处理”的民事问题,而是刑法第266条评价的对象。
32. 问:对方通过假离婚骗我放弃房产后,该房产随即被法院查封(因对方其他债务),我能否提起执行异议?
答:若您能够证明离婚协议系被欺诈所签,且该协议已依法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则房产权利恢复至共有状态,可排除执行。否则法院将依据物权登记公示原则处理,您的异议很难得到支持。
33. 问:假离婚时男方写了一张欠条给我,注明“欠我XX元”,这能作为诈骗罪的证据吗?
答:欠条是民事债权凭证,可证明财产返还承诺。但诈骗罪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欠条只能证明你享有债权,不能单独证明他构成诈骗。需结合欠条出具前后的行为综合认定。
34. 问:我是深圳的公务员,对方假借离婚析产骗走我全部积蓄,会不会影响我的职业?我需要主动向单位报告吗?
答:作为被害人,您无需主动报告;但若涉及对方举报或单位函询,应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报案回执。您的公职身份不影响依法控告。
35. 问:前夫假借离婚诈骗成立后,刑事判决中能否直接判他返还房产给我?
答:刑事判决主文一般判决“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房产若已过户给第三人则需另行民事确权。建议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通过追缴程序一并处理,以降低成本。
36. 问:我在深圳大鹏新区,对方说需要“假离婚”来规避限购政策,结果他将变更登记的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现在银行起诉我了,怎么办?
答:首先要分清该抵押贷款是否以夫妻共同名义办理。若仅以他个人名义,你并非共同债务人。若他以伪造签名等方式将你列为共同还款人,则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建议刑事报案同时处理银行民事诉讼。
37. 问:假离婚案在侦查阶段,家属可以为他申请取保候审吗?
答:可以。但诈骗案件如果能主动退赃、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取保候审成功率明显更高。若将涉案财产隐匿、不配合退还,则取保难度较大。
38. 问:深圳的法院对我前夫的假离婚诈骗案已经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罪名成立。但是刑事判决没有处理民事赔偿,我能另行起诉吗?
答:可以。您可依据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刑事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预决效力,极大减轻您的举证负担。
39. 问:他在假离婚后立刻将自己的户口迁到另一个城市,是否也有规避侦查的意图?
答:可作为其逃避追诉的间接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恶性,有利于突破批捕关口。但单独的户口迁移不具有决定性。
40. 问:深圳的派出所民警要求我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才肯立案,合法吗?
答:这不合法。刑事立案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要求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笔迹鉴定、印章真伪鉴定申请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依法启动,不应要求自诉人自行委托。
41. 问:假借离婚诈骗案件,涉案金额中是否包括对方婚前个人财产?
答:不包括。若财产属于其婚前个人所有,其有权自行处分,不涉及诈骗您的财产。您只能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范围内的损失请求追偿。
42. 问:他在假离婚协议中把债务全加到我的名下,我该怎么办?
答:若该等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虚构债务,您可通过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排除该债务。若对方在诉讼中伪造借条、串通债权人起诉,则属于虚假诉讼罪,可向公安机关控告。
43. 问:深圳有律师说这类案件“九死无生”,劝我别浪费律师费。我该换律师吗?
答:确有部分律师对刑事手段介入家事纠纷不够熟悉,倾向保守。建议寻找专门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对财产犯罪证据有充分经验的律师评估案卷,尤其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化证据进行深度分析。
44. 问:我是被控诈骗的一方,但确实要真离婚,只是当时为了尽快离婚才口头承诺“假离婚”和返还财产,后被对方录下。我该认罪吗?
答:是否认罪取决于您是否在签署协议时就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若您确实仅有“尽快离婚”的真实目的,没有随后实施转移财产、出售房屋等行为,则更符合民事欺诈或有条件赠与,可作无罪或罪轻辩护,而不应勉强认罪认罚。
45. 问:假借离婚析产诈骗案的受害人群体通常是哪类人?
答:以全职家庭主妇、缺乏法律常识的女性居多,且共同特征是“对对方高度信任、对财务事务极少过问”。因此实务中此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体现在金额上,更体现在对家庭信任底线的破坏上。司法机关近年对此类案件的关注度也在上升。
本文基于刑事辩护实务、案例逻辑及现行法律规范整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如有需要,建议携带全部相关材料进行专业咨询和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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