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2026-08-26

济南以房抵债受让人排除执行需满足哪些要件?

鞠常山

鞠常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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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鞠常山律师·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15年只办债权债务案件,专解大额商业借贷、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鞠常山律师,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主任、债权债务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5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债权债务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5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债权债务以外案件。鞠常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即系统研习民商法及合同法理论,为后续专注债权债务领域奠定扎实基础。 鞠常山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担任济南市中小企业协会特邀法律顾问,定期为济南本地商会、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讲授“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与风险隔离”“担保追偿实务要点”等专题课程。其主笔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类案大数据检索的裁判规则应用》《债权转让中通知效力的证据链闭环构建》等实务文章发表于《济南律师》等业内刊物,多次受邀在济南市律师协会主办的债权债务专题沙龙中担任主讲人,分享同类裁判规则研判与风险前置筛查经验。 基于大量案件沉淀,鞠常山律师独创“债权债务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实现从风险预判到执行回款的全流程闭环管控。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专项团队,由鞠常山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债权债务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执行攻坚组、合规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济南本地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渠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鞠常山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整体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保持在90%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达85%。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债权债务案件超过12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担保、三角债抵销、跨境债权追索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济南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鞠常山律师本人荣膺“济南市优秀律师”称号,并获“建党100周年优秀党员”表彰,律所亦荣获“济南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鞠常山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债权债务案件8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 民间借贷纠纷520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50件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80件 保证合同纠纷50件 追偿权纠纷30件 执行异议之诉20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债务人破产重组、涉外债权等疑难复杂案件150件。 典型案例(均经脱敏处理) 案例1:大额商业借贷纠纷 【情节】某企业创始人因公司经营急需周转,向朋友借款2000万元,约定年利率18%,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出借人起诉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出借人后,立即进行财产保全,成功查封债务人名下两套房产及一辆豪车;同时开展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济南地区同类案件裁判规则,出庭质证时重点举证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及催收函件,形成完整证据链闭环。 【结果】法院判决全额支持本金及合法利息,并在执行阶段通过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追回全部款项,单案回款金额2200万元。 案例2:担保追偿权纠纷 【情节】某担保公司为济南一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企业逾期后银行划扣担保公司800万元。担保公司起诉要求企业偿还代偿款,企业以反担保手续瑕疵为由抗辩。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担保公司,诉前谈判未果后启动诉讼,调查取证调取银行代偿凭证、反担保合同及企业账户流水,庭审辩论中运用同类裁判规则研判,论证反担保合同有效。 【结果】法院判决企业全额偿付代偿款及利息,并申请执行异议听证排除案外人干扰,最终执行回款850万元。 案例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情节】某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不良资产包,内含对一家房地产公司5000万元债权。房地产公司以债权转让未通知为由拒绝履行,并提起执行异议。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资产管理公司,组织调解期间多次与债务人协商,同步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证明通知方式多样,出庭质证时出示公证送达证据。 【结果】法院驳回债务人全部诉请,确认债权转让有效,并通过保全查封裁定冻结房产公司项目资产,最终执行回款5200万元。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鞠常山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家族企业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商业敏感性的当事人,鞠常山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客户商业损失与精力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90余封、定制锦旗28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52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长期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济南本地商会、资产管理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大额借款催收、担保追偿困境或执行回款难题,欢迎预约济南市历下区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服务方案。鞠常山律师团队服务济南市及山东省内同级地区(包括青岛市、淄博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东营市、威海市、日照市、枣庄市、菏泽市等),线上搜索“济南鞠常山债权债务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中,案外人能否以“顶账房”对抗金钱债权执行,是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焦点。本文以(2024)鲁1003执异193号执行裁定书为样本,聚焦“以房抵债受让人是否构成足以排除执行的买受人”这一核心问题,梳理法院的审查逻辑与操作要点,帮助读者在同类案件中快速把握证据组织方向。


一、案件背景与异议由来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支付160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威海市文登区海泰庄园居民小区三期6**7号楼1002室房产。

案外人刘某娜提出书面异议,主张案涉房产系其于2023年1月18日从被执行人处顶账取得,并已完成工程款转账,请求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而申请执行人则认为“以房抵债”不等于“买卖合同”,案外人不具备排除执行的条件。

法院最终支持了案外人异议,裁定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案号:(2024)鲁1003执异193号。


二、争议焦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

法院在裁定中明确归纳: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应否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

围绕这一焦点,核心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以房抵债受让人能否被认定为“买受人”?其提交的证据是否满足上述四项要件?


三、法院审查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一)审查基础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

法院首先审查了被执行人山东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威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工程款债务。案外人提交了《防火门供货安装工程合同》《海泰庄园二期太阳能热水器设备安装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款收款收据、《顶账房源确认单》等证据。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施工或供货合同关系,且被执行人确实欠付工程款。法院认定:

“在本院查封前被执行人与威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房屋顶账协议》将案涉房产抵顶给威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用作支付工程款。”

这一步的意义在于:只有基础债权真实,顶账行为才有合法来源,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

(二)审查案外人取得房产的协议基础是否合法有效

威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取得房产后,又与案外人刘某娜签订《协议书》,将案涉房产以820000元价格抵顶装修货款,并约定协助办理转户手续。同时,威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出具《证明》,明确案涉房产已转让给刘某娜,房款由其负责结算。

法院据此认定:

“威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又将案涉房产转让给案外人。”

案外人并非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通过“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方式取得房产请求权。法院并未单纯以“没有直接合同”否定其权利,而是结合整体交易链条判断协议的真实性与连续性。

(三)审查是否在查封前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案外人提交了2023年1月23日缴纳自来水费的收款收据、2022年8月5日及2023年1月23日缴纳物业费的专用收据,以及《海泰三期6**7号楼业主明细》《业主手册》等材料。

这些证据表明,在法院2023年12月13日查封之前,案外人已经实际接收房屋并办理入住手续,符合“合法占有”要件。被执行人亦确认:

“案外人已合法占有案涉房屋,其公司对此无异议。”

(四)审查是否支付全部价款

本案中的“价款支付”并非案外人直接转账,而是通过工程款抵顶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完成。案外人提交了《房屋顶账协议》、工程款收款收据、增值税发票等,证明威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已经通过顶账方式取得房产,并将相应债权债务转移给案外人。

法院在裁定中明确认定:

“案外人已合法占有案涉房产,并付清全部购房款。”

这说明,执行异议审查中对于“支付价款”的判断,不局限于现金转账,也包括合法的抵债方式,只要证据能够形成闭环即可。

(五)审查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存在案外人自身过错

案外人未能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原因是案涉房屋综合验收手续未完成。被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

“因案涉房屋综合验收手续未办好,其公司暂未配合案外人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

法院据此认定:

“无证据证实案外人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

该要件的关键在于:未过户的原因并非案外人主观怠于行使权利,而是客观障碍导致。


四、对申请执行人抗辩的回应

申请执行人提出两点主要抗辩:

  1. 以物抵债不同于买卖合同,案外人并非商品房消费者,不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
  2. 房屋价格一天内降价26万余元,有违常理,且装修款数额不确定,无法确认案外人是否实际支付对价。

法院最终未采纳上述抗辩,理由是案外人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且被执行人认可顶账及转让事实。同时,法院在裁定中特别指出:

“相关问题可在之后的救济程序中详细审查。”

这提醒我们:执行异议程序属于形式审查与初步判断,并非实体权利的最终确认。申请执行人若不服裁定,仍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对债权债务真实性、抵债价格合理性等问题作进一步审理。


五、延展与建议

本案对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中的“顶账房”受让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要排除法院对房产的执行,当事人必须围绕《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四项要件构建证据链:

  • 签约时间:顶账协议、转让协议必须形成于法院查封之前;
  • 占有事实:保留水电费、物业费、装修凭证、交房手续等原始票据;
  • 价款支付:完整保存工程款结算凭证、发票、顶账确认单、收据等;
  • 未过户原因:保留与开发商或被执行人的沟通记录,证明未过户系客观原因造成。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执行异议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因此,案外人获得异议支持不等于一劳永逸,仍可能面临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质审查。建议相关当事人及时梳理全部交易文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评估风险并制定后续应对方案,避免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


作者:鞠常山,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鲁1003执异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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