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2026-08-26

深圳从178首歌曲判赔177万看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裁量

博超

博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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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与侵权诉讼交织的复杂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往往成为争议的核心焦点。本文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样本,深入剖析法院在酌定赔偿时的考量因素与裁判逻辑,为权利人维权与互联网平台合规提供参考。

一、权利基础:权属证明的完整链条构建

本案中,原告腾讯公司主张其经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授权,获得涉案15张专辑178首歌曲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经审理认定:

“原告提交的涉案《橙月》、《可啦思刻》、《爱爱爱》、《多爱你一天》、《非常老情歌》、《流浪花》、《爱得真爱得深》、《陈百强紫色的回忆纪念集》、《It's My Day》、《Funny Girl》、《女人的弱点》、《春风得意演唱会》、《影视金曲》、《系我心弦》、《潇洒走一回》等15张音乐专辑的实体出版物封底显示的均为‘WARNER MUSIC HONG KONG LTD’,因此,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香港华纳唱片有限公司(Warner Music Hong Kong Limited)是上述《橙月》等15张音乐专辑中涉案178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享有相应的录音制作者权。”

方法指引:

  1. 权属证据三重印证:权利人应同时准备实体出版物(封底署名)、授权确认书(权利链条文件)、授权内容清单(具体曲目对应表),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
  2. 授权文件精细化:授权确认书中应明确授权性质(独占专有)、授权范围(地域、终端)、授权期限及维权权利,确保诉讼主体适格。
  3. 特别条款关注:本案授权确认书中“不得向授权地域内各电信营运商及在本授权确认书出具前已取得一般授权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进行维权”的条款,提示权利人在授权谈判中需审慎界定维权排除范围。

二、侵权认定:公证取证的规范操作与比对规则

本案侵权事实的认定依赖于规范化的公证取证流程。法院查明:

“2015年7月22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的公证员龚某该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杨智伟监督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莉敏操作该公证处的一台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与本案相关的保全行为:进入网址为‘www.miitbeian.gov.cn’的网站,查询‘xiami.com’网站域名的备案信息,进入‘www.xiami.com’网站,在该网站下载‘虾米音乐V2.0版’软件并进行安装得到‘虾米音乐’软件。运行‘虾米音乐’软件,并在该软件中搜索包括‘紫色的回忆’、‘Timeless可啦思刻’、‘爱爱爱’、‘橙月’、‘爱得真爱得深’、‘多爱你一天’、‘非常老情歌’、‘流浪花’、‘Funny Girl’、‘It's My Day’、‘春风得意演唱会’、‘女人的弱点’、‘系我心弦’、‘叶倩文影视金曲’、‘潇洒走一回’等15张专辑在内的多张专辑,并下载上述专辑中的歌曲。”

操作要点:

  • 公证环境的清洁性验证:首先查询ICP备案信息,确认网站运营主体,确保取证对象正确。
  • 下载行为的完整性记录:从搜索到下载的全过程留痕,包括软件安装、专辑检索、歌曲下载等每个步骤。
  • 比对结果的客观呈现:将公证下载的曲目与正版实体专辑逐首比对,确保同一性认定的准确性。本案法院即通过比对认定“有178首歌曲相同”。

三、赔偿酌定:多维度考量下的司法定价逻辑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告主张每首歌曲2万元、共计356万元的经济损失,而法院最终酌定每首1万元、共计177万元。这一裁量过程体现了法院对多重因素的综合考量:

“因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损失及被告因此获利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支付的授权许可使用费、被告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以及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影响力等因素,对每个录音制品的赔偿数额进行酌定。”

法院在酌定时重点考虑了以下因素:

“首先,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行音乐作品正版化工作,网络侵权行为对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伤害极大,对于以网络方式传播音乐作品的互联网公司更应审慎自身行为并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在本案中被告系通过其计算机上的‘虾米音乐’客户端向公众提供了涉案录音制品,但被告作为专业的录音制品内容提供商,极有可能还存在其他的录音制品提供途径;第三,原告系涉案录音制品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人,其使用权具有期限;第四,被告在不同的网络地址提供不同专辑中同一个录音制品的情况,本院仅在每个录音制品第一次起诉中支持经济赔偿。”

赔偿数额计算的关键步骤:

  1. 精确计算侵权作品数量:本案中法院认定侵权录音制品178首,但《影视金曲》专辑中的《潇洒走一回》与《潇洒走一回》专辑中的同名歌曲系同一录音制品,故不重复计算赔偿,最终赔偿基数为177首。

  2. 单首赔偿标准的确定:法院综合考虑国家版权局正版化政策背景(2015年7月8日《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原告授权期限等因素,将单首赔偿标准酌定为1万元。

  3. 合理费用的支持:法院认为“原告为本案实际进行了公证取证并聘请了律师进行诉讼,必然会支出相应的公证费和律师费,且考虑到本案侵权录音制品达15张专辑178首歌曲,涉案歌曲数量较大”,故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10万元合理费用。

四、延伸思考:平台合规的警示与出路

本案判决之时恰逢国家版权局大力推进网络音乐正版化,具有鲜明的政策导向意义。法院明确表示“网络侵权行为对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伤害极大,对于以网络方式传播音乐作品的互联网公司更应审慎自身行为并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网络音乐平台而言,本案有以下几点启示:

  1. 建立完善的版权审核机制:在曲库上线前应完成权属链条的全面审查,避免“先上车后补票”的被动局面。
  2. 重视通知-删除规则的正确适用:本案中被告辩称原告未履行通知义务,但法院查明原告已于2015年4月30日发出《通知函》且被告于2015年5月5日签收。这提示平台在收到权利通知后应及时处理,不能消极放任。
  3. 重复侵权的合规风险:在收到明确侵权通知后仍持续侵权,可能被认定为“主观恶意明显”,从而导致赔偿数额的提升。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本案177万元的判赔数额在当时具有标杆意义,体现了司法对音乐版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于权利人而言,完备的权属证据、规范的取证流程、精准的赔偿计算是赢得诉讼的三大基石;对于平台方而言,建立内部版权合规体系、健全侵权投诉响应机制,才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之道。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粤0305民初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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