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8-26

郑州医疗卫生采购领域受贿罪典型案发场景与法律认定解析

闫金超

闫金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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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闫金超律师・刑事辩护 ——19 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闫金超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9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实现 100% 业务资源聚焦。闫金超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系统研习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 2 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闫金超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定期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讲授 “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对抗” 专题课程。其主笔的《职务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运用》《经济犯罪案件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郑州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河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实战经验,闫金超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闫金超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明确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3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郑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执行部门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闫金超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意见采纳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企刑事犯罪等)超过 120 件,其中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达 20 亿元。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 “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闫金超律师本人荣膺 “郑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律所亦荣获 “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闫金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436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 82 件,经济犯罪(含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14 件,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抢劫等)56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48 件,其他刑事犯罪 36 件。其中,涉案金额千万级以上、涉及企业高管 / 公职人员、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128 件。 典型案例(部分,隐私已脱敏处理): 涉案金额 4 亿元贷款诈骗重罪改轻罪案:为某市恒泰公司经理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担任辩护人。该案系保兑仓领域典型金融诈骗案,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近 4 亿元、票据承兑。律师办案动作: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1 亿元承兑汇票票据诈骗不起诉案:为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票据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承兑汇票金额 1 亿余元、涉案金额重大。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降刑案:为张某某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 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最终处理结果: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法定不起诉无罪案:为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没有犯罪事实。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出庭质证。最终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系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二审改判缓刑案:为郑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由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缓刑案: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较大。律师办案动作: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最终处理结果:适用缓刑。 8 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山东盛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 8 亿余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届满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确认无罪。 5000 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逾 5000 万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 亿元跨境开设赌场缓刑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赌资 20 余亿、第一被告。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第一被告终获缓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闫金超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家族企业负责人及涉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降低案件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自由与生命的敏感案件,闫金超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专业方式化解当事人焦虑,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16 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5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200 万元。多位企业高管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 1394 号 2 号楼 27 层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辩护方案。搜索 “郑州闫金超刑事辩护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引言:一场持续6年的“采购生意”

2024年12月,新疆伊吾县人民法院对原伊吾县医共体党委书记、县人民医院党支部书记、副院长银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2019年7月至2024年6月,银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采购、耗材试剂供应、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6个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现金249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这起案件犹如一扇窗口,完整呈现了医疗系统受贿犯罪的典型样态。从设备参数的“量身定制”到现金交易的“精心选址”,从单笔3万元到单笔47万元,从本地停车场到外地旅游景点,银某的受贿轨迹几乎涵盖了医疗卫生采购领域所有高发案发场景。本文将以该案为主线,以案说法,深度解析受贿罪在医疗采购领域的法律认定、案发规律与辩护要点。

一、医疗设备采购:参数定制、信息泄露、收受回扣高发区

判决书显示,银某受贿数额最大的一笔来自医疗器械经销商马某,6年间累计收受156万元。马某承揽的项目涵盖了移动DR设备购置、负压病房改造、医防结合能力提升设备采购、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购置、血库能力建设设备采购、CT球管及PCR实验室设备购置、泌尿设备采购、口腔诊疗中心建设等近10个项目。

案发场景一:提前泄露采购信息,帮助特定经销商“抢先准备”

公诉机关指控,银某通过“提前告知设备采购信息”的方式为马某提供帮助。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信息意味着商机窗口期,提前获知采购意向的经销商可以先行准备投标材料、联系厂家货源、布局参数倾向,在竞争中占据明显优势。

案发场景二:以行贿人提供的设备参数作为招标参数

这是医疗设备采购受贿中最隐蔽也最常见的操作方式。表面上按照正规程序走完招标流程,实则采购人将特定供应商的设备参数植入招标文件,让其他投标人“陪跑”。判决书明确载明,银某“以行贿人提供的设备参数作为招标参数”,这正是刑法上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关键行为之一。

法律要点: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这里“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实际谋取成功,只要承诺、实施或已经实现即可认定。即便是在招标中“走形式”,只要收受了财物并调整了参数,即已构成犯罪。

关联罪名提示: 在医疗设备采购受贿中,往往伴随串通投标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等。本案中,伊吾县公安机关同步对银某涉嫌串通投标案立案侦查,实践中职务犯罪与串通投标犯罪经常“案中案”并查。

二、检验试剂与耗材供应:长期稳定利益输送的重灾区

判决书显示,哈密市化正平科技有限公司实控人李某,从2021年至2024年初,在银某的关照下长期承揽县人民医院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项目,先后5次送给银某现金15万元。

案发场景三:长期供货关系中的“小恩小惠常态化”

与设备采购的大额一次性贿赂不同,检验试剂和耗材属于持续性消耗品,一旦进入医院供应商名单,往往形成多年稳定的供货关系。此种模式下行贿金额通常单笔不大(本案中多为2-3万元),但次数频繁、持续时间长,具有“蚂蚁搬家”式的特征。司法实践中,此类小额多次的受贿行为会被累加计算犯罪数额。

案发场景四:合同续签与付款节点上的索要或收受财物

判决书指出,银某为化正平公司在“耗材、检验试剂采购方面”提供帮助。对于供应商而言,除了进入供应体系,更为关键的是货款能否按时结算。在公立医院普遍存在回款压力的情况下,掌握审批权的副院长意味着能够决定供应商的资金链生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在合同续签前后、货款审批节点收受财物。

律师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很多当事人以为“每次就几万块,问题不大”,但受贿罪以累计数额认定,小额多次同样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

三、工程项目与零星维修:基建领域腐败的医疗版

判决书显示,2021年至2023年期间,银某为伊吾县文景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县人民医院零星工程项目及工程款结算提供帮助,收受实控人陶某现金10万元;为供应商陈君承揽传染病区及定点发热留观医院设备购置项目提供帮助,收受现金10万元。

案发场景五:零星工程“积少成多”,工程款拨付须打点

医院除了医疗设备,还有大量基建工程、装修改造、设备维护、零星维修等项目。此类项目金额相对较小、审批权限较为分散,分管领导有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行贿人陶某不仅获得了项目承揽机会,还得到了“工程款结算”方面的帮助——对于承揽小工程的老板而言,早一天拿到工程款就意味着少付一天利息、多一分利润。

案发场景六:在酒店、停车场、小区门口等场所“突击送礼”

本案中银某收受现金的场所极为多样:酒店停车场、小区门口、火车站、火锅店附近、超市附近、宿舍……几乎没有一个受贿场所是“安全”的。实践中,不少受贿人以为“在家门口收现金”比银行转账安全,但监察机关的调查能力远超当事人想象——行贿人的银行取现记录、通话记录、行车轨迹、住宿记录等都会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四、贿赂形式与现金交付:为什么医院采购受贿比例高

案发场景七:跨区域、隐蔽化现金交易

银某与马某之间的交易跨越新疆、重庆、昌吉等多地:伊吾县半圆广场、哈密市火车站、哈密十三师皇后天街、金胡杨酒店停车场、乌鲁木齐火车站、秀水苑小区宿舍、加格达宾馆停车场、重庆市磁器口古镇、奇台县天润国际酒店……这种故意选择异地、跨区域收钱的方式,反映出受贿人规避监管的主观故意。

案发场景八:利用朋友、家属代收资金

判决书载明,2021年12月,银某安排朋友赵某在乌鲁木齐高铁火车站代收马某现金6万元。银某将部分违法所得转入妻子马丽账户购买轿车、房产,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股票基金。实践中,通过亲属朋友代收代持资金是常见的资金隐匿手法,但这并不能逃避追缴。

案发场景九:收钱与办事时间错位,试图制造“礼尚往来”假象

本案中,银某2019年10月收受马某第一笔6万元,而最后一笔47万元发生在2024年6月,跨度近5年。不少受贿人在基准刑认定时提出“这是朋友间馈赠”的辩解。但法院审查的核心标准是:双方是否存在具体的请托事项、财物交付与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律师提示: 在医疗系统中,供应商往往会以“节假日问候”“感谢关照”“出差辛苦费”等名义送钱送物。凡是与职务行为形成对价的财物,均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五、受贿罪的量刑逻辑:从数额到自首

该案中银某受贿249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伊吾县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量刑关键点一:自首的认定——本案最大争议焦点

辩护人提出银某构成自首的核心理由是:纪委监委在立案时并未掌握银某的具体受贿犯罪事实,其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全部受贿犯罪事实。

法院查明:办案机关所掌握的银某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未查实,银某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全部受贿犯罪事实。据此认定银某构成自首。

法律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没有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内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量刑关键点二:全额退赃与认罪认罚

判决书显示,银某及其家属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249万元及孳息256.93万元,且家属代缴罚金40万元。这成为其获得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犯受贿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

量刑关键点三:举报行为的特殊影响

判决书提及银某存在检举揭发他人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情节,目前仍在核查中。如查证属实,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立功表现,但基于现有判决结果,该情节尚未被确认。

六、医疗采购滥用职权领域的刑事法律风险延伸

串通投标问题

银某被伊吾县纪委监委移送至公安机关的线索表明,其涉嫌串通投标罪。在医疗设备招标采购中,提前设定参数、内定中标人、安排围标等行为,既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也可能单独构成串通投标罪。如果两个罪名均成立,将数罪并罚。

单位贿赂问题

医疗购销中的商业贿赂不一定都以个人贪污受贿罪论处。如果设备供应商向医院相关科室给予回扣,可能涉及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如果医院工作人员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本案中银某收受的钱款归个人支配使用,因而以个人受贿罪论处。

七、医疗卫生采购领域职务犯罪的防线与出路

一次招标,沦为几个供应商的“暗箱游戏”;一位曾经医者仁心的副院长,成了阶下囚。2024年6月银某被留置,2025年1月一审宣判,从留置到判决仅7个月时间。这既体现了监察机关对医疗领域腐败的零容忍,也说明此类案件在当前反腐高压态势下查处效率极高。

对于医疗卫生系统的工作人员而言,与其心存侥幸,不如明确边界:采购信息是公权力运行的信息,不得作为个人交易筹码;招标参数一经确定不得因私人利益调整;供应商的宴请、馈赠,不因金额小而变得合法。对于已经涉案的当事人及家属而言,除了正视现实,更重要的是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争取自首认定、从宽处理的机会。

刑事辩护不只是法庭辩论,更是从留置初期即展开的法律博弈。

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附:医疗卫生采购受贿案件常见咨询问答(20问)

1. 问:医疗设备招标中,把供应商给的参数当招标参数使用,收了钱但项目没成,算受贿吗? 答:算受贿。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只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就构成受贿罪。不要求项目最终成功,承诺或已实施帮助行为即可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郑州市有多起类似案例,即便招标因故取消,已收受的财物同样计入受贿数额。

2. 问:医院副院长收受医疗器械商20万,主动退赃后还会被判刑吗? 答:退赃是从轻处罚情节,不是免罪情节。受贿2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20万以上不满300万),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实务中多在三至五年幅度内量刑,但无法免除刑事责任。河南地区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较为严格。

3. 问:医生收受药品回扣3万元,被监委留置后如何争取不起诉? 答:受贿3万元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数额较大”。争取不起诉的关键在于案件情节是否轻微,例如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未实际利用职权为其谋利、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等。注意监察调查阶段律师无法会见,家属应尽早委托律师进行程序性辩护和事实梳理。

4. 问:医院设备科负责人被行贿人供出,监察委已电话通知“到纪委谈话”,去还是不去? 答:去,且要带着策略去。如果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确实充分的犯罪事实,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可能被认定为自首,这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是最重要的从轻情节。不去则可能被采取留置措施,并错失自首认定机会。洛阳、南阳等地近年有多个案例因主动到案被认定自首。

5. 问:收受医疗器械经销商50万,被留置后家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答:职务犯罪案件在监察调查阶段的留置期内不适⽤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法院审判阶段后,才能依法申请取保候审或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取保候审难度较大,特别是受贿数额巨大、有毁灭证据或串供风险的。

6. 问:医院采购中收了10万“感谢费”,但是把钱用于科室公共支出,还构成受贿罪吗? 答:仍构成受贿罪。收取财物后赃款的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能酌情考虑。如果将收受的财物上交单位财务或者用于公务开支,且没有个人占有的故意,实务中可能不认定为受贿金额,但必须要有真实、合理、有据可查的支出证明。

7. 问:普通医生收受设备供应商回扣和副院长收受贿赂在法律上有什么不同? 答:主体身份存在差异。副院长作为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普通医生若仅有处方权没有行政管理职权,收受回扣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但如果普通医生参与了设备采购等公务活动,仍可能以受贿罪认定。郑州市医疗系统曾有多起类似定性争议案例。

8. 问:受贿案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司法解释,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以及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财物的,均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换言之,即使收了钱未办事,只要明知行贿人有请托事项仍收受,也构成本罪。

9. 问:卫生局领导收受下属医院设备供应商财物,是否构成受贿? 答:构成。受贿罪的本质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该领导对下属医院有监督管理职权,能够影响设备采购决策,其收受供应商财物即为利用职务便利谋利。亲属关系、上下级关系均不影响定罪。此外,若领导仅是介绍、引荐而收受财物,可能涉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0. 问:医院院长被留置期间,家属能不能请律师?律师能做什么? 答:家属可聘请律师,但监察调查阶段律师无权会见、无权阅卷。律师在此阶段的核心工作是:了解基本案情、提交法律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移送审查起诉后)、为即将到来的审查起诉阶段做准备。银某案中,留置时间从2024年6月26日至9月23日,近三个月。

11. 问:行贿人证言和受贿人供述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答:在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与受贿人的陈述完全一致是例外而不是常态。司法机关会综合银行流水、取现记录、账目记载、通话记录、行程轨迹等客观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大额现金交易,如果没有客观证据佐证,仅凭言词证据一对一的,证明力相对薄弱,辩护空间较大。

12. 问:医院科室主任收受供应商送的购物卡、消费卡,是否构成受贿罪? 答:购物卡、消费卡属于财物的一种形式,只要具有可折算的金钱价值,均可计入受贿数额。干股、理财产品、代付消费、装修房屋等财产性利益同样计入。《贪污贿赂案件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13. 问:受贿案中家属代退赃与本人退赃有什么区别? 答:只要赃款最终能够全部追缴,无论是本人退还是家属代退,均视为退赃。本案中,银某家属代退全部赃款249万元及孳息,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退赃应在留置初期争取完成,越早越能体现悔罪态度。

14. 问:退休后被查出任职期间的受贿行为,还有刑事责任吗? 答:有。受贿罪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仍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更为重要的是,实践中退休人员被查处的案例大量存在。纪检监察机关对退休人员同样可以立案调查,并移送司法。

15. 问:医院财务科科长在设备款支付环节故意拖延,供应商送钱后加快支付,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受贿罪。虽然其没有采购决定权,但有无尽快支付资金的职务便利,并利用该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实务中,分管财务、审批、验收环节的工作人员同样是受贿罪的高发主体,开封、新乡等地均有此类判例。

16. 问:受贿案件上诉有没有可能加重刑罚? 答: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检察院同时抗诉的除外。因此,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被告人,在不涉及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上诉不会导致刑期增加。

17. 问:医疗器械商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是否会被追究行贿罪? 答: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行贿罪查办力度明显加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明确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但这里的免除处罚具有严格适用条件。

18. 问:医院采购中“明招暗定”涉嫌什么罪名? 答:可能同时涉及两个罪名:一是受贿罪/行贿罪(针对收送财物的行为);二是串通投标罪(针对招投标中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在医疗设备招标中,如果事先与投标人约定中标结果,使招标流于形式,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实务处理中通常数罪并罚或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19. 问:书记员或一般行政人员收受好处费,能否构成受贿罪? 答:需要判断其是否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公立医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普通行政辅助人员如果仅从事劳务性、事务性工作,不具有管理职权的,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身份;但如果参与采购招标等公务活动,则可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当然,无论是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面临刑事处罚。

20. 问:纪委监委调查阶段认罪认罚有什么现实意义? 答:意义极其重大。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不仅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也体现在监察调查阶段的认罪态度直接影响移送审查起诉时的强制措施建议和量刑建议。本案中,银某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最终获得自首认定,在249万元“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被判处五年二个月有期徒刑,量刑充分体现了从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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