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2026-08-26

深圳歌曲名称不一致不影响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

博超

博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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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权利基础是否完整、授权标的与侵权客体是否同一,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核心。本文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样本,聚焦“歌曲名称不一致是否能否认侵权”这一争议焦点,剖析法院的认定逻辑,并为权利人维权与平台合规提供可操作的实务指引。

一、争议焦点:授权清单与实体专辑名称不符,能否阻断侵权认定?

原告腾讯公司主张,其经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独家授权,获得《越来越爱》《飞轮海首张同名专辑》等18张专辑共201首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阿里公司运营的“虾米音乐”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上述歌曲下载服务,构成侵权。

被告则辩称:原告提交的实体专辑《飞轮海首张同名专辑》中的歌曲名称为《只对你有感觉》,而《授权书》中歌曲名称为《只对你有感觉(REMIX)》,两者不同;实体专辑《受了点伤》中的歌曲名称为《叶子》,《授权书》中没有“叶子”版本。 据此认为原告未获得完整授权,侵权指控不能成立。

这一争议焦点本质上是:授权文件中记载的曲目名称与实体唱片中的曲目标识不完全一致时,是否影响权利归属和侵权行为的认定?

二、法院认定:音源一致是核心,名称差异不足以推翻侵权事实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682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上述抗辩作出了明确回应: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其获得的授权就是《越来越爱》等18张实体专辑中的录音制品,在‘虾米音乐’软件上提供的录音制品与实体专辑中的录音制品音源比对一致的情况下,歌曲名称不同或者《授权书》中记载的表演者与实际表演者不同的情况,均不足以否认被告侵犯原告享有的独占性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的认定逻辑可以拆解为三个层次:

  1. 授权标的指向实体专辑整体,而非孤立歌曲名称。授权书附件清单已明确包含上述18张专辑,实体专辑封底显示“HIM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无相反证明时,华研公司系录音制作者。
  2. 侵权比对以音源而非文字标识为准。只要“虾米音乐”上提供的录音制品与实体专辑中的录音制品音源一致,即使歌曲名称有差异,也不影响同一性的认定。
  3. 被告抗辩属于形式瑕疵,不触及实质权利。歌曲名称的记载差异可能源于版本、混音、别名等客观原因,但不能据此否认授权人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以及原告获得独家授权的事实。

三、实务方法:三步厘清授权链条,稳妥应对名称差异抗辩

第一步:固定权利基础,建立“实体出版物+授权书+公证书”证据链

权利人应当完整保存三组证据:

  • 实体专辑出版物:封底署名是认定录音制作者权归属的初步证据;
  • 授权书原件:明确授权权利种类(信息网络传播权)、地域范围、期限及维权权利;
  • 公证取证记录:对侵权平台进行下载操作,固定侵权事实。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18张专辑实体出版物及《授权书》,并通过公证处对“虾米音乐”软件下载过程进行保全,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

第二步:对比音源而非仅对比文字名称,制作比对说明

当授权清单与实体专辑名称存在差异时,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音源同一性比对,包括波形、时长、频谱特征、人声与伴奏等要素。比对结果应形成书面说明,标明“同一性”结论及依据。法院正是基于“音源比对一致”这一事实,否定了名称差异的抗辩力。

第三步:针对“名称不符”抗辩,预先准备解释性证据

常见情形包括:

  • 版本差异:如《只对你有感觉(REMIX)》与《只对你有感觉》,属于同一歌曲的不同混音版本;
  • 曲目别名或收录差异:如《叶子》在授权书中记载为“叶子(蔷薇之恋原声带版)”“叶子秋天版KALA”等,实际为同一录音制品的不同标识;
  • 表演者署名调整:授权书记载的表演者与专辑实际演唱者不一致,不影响录音制作者权归属。

权利人可提前准备专辑内页、出版信息、音源比对报告等,以回应此类形式抗辩。

四、延展与启示:合同条款设计比事后补救更重要

本案判决不仅明确了侵权认定规则,更对知识产权合同起草与履行提出警示:

  1. 合同条款应定义“音乐作品/制品”的范围,可采用“附件清单+实体专辑封面/条码”双重锁定,避免仅凭歌曲名称导致的歧义;
  2. 授权书应注明“名称差异不影响授权标的同一性” ,如“附件所列曲目名称若与实体制品封面不一致,以实体制品实际录音内容为准”;
  3. 被授权平台应建立内部版权审核机制,在曲库上架前核对授权链条,避免因形式瑕疵引发纠纷。

对于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核心资产的音乐平台、影视公司、软件开发者而言,本案提供的裁判思维具有普遍参考价值:权利归属看实质,侵权比对听音源,名称差异不构成“挡箭牌”

若您正在处理类似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建议及时梳理授权文件与侵权证据,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权利稳定性分析和证据固定。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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