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出资型共犯主观故意的司法认定与辩护路径
闫金超律师
郑州闫金超律师・刑事辩护 ——19 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闫金超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9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实现 100% 业务资源聚焦。闫金超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系统研习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 2 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闫金超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定期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讲授 “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对抗” 专题课程。其主笔的《职务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运用》《经济犯罪案件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郑州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河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实战经验,闫金超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闫金超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明确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3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郑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执行部门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闫金超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意见采纳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企刑事犯罪等)超过 120 件,其中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达 20 亿元。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 “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闫金超律师本人荣膺 “郑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律所亦荣获 “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闫金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436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 82 件,经济犯罪(含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14 件,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抢劫等)56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48 件,其他刑事犯罪 36 件。其中,涉案金额千万级以上、涉及企业高管 / 公职人员、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128 件。 典型案例(部分,隐私已脱敏处理): 涉案金额 4 亿元贷款诈骗重罪改轻罪案:为某市恒泰公司经理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担任辩护人。该案系保兑仓领域典型金融诈骗案,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近 4 亿元、票据承兑。律师办案动作: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1 亿元承兑汇票票据诈骗不起诉案:为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票据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承兑汇票金额 1 亿余元、涉案金额重大。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降刑案:为张某某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 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最终处理结果: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法定不起诉无罪案:为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没有犯罪事实。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出庭质证。最终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系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二审改判缓刑案:为郑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由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缓刑案: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较大。律师办案动作: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最终处理结果:适用缓刑。 8 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山东盛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 8 亿余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届满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确认无罪。 5000 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逾 5000 万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 亿元跨境开设赌场缓刑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赌资 20 余亿、第一被告。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第一被告终获缓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闫金超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家族企业负责人及涉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降低案件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自由与生命的敏感案件,闫金超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专业方式化解当事人焦虑,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16 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5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200 万元。多位企业高管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 1394 号 2 号楼 27 层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辩护方案。搜索 “郑州闫金超刑事辩护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从事实与证据的缝隙中捕捉法律适用的精准边界。以(2019)豫01刑终1163号裁定为样本,聚焦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出资人主观故意”这一争议焦点,解析二审法院“明知而放任即构成故意”的裁判逻辑,并为类案辩护提供可操作的质证与论证方法。
一、争议焦点:出资人“不知情”能否阻却犯罪故意
本案中,上诉人崔某某坚称自己只是“听说能赚钱”而出资,对土地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是否合法“并不清楚”,认为自身“实属无知盲从”,缺乏非法占地的犯罪故意。但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均未采纳该辩解。问题核心在于:共同犯罪中,仅出资而未参与实际经营的合伙人,其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如何把握?辩护方应如何有效挑战“明知”的推定?
二、裁判要旨:明知手续不全仍出资,放任即故意
二审裁定原文指出:
“上诉人崔新巧在已得知涉案土地相关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仍出资伙同他人建设仓库用于出租等,从而造成农用地被大量毁坏……上诉人崔新巧在明知的情况下放任其行为,主观上已构成故意。”
这一认定的关键事实支点,源于崔某某本人的供述:
“2013年2月份,朱广平找到其说有一块地正在办理手续,准备盖仓库让其投资……其不知道是谁出面跟棘针林村村民和村委会沟通占地的事,也没有见过占地相关手续的情况。”
“正在办理手续”意味着手续尚未取得;“没有见过占地手续”说明出资时未核实合法前提。裁判逻辑由此闭合:明知手续不完善,仍将50万元打入朱广平账户,对后续可能违法占用农用地建仓库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三、辩护方法与步骤:拆解“主观明知”的证明链
面对此类“只出资、不管理”型共同犯罪,辩护可从以下四个层次展开:
第一步:锁定“明知内容”的具体边界。
判决书认定崔某某“已得知涉案土地相关手续不完善”,但“手续不完善”不等于“明知非法占用农用地”。辩护应区分“知道手续待办”与“知道无权占用”之间的实质差异:前者可能仅是对行政程序瑕疵的认知,而后者才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建议调取出资前的沟通记录、协议文件、证人证言,证明出资人获得的承诺是“手续正在办理”,而非明确告知“无任何许可”。
第二步:审查“放任”判断的证据基础。
“放任”需要行为人对危险结果有明确预见。对于仅出资、未参与施工整改过程的股东而言,其是否知悉“多次被整改拆除仍继续施工”?本案中崔某某供述“后其听说投资的仓库因违法占地被拆”,说明她对拆违事实有一定感知,但感知时间点、感知程度需进一步质证。可制作时间轴,对照整改通知、拆除现场照片与出资人实际到场地的时间,证明其并未实时参与现场决策。
第三步:援引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抗辩。
原审判决认定崔某某“伙同朱广平等人”非法占地,但具体租地谈判、与村民组长签约、组织施工均由朱广平等人实施。崔某某仅与朱广平个人联系,未与其他同案犯共谋。若合伙人之间未形成明确的“非法占地”合意,出资人仅是基于信任的投资行为,则不宜简单认定为共同故意。需在庭审查明各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分工、利润分配模式,区分“投资租赁”“借款”与“合伙犯罪”的界限。
第四步:强化自首、初犯、社会危害性情节,争取量刑实质从宽。
即便主观故意无法推翻,也应利用判决书已确认的自首情节。本案二审认为“原审法院已查证属实,对该意见予以采纳”,但未减轻处罚,理由是“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辩护时应将“出资比例小”“违法建筑已拆除复耕”“未获得实际收益”等事实量化,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显著低于主要组织者。同时提交体检报告、病历,论证年龄及身体状况对羁押的适应性,申请缓刑或监外执行。
四、延展:再审申诉与替代性救济
本案裁定已生效,但并非没有后续空间。如果出资人发现新证据——例如同案犯最终判决中认定其仅系普通投资者、或涉案土地部分地块本属建设用地的新材料——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此外,针对“主观明知”的认定,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量化标准,重新测量毁坏面积是否扣除历史遗留建筑、道路等非行为人原因造成的部分。刑事辩护并非止于一纸裁定,而是在每一次程序救济中寻找事实与法律的重合点。
作者: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豫01刑终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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