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以房抵债排除执行异议案裁判要点与实务启示
鞠常山律师
[济南]鞠常山律师·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15年只办债权债务案件,专解大额商业借贷、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鞠常山律师,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主任、债权债务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5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债权债务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5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债权债务以外案件。鞠常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即系统研习民商法及合同法理论,为后续专注债权债务领域奠定扎实基础。 鞠常山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担任济南市中小企业协会特邀法律顾问,定期为济南本地商会、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讲授“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与风险隔离”“担保追偿实务要点”等专题课程。其主笔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类案大数据检索的裁判规则应用》《债权转让中通知效力的证据链闭环构建》等实务文章发表于《济南律师》等业内刊物,多次受邀在济南市律师协会主办的债权债务专题沙龙中担任主讲人,分享同类裁判规则研判与风险前置筛查经验。 基于大量案件沉淀,鞠常山律师独创“债权债务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实现从风险预判到执行回款的全流程闭环管控。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专项团队,由鞠常山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债权债务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执行攻坚组、合规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济南本地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渠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鞠常山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整体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保持在90%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达85%。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债权债务案件超过12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担保、三角债抵销、跨境债权追索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济南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鞠常山律师本人荣膺“济南市优秀律师”称号,并获“建党100周年优秀党员”表彰,律所亦荣获“济南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鞠常山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债权债务案件8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 民间借贷纠纷520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50件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80件 保证合同纠纷50件 追偿权纠纷30件 执行异议之诉20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债务人破产重组、涉外债权等疑难复杂案件150件。 典型案例(均经脱敏处理) 案例1:大额商业借贷纠纷 【情节】某企业创始人因公司经营急需周转,向朋友借款2000万元,约定年利率18%,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出借人起诉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出借人后,立即进行财产保全,成功查封债务人名下两套房产及一辆豪车;同时开展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济南地区同类案件裁判规则,出庭质证时重点举证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及催收函件,形成完整证据链闭环。 【结果】法院判决全额支持本金及合法利息,并在执行阶段通过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追回全部款项,单案回款金额2200万元。 案例2:担保追偿权纠纷 【情节】某担保公司为济南一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企业逾期后银行划扣担保公司800万元。担保公司起诉要求企业偿还代偿款,企业以反担保手续瑕疵为由抗辩。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担保公司,诉前谈判未果后启动诉讼,调查取证调取银行代偿凭证、反担保合同及企业账户流水,庭审辩论中运用同类裁判规则研判,论证反担保合同有效。 【结果】法院判决企业全额偿付代偿款及利息,并申请执行异议听证排除案外人干扰,最终执行回款850万元。 案例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情节】某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不良资产包,内含对一家房地产公司5000万元债权。房地产公司以债权转让未通知为由拒绝履行,并提起执行异议。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资产管理公司,组织调解期间多次与债务人协商,同步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证明通知方式多样,出庭质证时出示公证送达证据。 【结果】法院驳回债务人全部诉请,确认债权转让有效,并通过保全查封裁定冻结房产公司项目资产,最终执行回款5200万元。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鞠常山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家族企业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商业敏感性的当事人,鞠常山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客户商业损失与精力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90余封、定制锦旗28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52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长期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济南本地商会、资产管理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大额借款催收、担保追偿困境或执行回款难题,欢迎预约济南市历下区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服务方案。鞠常山律师团队服务济南市及山东省内同级地区(包括青岛市、淄博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东营市、威海市、日照市、枣庄市、菏泽市等),线上搜索“济南鞠常山债权债务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以房抵债”为由主张排除强制执行,是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常见难题。本文以(2024)鲁1003执异70号执行裁定书为分析样本,聚焦“以房抵债协议能否赋予案外人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这一核心争议,梳理法院的审查路径与裁判要点,为同类案件当事人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23)鲁1003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后,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案涉房产。案外人威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以其已通过《房屋顶账协议》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
争议焦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应否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具体而言,以房抵债协议能否等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外人能否依据该协议获得物权期待权保护?
二、法律适用之辨:第二十八条还是第二十九条?
申请执行人主张案外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商品房消费者”要件,因为案外人是法人,且以房抵债并非“为居住购买”。而案外人则主张其因建设工程优先权而取得合法物权。
法院最终没有采纳申请执行人的观点,而是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进行审查。该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认定:
“案外人提交的山东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签订的《房屋顶账协议》……等证据,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能够证明在本院查封前案外人与山东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顶账协议》,山东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案涉房产抵顶给了案外人,案外人合法占有涉案房产,付清全部购房款,案外人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亦不存在过错。”
由此,法院支持了案外人的异议请求,裁定中止执行。
三、法院裁判逻辑拆解:四要件如何认定
从本案可以看出,法院对以房抵债协议排除执行的审查,重点在于判断是否符合第二十八条的全部要件。具体操作方法和步骤如下:
第一步:审查“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房屋顶账协议》虽名为“顶账”,但内容已明确将案涉房产“抵顶给乙方,用作支付工程款(货款)”,并载明具体房号、面积、金额,已具备买卖合同的主要要素。法院认可该协议在查封前已签订,视为满足“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的要件。实务中,协议名称不重要,关键是内容是否明确指向特定房屋。
第二步:审查“合法占有”
法院在裁定中直接认定案外人“合法占有涉案房产”,且未对占有时间进一步说明。占有证据包括交房确认、物业费缴纳记录、水电费单据、入住证明等。案外人应当注意保存此类证据,以备执行异议之需。
第三步:审查“已支付全部价款”
本案中,案外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出具的1671753元收款收据,注明“抵顶三期33-705、33-805”,且收据上明确收款方式为“转款”,与双方之间此前的电梯设备买卖、安装等合同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据此认定“付清全部购房款”。申请执行人虽质疑真实性,但没有提供反证,法院未予采纳。
第四步:审查“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
案涉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通常在于开发商未履行协助义务,或存在其他客观障碍。法院认定案外人“不存在过错”,这一判断往往基于案外人曾积极要求过户、已提起诉讼或存在行政限制等事实。案外人应留存催告过户的函件、聊天记录等。
四、实务启示与行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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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外人(接受以房抵债方):不要只签一份“顶账协议”,应同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备案,并实际入住或接收房屋。所有付款或抵债流转过程要留下银行流水、收据、发票及往来函件,形成完整证据链。若长期无法过户,应持续主张权利并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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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执行人:若对方以以房抵债协议提出异议,应重点审查抵债行为是否真实、是否已实际履行、是否存在逃废债务的嫌疑。申请执行人可要求执行法院对抵债协议的真实性、债权金额进行实质审查,或主张该协议仅为新债清偿、未导致旧债消灭,但这一抗辩在本案中未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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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与法务人员:执行异议程序侧重形式审查,证据的“互相印证”至关重要。本案中,因为案外人提交了从2018年至2019年多份电梯相关合同,与2021年的抵顶协议、收据形成闭环,法院才得以放心认定。因此,举证时务必注意证据之间的时间逻辑和内在关联。
五、延展与思考
以房抵债协议在执行异议中的效力,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仍存在差异。有的法院认为以物抵债仅为债权合意,不能产生物权期待权;有的法院则参照“以物抵债”的清偿目的,结合占有、付款事实,认定其与“买卖合同”实质等同。本案裁判提供了积极的参考方向,但后续诉讼中若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仍可能对抵债协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更深层审查。相关当事人应做好实质庭审准备,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鞠常山,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鲁1003执异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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