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2026-08-26

上海集资诈骗案单位犯罪辩点难成立的原因与辩护策略

章海

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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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章海律师·刑事辩护——23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铸就专业口碑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章海律师,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执业23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章海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完成多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章海律师定期为上海本地企业高管、行业商会讲授“刑事风险识别与合规应对”专题。基于大量案件经验,章海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章海律师作为首席主办律师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庭审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渠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章海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团队整体辩护成效(取保候审、不起诉、从轻减轻处罚、二审改判)占比达7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办理涉案金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的重罪改轻罪、涉案金额1亿元的票据诈骗案不起诉、公安部督办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缓刑等极端复杂情形。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章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辩护案件逾3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案件80余件,经济犯罪案件150余件,毒品犯罪案件30余件,其他类型刑事案件90余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0余件。 典型案例一:某国企高管受贿案(涉案金额1200万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职务犯罪、受贿、涉案金额12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证据链审查、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通过审查证据链,将受贿金额从1200万元降至300万元,获减轻处罚 典型案例二:某金融系统负责人挪用公款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职务犯罪、挪用公款、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诉前谈判、提交类案检索、组织调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 典型案例三:Z某组织卖淫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组织卖淫、刑事拘留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申请取保候审、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公安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终止侦查,取保候审后解除 典型案例四:马某东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5000余克) 案件情节关键词:毒品犯罪、贩卖毒品、死刑复核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出庭质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申请再审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四川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案收录于人民日报出版社《向公平出发》一书) 典型案例五:陈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事实不清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审查、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案例六:张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诈骗、涉案金额3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可视化呈现、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七: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巨大) 案件情节关键词:合同诈骗、没有犯罪事实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章海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保密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章海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22封;单案最高涉案金额3亿元,通过精准辩护实现重罪改轻罪,刑期从十五年降至二年六个月;单案通过二审改判实现缓刑。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上海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刑事指控,欢迎预约上海市浦东新区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章海”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识别控方逻辑的薄弱环节,并运用法律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认定。在集资诈骗犯罪中,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常常成为辩护焦点,直接关系到量刑轻重甚至责任主体。本文结合(2018)沪0104刑初1020号判决书,深入剖析该案中单位犯罪辩点未被采纳的原因,并提炼实务辩护的方法与步骤。

一、争议焦点:单位犯罪辩点的提出与失败

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辩解本案系单位犯罪,不是其个人犯罪,集资款用于再投资。辩护律师虽对定性不持异议,但提出如实供述、愿意退赔的从轻情节。然而法院最终认定为个人犯罪,且不予采纳被告人辩解。为什么看似合理的单位犯罪辩点会失败?关键在于司法解释的适用逻辑。

二、法理依据:司法解释如何界定单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这条规定明确了两种排除情形:一是为犯罪而设立公司;二是设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此外,利益归属也是重要判断标准。

三、判决逻辑:法院否定单位犯罪的三重理由

判决书原文指出:“襄禹公司及各分部成立至今,除了对外销售理财产品、通过虚假宣传投资养老项目非法集资外,无其他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所有集资款亦全部最终进入襄禹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个人账户,借新还旧,故本案认定为个人犯罪,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从这段论述可以拆解出三重理由:

  1. 无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公司设立后以非法集资为唯一业务,符合“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2. 集资款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资金并未归公司占有、支配,而是落入实际控制人个人口袋,利益归属个人。
  3. 借新还旧——资金链断裂后依赖后续投资款归还前面本息,进一步印证非法占有目的和个人控制。

四、辩护实务:如何有效构建单位犯罪辩护

本案的失败为刑事辩护提供了反面样本。若要从单位犯罪角度切入,建议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步:收集公司合法经营证据。 调取公司营业执照、纳税记录、员工社保、业务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明公司有独立经营行为,并非“空壳”,即便存在非法业务,也有正常业务穿插。本案中“无其他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直接封死了这条路径。

第二步:审计资金流向,证明利益归属单位。 辩护律师应申请司法审计或自行委托会计机构,重点分析集资款是否进入公司账户,是否用于公司运营、扩大生产、支付租金工资等。若资金最终进入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则极难摆脱个人犯罪认定。本案所有集资款均进入李某某个人账户,成为致命伤。

第三步:审查公司治理结构与决策程序。 提交董事会决议、股东会记录等,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系单位集体决策而非个人独断。如果其他高管、股东均参与并受益,则更接近单位犯罪。相反,李某某作为实际控制人一人拍板、独享资金,则属个人行为。

第四步:论证“主要活动”的时间维度。 司法解释强调“设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若公司设立初期有合法经营,只是后来转向犯罪,可争取不适用该条。本案中法院查明自成立至今无其他活动,无法适用。

第五步:结合“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整体抗辩。 单位犯罪中单位本身也可以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通常表现为通过单位行为实现单位利益。如果能够证明投资款用于公司再投资,且公司有真实的养老项目(哪怕未完全兑现),可削弱“个人非法占有”的认定。本案被告人辩称集资款用于再投资,但未提供证据,且“借新还旧”的事实否定了该说法。

五、延展与启发:辩护策略应“以事实为基,以证据为翼”

单位犯罪辩点的成败,不在于概念而在于证据。本案另一个值得关注之处是数罪并罚的适用:李某某前罪已判十年,本案漏罪判十二年,合并执行十七年,体现了“漏罪如实供述”对刑罚影响甚微。而辩护律师提出的“如实供述”“愿意退赔”仅在法定幅度内酌定从轻,并未改变定性。

对于类似案件,辩护律师应尽早介入,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确定辩点可行性。如果单位犯罪证据不足,及时切换至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罚等策略,避免无效抗辩。

如遇刑事指控,切勿轻信口头辩解,应尽快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围绕资金流向、公司经营、决策机制等核心要素构建证据链条,方能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沪0104刑初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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