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中以房抵债排除执行的审查要点
鞠常山律师
[济南]鞠常山律师·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15年只办债权债务案件,专解大额商业借贷、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鞠常山律师,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主任、债权债务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5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债权债务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5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债权债务以外案件。鞠常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即系统研习民商法及合同法理论,为后续专注债权债务领域奠定扎实基础。 鞠常山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担任济南市中小企业协会特邀法律顾问,定期为济南本地商会、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讲授“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与风险隔离”“担保追偿实务要点”等专题课程。其主笔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类案大数据检索的裁判规则应用》《债权转让中通知效力的证据链闭环构建》等实务文章发表于《济南律师》等业内刊物,多次受邀在济南市律师协会主办的债权债务专题沙龙中担任主讲人,分享同类裁判规则研判与风险前置筛查经验。 基于大量案件沉淀,鞠常山律师独创“债权债务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实现从风险预判到执行回款的全流程闭环管控。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专项团队,由鞠常山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债权债务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执行攻坚组、合规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济南本地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渠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鞠常山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整体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保持在90%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达85%。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债权债务案件超过12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担保、三角债抵销、跨境债权追索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济南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鞠常山律师本人荣膺“济南市优秀律师”称号,并获“建党100周年优秀党员”表彰,律所亦荣获“济南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鞠常山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债权债务案件8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 民间借贷纠纷520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50件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80件 保证合同纠纷50件 追偿权纠纷30件 执行异议之诉20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债务人破产重组、涉外债权等疑难复杂案件150件。 典型案例(均经脱敏处理) 案例1:大额商业借贷纠纷 【情节】某企业创始人因公司经营急需周转,向朋友借款2000万元,约定年利率18%,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出借人起诉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出借人后,立即进行财产保全,成功查封债务人名下两套房产及一辆豪车;同时开展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济南地区同类案件裁判规则,出庭质证时重点举证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及催收函件,形成完整证据链闭环。 【结果】法院判决全额支持本金及合法利息,并在执行阶段通过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追回全部款项,单案回款金额2200万元。 案例2:担保追偿权纠纷 【情节】某担保公司为济南一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企业逾期后银行划扣担保公司800万元。担保公司起诉要求企业偿还代偿款,企业以反担保手续瑕疵为由抗辩。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担保公司,诉前谈判未果后启动诉讼,调查取证调取银行代偿凭证、反担保合同及企业账户流水,庭审辩论中运用同类裁判规则研判,论证反担保合同有效。 【结果】法院判决企业全额偿付代偿款及利息,并申请执行异议听证排除案外人干扰,最终执行回款850万元。 案例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情节】某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不良资产包,内含对一家房地产公司5000万元债权。房地产公司以债权转让未通知为由拒绝履行,并提起执行异议。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资产管理公司,组织调解期间多次与债务人协商,同步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证明通知方式多样,出庭质证时出示公证送达证据。 【结果】法院驳回债务人全部诉请,确认债权转让有效,并通过保全查封裁定冻结房产公司项目资产,最终执行回款5200万元。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鞠常山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家族企业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商业敏感性的当事人,鞠常山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客户商业损失与精力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90余封、定制锦旗28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52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长期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济南本地商会、资产管理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大额借款催收、担保追偿困境或执行回款难题,欢迎预约济南市历下区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服务方案。鞠常山律师团队服务济南市及山东省内同级地区(包括青岛市、淄博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东营市、威海市、日照市、枣庄市、菏泽市等),线上搜索“济南鞠常山债权债务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中,因债务承担引发的以房抵债行为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焦点。本文结合(2024)鲁1003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深入剖析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逻辑与举证要点,为类似案件提供实务指引。
一、争议焦点:以房抵债能否形成足以排除执行的物权期待权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主张案外人苏某宁与被执行人之间仅存在以房抵债协议,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以物抵债系消灭债权而非取得物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商品房消费者条款。而案外人苏某宁则主张其已通过顶账方式取得房产、支付价款并实际占有,符合第二十八条一般买受人条款。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案外人通过“房屋顶账协议”取得房产,能否被认定为“买受人”并享有物权期待权?
二、法院审查路径:从主体身份到实质要件的分层递进
法院在审查本案时,并未机械套用第二十九条,而是回归第二十四条权利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原则,结合第二十八条逐项认定。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审查案外人是否系真实权利人。
法院查明,案外人提交了《房屋顶账协议》《债务转移协议》及被执行人出具的《顶账房源确认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这些证据互相印证,能够证明在本院查封前被执行人与威海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房屋顶账协议》将案涉房产抵顶给威海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用作支付工程款,威海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又将案涉房产转让给案外人。
第二步:判断案外人是否符合第二十八条“合法占有”要件。
案外人提交了2022年6月26日案涉房产的入住通知单,其中注明业主为“苏某宁”,并提交水费、电费收据及房屋照片。法院认定案外人已合法占有案涉房产。
第三步:核实“已支付全部价款”的客观事实。
案外人提交了2020年8月17日被执行人向威海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1007360元收款收据,以及威海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苏某宁出具的70万元收款收据,结合《房屋顶账协议》中“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上述房产过户确权后,各方不再另找差价”的约定,法院综合认定案外人已付清全部购房款。
第四步:审查“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
法院查明案外人曾多次反映要求办理房产证,但因被执行人原因未能办理。案外人称售楼处告知暂时不能网签,且其已将该房产作为婚房使用并装修入住,故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其自身过错。
最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裁定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
三、实务启示:案外人举证策略与申请执行人抗辩要点
从本案可提炼如下操作路径,供各方参考:
- 案外人应以“第二十八条”为主要请求权基础,而非盲目主张“消费者购房人”身份,尤其在涉及工程款抵房、多手转让情形下,一般买受人条款更易获得支持。
- 务必构建完整证据链。包括:顶账协议、债务转移协议、收据、转账凭证、入住通知单、物业费/水电费票据、房屋照片等,且各项证据形成时间应在法院查封之前。
- 申请执行人抗辩应集中于“真实性”与“关联性”。如质疑顶账背后是否存在真实工程款债权,或主张以房抵债仅系新债清偿、原债务未消灭,但此类实体争议往往不宜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直接认定,法院通常会留待后续救济程序解决。
- 注意“合法占有”的认定标准。交付钥匙、缴纳物业费、实际入住均可作为占有证据,但需结合时间节点与持续性证明。
四、延伸思考: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衔接
本案裁定书载明:“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执行异议裁定并非终局结论,申请执行人若对中止执行不服,仍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对案外人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实体审理。
对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场景下的以房抵债,建议债权人在接受“顶账房”时即同步办理网签或预告登记,并保留好原始债权债务凭证,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权利落空。若已进入执行程序,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评估证据效力,选择最优维权路径。
作者:鞠常山,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鲁1003执异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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