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诈骗案自首退赃获减轻,二审再求缓刑为何被驳
博超律师
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帮助当事人与司法机关展开一场基于事实和法律的理性对话:罪与非罪的边界在哪里,轻与重的裁量凭什么。这份诈骗罪二审裁定书,完整呈现了“自首+退赃+谅解”三个从宽情节在二审阶段的适用逻辑。对辩护人而言,它提示了一个常被误解的规则:已经用过的从宽情节,不能要求法院“重复打折”。
一、案件梗概:两宗诈骗,主动退赔,自首到案
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并不复杂。2010年4月,上诉人陈某某谎称自己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有亲戚,可以办理变更土地用途事宜,以此骗取被害人黄某城支付的劳务费50万元;同年8月,又在明知无能力办理物业使用期延期手续的情况下,收取被害人汤某某12万元费用。判决书同时载明:
被告人陈某某实际并无能力办理变更土地用途事宜,诈骗得逞后,陈某某将赃款用于归还赌债及个人消费,并未向相关部门提交关于变更土地用途的材料。期间,为了应付被害人黄某城的催问,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福由区华强北路边找人伪造了一份《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受理通知书》。
这两笔事实的共同点在于:行为人没有办事能力,没有办成任何事项,骗得钱款后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甚至伪造公文搪塞被害人。检察机关指控诈骗罪,一审法院予以认定,二审法院亦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定性,而在量刑。
二、辩护焦点:一审已用过的情节,二审能否再用一次
上诉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值得关注:
一审判决量刑畸重,上诉人属于初犯,且有自首、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减轻情节,请求二审减轻处罚,改判并适用缓刑。
这个请求听起来很“满”,但细看存在两个逻辑跳跃:第一,自首、退赃、谅解等情节在一审判决中已经被明确采纳;第二,“适用缓刑”的前提是宣告刑在一定幅度之内,而本案涉案金额高达62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
一审法院对此并非没有回应:
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公安机关通缉期间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其本人及家属能积极退赔全部诈骗款项,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可见,自首已经被用于“减轻处罚”,退赃、谅解已经被用于“从轻处罚”。这正是本案辩护空间被压缩的根源。
三、二审说理:同一情节,不能主张两次折扣
二审法院的说理非常清晰,值得刑事辩护从业者反复研读:
上诉人陈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其本人及家属能积极退赔全部诈骗款项,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的意见,鉴于原审法院已认定其有自首及退赃等情节,并对其予以减轻和从轻处罚,其以相同理由请求再减轻处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这段话解释了一个关键规则:量刑情节禁止重复评价。同一件事,一审认定了,也据此作了从宽处理,二审就不可能再“打折一次”。上诉人主张“我有自首、我退钱了、我谅解了”,但这些情节已经“用完”了。除非二审阶段出现新的立功、新的退赔、新的程序违法事由,否则仅凭旧情节请求再次减轻,几乎不可能得到支持。
四、实务操作:刑事辩护中应当把握的四个步骤
结合本案,可以从正反两方面提炼辩护方法论:
第一步:先区分“事实之辩”和“量刑之辩”。 本案中,被告人虚构亲戚关系、伪造受理通知书、收款后挥霍逃匿,证据链完整,事实之辩基本没有空间。辩护人如果硬做无罪辩护,反而可能失去量刑上的配合空间。正确策略是尽早确认定性,集中资源争取量刑减让。
第二步:把“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分开建表。 自首是法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退赃、谅解、初犯是酌定情节,只能在基准刑以下酌情从宽。两者的法律效果不同,提交法律意见时不能混为一谈。比如本案上诉理由把“初犯”这种酌定情节表述为“法定减轻情节”,在严谨性上是有瑕疵的。
第三步:对上诉空间做“增量评估”。 二审改判有几个入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程序违法。辩护人必须找到一审没有覆盖的“新增量”。如果只是把一审已认定的事实和情节复述一遍,二审很难改变结论。本案上诉人并未提交新的证据、新的立功线索,也没有指出程序瑕疵,二审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四步:预判“缓刑可行性”要从宣告刑倒推。 判决书显示,一审基于自首减轻处罚后,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我国刑法规定,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本案减轻后的宣告刑是五年,早已超出缓刑的适用对象范围。辩护人在请求适用缓刑时,必须先算清楚这个数:如果法定刑降不下来,缓刑就是空谈。
五、延展与建议
这个案例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启示,不只关乎量刑规则,更关乎辩护节奏。
真正有效的辩护,往往在判决之前就已经完成。 从第一次接受讯问、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开始,自首材料、退赃安排、谅解书签署,每一个动作都可能影响最终刑期。等到二审阶段再去“找补”一审已经用过的情节,法律不会给你第二次机会。
同时也要看到,二审并非没有意义。二审是检验一审是否充分评价全部从宽情节的过滤器。 如果一审遗漏了法定情节,将“可以”从轻适用为“不予”从轻,或者量刑明显失衡,二审仍可能调整。但前提是:辩护人必须找到那个“一审没看见”的角度。
如果您或身边朋友的案件正处于侦查、起诉或二审阶段,建议带上判决书和证据材料,与专业律师一起梳理案件中的法定与酌定从宽因素,评估还有哪些真实存在的“量刑增量”。刑事辩护是精细活,多一个正确判断,多一段有效沟通,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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