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受贿罪所有案发场景汇总:工程建设围标串标认定要点

张文胜律师
焦作张文胜·刑事辩护律师 ——17年只办刑事案,专注为被追诉人争取自由与公正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张文胜律师,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7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7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张文胜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重大刑事案件庭审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累了扎实的审判思维与证据审查经验。 张文胜律师现任焦作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焦作市企业刑事合规普法讲师,定期为本地商会、创业园区、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部门讲授“企业事前刑事合规与风险隔离”专题。其主笔的《非法集资案件证据链审查要点与辩护路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焦作法学》等业内刊物,系焦作地区少数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张文胜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张文胜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民商事、行政、劳动等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刑事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与本地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张文胜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核心诉求实现率85%以上的扎实记录(含不起诉、撤销案件、缓刑、无罪判决等有利结果)。团队累计承办涉案金额超千万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超过80件,曾成功处理多被告交叉责任、经济犯罪与暴力犯罪交织、再审抗诉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焦作市优秀刑事专业团队”,张文胜律师本人荣膺“焦作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张文胜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400余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类案件(含合同诈骗、贷款诈骗、集资诈骗)90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6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50件,故意伤害案件40件,毒品犯罪案件35件,职务犯罪案件(含贪污、受贿、挪用公款)30件,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25件,开设赌场案件20件,其他常见刑事案由50件。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多被告、涉黑涉恶、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80件。 典型案例(均为真实案件脱敏处理): 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案金额近4亿元,保兑仓领域新型金融诈骗,一审重罪指控。 律师动作:侦查阶段介入,调取银行流水与合同证据链,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庭审中围绕“主观故意”展开辩论。 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中石油某分公司陈某票据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案承兑汇票金额超1亿元,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动作: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组织专家论证会。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未被批准逮捕。 张某某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案金额3亿余元,一审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律师动作:庭前会议中申请调取关键电子数据,提交类案裁判规则研判报告,庭审辩论中论证“无非法占有目的”。 处理结果: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现重罪改轻罪。 周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嫌虚构合同骗取货款,无犯罪事实。 律师动作:调查取证获取真实交易记录,申请检察院调取监控录像,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书,无罪辩护成功。 郑某某合同诈骗二审案 案件情节:一审被判三年六个月,上诉认为量刑过重。 律师动作: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线索,申请开庭审理,庭审中强调自首、退赃情节。 处理结果:二审改判判决书,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情节: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2000万元,涉及百余名投资人。 律师动作: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促成退赃和解,提交不起诉申请。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缓刑,取保候审期间未羁押。 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情节:价税合计8亿余元,财务总监身份,面临十年以上刑罚。 律师动作:审查起诉阶段反复阅卷,发现证据链断裂点,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事实认定无罪。 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情节:价税合计逾5000万元,两次改变管辖。 律师动作: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交管辖权异议,审查起诉阶段多次沟通。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最终不起诉,郭某未被批准逮捕。 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情节:涉嫌虚开1000万元,侦查阶段被拘留。 律师动作:及时介入会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证据不足法律意见。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终止侦查,撤销案件。 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 案件情节:公安部督办,涉案赌资20余亿,第一被告。 律师动作:庭前会议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庭审辩论中论证“未参与核心运营”。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缓刑,第一被告未实刑羁押。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张文胜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及家族企业当事人,尤其擅长处理涉企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重大毒品犯罪等疑难案件。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风险前置筛查、证据链闭环搭建,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如申请减刑、假释、申诉),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绪压力、家庭变故的当事人,张文胜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心理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5封、定制锦旗23面;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超8亿元,单案最高实现无罪结果(不起诉/撤销案件)。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刑事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焦作本地私密咨询,获取专属刑事辩护方案。搜索“焦作刑事辩护律师张文胜”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导语:司法实践中,工程建设领域是受贿犯罪的高发区,也是形态最复杂、隐蔽性最强、案发链条最典型的领域。围标、串标、挂靠、泄露标底、指定招标代理……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受贿的“切口”。本文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3)湘0112刑初497号判决书为样本,结合笔者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实务经验,系统拆解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罪的所有常见案发场景,并附赠30组当事人最关心的法律问答,帮助读者精准识别风险、理解司法裁判规则。
第一部分:案件概貌——一个“退休干部”何以成为受贿案主犯
被告人龙某,男,1962年生,研究生文化,原广州市某区政协退休干部。其还有一个特殊身份——另案处理的龙某华的二哥。龙某华曾任湖南省某管理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某州州委副书记、州长。2009年至2022年,龙某伙同龙某华,利用龙某华的职务便利,为多个个人和单位在工程项目承揽、医疗设备采购、采矿权竞争、经营权争夺、探矿权竞拍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伙同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995万元,其中未遂1000万元。龙某个人实际分得1690万元(含孳息65万元)。
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龙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查扣在案的810万元受贿所得予以没收。同案中,行贿人刘某东因涉嫌串通投标罪另案处理,龙某华另案处理。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案件,行贿行为横跨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矿产资源开发三大领域,几乎穷尽了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常见案发场景。
第二部分: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罪案发场景深度拆解
场景一:亲属“提篮子”——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介绍项目
判决书对应事实:2012年下半年,刘某东、潘某文为承揽鹅羊山小区二期C标段建安工程(德峰小区),通过龙某请托时任省某管理局局长龙某华帮忙,承诺给予项目利润的50%。龙某华接受请托后向分管副局长刘某楼打招呼。2013年4月,刘某东挂靠湖南某建筑公司中标,中标金额2.22亿元。中标后刘某东、潘某文将项目整体转给挂靠公司施工,从中获得440万元转让费,随后分9次送给龙某现金190万元。
案发场景画像:
- “提篮子”模式:领导干部本人不出面,由亲属、朋友充当“掮客”,接收请托事项并传递信息,事后由亲属代收好处费。本案中,龙某华明确要求龙某“不能直接跟德成公司及省某局的人接触,不能让别人看出是亲属在‘提篮子’搞工程”。
- “挂靠围标”模式:行贿人并不具备投标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中标后将工程整体转给被挂靠公司,以“转让费”名义套取利润,再从中按比例行贿。本案中,刘某东挂靠德成公司中标后转由德成公司实施,按合同价2%收取440万元“转让费”,再将其中190万元孝敬给龙某兄妹。
- “利润分成”模式:行贿人与受贿人约定按项目利润的一定比例支付好处费,而不是一口价。这种模式使双方形成长期利益共同体,案发后证据链更长、涉案金额更大。
辩护与裁判要点: 法院认定,龙某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其与龙某华构成共同受贿,且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理由包括:龙某是行贿款的第一个接收人,负责分配与保管;龙某在行贿人与龙某华之间串联沟通,在所有行贿事实中均起到关键的中转与撮合作用;数笔受贿款中大部分甚至独占——如190万元中龙某实际分得100万元。可见,“没有身份”“没有职权”并不能成为出罪事由,亲属关系在权钱交易中的深度参与,反而往往是认定主犯的核心要素之一。
场景二: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从源头上操控招投标
判决书对应事实:2020年1月,刘某东与龙某商议,利用龙某华任州长的职务便利承接湘西机场航站楼项目。龙某华安排湘西机场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龙某珍与刘某东对接。刘某东推荐湖南省某招标公司作为项目招标代理,龙某华要求龙某珍“支持”。龙某珍遂将省招标公司确定为招标代理单位。此外,应刘某东要求,龙某珍将湘西机场初步设计方案、项目评标办法和竞争性磋商招标文件等核心资料交给刘某东。2022年1月,刘某东以某建设公司与某设计研究院联合体名义中标,中标金额2.09亿元。
案发场景画像:
- “指定代理”模式:谁是招标代理,直接决定评标办法、评分标准甚至评标专家名单。行贿人先指定自己熟悉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量身定做“萝卜坑”条款,这是围串标的最核心环节。本案中,刘某东推荐省招标公司后,龙某华要求龙某珍“支持”,省招标公司如愿成为代理机构。
- “泄露标底”模式:正式招标文件尚未公布之前,招标方向意向投标人提前泄露初步设计方案、评标办法、竞争性磋商文件等核心资料。刘某东拿到U盘后提前熟悉评标规则,相当于“开卷考试”,中标概率大幅提升。在刑事认定中,这种泄露行为等同于“透露标底”,是串通投标的重要罪证,也是认定受贿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直接证据。
- “调整招标方式”模式:龙某华主持召开州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增加规划立项,并同意采用EPC方式公开招投标。表面上是通过公开招标,实际上「公开招标」的形式可以掩盖“量身定做”的实质。
痛点关键词:评标办法、竞争性磋商、代理机构、工程量清单、资质门槛、保密工程、邀标、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
场景三:主动“送项目”——受贿犯罪的新型逻辑
判决书对应事实:2021年4月,龙某华获悉湘西州市监管中心建设工程项目重新论证立项,且重新指定州某局为项目业主单位后,主动与龙某商议将项目交给刘某东承接。龙某华主动向刘某东介绍项目情况,还因该工程为保密工程,要求刘某东挂靠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公司参与招投标,并将相关批复资料交给刘某东阅看。随后龙某华向州某局局长谢某猛打招呼,让刘某东推荐的省招标公司负责招投标。刘某东挂靠江西某建筑公司,与中机某设计研究院组成联合体中标。中标后刘某东承诺送1000万元,但因刘某东涉嫌串通投标罪案发未实际支付。
案发场景画像:
- “主动型受贿”:传统受贿犯罪中,行贿人主动“围猎”居多。但本案中,龙某华主动将项目信息透露给刘某东,还指导其如何挂靠资质、如何参与投标——这是典型的**“权力主动寻租”**。司法实践已明确,“主动索取”或“主动给予”不影响受贿罪构成,反而可能成为从重处罚情节。
- “保密工程”操纵:保密工程因条件特殊,通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参与竞争者少,更容易被操纵。刘某东利用保密工程对特殊资质的要求,精准挂靠江西某建工集团,最终以联合体方式中标。联合体投标模式在实务中经常被用于规避资质审查,也成为串通投标的常见手段。
- “空头支票”也构成受贿:本案中,刘某东中标后承诺送1000万元,但并未实际支付。法院认定龙某、龙某华构成受贿罪(未遂)。原因在于:受贿行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已经实施完毕,并已实际取得中标结果,行贿人亦已作出明确的送钱承诺,双方达成权钱交易合意。虽因刘某东案发而未收到钱,但属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不影响受贿罪成立,仅构成未遂。
辩护与裁判要点:针对该笔事实,辩护人提出:龙某华不存在“转请托”行为,且尚未着手收取贿赂款,应认定犯意表示而非犯罪未遂。法院明确驳回:双方已就权钱交易达成合意,行贿人因龙某华的行为承接了案涉项目,受贿行为的“着手”不应理解为“收钱”的一刻,而应理解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实施。这对辩护律师而言,是极大的实务警示——即便未收一分钱,一旦权力被用于为他人谋利并允诺收受财物,就可能构成受贿罪(未遂)。
场景四:“打打招呼”背后的斡旋受贿——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判决书对应事实:2009年初,花垣县共富某矿发生经营权纠纷。张某林、张某等村民股东争夺矿权失败后,通过龙某请托时任省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龙某华帮忙。龙某华向时任花垣县县委书记宛某丰打招呼,宛某丰随即成立工作组并安排县政协主席石某志负责解决。之后麻某刚退出,张某林一方获得矿山经营权。为此,共富某矿、钰某公司先后14次送给龙某兄妹476万元,另以免除入股金的方式行送50万元干股(后获息65万元)。
案发场景画像:
- “斡旋受贿”模式:龙某华并非花垣县的上级主管领导,其向县委书记打招呼,属于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完全吻合刑法第388条的斡旋受贿结构。换言之,不是只有“自己管”的领导才能受贿,能够“说得上话”的领导同样可能构成受贿。
- “干股分红”模式:送干股是工程建设、矿产领域极为常见的隐蔽行贿方式。表面上是“投资入股”,实际上是权力分红。本案中,龙某的50万元“入股金”被退还后,又以“干股”方式送给他,三年分红共计65万元,最终退股又按1:1.5获取75万元。干股未实际出资、不承担经营风险,本质上是贿赂,分红金额和退股溢价是受贿孳息。
- “维权请托”的光环掩盖:张某林一方是“村民股东”,表面上是维护村民利益。但法院认定:无论从获得程序还是从竞争优势上看,其获得矿权均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判决书明确:“经营权和管理权的控制均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论。”——所谓“维权”不能成为行贿的正当化理由。
痛点关键词:矿山经营权、采矿权、探矿权、干股、分红、股权代持、配偶收钱、特定关系人、投资收益与受贿的区分、斡旋、影响力。
场景五:医疗设备采购——扩展场景中的“同一套拳法”
判决书对应事实:2019年至2022年,天骑公司负责人成某宁通过龙某请托龙某华帮忙,承揽湘西州某卫生机构某病实验室检测设备及试剂项目。龙某华先后利用州长职务便利,在州政府常务会议上推动项目纳入财政采购,将“各县市分级负责”调整为“州财政统一支付”,并两次向州卫健委主任邓某英打招呼确保天骑公司(后挂靠长沙某公司)中标。为此,成某宁分7次送给龙某279万元,其中两次通过签订虚假咨询策划服务合同和签订虚假玉石购买合同套取现金。
案发场景画像:
- “前期政策定制”模式:行贿人需要的不只是某一个具体项目的关照,而是先通过权力运作出台有利于自身的政策——例如,将检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调整资金保障层级。政策制定后再通过具体招投标将项目“精准落袋”。
- “虚合同洗钱”模式:以咨询策划服务合同、玉石买卖合同等合法形式掩盖贿赂实质,切断资金流向的直接证据链。本案中,成某宁与安某刚的公司签订虚假咨询策划合同,套现28.6万元;与花城某石头行签订虚假玉石购买合同,套现78.4万元。这种操作手法在工程领域同样常见:设计费、咨询费、居间费、采购费都是洗钱通道。
- “挂靠供应商”模式:天骑公司并无直接销售资质,挂靠长沙某公司参与投标。这与工程领域的挂靠围标异曲同工。
痛点关键词:设备参数、政府采购、招投标代理、虚假合同、挂靠、两期并一期、规避公开招标、指标费、回扣、洗钱。
场景六:案发后的“自救行为”——退款、串供、隐匿罪证
判决书对应事实:
- 2022年11月,因刘某东串通投标被举报,龙某退给刘某东880万元,但这一退款并非“彻底切割”,而是龙某华表示“湘西形势严峻”,要求“原路退还、规避调查”。龙某与刘某东商议“资金暂时由刘某东保管,等风声过去后再拿回来”。
- 2022年5月,因害怕查处,龙某先后转账退还钰某公司相关人员共计408.7万元。
- 龙某华曾安排他人赴广州找龙某串供,要求“整改资金往来问题”。
案发场景画像:
- “假退款”模式:案发前退款能否认定退赃、是否影响定罪,关键看主观故意是否消灭。如果退款是为了“规避调查”、约定“风声过了再拿回来”,则贿赂故意并未消灭,退款不构成“及时退还”,仅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量。本案判决明确:案发前退回给刘某东的880万元在行贿案中处理,不抵扣受贿所得。但如果退款是真诚悔罪、主动切断权钱交易,则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可能不认定为犯罪数额。
- “串供”模式:案发后,安排他人串供、伪造证据、隐匿资金往来,是常见的“自救”动作,但这会直接导致:丧失坦白从宽条件、增加妨碍作证罪或伪证罪风险、影响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
- “持币观望”模式:龙某将款项分散转给亲友“代为保管”,企图通过断链对抗调查。判决书中大量证人证言揭示了这一资金操作路径,反而成为认定主观故意和资金流向的重要证据。
痛点关键词:退款、串供、毁证、转移资金、代持人、隐名股东、银行流水、孳息、退赃、暂扣款。
第三部分:从刑事辩护视角看判决的裁判规则
一、“主从犯”之争——为何法院依然认定龙某为主犯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龙某只是“传声筒、收银员、保管员”,应认定为从犯。法院未予采纳,理由链条如下:
- 龙某是行贿款的第一接收人——每次送钱都是龙某收,再由其分配;
- 龙某负责与行贿人对接所有请托事项——行贿人的请托无一例外地先找龙某,龙某再转达给龙某华;
- 龙某在部分行贿事实中占有大部分甚至独占利益——如190万元中龙某分得100万,526万中龙某实际分得246万,并获得65万分红;
- 龙某在“谋利”环节起着关键的沟通串联作用——在龙某华与行贿人之间架起桥梁,功不可没。
对家属和社会公众而言,本案最值得警醒的是:不是只有“当官的那个人”才是主犯,深度参与运作的亲属、朋友完全可能被认定为主犯。很多家属认为“我老公/弟弟只是帮人家引荐一下,又没拿多少”,但司法实践恰恰相反——中间人和介绍人同样可能是主犯。
二、“受贿未遂”的认定——承诺了但没拿到钱,依然构成犯罪
龙某、龙某华在湘西监管中心项目中,收受刘某东承诺的1000万元,因行贿人案发而未实际取得。法院认定该笔构成受贿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这里的核心辩点是:“是否已着手实施受贿行为?”法院的立场是:受贿的实行行为不仅是收钱,还包括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如果已经实际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且双方对送钱已达成合意,即使尚未收钱,也应认定为已着手实施受贿行为,构成未遂而非预备。
实务启示:只要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已实施完毕,且行贿人已承诺送钱,无论实际拿到与否,都可能被追诉。因此,面对“将来一定会感谢”“等中标后给你XX”之类的话,最安全的选择是明确拒绝并做好记录。
三、“退赃”的认定规则——退了不等于退干净了
本案中,龙某的退赃行为可以分三个层次:
- 案发前退给刘某东880万元——不认定为合法退赃,因系“规避调查”;
- 案发后通过关联人员退缴408.7万元给钰某公司相关人员——被认定为退赃但数额另行计算;
- 案发后及审理期间退缴810万元——被认定为退缴全部犯罪所得,作为从轻情节。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受贿案件中,行为人及时退还或上交的财物,不是受贿。但超出“及时”的时间,或出于掩饰犯罪目的的退款,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误以为“都退给人家了就没罪了”,结果在刑事程序启动后才发现退款无效,追悔莫及。遇到这种情况,应当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刑事律师,而不是自行处理。
四、“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尺
本案受贿金额达2995万元(含未遂1000万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即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中,未遂部分的1000万元没有计入实际所得,但计入犯罪总额,因此金额上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由于有未遂、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交代同种罪行、退缴全部犯罪所得等从轻从宽情节,量刑在十年六个月。这笔“账”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往往是最大的心理痛点:“明明没拿那么多钱,怎么判这么重?”
作为辩护律师,我常向家属解释:受贿数额≠个人实际所得数额。共同犯罪中,即使你只分到一小部分,也需要对全案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主犯对共同犯罪的全部数额负责,从犯也需对参与部分的数额负责。因此,涉案金额并不等同于“装进口袋多少钱”,这一点极易被忽略。
第四部分:工程建设领域“围标串标+受贿”一体化辩护提示
从本案可以看出,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往往呈现出“行贿-受贿-串通投标”三罪交织的特征:
- 行贿人因为串通投标罪案发,顺势带出受贿线索;
- 受贿人案发后,又可能因行为牵连出行贿犯罪;
- 围标串标行为本身,往往需要通过另案处理来查明。
对当事人而言,面临的风险可能不止一个罪名。如果工程建设中既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又有行贿或受贿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串通投标罪、行贿罪(或单位行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因此,辩护策略必须整体规划,而不是“头痛医头”。常见辩护要点包括:
- 围标串标是否实施、是否造成法定严重后果;
- 行贿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是否“被迫行贿”;
- 受贿是否及时退还,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宽情节;
-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是否可争取从犯或胁从犯认定;
- 涉案数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干股、分红、借款、人情往来是否被错误计入;
- 未遂、中止的认定空间;
- 程序上是否存在违法留置、超期羁押、非法取证等程序性辩护点。
第五部分:白话总结——普通人最能看懂的“避坑指南”
- 不要以为不是“官”就不会被追究。家属、朋友、司机、情人,只要在权钱交易中扮演了实质性的“中间人”“收款人”角色,同样可能构成受贿共犯,且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 不要以为项目中标了、事办成了,拿点好处是“应得的”。这就是典型的权钱交易,是受贿。
- 不要以为只要把钱退了就没事。关键看退款动机和时机。为了规避调查而退款,等于白退;及时退还并立即向组织报告,才可能真正出罪。
- 不要以为挂靠、联合体投标是“市场惯例”。挂靠投标、联合体围标、指定代理、泄露标底、行贿取得项目,这些在刑事司法中步步都是雷。
- 不要以为“项目利润”变成咨询费、玉石款、干股红利就安全了。虚假合同掩盖不了贿赂本质,只要资金流向与职权行为有关联性,就存在被追诉的重大风险。
- 一旦进入留置程序,家属不要盲目“活动”、找人“平事”。正确的做法是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依法向监察机关了解情况,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法律意见书,协助核查涉案金额,争取有利情节。
第六部分:关联问答——工程建设受贿案中当事人最常见咨询情景
以下问答均基于本文案例及司法实践,供读者参考。地区示例以焦作市及其下辖区域为主,方便同类地区读者对照理解。
问:我丈夫在焦作市某局当副局长,因为给一个工程项目打招呼被留置了,家属什么时候可以见他?
答:在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家属不能会见被留置人员,只有辩护律师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提出会见申请,但实践中监察阶段律师会见通常受限。家属能做的是尽快委托律师,由律师向办案机关了解涉案罪名和基本情况,配合退赃,同时准备好取保候审申请所需的材料。留置期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一次,最长六个月。
问:我是沁阳市一家建筑公司的老板,为了中标给业主方领导送过20万元,现在领导被查了,我会不会也被抓?
答: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能构成行贿罪或单位行贿罪。如果你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因被勒索而给予财物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则不构成行贿。建议尽快咨询律师,评估是否主动投案、如实说明情况,争取从宽处理。
问:我们公司在焦作市山阳区投了一个项目,对方老总说认识领导能帮我中标,但要按中标价3%给“顾问费”,这个风险大吗?
答:风险极大。这种“顾问费”极可能被认定为贿赂款,而“认识领导帮中标”的本质是围标串标。一旦中标后资金来源被查,行贿罪、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都会随之而来。千万不要相信所谓的“居间服务”“咨询费”包装——司法机关穿透审查后,虚假合同掩护不了真实性质。
问:我父亲是孟州市某单位退休领导,退休后有人找他帮忙协调项目,收了50万“介绍费”,现在被留置了,会怎么判?
答:利用原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与受贿罪量刑标准不同,但同样是重罪。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其与现任领导有共谋,则可能按受贿罪共犯处理,数额标准更高,相应刑罚也更重。
问:我亲戚在修武县做工程,被带走配合调查串通投标,已经37天了还没出来,是不是说明问题很严重?
答:刑事拘留最长37天,如果37天内检察院批准逮捕,则继续羁押。被带走配合调查超过30天未释放,通常意味着办案机关已掌握一定证据。家属应当尽快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涉案金额、涉及的工程范围、是否涉及行贿或受贿,及时制定取保候审预案。特别注意:串通投标往往不是孤立犯罪,极易牵出行受贿问题。
问:我们在武陟县承包了一个市政工程,中标后业主领导暗示要“感谢费”,如果不给就拖延工程款,这种情况算不算被索贿?
答:被索贿是法定从宽情节。如果能够证明是被索贿,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可以不构成行贿罪。现实中证明“索贿”难度较大,建议保留好相关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并在第一次被索要时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在刑事程序中,行贿人因被索贿而行贿的,应重点收集和固定证据。
问:温县一个工程项目中,我是投标人之一,我发现招标代理把标底透给了另外一家公司,我可以举报吗?举报了我会不会被牵连?
答:可以举报,但你自身可能也涉嫌串通投标,需要评估。如果你能证明自己不知道围标串标事宜,且没有参与串通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如果你参与了串通但主动举报并如实说明情况,可以争取自首或立功情节。举报时建议整理好招标文件、评标记录、资金往来、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并委托律师同步提交法律意见。
问:焦作市解放区某项目,老板让我用我公司的资质去帮他“陪标”,给我50万“配合费”,最后他中标了。现在他出事,我会被追责吗?
答:很可能会。出借资质参与围标,帮助他人串通投标,属于串通投标罪的共犯。50万的“配合费”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争取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以及从犯认定。司法实践中,纯粹“陪标人”也可能被认定为主犯参与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尤其当陪标人明知他人围标仍然积极配合时,法律评价较重。
问:我老公在博爱县某国企做采购,他收了供应商20万购物卡,现在被纪委调查,这种情况能退赃了事吗?
答:购物卡属于财物,20万元已达到受贿罪追诉标准。退赃只是从轻情节,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建议配合调查,积极退缴,认罪认罚,同时律师介入帮助梳理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如果购物卡尚未使用且能证明属于正常人情往来而非权钱交易,可以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但必须有证据支持。
问:我在焦作高新区一家建筑公司做项目经理,公司让我给甲方领导送过20万现金,现在公司法人被留置了,我作为经办人有没有责任?
答:如果明知是行贿款而帮助实施,你同样可能构成行贿罪的共犯。但经办人通常属于从犯,且如果主动向调查机关说明情况,有机会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理。需要尽快评估你与法人的沟通记录、是否知情、是否主动参与策划等因素。实践中,财务人员、项目经理等“经办人”往往也会被刑事追诉,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只是替老板跑腿就没责任”。
问:我一个朋友在焦作市马村区做工程,给领导送钱后,领导退了回来,但钱他在车里放了两天,会不会也算行贿?
答:如果对方当场拒绝或事后及时退还,且你并未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一般不以行贿论。但实践中要特别注意“退回来”的时间和方式。如果钱先收了,事也办了,而是案发前才被迫退回,那退钱不影响行贿和受贿罪的成立。
问:我父亲在洛阳市某单位担任领导,他让我替他收过一笔100万的“工程款好处费”,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银行转账单上签了字。现在他出事了,我需要请律师吗?
答:需要。你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如果明知是贿赂款而帮助接收、转移,可能构成受贿罪共犯或洗钱罪。即使你辩称不知情,签字行为本身也会被作为客观证据审查。建议立即委托专业刑事律师,梳理你在资金流转中的角色、知情程度、有无获利等因素,争取无罪或从轻处理。
问:新乡市某县一个项目,我按领导要求挂靠了三家公司同时投标,后来领导被查了,检察院说我围标串标,这个罪严重吗?
答:串通投标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如果同时涉及行贿,则行贿罪量刑可能更重。实践中,围标串标行为往往与行贿受贿交织,侦查机关常常以串通投标为切入,再突破行受贿问题。不建议自行处理,应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争取自首、立功、从犯、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力争不起诉或缓刑。
问:我公司在焦作市承接了一个学校工程项目,招投标全程合规,但后来甲方领导被查了,说他在招标前见过我们老板,认定我们行贿。没有任何款项往来,能认定行贿吗?
答:行贿罪的成立需要“给予财物”的行为,仅有见面不能认定行贿。但如果见面时存在口头承诺、事后以其他形式兑现利益,且证据链完整,仍可能被认定为行贿。现在查办职务犯罪非常重视“承诺型行贿”“期权型行贿”,即使没有资金流水,只要有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证人证言形成完整链条,也可能追责。建议尽早聘请律师,评估证据风险。
问:焦作市下辖某县级市,我作为投标人代表参与了一个安置房项目,中标后发现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与另一家公司老板提供的方案一模一样,我当时不知情,现在被调查,怎么证明自己不知情?
答:不知情是无罪辩护的核心,需要用客观证据证明:你未参与前期沟通、未接触评标资料、未参与制作招标文件、未获得额外利益。实务中,单纯“不知情”的主观辩解很难被采信,需要形成完整的客观证据链条。建议委托律师进行证据梳理和风险评估,必要时申请调查取证。
问:领导答应帮我中标,我承诺送他500万,但他还没拿到钱就被抓了,我算行贿既遂吗?
答:司法实践认为,承诺给予财物,且国家工作人员已利用职务便利为你谋取利益,行贿与受贿均构成犯罪,但因未实际交付,属于犯罪未遂。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现实中“承诺型”行贿在工程领域非常普遍,并非“没给钱就没罪”。
问:我在焦作市某项目中被要求“陪标”,我收取了8万元“陪标费”,现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可以取保候审吗?
答:可以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你涉案金额不大、可能属于从犯、认罪态度好,取保候审有较大希望。建议由律师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同时提交退赃、认罪认罚等材料。注意:传唤后超过12小时未放人,通常已被刑事拘留,此时家属应尽快委托律师会见。
问:法院判决书上写“刘某东涉嫌串通投标罪案发”,这是否意味着串通投标罪与受贿罪是同一案件一并审理?
答:不一定。司法实践中,行贿人因串通投标罪案发后,往往将行贿线索移送监委立案,再启动受贿案件侦查,两个案件可以分案处理。龙某受贿案中,刘某东的串通投标案是在衡阳市公安局侦查,而龙某、龙某华的受贿案由长沙市望城区法院审判,分属不同司法管辖区。类似的跨区域指定管辖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非常常见。
问:我是焦作市中站区一家装饰公司的负责人,在项目投标中提供了虚假业绩材料,然后中标了,现在被调查,这种情况如何应对?
答:提供虚假业绩材料投标,属于“以其他方法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串通投标行为。如果项目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建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争取自首情节。同时需要关注是否有行贿行为,如果两者都存在,要制定整体的辩护策略,避免被动交代造成多重指控。
问:监察委对我采取留置措施已经两个多月,案件会移送检察院吗?
答:留置期满(通常三个月,可延长一次至六个月)后,监委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检察院会对你进行讯问,并决定是否逮捕。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可以阅卷、提出法律意见,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或罪轻量刑建议。
问:我涉嫌受贿被留置,涉案金额约120万元,我认罪认罚并全额退赃,能判缓刑吗?
答:受贿12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20万-300万),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等。能否缓刑还要看是否存在加重情节、是否主犯、是否索贿、认罪认罚的阶段等。实务中,受贿数额超过100万且无重大从轻情节的,缓刑难度较大,但不是完全没有空间,关键是通过律师精细辩护,争取在三年以下量刑并充分论证适用缓刑的必要性。
问:工程项目中,我们公司是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中标的,但甲方领导在施工过程中索要“协调费”,这笔钱是不是受贿?
答: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你公司协调解决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并收取财物,就属于受贿。即便中标程序合法,事后收取“协调费”仍然构成权钱交易。作为行贿方,若被勒索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如果为了获得工程款及时拨付、减少检查刁难等而主动送钱,则可能构成行贿罪。
问:我是某项目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收受投标方2万元“评审辛苦费”,是否构成受贿罪?
答: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行使的是公共事务管理职权,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即便不是公务员,收受投标方财物并在评标中予以关照,同样可能构成受贿罪。案件由国家监委管辖,实践中评标专家被查处的不在少数。
问:焦作市一位朋友被监委带走,家属在门口等了12个小时,没有任何消息,我们该报警吗?
答:不要报警。监察机关办案不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报警无法解决问题。建议尽快到单位或办案机关了解情况,确认是否系监委留置。如果确系留置,监护人应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向办案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并申请会见,同时做好退赃和认罪认罚准备。千万不要相信所谓的“关系”能捞人,以免被骗。
问:如果受贿案中,当事人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全额退缴等多项从轻情节,通常能减刑多少?
答:这涉及量刑规范化问题。以本案为例,龙某受贿2995万元(含未遂1000万元),法定刑为十年以上,其具备未遂、坦白、主动交代同种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犯罪所得等情节,最终判十年六个月。若无法定减轻情节,十年是下限。如果有自首和立功,仍有可能突破十年,争取八年至十年。多个从轻情节叠加的实际效果,需要通过律师在量刑协商中争取。
问:我哥在孟州市交通局工作,他帮一个老板中标了道路工程,老板承诺送他一套房子,但还没过户就被查了,这构成受贿吗?
答:构成。房屋等不动产未过户,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只要双方对权属转移有合意且已实际占有使用,即可认定为受贿既遂。如果承诺但尚未交房、未实际控制,则可能认定为未遂或受贿数额按合同价计算。但无论如何,口头承诺送房也是在权钱交易合意的基础上,风险极大。
问:工程建设领域“提篮子”的说法在判决书中频繁出现,法律上是什么意思?
答:“提篮子”是湖南等地对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他人介绍、承揽项目并谋取私利的俗称,在法律上通常对应于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案龙某的行为就是“提篮子”的典型:他虽然没有直接审批权,但他利用妹妹龙某华的职权,为请托人牵线搭桥、传递信息、代收款项,最终被认定为受贿罪主犯。
问:如果工程已经完工很多年,当年送过钱给领导,现在领导被查,我是否还会被追诉?
答:追诉时效是关键。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如果案件在追诉时效内被立案,即使时间过去多年仍可追责。实践中,工程领域行贿经常与串通投标罪、受贿罪并案处理,诉讼时效可能会从后罪立案时重新计算。建议不要心存侥幸,尽早通过律师评估风险并考虑主动说明情况。
问:我在焦作市博爱县做工程,为了和甲方处好关系,逢年过节送过几次烟酒和几千元的红包,累计不到5万元,这种情况下会被追究吗?
答:理论上,多次小额送礼累计达到1万元以上即达到行贿罪立案标准(行贿数额1万元以上)。如果累计金额不足5万元,且没有明确的具体请托事项,可能按违纪处理。但如果每次送礼都与特定项目挂钩,且送礼行为发生在项目招投标前后,则司法机关更倾向于认定为行贿。关键看是否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和具体请托事项。
问:我们是温县一家工程公司,老板被留置后,公司账户被冻结,员工工资发不出来。对公司经营有什么建议?
答:监察机关有权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但不应影响合法经营。建议通过律师向办案机关申请解除对非涉案账户的冻结,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等材料证明账户资金系正常经营所需,必要时申请对账户内的工人工资部分予以解冻。同时,公司应尽快召开股东会,稳定管理层,保持正常经营。如果企业本身涉及单位行贿或串通投标,应积极推动合规整改,争取从宽处理。
结语
回顾本案,龙某从一个退休干部沦为阶下囚,不过十余年时间。这十余年间,他见证了鹅羊山小区的拔地而起,见证了湘西机场航站楼的破土动工,见证了湘西监管中心项目的有序推进,也见证了5700多万元的矿产暴利轮番流转。然而所有命运馈赠的礼物,早已在暗中标好了价格。
工程建设领域的受贿罪,从来不是贪官的独角戏,而是行贿人、受贿人、中间人、挂靠人、陪标人共同编织的一张利益网。破网之人,往往就是网中的每一个人。
如果你或你的亲友正在经历类似的困境,请务必记住:不要再自行“处理”关系、转移资金、串通口径,而是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刑事辩护的黄金时间,往往就在留置之初、拘留之时的那个月里。
张文胜,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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