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8-27

郑州国企采购虚增价格套利受贿罪案发场景与法律解析

闫金超

闫金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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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闫金超律师・刑事辩护 ——19 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闫金超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9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实现 100% 业务资源聚焦。闫金超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系统研习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 2 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闫金超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定期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讲授 “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对抗” 专题课程。其主笔的《职务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运用》《经济犯罪案件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郑州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河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实战经验,闫金超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闫金超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明确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3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郑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执行部门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闫金超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意见采纳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企刑事犯罪等)超过 120 件,其中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达 20 亿元。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 “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闫金超律师本人荣膺 “郑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律所亦荣获 “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闫金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436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 82 件,经济犯罪(含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14 件,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抢劫等)56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48 件,其他刑事犯罪 36 件。其中,涉案金额千万级以上、涉及企业高管 / 公职人员、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128 件。 典型案例(部分,隐私已脱敏处理): 涉案金额 4 亿元贷款诈骗重罪改轻罪案:为某市恒泰公司经理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担任辩护人。该案系保兑仓领域典型金融诈骗案,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近 4 亿元、票据承兑。律师办案动作: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1 亿元承兑汇票票据诈骗不起诉案:为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票据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承兑汇票金额 1 亿余元、涉案金额重大。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降刑案:为张某某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 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最终处理结果: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法定不起诉无罪案:为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没有犯罪事实。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出庭质证。最终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系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二审改判缓刑案:为郑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由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缓刑案: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较大。律师办案动作: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最终处理结果:适用缓刑。 8 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山东盛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 8 亿余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届满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确认无罪。 5000 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逾 5000 万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 亿元跨境开设赌场缓刑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赌资 20 余亿、第一被告。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第一被告终获缓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闫金超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家族企业负责人及涉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降低案件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自由与生命的敏感案件,闫金超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专业方式化解当事人焦虑,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16 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5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200 万元。多位企业高管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 1394 号 2 号楼 27 层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辩护方案。搜索 “郑州闫金超刑事辩护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国企采购环节的受贿犯罪是发案率最高、隐蔽性最强的领域之一。其中,“虚增价格套利”更是近年来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典型模式。本文将通过一个虚构但极具代表性的案例,结合法律规定与辩护要点,系统梳理国企采购中虚增价格套利的所有案发场景,帮助读者识别法律风险,理解司法裁判逻辑。

一、典型案例:一次“精准”的采购,两条“隐蔽”的流水

基本案情(当事人姓名已作隐名处理)

被告人张明,男,1968年生,原系某省属国有能源集团物资采购部经理。2016年至2022年间,张明利用负责煤炭设备、配件采购的职务便利,与供应商李某(另案处理)合谋,采取“虚增采购单价、吃取差价”的方式套取公款。

具体操作方式为:张明事先将公司采购底价告知李某,李某将报价提高10%-15%,张明再通过内部审批流程促成高价中标。中标后,李某将高出真实市场价的差额部分,以“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等名义,通过第三方空壳公司转账至张明指定账户。六年内,张明以此方式收受回扣共计人民币427万元。

案发经过

2023年初,审计部门在对该集团进行专项审计时,发现同一型号的进口阀门采购单价明显高于同期市场价。经进一步比对历年采购合同与付款流水,发现李某名下公司中标率异常(超过80%),且每次中标后均有大额“咨询费”支付给一家无实际办公地址的科技公司。审计线索移送纪委监委后,张*明被留置调查。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张*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虚增价格套利的法律定性:为何是受贿而非贪污或诈骗?

在司法实践中,国企采购中虚增价格套利的行为,通常被指控为受贿罪,而非贪污罪或诈骗罪。原因是:

  •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 虚增价格套利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供应商用部分合同利益换取采购人员的职务行为,而非直接窃取本单位财物(贪污)或虚构事实骗取财物(诈骗)。

关键区分点:如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合谋,由供应商虚开发票、套取公款后与采购人员私分,且采购人员对款项具有实际支配权,则可能构成贪污罪。但若款项由供应商控制后按约定“回馈”给采购人员,则更符合受贿特征。

三、国企采购中虚增价格套利的九大案发场景

结合实务判例,这类犯罪几乎都逃不出以下场景,任何一个环节露出破绽,都可能引发全案暴露:

场景1:供应商“精准陪标”——中标率异常偏高

某些供应商长期“精准中标”,而其他合格供应商仅作为“陪标”存在。大数据筛查中,中标率超过行业正常水平(如超过50%)极易触发预警。

场景2:采购单价“整齐划一”——多年无波动

同一型号、同品牌设备,在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期间,采购单价始终保持不动或只涨不跌,与市场行情严重背离。审计中对比市场价格指数即可发现。

场景3:技术参数“量身定制”——排他性描述

招标文件中出现明显的排他性参数,如特定型号的端口数量、特殊的认证要求,这些参数只有特定供应商的产品满足,从而变相锁定中标人。

场景4:分批次采购“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将超过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单一采购项目拆分为多个小额合同,或分批次下达订单,以规避招标流程。虚增的单价在“散单”中不易被察觉。

场景5:验收环节“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数量与质量双重注水

供应商实际交付的货物数量不足或型号降级,但采购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为“全部合格”。虚增的不仅是单价,还包括数量与配置。

场景6:中间商“空手套白狼”——多层吃差价

国企不从原厂或一级代理商直接采购,而是指定一家或多家“中间商”转手。每转一手加价一次,最终价格远高于市场底价。差价由中间商与采购人员分成。

场景7:售后维修“小病大修”——配件价格虚增

设备正常维护只需更换低值易损件,但采购人员与维修商合谋,虚报高价配件型号或增加更换频次,通过维修备件采购套取差价。

场景8:年度框架协议“一口价”——单价虚高但总量模糊

国企与供应商签订年度框架协议,约定统一优惠折扣,但实际下单时,采购人员要求供应商按原价开发票,再通过“降价补差”或“假退货”方式将差价转至指定账户。

场景9:境外采购“价格黑箱”——利用信息不对称套利

进口设备或零部件,因跨境价格透明度低,采购人员与境外代理合谋,虚增报关价格,将高出的外汇部分通过地下钱庄回流给个人。

四、案发后的刑事辩护要点:律师如何在虚增价格套利案件中有效辩护?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需重点审查以下环节,这些也是当事人最关心的痛点:

1. 采购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企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管理层、采购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对于临时聘用、劳务派遣的采购助理,是否具有“公务性”存在辩护空间。若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定刑明显更轻。

2. 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如果交易过程完全由上级决定或集体决策,当事人仅是执行者,未实际利用职权影响采购结果,则不能认定受贿。但若其在询价、推荐供应商、技术评分等环节发挥实质性影响,则“职务便利”成立。

3. 收受款项的性质——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让利”或“居间费用”

部分供应商辩解称,支付的“差价”是给中间人的合法居间报酬,或返利给客户单位的回扣(如实入账)。此时需审查款项是否归个人所有、是否经过公司财务流程。如果进入个人账户且未备案,难以自圆其说。

4. 实际价格与市场价的差额计算——鉴定意见是否客观

虚增价格的认定依赖价格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可对鉴定方法、样本选取、时间节点提出质疑。例如,同品牌设备在疫情期间可能因物流成本上涨而价格上浮,不能简单以“历史价”或“异地价”认定虚增。

5. 是否构成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时机与效果

在监察调查阶段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类犯罪事实,可能构成自首。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对刑期影响显著。法律实务中,全额退赃且认罪认罚的案件,在有期徒刑幅度内可以下调20%-30%。

6. 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供应商与采购人员地位、作用是否相同

如果供应商积极参与、提出犯意,且主导套利操作,而采购人员仅是配合签字,可争取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反之亦可能将供应商认定为从犯。

7. 受贿数额的扣减——剔除正常回扣、税费及成本

部分“差价”可能已用于支付业务招待费、支付给其他业务经办人员(如质检员、仓管员)的小额红包,该部分未实际归个人占有,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

五、国企采购人员的风险红线:七条“绝对禁区”

  1. 禁止与供应商私下会面、接受宴请或旅游安排——即使在非采购期间,长期交往也会被视为利益输送的前兆。
  2. 禁止透露招标底价、评审专家名单或竞争对手报价——这是最容易留下电子痕迹的行为。
  3. 禁止使用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代收任何款项——哪怕是供应商的“节日礼金”。
  4. 禁止让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关联公司任职或持股——此类“影子公司”会被直接推定为利益输送工具。
  5. 禁止在采购系统外进行线下询价或直接指定品牌型号——口头指令也可能被录音或由他人证言固定。
  6. 禁止对明显异常的高价合同不做复核即签字——“渎职”虽不属于受贿,但常作为受贿量刑情节考量。
  7. 禁止在离职后短时间内入职原供应商或关联企业——竞业限制及终身责任追究现已常态化。

六、案发后的紧急应对指南(当事人及家属必读)

  • 第一时间不要销毁证据或串供——监察调查中,电子数据、快递记录、行车轨迹、银行流水均已被完整提取,任何对抗行为只会加重处罚。
  • 合理行使沉默权,但如实回答可以争取自首——被电话通知到案后,主动交代全部事实的,建议在律师指导下进行。
  • 家属请勿试图“找关系捞人”——在国家监委全面覆盖下,任何干预司法的行为都会成为新的犯罪线索。
  • 尽早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从留置阶段开始,律师虽不能会见,但可以通过家属提交法律意见,争取将案件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或“单位行贿”。
  • 积极筹集退赃款——在判决前全额退赃并缴纳罚金,对未来减刑假释极为重要。

七、结语

国企采购领域反腐保持高压态势,“虚增价格套利”不是聪明的“创收”,而是自毁前途的“埋雷”。每一张高价发票、每一笔微信转账、每一次“默契”的中标,都在大数据与审计穿透下无所遁形。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既为委托人依法争取最公正的结果,也提醒每一位公职人员:廉洁才是最大的财富,自由才是最高的报酬。

附:本文法律建议基于虚构案例,仅供参考。如有具体案件,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附:受贿罪·国企采购虚增价格套利 常见咨询问答(50组)

1. 问:我在国企做采购,长期从一家供应商进货,价格比其他家高一点,但对方给了我好几年回扣,现在被纪委带走,会判多少年? 答:取决于受贿数额和认罪态度。根据河南地区的司法实践,受贿20万以上不满300万的,一般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300万以上)的,可能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建议尽快退赃、如实供述,争取认罪认罚从宽。

2. 问:供应商说给的差价是“市场推广费”,并签了服务合同,这还算受贿吗? 答:如果该“服务”并未实际履行,且资金最终流向你个人账户,司法上通常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仍构成受贿。只要查明资金真实去向和合同虚假性,罪名无法回避。

3. 问:我只是同意了供应商涨价,没有直接收钱,但涨价的部分被供应商转给了我老婆的亲戚,我要负责吗? 答: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钱款,且利用你的职务行为作为对价,同样成立受贿共犯。家属关系不会阻断犯罪构成,反而可能被认定为“特定关系人受贿”。

4. 问:采购中收受的财物是公司集体决定发放的“回扣”,比如每个采购员都有,算不算受贿? 答:如果以单位名义收受回扣、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账外账,可能涉及单位受贿;但若在账外暗中收受并直接分给个人,个人部分仍构成受贿。集体决定不能免除个人刑事责任。

5. 问:虚增价格套利和贪污罪有什么区别?我这种情况会被判贪污吗? 答:区分在于款项控制权。若由供应商主导加价并自主决定给回扣,是受贿;若你与供应商合谋,假借采购名义将公款套出后直接私分,且你有权支配公款,则可能定贪污。具体需结合资金流向、决策过程判断。

6. 问:我是国企的采购专员,不是领导,也没有审批权,只是负责填单子,供应商给我好处费让我按他的报价填,算受贿吗? 答: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你的“填单”行为是采购流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具有职务性。即使没有最终审批权,也可能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视身份)。

7. 问:在郑州地区的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一般量刑尺度如何? 答:郑州各基层法院及郑州中院对受贿案件量刑严格遵循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并结合河南高院的量刑细则。主要的变量是数额、自首、立功、退赃、认罪认罚。70万受贿额在有全额退赃和自首情节下,实践中可能判三年左右。

8. 问:纪委留置期间,家属可以请律师会见吗? 答:留置期间法律规定律师不能会见。但家属可以委托律师向监委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代为申诉,并做好后续移送审查起诉的会见准备。务必在移送检察院当日立即申请会见。

9. 问:我在采购中收受供应商的购物卡、加油卡,加起来不到3万元,会刑事立案吗? 答: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为3万元。不满3万元,但具有“曾因受贿受过处分”或“为多人谋利”等情节的,也可能被立案。建议主动向单位纪委说明情况,争取非刑事处理。

10. 问:案发后我退还了全部钱款,法院还会判实刑吗? 答:退赃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但无法消罪。如果数额较大(20万以上),即使全额退赃,通常仍会判实刑,只是刑期可减少10%-30%左右。数额较小且初犯、认罪认罚,有可能适用缓刑。

11. 问:供应商的口供说我收了20万,但实际我只收了10万,法院会按哪个数额认定? 答:需结合银行流水、微信记录、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综合认定。仅有言词证据且无其他佐证的,一般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但你自己的供述反复也会影响司法诚信评价。

12. 问:采购中虚增价格部分被供应商用于行贿其他领导,我只知道一部分,算全部金额吗? 答:你只对你明知并参与的部分负责。如果供应商单独行贿他人、未与你合谋,且你不知情,该部分不计入你的受贿数额。反之若你在共同故意内,即使钱款未全部归你,也需对合谋总额负责。

13. 问:我弟弟在国企采购岗位,被异地监委带走,家属应该怎么办? 答:第一步确认是“留置”还是“刑事拘留”。请向办案机关索要《留置通知书》,记录留置地点。同时尽快委托郑州或当地专业刑事律师,通过家属提交委托手续,律师可以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第一时间会见,并提供法律帮助。

14. 问:为了避开招标,我把采购合同拆分成几个小合同,这本身违法吗? 答: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属于违反采购法的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党纪处分。如果在拆分过程中还虚增单价并吃取差价,则构成受贿或贪污,罪名另论。

15. 问:我是退休后被查的国企老领导,任职时采购收过好处,现在已经过去八年了,还会追诉吗? 答: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现为无期徒刑),追诉时效为20年。只要未超过20年,仍可追诉。且对已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监察机关仍可依法调查并没收违法所得。

16. 问:供应商给我“干股”,但没有实际出资,年底按股分红,这算受贿多少? 答:干股受贿按转让行为实施时股份的价值计算受贿数额,分红部分按孳息处理。如果股份未实际转让,但收取分红的,以分红数额认定受贿。辩护中可争取将未兑现的股份不计入。

17. 问:我家属被指控在国企采购中“虚增价格套利”,但实际采购价格根本没有高于市场价,只是供应商自己让利给我,会构成受贿吗? 答:如果采购价格正常,供应商用自己的利润给你“好处费”,同样构成受贿——核心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和“为他人谋利”。不一定要求国家利益受损,只要收受财物并为供应商谋取竞争优势,即可成立。

18. 问:郑州有哪个法院管辖国企采购受贿案?会不会异地审判? 答:国企采购受贿案一般由单位所在地或被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重大案件可能由郑州中院管辖。为排除地方干扰,上级法院可以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如金水区、中原区等)异地管辖。具体以起诉书载明为准。

19. 问:我在采购过程中收受的是“古董”“字画”,价格认定明显超出了实际价值,如何辩护? 答: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点审查认定机构是否具备文物艺术品鉴定资质、采用何种市场比较法、来源是否合法。如果字画为赝品或卖出价远低于认定价,可争取核减数额。

20. 问:国企采购人员收受回扣,是否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构成? 答:收受型受贿要求“承诺、实施或实现为他人谋利”。但“虚增价格”本身就是在为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非常明确。即使没有具体承诺,但双方在采购中长期默契配合,也视为“明知”并同意。

21. 问:我收了钱但从来没有因此在采购上偏袒过供应商,也就是“收钱不办事”,罪名成立吗? 答:收受财物时,只要明知对方有具体请托事项,哪怕实际未办或不打算办,也成立受贿罪。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请托事项,纯粹朋友馈赠(且金额合理),则不构成。但“不办事”不影响定罪。

22. 问:在国企采购中,用“借款”名义向供应商拿钱,打了借条但没还,会被认定受贿吗? 答:关键看双方是否约定了还款期限、有无正当理由未还、是否利用职权。实践中,无正常借款事由、无还款行为、出借方为利害关系人的,均会推定系受贿。借条仅是掩护。

23. 问:我参与的虚增金额中,一部分被用于单位福利发放,这部分剔除后,我的受贿数额是否减少? 答:如果能查证该部分确实用于单位集体福利,且未经个人占有,可从个人受贿数额中扣除。但发放福利的其他领导、经办人可能另涉罪责,你仍需对其余个人占有部分承担责任。

24. 问:供应商在配合调查时乱咬攀供,说我收了很多钱,但我没有,如何应对? 答:坚持供述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调取银行流水、微信聊天等客观证据。攀供在证据学上证明力较弱,若无其他印证,法院不会单凭攀供定案。同时注意你自己的每次笔录保持一致,避免矛盾。

25. 问:我是供应商,被叫去问话,承认给采购经理回了扣,我自己会坐牢吗? 答:你可能构成行贿罪(主动行贿)或单位行贿罪。但如果是因为被勒索而被迫给予财物,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能依法从宽或免除处罚。建议如实说明情况并保存证据。

26. 问:国企采购中“虚增价格套利”有没有可能只判缓刑? 答:有,但条件严苛: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悔罪表现好、无再犯危险,且属于初犯。郑州地区对于受过党纪处分的国企人员往往从严,缓刑适用率低于普通犯罪。

27. 问:我因同一采购事实被检察院以受贿罪起诉,但监委调查时我做了有罪供述,现在翻供是否可能? 答:翻供意味着否定之前的认罪态度,法院可能对你的供述真实性产生怀疑。如果缺乏客观证据支撑,翻供会丧失认罪认罚的从宽机会。除非新证据证明原供述系刑讯逼供取得,否则不建议盲目翻供。

28. 问:集团公司采购和子公司采购,罪名有没有区别? 答:只要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集团还是子公司,均适用受贿罪。如果属于非国有控股、参股的混合所有制公司,除非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否则可能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9. 问:在采购中虚增价格套利,但套出的钱被供应商用于“打点”了其他部门的人,我不知道给了谁,我的数额怎么定? 答:你对全案合谋范围内的总额负责。即使你未实际占有部分款项,但你与供应商存在共同行受贿故意,且钱款用于维持利益链条,不影响你对该部分承担刑事责任,仅量刑时可酌情考虑分配比例。

30. 问:郑州高新区法院和郑州中院,审理国企人员受贿案件会公开审理吗? 答:贪污贿赂案件一般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果依法公开。如果你是家属,可关注裁判文书网后续公布的判决书。

31. 问:我在采购中只提供了供应商联系方式,没有参与谈价,但供应商后来给我几万元“介绍费”,这算什么罪? 答:如果利用职务便利为供应商与采购部门牵线搭桥,并收取好处,可能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形成的影响力)。如果未利用职务,仅是普通介绍业务,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比受贿轻。

32. 问:案发后我主动去监委投案,但只承认了一部分,预审期间又补充交代,自首如何认定? 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构成自首。如果第一次只供述部分,但补充交代的是不同种罪行,对补充部分也视为自首。但刻意隐瞒重大事实的,可能不认定自首。

33. 问:采购的虚增价格套利金额,需要扣除供应商缴纳的增值税吗? 答:实践中,受贿数额是实际收到的“回扣”金额,不是合同虚增价额。比如合同价100万,市场底价80万,供应商支付给个人的10万,按10万认定受贿。增值税部分如未到个人手里则不计算。

34. 问:我的涉案金额大约80万,退赃70万,还差10万,能取保候审吗? 答:数额较大且部分退赃,不必然解除羁押。受贿80万法定刑档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社会危害性较大,除非有严重疾病、怀孕或羁押期限届满等法定情形,否则取保难度高。建议家属全力凑齐赃款,并递交取保申请。

35. 问:采购合同是总公司签的,但实际采购需求由我们分公司提出,我的职务行为如何认定? 答:只要你在分公司享有采购建议权或参与权,并利用该权力影响总公司采购决策,就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国企工作人员的身份不以签订合同主体为限,以实际职权为准。

36. 问:我是国企法务,在审核采购合同时发现价格异常但未提出异议,多次签署同意意见,并收受供应商分给的“好处费”,构成何罪? 答:属于利用担任法务的职务便利为供应商通过审核提供帮助,构成受贿罪。如果未收钱仅是失职,可能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量刑比受贿轻。

37. 问:庭前会议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流程是什么? 答:你或辩护律师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线索和证据(如体检记录、同步录音录像中变相肉刑的片段等)。法庭启动庭前会议审查,如果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相关供述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38. 问:从郑州纪委监委到郑州检察院,整个流程最长需要多久? 答:留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一次(再延三个月)。随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可延长十五日,退回补充调查最多两次(每次一个月)。整体从留置到一审判决,约8-12个月为常见周期。

39. 问:采购中给供应商的“好处费”是从供应商公司账户走的,有财务凭证,但用途写的是“服务费”,这还能认定我的受贿吗? 答:能。审计部门和司法机关会穿透式审查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有服务成果、人员资质、办公场所等。如果均无法对应,会认定系掩盖行贿的虚假合同。资金流向你个人账户的记录是最有力的证据。

40. 问:我父母因受贿罪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房产是我婚前购买的,会被没收吗? 答:没收财产的范围限于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及违法所得。婚前购买且能证明资金来源合法的个人房产,不属于没收范围。但用受贿款购买的房产会被追缴。需提前向执行法官提交证据。

41. 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为六年,但在郑州中院审理时能否争取到三年? 答: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除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量刑明显不当。若想突破量刑建议,需在审判阶段发现新的量刑情节(如立功、追缴的财物升值等),否则难以改变。

42. 问:我是女性国企采购人员,怀有二胎,被取保候审后判决实刑,还会收监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判决实刑后,法院会组织暂予监外执行审查。但哺乳期结束后,仍须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43. 问:采购中的“回扣”是供应商主动提出给的,并说其他人也这样,我该怎么办? 答:正确的做法是明确拒绝,并向单位纪委报告。如果收下了,无论谁先提出,都不影响受贿罪成立。唯一能减轻责任的是及时主动上交并说明情况,这属于“主动上缴”可在量刑中充分体现。

44. 问:案涉采购项目已经完成了验收、付款,供应商也破产了,还能追诉我吗? 答:能。采购完成的时点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即使供应商破产、无法对账,只要你的银行汇款记录、微信聊天或相关人员证言能够证明收受财物,即可定案。不要抱着“死无对证”的侥幸心理。

45. 问:我需要举报国企采购人员受贿,没有直接证据,只有录音和照片,去郑州纪委监委举报会受理吗? 答:清晰完整的录音、照片足以作为线索受理。建议附带书面情况说明、涉案合同与付款的客观信息。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核,若发现涉嫌职务犯罪,会移送司法机关。实名举报有回执和反馈。

46. 问:受贿罪的罚金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司法解释,罚金一般在贪污受贿数额的一倍以下判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裁判实务中,郑州法院通常按受贿数额的10%-20%确定罚金,但最低不少于十万元(数额较大)。

47. 问:公司内部审计先发现了我虚增价格的问题,但让我主动辞职,没有报警,我还能幸免吗? 答:国企对涉嫌犯罪问题有移送监察或公安的法定义务。内部处理(辞退)不能替代刑事责任。只要证据被保留,随时可被追诉。主动向监委说明情况争取从宽,可能比被动等待更有利。

48. 问:我在采购中帮供应商中标,但供应商之后没有给钱,只是许诺以后给我,案发时还没兑现,算受贿既遂吗? 答:通常以实际收受财物为既遂。如果仅有许诺、未实际到手,且没有其他财产利益转移,可能构成受贿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如果已经安排第三方代持、待后续支付,则可能推定既遂。

49. 问:家人被关在看守所,判决已经生效,如何申请减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情节的,可以减刑。积极履行罚金、退赔被害人损失,是考察悔改的重要依据。每一年减刑幅度一般不超过九个月,需提请监狱向郑州中院报请。

50. 问:最后,如果我只是普通国企职工,没有职务,但在采购过程中帮助供应商传话、递送资料,并收受5000元,会怎样? 答:如果你是普通职工,不具有从事公务的职权,但利用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指6万元以上)或一般违纪。5000元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可由单位给予纪律处分,但若有其他情节(如多次收受),也可能被立案侦查。


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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