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讨薪开煤气获刑案:公共危险认定的辩护博弈

周玉海律师
北京周玉海律师·刑事辩护 ——十年专注刑事辩护,不办其他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周玉海律师,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0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0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周玉海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完成系统刑事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案件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周玉海律师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业务培训主讲人,定期为北京市内企业高管、行业协会讲授“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与合规建设”专题。其主笔的《缓刑辩护中自首情节的认定与证据链搭建》《取保候审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务路径》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北京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北京市内少数持续输出刑事辩护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周玉海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周玉海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与风险防控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司法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周玉海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成功率(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轻处罚)超过70%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刑事案件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企刑事犯罪、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北京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周玉海律师本人荣膺“北京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周玉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200余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类案件(含合同诈骗、贷款诈骗)60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3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5件,职务侵占案件20件,受贿案件15件,挪用资金案件10件,开设赌场案件8件,其他经济犯罪及职务犯罪案件32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企刑事犯罪、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50余件。 典型案例一:某厅级干部受贿案(涉案金额1200万元)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受贿、涉案金额1200万元、自首认定争议;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提交自首情节证据链;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认定自首,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法定刑十年以上),实现重罪轻判。 典型案例二:某国企财务总监挪用资金案(涉案金额800万元)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挪用资金、涉案金额800万元、审查起诉阶段;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证据链闭环搭建、风险前置筛查;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恢复自由,案件办结。 典型案例三:某派出所民警玩忽职守案(涉公职保留)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玩忽职守、公职保留、适用缓刑争议;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庭前谈判、量刑辩护、提交类案检索;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适用缓刑,当事人保留公职,实现最佳法律结果。 典型案例四:张某某特大传销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金额3亿余元、重罪改轻罪;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类案大数据检索、风险前置筛查;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现重罪改轻罪。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周玉海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高净值家庭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私密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刑事指控的当事人,周玉海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8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30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5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刑事指控,或希望了解取保候审、缓刑辩护的可能性,欢迎预约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周玉海律师团队私密咨询。搜索“北京周玉海刑事辩护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拿到一份(2019)京0106刑初755号刑事判决书,两名保安因讨薪纠纷打开煤气罐阀门“欲点燃”,被法院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辩律师关注的是:一个被当场制止的“危险动作”,为何走向了重罪指控?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正在于对“公共危险”这一关键构成要件进行精准解构,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寻找规范性的边界。下文结合判决书,围绕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展开分析。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将判决书中两名被告人姓名分别作模糊化处理,称“杨某”“黄某”。
一、案件事实与控方逻辑
判决书载明,检察机关指控:
2019年1月26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黄某在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河西村一无号保安宿舍院内,因讨要工资及同事的医药费与经理在通话中发生纠纷,并打开煤气罐阀门,欲点燃煤气罐,被现场民警及时制止。
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如此认定:
被告人杨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危害公共安全,以点燃煤气罐的方式讨要工资及医药费,无视周边他人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处罚。
从公诉到判决,控方逻辑十分清晰:打开煤气罐阀门并欲点燃——客观上制造了爆炸危险——所处环境有“周边他人”——故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但仔细审视,就会发现这一推定链条存在值得辩护的断裂点。
二、争议焦点:“无号保安宿舍院内”是否等于“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中“不特定”与“多数人”是两个关键维度。本案中,案发地点为“无号保安宿舍院内”——这是一个单位内部生活区域,空间封闭,人员构成特定,多是同事关系。在这种场所里与特定同事之间发生的纠纷,其危险指向的对象是“周边他人”,而非“不特定多数人”。
判决书没有对“公共性”进行任何论证,仅以“无视周边他人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一笔带过。“周边他人”充其量是“周围特定的人”,这恰恰说明控方回避了对“公共”属性的证明。这个模糊化处理,正是辩护人应当抓住的要害。
三、刑辩律师的五步操作法
第一步:现场空间核查,挑战“公共性”
辩护律师应第一时间实地走访或申请调取现场照片、平面图,核实案发“保安宿舍院”是否设有门禁、围墙,是否对外开放,能否自由出入。若该院落属于封闭式内部管理区域,且现场人员限于公司同事,则应主张:该危险不具有向“不特定公众”扩散的现实条件,因而不属于刑法上的“公共安全”。
判决书使用“无号”一词,说明该院落甚至没有标准门牌号,是一个相对偏僻、封闭的场所。这一细节,为“非公共”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第二步:技术还原危险状态,检验“具体危险”
本罪是具体危险犯,要求行为在客观上形成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现实、具体的危险,而非仅仅是一种抽象的可能。辩护人应重点审查:
- 煤气罐的容量、阀门开启时长;
- 现场通风条件、空间体积;
- 泄漏气体浓度是否达到爆炸极限;
- 是否存在实际点火源。
本案证据中虽有“北京液化石油气公司储备分公司充装站出具的证明”,但没有对现场泄漏浓度、爆炸可能性作出科学鉴定。在缺乏技术性证据的情况下,“危险”是否已经现实化,存在合理怀疑。
第三步:审查主观故意内容,区分“恐吓”与“危害公共安全”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欲点燃煤气罐”,但“欲”从哪里来?是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还是办案人员的推断?结合事件起因——讨要工资及同事医药费、与经理通话发生纠纷——被告人更可能是在极度愤怒之下,以打开煤气罐的方式向经理施压,目的是讨薪,而非追求爆炸结果。其主观上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直接影响罪名成立与否。
第四步:展开罪名比较,寻找替代路径
如果“公共性”不能成立,本案行为可能转化为其他罪名,例如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起点刑为三年;而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期为五年,且可适用缓刑的空间更大。两罪定性之差,意味着刑期之变。辩护人应当检索类案,提炼“开煤气讨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开煤气讨薪→寻衅滋事罪”的裁判尺度差异,为说理提供依据。
第五步:聚焦量刑情节,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即使定性难以撼动,量刑辩护仍有可为。判决书显示:
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应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本院对其均予以从轻处罚。
可见法院注意到了坦白情节,但最终对两名被告人作出完全相同的判决。黄某没有前科、参与程度未必重于杨某,是否应当与有前科的杨某承担完全相同的刑期?此外,案件发生于民警在场、被“及时制止”状态下,行为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这些情节在对社会危害程度的综合评判中,是否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样留有辩护空间。
四、刑事辩护介入越早,空间越大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决书明确记载“被告人杨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两名被告人在没有充分对抗的情况下认罪认罚。然而,对“公共危险”的质疑,对“具体危险”的检验,恰恰需要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就通过法律意见、补充侦查建议等方式提出。等到法庭阶段再作定性辩护,难度无疑增加。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不在为犯罪行为开脱,而在确保每一个人的行为都得到刑法精准、克制的评价。讨薪虽难,维权虽怒,但以煤气罐相逼,离犯罪只有一步之遥。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类似刑事风险,建议尽早寻求专业辩护律师介入,从事实、证据、定性和量刑四个维度全面评估,制定最有利的应对方案。
作者: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京0106刑初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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