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社保约定不能免除法定缴纳义务——从医保纠纷看用工

张瑞宏律师
乌鲁木齐张瑞宏律师·医疗纠纷 ——专注医疗损害赔偿13年,专解重大医疗争议与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张瑞宏律师,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医疗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3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医疗纠纷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3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医疗纠纷以外案件。张瑞宏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办学项目,系统研修民商法学与医疗侵权法律实务,曾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流程,为专攻医疗纠纷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张瑞宏律师现任哈密市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主任、全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员、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调解员,持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及高级合规师资质。其主笔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证据链闭环构建实务》等专业文章在业内交流。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张瑞宏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医疗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专项团队,由张瑞宏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医疗证据取证专项组、合规与调解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医疗专家库、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张瑞宏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二审改判率达30%以上、有效赔偿诉求实现率8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百万的医疗纠纷案件50余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医疗责任、疑难医疗过错鉴定争议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乌鲁木齐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张瑞宏律师本人荣膺“哈密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张瑞宏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医疗纠纷案件16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20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30件,医疗保险待遇纠纷12件。其中,涉及死亡、严重伤残、多机构转诊、涉外医疗等疑难复杂案件45件。 典型案例1:手术过错致下肢瘫痪赔偿案 某患者因手术操作过错导致下肢瘫痪,家属索赔300万元。张瑞宏律师代理后,调查取证调取完整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及护理记录,申请司法鉴定认定医院过错参与度60%,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最终法院判决准予赔偿180万元,并支持后续康复费用。 典型案例2:误诊延误治疗致癌症晚期案 某企业主因首诊医院误诊延误治疗,导致癌症晚期。张瑞宏律师调取多家医院病历,搭建证据链闭环,证明医院未履行必要检查义务,提交类案检索支撑主张,庭审辩论后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0万元。 典型案例3:药物过敏致死诉前调解案 某患者因药物过敏反应致死,家属要求赔偿。张瑞宏律师申请药物鉴定,发现医院未做皮试即用药,诉前谈判中向医院展示过错证据,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患者家属全额获赔80万元,避免诉讼消耗。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张瑞宏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及涉外当事人。针对医疗纠纷案件中客户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医疗合规建议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人身伤害的当事人,张瑞宏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55%,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医疗资产价值5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28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争议、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或重大医疗事故赔偿,欢迎预约乌鲁木齐市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02A栋A座11层3号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乌鲁木齐张瑞宏医疗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医疗纠纷中,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而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的损失,究竟该由谁承担?本文从一起典型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案出发,剖析争议焦点,为你厘清法律边界——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义务是法定强制义务,任何“约定”都不能成为规避责任的挡箭牌。
焦点:双方“入职约定”能否免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入职时明确约定“当月15日后入职,次月缴纳社保”,且劳动者对此知情并签字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因此免于承担劳动者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的赔偿责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某有限公司)主张:“2024年3月社保问题,在被上诉人入职时已经明确告知保险缴纳的时限,被上诉人系明知……该约定已经在双方签字的《新员工入职告知确认函》中明确约定:‘当月15日后(不含15日)入职的同事,将于入职次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基于此,上诉人认为其“并无过错,由此不能享受社保待遇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责任”。
法院驳回:法定义务不容约定排除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未采纳上诉人的抗辩理由,核心逻辑有三层:
第一,法定义务优先于约定。 判决书原文载明:“原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被告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法定义务,即使双方签订《新员工入职告知确认函》,约定从入职次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能以此免除原告公司为被告缴纳医疗保险的法定义务。”这条逻辑直指问题的本质:社保缴纳义务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法定强制义务,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减弱或免除。
第二,未及时缴纳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认可其社会保险在入职原告公司处已断缴,因原告未按时在被告入职当月即2024年3月为被告缴纳医疗保险,导致被告于2024年4月住院期间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就直接切断了“用人单位已经补缴社保因此不应赔偿”的辩解。
第三,实际损失的计算路径。 判决书就赔偿数额列明计算依据:“因被告就医的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为三级医院,扣除起付标准850元,原告应按85%比例赔偿被告19,826.03元[(24,174.74元-850元)×85%]。”
用人单位应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1. 入职即缴:告别“次月缴纳”的旧思维。 按月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者入职后立即申报参保。对于在当月社保申报截止日后入职的员工,应通过补缴或增员等操作,不可简单地统一“次月缴纳”。
2. 补缴≠免责。 本案二审中,上诉人提出“已经为被上诉人补缴了2024年3月份社保,并非不能补缴导致被上诉人的损失”,但法院不予认可。补缴发生在劳动者实际住院发生医疗费后,无法回溯性地解决劳动者住院期间医保待遇缺失的问题。
3. 关注地方规定,建立合规台账。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职职工缴费中断的,从再次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地区设有医保等待期。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地规定,在员工入职前核查其社保状态,对于社保断缴或处于等待期的员工,主动告知风险,并通过及时缴纳社保最大程度缩短等待期。
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其他法律后果
本案给用人单位带来的警示,远不止于支付医疗费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同时,若发生工伤等情况,用人单位还将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数额可能远超医保报销范围。用人单位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以为与劳动者签订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或“延迟缴纳”协议即可高枕无忧。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辽02民终3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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