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2026-08-28

深圳专利侵权与垄断纠纷中垄断协议撤销要点解析

博超

博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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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侵权与垄断行为的边界一直是个复杂且充满争议的话题。权利人挥舞专利大棒维权,却被对方反将一军,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签订垄断协议排除竞争。当“维权”与“垄断”交织,法院如何裁判?当事人又该如何应对?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以案说法,深度解析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提出“撤销垄断协议”的请求,以及法院的审查标准。

一、 核心概念厘清:专利侵权、垄断行为与垄断协议

在进入具体案例前,我们需要先厘清三个核心概念:

  1. 专利侵权: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这是专利权人发起维权诉讼的基础。
  2. 垄断行为: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3. 垄断协议: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核心在于“协议”二字,通常是两个或以上经营者之间的合意。

实践中,被告在面临专利侵权指控时,常见的抗辩策略之一是主张原告的专利权行使行为构成了滥用,特别是当原告通过某种协议安排(如独家授权、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框架等)来巩固其市场地位时,被告可能反诉或抗辩要求撤销该等“垄断协议”。

二、 判决书视角:一个关于“独家授权”的经典样本

虽然该判决并非直接的“专利侵权”案例,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独家授权”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关系的论述,对处理专利领域类似问题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案件背景:体娱公司(曾用名“全体育”)与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脉公司”)之间的纠纷。核心事实是:

  • 中超公司经授权独家经营中超联赛商务资源。
  • 中超公司通过公开招标,将2017-2019年中超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权独家授予映脉公司。
  • 体娱公司竞标失败,但仍在从事中超图片的拍摄和销售。
  • 中超公司及映脉公司发布通知,限定媒体摄影师拍摄的图片只能用于本媒体报道,不得商业使用,且只能提供给映脉公司。
  • 体娱公司诉称中超公司和映脉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排除了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停止垄断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要旨

  1. 承认市场支配地位推定:最高法明确指出,中超公司在中超联赛经营市场、映脉公司在中超联赛图片经营市场分别具有100%的市场份额,应当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推翻了原审法院认为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2. 区分“垄断状态”与“滥用行为”:法院强调,由权利内在的排他属性所形成的“垄断状态”(如独家授权)本身并非违法。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是滥用权利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3. 独家授权的正当性分析:法院认为,本案中的独家授权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
    • 合法性:赛事组织者对其赛事资源享有民事权益,有权选择自己经营、合作经营或独家授权他人经营。
    • 竞争性:该独家授权是通过公开招投标这一公平竞争程序产生的,体娱公司是在竞争中失败,应接受该竞争结果。
    • 无额外反竞争效果:从“原始权利人”到“独家被许可人”,交易对象虽然发生变化,但对于最终用户来说,其交易条件并未因授权环节而变得更糟,未额外产生反竞争效果。
  4. 限定交易的正当理由:映脉公司作为独家被许可人,其排他性销售行为是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体现,具有正当理由,不构成“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垄断行为。

核心启示:该判决确立了一个重要规则:通过合法竞争程序(如招投标)获得的独家授权,即使导致百分之百的市场份额,也不当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权利的内在排他性是合法的,只有超越权利边界、不正当行使权利时,才可能落入反垄断法规制的范畴。

三、 聚焦“专利侵权”场景:撤销垄断协议的法律路径与审查要素

将上述逻辑迁移到专利侵权纠纷中,当专利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指控他人侵权时,被告若主张原告的专利许可模式构成垄断协议并试图“撤销”,法院通常会审查以下关键要素:

第一,界定相关市场。 这是垄断分析的起点。在专利领域,相关商品市场可能是该专利技术所覆盖的产品市场,也可能是包含该专利技术的整个技术市场。相关地域市场通常为中国市场或全球市场。重点在于分析该专利技术是否存在可替代的技术或产品。

第二,判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拥有专利权本身不等于拥有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考虑该专利在相关市场中的份额、是否存在替代技术、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标准必要专利(SEP) 的权利人通常更易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其技术是实施某项标准所“必不可少”的,不具有替代性。

第三,审查垄断协议的存在与内容。 这是“撤销”请求的直接对象。涉案协议可能是:

  • 横向垄断协议:如专利权人与竞争对手达成的“专利联营”或“交叉许可”协议,约定联合定价、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
  • 纵向垄断协议:如专利权人与其被许可人达成的协议中包含限定转售价格、限定销售地域或客户、独家回授等条款。

第四,分析“滥用”行为与“正当理由”。 这是核心中的核心。法院会重点审查:

| 滥用行为类型 | 在专利纠纷中的具体表现 | 可能的“正当理由” | | :--- | :--- | :--- | | 限定交易 | 专利权人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强制要求被许可人只能与其或其指定对象交易,或强制其购买非必要专利或产品(搭售)。 | 出于技术安全、质量控制、保证专利实施效果的合理需要。 | | 不公平高价许可 | 专利许可费过高,与专利价值明显不符,尤其是标准必要专利的“劫持”行为。 | 研发成本高昂、专利技术对产品利润贡献率高、行业惯例等。 | | 拒绝许可 | 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特定经营者许可其必要专利,使其无法进入市场。 | 被许可人不具备实施能力、存在信用风险、或拒绝接受合理的许可条款。 | | 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 在许可协议中要求被许可人进行独家回授(将被许可人的改进专利无偿或非互惠地许可回给专利权人)、不质疑条款(禁止被许可人挑战专利有效性)等。 | 为收回研发投资、维护专利组合稳定性所必需。 |

第五,判断“撤销”的法律后果。 如果法院认定协议构成垄断协议,将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等规定,认定该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无效的后果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便不能依据该协议中的独家性或限制性条款来主张侵权。

四、 以案说法:模拟“专利侵权与撤销垄断协议”之诉

以下结合判决书所体现的裁判规则,构建一个常见的诉讼场景。

【案情简述】

  • 原告:A公司,拥有一项关于“智能蓝牙耳机”的核心通信专利(该专利为某行业标准必要专利)。
  • 被告:B公司,是一家耳机生产商。
  • 案由:①专利侵权纠纷;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反诉)。

案件经过

  • A公司曾与多家芯片厂商、终端厂商签订《专利许可协议》,协议中约定:被许可方需就其改进技术无偿、独占性回授给A公司;同时规定被许可方不得向A公司的竞争对手采购任何零部件。
  • B公司未与A公司签订许可协议,而是从另一家芯片厂商处采购芯片,生产了自己的耳机产品。
  • A公司起诉B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 B公司则向法院提起反诉,主张A公司的《专利许可协议》中“独占性无偿回授”和“限定采购”条款构成垄断协议,请求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并确认A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争议焦点与法院分析

  1. 相关市场界定:法院认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符合蓝牙通信标准的智能音频芯片及成品市场”,A公司的专利是进入该市场的必要技术,因此A公司的技术市场就是该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
  2.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鉴于A公司的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任何想生产符合标准产品的厂商都无法绕开,法院推定A公司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A公司应承担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举证责任,但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3. 滥用行为与垄断协议认定
    • 关于“独占性无偿回授”:法院认为,A公司要求被许可人将其所有改进技术无偿、独占性地回授,这严重削弱了被许可人的创新积极性,并不当地巩固了A公司的技术垄断地位。该条款并非实现专利许可交易目的所必需,缺乏合理理由,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该条款属于垄断协议中的“其他协同行为”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 关于“限定采购”:法院认为,A公司限定被许可人不得向其竞争对手采购零部件,这直接排除了芯片市场的竞争,剥夺了被许可方的选择权,其目的并非保证产品质量,而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该行为亦属于“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滥用行为,缺乏正当理由。
  4. 判决结果
    • 法院认定A公司提出的“独占性无偿回授”和“限定采购”条款因构成垄断行为而无效
    • 与此同时,法院也审查了A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虽然B公司未经许可实施了A公司的专利,但鉴于A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请求保护的权利基础已发生动摇。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使不判定A公司构成侵权,其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也因与被诉垄断行为的关联性,不能获得全额支持。
    •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并支持了B公司关于确认垄断协议无效的反诉请求。

五、 实务操作指南:如何有效提出“撤销垄断协议”抗辩

对于面临专利侵权诉讼的当事人,若想通过“反垄断”进行抗辩和反击,需要系统性规划和充分举证。

第一步:证据收集与固定(关键步骤)

  • 收集涉案许可协议:获取权利人向其他被许可人发布的格式许可协议或其要约。
  • 市场分析报告: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市场进入难易度的分析报告。
  • 滥用行为证据:收集权利人关于“独家回授”“搭售”“限定价格/客户”等不合理条件的书面文件、邮件或会议记录。
  • 财务数据:分析权利人的许可费率是否过高,与其研发投入、专利价值是否匹配。

第二步:选择正确的诉讼策略

  • 作为抗辩理由: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原告行使专利权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合并审理。
  • 提起反诉:在侵权诉讼中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权利人的许可协议构成垄断协议,并判决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另行起诉:在侵权诉讼之外,另行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第三步:起草核心法律文书 在文书中应重点论述以下几点:

  1. 明确指出案件争议焦点:将争议从单纯的“技术事实”拉升至“市场竞争秩序”层面。
  2. 深入论证相关市场:用详实的数据和逻辑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无替代性,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
  3. 强化“滥用”的论述:将“独家回授”“限定交易”等行为与《反垄断法》明文禁止的行为一一对应,论证其“不具有正当理由”,并阐明其对创新和竞争的损害后果。

六、 总结与风险提示

核心结论:

  • 权利有边界:专利权的排他性是其固有属性,但权利的行使不得越过反垄断法的红线。利用专利优势地位强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将面临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导致协议无效的法律风险。
  • 独家不等于垄断:通过合法竞争程序获得的独家授权,即使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只要其在授权环节未附加不合理的限制,并在后续经营中未实施不正当排斥竞争的行为,通常不被视为滥用。
  • “撤销”是最后的手段:请求法院撤销垄断协议是一项严厉的法律措施,需要承担极高的举证责任。当事人需证明该协议同时满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实施了滥用行为”两个要件。

风险提示:

  • 举证难:界定相关市场、证明市场支配地位、论证无正当理由,每一步都需要专业的经济分析和法律论证,证据要求极高。
  • 结果不确定:反垄断诉讼结果受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阶段等宏观因素影响,裁判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 程序冗长:反垄断案件通常审理周期较长,可能让企业陷入旷日持久的纠纷中。

结语:专利侵权之诉与垄断之诉,仿佛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专利权人须警惕“权利滥用”的法律风险,而被告亦可通过“反垄断”利器实现攻防转换。在知识产权诉讼愈发复杂的今天,理解并运用好反垄断法武器,是每一位市场参与者的必修课。在面对不合理的专利许可协议时,勇于并善于发起反垄断挑战,不仅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必然要求。


相关问答

  1. 问:我公司在深圳南山区被起诉专利侵权,但我认为对方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以吗? 答: 完全可以。您可以在该专利侵权诉讼中直接提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抗辩,或者依法另行提起反垄断之诉。关键在于您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并实施了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等行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交叉案件方面已有丰富经验。

  2. 问:什么是“垄断协议”?我签了一份专利许可协议,里面有些条款感觉很不合理,能请求撤销吗? 答: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如果该协议中包含如“独占性无偿回授”“限定转售价格”“限制销售地域”“强制搭售非必要专利”等条款,且权利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您当然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或相关条款)无效。建议您先收集协议文本和相关证据。

  3. 问:对方拥有标准必要专利,是不是就一定能认定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答: 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更易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为任何想实施该标准的主体都“绕不开”其专利。但这并非绝对,对方可以通过证明存在替代技术、其市场份额不高等证据进行反驳。您需要从该专利的不可替代性入手进行充分论证。

  4. 问: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法院支持了我们的垄断抗辩,会如何处理? 答: 如果法院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常会直接驳回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如果原告的反诉成立,法院还可能判决原告赔偿因其垄断行为给您造成的损失,并确认相关垄断协议条款无效。

  5. 问:我们公司作为被许可方,认为专利许可费过高,可以起诉专利权人吗? 答: 可以。如果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并利用该地位索取与其专利价值明显不符的高额许可费,这可能构成不公平高价或许可的滥用行为。您需要收集证据证明许可费过高,如与其他可比较的许可协议相比、该专利对产品利润的实际贡献率等。

  6. 问:请问在深圳市福田区,处理这类反垄断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答: 根据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深圳,此类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您可以直接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

  7. 问:主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准备哪些关键证据? 答: 证据主要包括:1. 界定相关市场的证据(如行业报告、市场数据);2. 证明其在相关市场份额的证据(如销售数据、市场排名);3. 证明实施滥用行为的证据(如许可协议、单方声明、拒绝交易的通知);4. 证明该行为对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证据(如竞争对手退出市场、价格上涨、创新受阻等)。

  8. 问:如果许可协议中有“不质疑条款”,即我方不得对专利有效性提出异议,法院会怎么看? 答: “不质疑条款”通常被认为会损害公共利益,阻碍无效专利被挑战,在很多法域都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在反垄断审查中,该条款也可能被认定为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但需要注意,法院对此类条款的审查非常严格,会结合具体市场情况判断。

  9. 问:在深圳市龙岗区,如果我们想单独起诉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不是在被诉侵权案件中抗辩,哪种方式更有利? 答: 单独起诉的优势在于您可以更主动地组织诉讼请求和证据,且案件审理节奏相对独立。其劣势是诉讼成本更高。在被诉侵权案中抗辩则更为直接和高效,能将防守与反击结合。选择哪种方式,建议根据您证据的充分程度和诉讼目标综合权衡。

  10. 问:败诉风险高不高?如果我们提出反垄断抗辩但最终没被法院支持,会有什么后果? 答: 风险确实存在。反垄断抗辩对证据和法律论证要求极高。如果未被采纳,法院会继续审理侵权问题,您可能面临败诉并承担赔偿责任和诉讼费。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强烈建议您在提起此类抗辩前,务必寻求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的深入分析和策略制定。

  11. 问:我们公司在网上销售产品,被原告以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起诉。原告与某大型电商平台签了独家合作协议,这算垄断协议吗? 答: 您提到的情况是纵向限制。首先需要判断原告与电商平台的协议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比如是否禁止平台销售其他竞争对手的产品等。如果原告在该相关市场没有市场支配地位,该协议一般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协议。您需要从原告的市场力量入手进行分析。

  12. 问:如何判断一个专利许可协议中的“独家回授”条款是否合法? 答: 关键在于判断该回授是“独占性”还是“非独占性”。非独占性回授(被许可人仍可自己使用并许可他人)通常被认为是合理的。但独占性、无偿的回授,会削弱被许可人创新的动力,并将改进成果无偿转移给权利人,这极易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3. 问:如果我们认为原告的专利许可构成“搭售”,需要证明什么? 答: 您需要证明:1. 原告在“搭售品”(主要产品)市场具有支配地位;2. “被搭售品”与“搭售品”在性质上相互独立;3. 原告强制要求您购买“被搭售品”作为获得“搭售品”许可的条件。例如,原告要求您必须购买其非必要专利或者必须使用其指定的芯片。

  14. 问:深圳市宝安区的企业,如果想咨询反垄断问题,有哪些途径? 答: 您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事务所,特别是那些在知识产权和反垄断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此外,也可以关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相关合规指引和培训信息,了解最新的政策动态和执法标准。

  15. 问:在我们被诉专利侵权后,对方不久后就申请了行为保全,冻结了我们的账户。我们该怎么办? 答: 您可以申请法院解除保全,尤其是如果您有证据证明对方的权利基础不稳定(如专利可能无效)或其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如您是支付了合理许可费但被拒绝)。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会考虑是否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和“担保情况”,您的反垄断抗辩可能成为打破僵局的关键。

  16. 问: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专家证人的作用大吗? 答: 作用非常大。反垄断案件涉及复杂的经济学分析,如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计算、竞争效果评估等。经济学专家的意见对于法官理解这些专业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尤其在论证“相关市场”这一关键要件时。

  17. 问:如果我和专利权人签订的许可协议被法院认定为垄断协议,那我已经支付的许可费还能要回来吗? 答: 如果协议被认定无效,理论上您可以根据《民法典》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但在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许可费与已获技术价值的对价等因素。这需要您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并加以论证。

  18. 问:什么是“相关技术市场”?它和我们普通理解的“产品市场”有什么区别? 答: 相关技术市场是指由被许可的技术以及与其临近替代的技术之间构成的市场。在产品市场中,最终消费者是购买产品的个人或企业;而在技术市场中,消费者是需要技术许可的制造商或服务商。在专利许可垄断案中,界定相关技术市场是关键。

  19. 问:我们起诉对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答: 根据《反垄断法》,您可以主张因其垄断行为给您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期待利益损失。例如,因对方拒绝许可导致您无法进入市场而产生的利润损失,或因支付了过高许可费而造成的损失。此外,您还可以主张为调查和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0. 问:在深圳市,关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交叉的案件,有没有相关的指导案例或审判指引? 答: 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多个涉及标准必要专利、垄断协议等领域的指导性案例。深圳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遵循该等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您可以检索相关的案例进行参考。

  21. 问:我们被专利权人威胁起诉,对方要求我们必须接受其独家采购条款,否则就向海关申请扣货。我们该如何应对? 答: 对方的威胁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您不应因为压力而立即签署不合理的协议。建议您保存好所有往来函件、邮件或录音。如果对方果真申请扣货,您可以向海关提交反担保,并同步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诉。

  22. 问:跨国公司的专利许可协议通常包含“全球最惠国待遇条款”,这在中国法律下合法吗? 答: 这类条款本身并不当然违法。但如果它导致该跨国公司利用其全球市场力量,在中国市场实施不公平高价许可或歧视性待遇,则可能构成滥用行为。重点在于该等条款在中国相关市场所产生的实际反竞争效果。

  23. 问:作为一家初创企业,我们没有太多资金进行复杂的反垄断诉讼,有什么经济有效的途径吗? 答: 您可以先尝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举报。如果执法机构决定立案调查并认定构成垄断行为,您可以再以该行政处理决定作为关键证据,向深圳中院提起后续的民事赔偿诉讼,这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您的举证负担和诉讼成本。

  24. 问:专利池(专利联营)许可协议是否一定构成垄断协议? 答: 不一定。如果专利池内包含的均是必要专利,且对外进行一站式打包许可,不强制搭售非必要专利,并且许可费率公平合理,那么这种模式通常会促进竞争,是合法的。反之,如果专利池变成了“专利灌篮”并排除外部竞争,则可能构成垄断。

  25. 问:对方在诉讼中主动提出和解,条件是要求我们接受其原来的许可协议。我们刚提了反垄断反诉,怎么处理答: 这是对方的策略。您需要权衡利弊。如果您认为您的反垄断诉求证据扎实,胜算较大,可以选择拒绝以此为基础的和解,继续推进诉讼。如果证据相对薄弱,也可以将此作为谈判筹码,争取在对您更有利的条款(如降低费率、取消不合理条款)下达成和解。

  26. 问: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法院主要看什么? 答: 核心是看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通常会考察其市场份额、对上下游的控制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以及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

  27. 问:如果法院支持了我的“撤销垄断协议”请求,原被告之间的专利侵权案会怎么判? 答: 这是核心关联问题。一旦许可协议被认定无效,那么原告据以主张“您构成侵权”的前提,即“原告拒绝许可且您无权实施”的基础将不复存在。因为协议无效导致您有权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获得许可。因此,法院通常会驳回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或判决您不承担侵权责任。

  28. 问:我听说“FRAND”承诺(公平、合理、无歧视)可以约束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它到底是何意? 答: FRAND承诺是标准制定组织要求专利权人作出的承诺,即其愿意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向所有实施者进行许可。如果专利权人违反FRAND承诺,例如拒绝向善意被许可人许可或索取歧视性高额费率,这既是违约行为,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9. 问:在深圳市盐田区某科技园,我们收到法院传票,被诉专利侵权,原告同时申请了证据保全。我们现在应该如何进行证据准备? 答: 除了准备您不侵权的技术对比证据外,建议您同步开始收集原告的市场支配地位证据和滥用行为证据,例如其向其他厂商发送的警告函、许可费率清单、包含限制性条款的格式合同等。这些是您后续提出抗辩或反诉的基础。

  30. 问:如果专利权人在许可协议中规定“您不得挑战专利有效性”,但在反垄断抗辩中,我们是否还能主张该专利无效? 答: “不质疑条款”虽然在合同法上可能有效,但在反垄断法框架下,它可能被视为巩固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公共利益(阻止无效专利被清除)的不合理交易条件。您可以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同时指控该“不质疑条款”本身构成滥用行为。

  31. 问:我们公司是做代工的(OEM/ODM),被专利权人起诉侵权,我们能主张是专利权人指定我们这么做的,从而免责吗? 答: 这是一种特殊的抗辩。实践中,代工厂可以主张其是按照委托方的订单要求进行制造,且委托方提供了相关专利许可或保证。这种情况下,您需要证明您是善意且遵照指示。但这与反垄断抗辩是两条不同的路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32. 问:如何证明“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答: 您可以证明:1. 在该相关市场中,大多数企业都需要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才能生存;2. 市场上不存在其他可替代技术;3. 被许可方转换技术路径的成本极高,从而被“锁定”在原告的技术上。这些都可以说明经营者对其有高度依赖性。

  33. 问:在深圳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诉讼费大概是多少? 答: 反垄断民事诉讼是财产案件,诉讼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比例收取。如果您的索赔金额较高,诉讼费也会相应较高。具体可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计算。如果胜诉,诉讼费通常由败诉方承担。

  34. 问:反垄断调查和反垄断民事诉讼可以同时进行吗? 答: 可以。您既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并要求立案调查,也可以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两个程序互不排斥。执法机构的调查认定(如有)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有力证据。

  35. 问:如果专利权人的许可协议不包含“独家回授”等硬性条款,但在谈判中口头威胁“不签就不转让技术”,这构成滥用吗? 答: 这可能构成拒绝交易或不公平低价的滥用行为。如果对方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其以拒绝交易为要挟,强迫您接受对其有利但不合理的条件,您同样可以进行指控。收集谈判过程中的录音、邮件等证据至关重要。

  36. 问:我们公司被诉侵害了对方一项“非核心”专利,但对方是行业巨头,我们怀疑其目的是排挤我们进入其相关市场,该怎么办? 答: 您需要将对方的诉讼行为与其市场竞争行为联系起来。可以主张其提起的侵权诉讼是“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其本质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排他性竞争。但这需要极高的证明标准。

  37. 问:在广东省高院或者最高院,是否有关于专利许可中“独占性回授”的判例? 答: 目前公开的判例中,直接针对“独占性回授”的专门判决较少,但最高院在多个案件中已明确将“要求被许可人将其改进技术独占性回授”视为“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典型表现。您可检索“华为诉IDC案”“高通反垄断案”等类似案例进行参考。

  38. 问:如果法院认定我们败诉,不仅侵权还垄断,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答: 如果侵权成立,您需要停止侵权、销毁库存、赔偿损失。如果您的反诉行为被认为构成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您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并被要求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律师费等损失。

  39. 问:在证据交换阶段,我们有权要求对方披露其与第三方签订的许可协议吗? 答: 在反垄断案件中,为了计算损失或证明歧视性定价,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要求对方披露与可比经营者的许可协议。但考虑到商业秘密保护,法院会进行严格审查,并可能限制披露范围或要求签署保密协议。

  40. 问:我们公司只是一个小微企业,对专利许可协议里的法律条款不太懂,有哪些常见的不合理条款需要警惕? 答: 常见的不合理条款包括:1. 要求对您的改进技术进行无偿独占的回授;2. 强制您购买您不需要的专利或产品;3. 限制您的销售价格或销售区域;4. 禁止您与指定竞争对手交易;5. 许可期限明显长于专利有效期。遇到这些条款时,您应提高警惕,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41. 问:在深圳市光明区,如果我们要进行反垄断举报,应该去哪个部门? 答: 您可以直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其官网或12315平台)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这些机构是负责反垄断执法的政府机关。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尽可能包含相关证据线索。

  42. 问:专利权人起诉我们侵权,但我们认为该专利已经被我们无效掉了,现在案件中止审理,我们可以提起反垄断诉讼吗? 答: 完全可以。专利无效程序与反垄断诉讼是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在专利无效审查期间,您可以并行地准备和提起反垄断之诉。如果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侵权诉讼的基础将不存在;即便专利有效,您依然可以针对权利人的滥用行为进行追责。

  43. 问:“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在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有什么特殊之处? 答: 在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相关商品市场通常被界定为“该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市场”,它是一个单独的技术市场。因为对于实施标准而言,该专利是唯一和必须的,不存在任何替代技术。这使得权利人在该市场拥有近乎100%的份额。

  44. 问:如果胜诉,我们的律师费能不能要求对方支付? 答: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您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可以请求侵权方赔偿。记得保留好您的律师费发票和委托代理合同。

  45. 问:在谈判过程中,专利权人要求我们必须将产品的所有知识产权都转让给它,这合法吗? 答: 这种行为非常危险,很可能构成“附加不合理条件”。要求受让后续改进的全部知识产权,会严重损害您的创新和企业发展。您可以明确拒绝,并视情况主张该要求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集其谈判中的夸张要求作为证据。

  46. 问:我们公司在深圳及全国有多个分公司,如果被起诉,能否选择在深圳分公司的所在地法院应诉? 答: 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地通常是:侵权行为地(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如果您的分公司是实际销售商,那么其所在地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地。您可以依据此规则,将案件管辖争取到对您相对有利的法院。深圳中院对知识产权案件有很强的审理能力。

  47. 问:对方与多个厂商签订许可协议,但给我们开出的费率明显高于其他厂商,这算歧视吗? 答: 如果对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特别是标准必要专利),其在没有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况下,对不同被许可方提供不同许可费率,可能构成“差别待遇”的滥用行为。您需要收集其在同等条件下的许可协议进行对比。

  48. 问:如果法院判决许可协议因垄断而无效,这个“无效”是自始无效还是从判决之日起无效? 答: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垄断协议一旦被确认无效,其效力追溯到协议签订之时。这意味着基于该协议产生的交易安排和限制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依据。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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