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临时起意亦共犯:妨害公务罪共犯认定要点解析

张欣然律师
哈尔滨张欣然律师·刑事辩护 ——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用专业与担当守护自由与尊严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张欣然律师,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核心成员、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年,自实习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专项深耕年限同步,期间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张欣然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修习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等核心课程,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以来,张欣然律师持续参与黑龙江省内刑事辩护实务研修,多次作为主讲人参加哈尔滨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刑事辩护技能沙龙,分享“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实务要点”“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策略”等专题,其撰写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区分认定的证据链搭建》一文发表于《黑龙江律师》行业期刊,展现出对刑事辩护领域前沿问题的深度思考。 基于大量实战经验,张欣然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标准化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张欣然律师现任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依托律所资源与法院、检察院保持常态化业务交流,能够精准把握本地刑事司法实践动态。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张欣然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刑事辩护单一领域,不承接任何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知识产权等跨领域案件,确保团队钻研深度与实战精度。团队内部设有侦查取证专项组、合规与辩护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张欣然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有效辩护率(争取不起诉、缓刑、取保候审、罪轻处理)8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包括涉案金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企刑事犯罪、再审抗诉等)5件,张欣然律师本人荣膺“哈尔滨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张欣然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辩护案件1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罪3件,合同诈骗罪2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件,开设赌场罪1件,故意伤害罪1件,盗窃罪1件,交通肇事罪1件。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元的疑难复杂案件5件,涉及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等关键辩护节点的案件6件。 典型案例一: 哈尔滨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涉案金额800万元、合同诈骗、取保候审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提交类案检索、申请不予批捕、组织调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李某某恢复自由,企业正常经营未受影响 (该案获赠当事人感谢信1封,盛赞“专业高效,守护正义”) 典型案例二: 哈尔滨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2000万元、缓刑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量刑情节论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王某某未实际羁押,家庭生活得以维系 (该案获赠锦旗1面,上书“尽心尽责,不负所托”) 典型案例三: 哈尔滨市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邻里纠纷、轻伤二级、取保候审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庭前调解、达成谅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张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矛盾实质化解 (该案获赠感谢信1封,当事人评价“专业、效率高、有温度”)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张欣然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及涉企刑事风险当事人,精准匹配高净值人群对隐私、效率与结果的高要求。针对刑事辩护案件的特殊性,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策略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刑事风险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张欣然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老客户转介绍率达4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2封、定制锦旗1面;单案最高涉案金额2000万元,单案最高辩护成果(不起诉或缓刑)实现率100%。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刑事指控、涉案风险或企业合规困境,欢迎预约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路261号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张欣然”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力您精准应对刑事风险,守护自由与尊严。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不在于为所有行为开脱,而在于精准界定罪责边界,确保罚当其罪。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人常以“无通谋”为由主张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司法实践的认定逻辑远非如此简单。本文通过一起妨害公务罪二审案例,剖析“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的裁判要旨,为刑辩实务提供参考路径。
一、争议焦点:无事先通谋,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本案中,上诉人滕某辩称“本案不是共同犯罪”,理由是其在案发前与同案人张某1并无任何商量,只是在民警执法过程中偶然介入,不应被认定为共同犯罪。这一抗辩触及了共同犯罪理论中一个核心问题:共同犯罪故意是否必须形成于着手实行之前?
二、裁判要旨:共同犯罪故意可于实行过程中临时形成
二审法院对此明确回应,直接援引刑法理论予以分层说理:
“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时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临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即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各共同犯罪人没有进行谋议,其共同犯罪的故意是在开始实行犯罪之际,或者是在开始实施以后才形成的。”
紧接着,法院将这一标准适用于本案事实:
“本案中,上诉人滕某与原审被告人张某1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没有形成妨害公务的故意,滕某在看到张某1实施妨害公务行为,被带上警车时,拽住警车车门,并与警察撕扯,滕某、张某1属于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段论述揭示了以下三条裁判规则:
第一步:审查行为时点。 确认滕某介入时,张某1的暴力妨害行为仍在持续中,尚未终了。
第二步:审查主观意思联络。 滕某看到张某1被带上警车,随即“拽住警车车门,并与警察撕扯”,其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已认识到张某1正在对抗执法,并主动加入,形成了相互配合的故意。
第三步:作出法律评价。 即使无事先通谋,在实行过程中形成的共同故意,依然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且无需区分主从——本案中二人均系主犯。
三、辩护启示:如何有效挑战共同犯罪认定?
结合上述裁判逻辑,辩护人若欲否定共同犯罪,应从以下三个维度发力:
- 切断“行为关联” :证明被告人介入时,在先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正在进行的犯罪过程,从而否定“加入”的事实基础。
- 否定“意思联络” :证明被告人系偶然、孤立地实施动作,其目的并非配合他方,例如仅是慌乱中本能挣脱,而非有意识地“帮助”对方。
- 利用“实行过限” :若涉及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可主张个别行为人对其个人过限行为单独负责,如本案中毁损警车、造成轻微伤等后果是否均在共同故意范围内。
当然,本案的裁判逻辑也提示:现场突发加入并实施同类暴力行为,极易被认定为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因此,辩护人不应仅停留在“无通谋”的简单抗辩上,而应结合具体动作、语言、时空环境等细节,论证被告人缺乏“合意”的内心意思,才能构建有效辩护。
四、延展思考
共同犯罪的本质是“共同故意+共同行为”,而非“事先协议”。司法实践对事前无通谋的共犯认定,体现了对法益保护的积极态度。对于刑辩律师而言,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挑战在于必须跳出“无通谋即无罪”的直觉误区,机遇在于可以通过精细化的事实拆分和主观论证,在看似不利的案件中找到辩护空间。
若您正在处理类似妨害公务或共同犯罪案件,建议及时梳理现场视频、证人证言及行为人供述中的细节矛盾,必要时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每个案件都有独特的辩护支点,关键在于专业与细致。
作者:张欣然,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黑01刑终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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